【財產及物品登記】
Q1:我剛到學校報到,有關財產管理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A:請參考「本校新進同仁財物管理注意事項」,可於總務處保管組網頁瀏覽下載。
Q2:如何於請購系統選擇財物分類?
A:為利於資料轉入及增加同仁對採購經費運用概念,提升作業效益,現由同仁於請購 系統選擇財物分類,選項共分A~F 六類,系統於點選請購單前、後,均有詳細說明 供參考,如下:
A「財產(含增值)」:包括
1.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兩年以上之設備及圖書(圖書以該次核銷總金額計)、
2.設備大修一萬元以上之增值(需註記財產編號);
B「非消耗品」:一千元以上,未達一萬元,且使用年限兩年以上之物品及圖書(圖書 以該次核銷總金額計);
C「軟體一萬以上」: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兩年以上之電腦軟體;
D「軟體未達一萬」:一千元以上,未達一萬元,且使用年限兩年以上之電腦軟體;
E「消耗品及其他」:包括
1.未達一千元或未達兩年使用年限之物品(如文具、耗材等);
2.消費性支出(如郵資、油費、 保險、餐飲、規費等);
3.未達兩年使用年限之電腦軟體(如僅授權一年使用之軟體、資料庫等)
F「維修」:不涉及延長使用年限或增加新的效能之維修,以業務費支應者屬之。
Q3:常聽見財 3,財 5,那是什麼?
A:係指財產編碼第 1 碼,為財產分類最重要的編碼,概要如下:
1 類 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2 類 房屋建築及設備
3 類 機械及設備(如電腦、實驗設備等)
4 類 交通及運輸設備(如手機、廣播、監控設備等)
5 類 什項設備(如圖書、辦公桌椅、廚櫃等)
6 類 非消耗品(如未達1 萬元之錄音筆、數位相機等,目前電腦軟體亦編為6 類)
Q4:何謂無形資產?
A:如電腦軟體、權利(專利權、商標權等)等無形資產,財編號碼第 1 碼為 6。
Q5:採購電體軟體如何登帳?
A:1.「電腦軟體」不列為財產。依行政院主計處 81.12.12 台 81 孝一 14114 函示:電腦 軟體單價一萬元以上及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者,列為「無形資產」。本校部門預 算以「業務費」支應。登帳管理部份,本校目前統歸非消耗品帳。
2.其他未達一萬元軟體均以「業務費」支應,亦登入非消耗品帳。
3.隨同硬體設備購入之操作系統軟體,併入硬體成本。
4.「電腦軟體」使用年限原則列 2 年,如有特殊情形請需求單位自行於請購單註記 說明。
5.僅有 1 年期授權使用之軟體不登帳,由使用單位自行管理。
Q6:未登帳之物品應如何管理?
A:本校目前非消耗品登帳金額係比照教育部規定為 1 千元以上,其他金額未達 1 千元 之物品(含消耗品),由各使用單位自行管理。
Q7:保管組是保管全校財產嗎?
A:不是,保管組不是保管各單位的財物,也無法幫各單位保管財物。學校各項財物之 增置,皆因為各單位執行業務之需要而購置由其直接管理,始符合管、用合一的原 則。總務處保管組之業務,在於學校財產 (物品) 管理制度的建立與維護,是做財產 帳的管理。
Q8:以租用方式合約期滿取得所有權之財產如何處理?
A:依合約規定期滿即無條件取得所有權,並享有一切法律上權益,屬資本性租賃,為
「租賃資產」。如總金額超過1 萬元,應以「設備費」列支。自租賃開始日起,於 各期租金支付時,逐期按租金支付額列記財產帳。
Q9:各單位接受捐贈財物如何列帳?
A:1.「財產」:受贈單位應檢具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及有無負擔之文件並附捐 贈財產之基本資料(如購置日期、廠牌型號、價格)與說明財產用途,會簽保管 組,經校長核可後,由保管組陳報教育部核轉行政院。俟教育部指定本校為管理 機關時,由保管組據以辦理財產增加登記。(依國產法第37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
2.「物品」:受贈單位應檢具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及有無負擔之文件並附捐 贈財產之基本資料(如購置日期、廠牌型號、價格)與說明財產用途,會簽保管 組,經校長核可後,保管組據以辦理物品增加登記。
3.另財政部 94 年 3 月 16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12540 號函:「各級政府於接受實物
損失。」供参。
Q10:如何上網查詢所屬單位保管的財產?
A:登入本校校務資訊管理系統,點選「財產查詢系統」,亦可由總務處網頁常用連結處 連結登錄。登入「財產查詢系統」後,可點選「使用說明」,並設定查詢範圍及欄 位,以查詢個人之財產清單,若未點選保管人,可產生所屬單位所有的財產清冊。
Q11:填寫請購單時,有關財產登帳應注意的事項?
A:1.請購 10 萬元以下之設備,應於動支經費申請單「項目」欄詳載各項設備之「品名」
(如為外文品名,需註記中文品名)、「規格品質」欄詳載「廠牌」、「型號」,如為定 製品,則註記「定製品」。廠商之估價單亦應有相同之「品名」、「廠牌」、「型號」
及詳細規格。
2.另「財產類別」、「放置地點」、「保管人」應詳實填寫,非屬應登帳項目(消耗性支 出),則填「無」。如有記載不全,將送回請購單位補正。
3.購置配件,請註明主財產之財產編號,以辦理增值,不另新增財編。
Q12:為何購置財產一定要由設備費支出,為何經費不能依需求彈性使用?
A:1.各單位請購財物時,請購單需會保管組依財物標準分類登錄財產類別,保管組並 無干涉各單位使用經費科目,惟請購單送至會計室時,會計室將依「財產類別」
管控經費科目,如編列財產(如財 3、財 5),則需以設備費支出,如編列非消耗品,
則以業務費支出。設備費(即資本門)為管控科目,有達成一定執行率之要求。
2.由於本校為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自 94 年起財產需提列折舊,每月會計室與保管組 均需核對會計帳與財產帳是否相符,故「財產類別」需正確對應「經費科目」。 3.為利各單位可依需求運用經費,經洽會計室表示,各單位於每年 6 月底以前,可至
會計室網站下載「經資門流用調整表」陳核通過後,即可辦理經資門流用。
Q13:何謂「組合財產」?由誰認定?
A:「組合財產」指專供特定用途之財物,以機械操作或使用上可以劃分段落為一單位。
例如電腦設備採購,包括主機、螢幕、鍵盤、滑鼠等視為「組合財產」,前開物品須 結合始能使用,爰視為「組合財產」,因「組合財產」性質特殊,由保管組認定,如 有疑義,請於採購前事先連絡保管組確認。
【財產及物品異動】
Q14:教師離職至他校,財產可否辦理移撥?
A:依教育部94年11月9日台總(一)字第0940151556號函說明四:「爾來國立大學因教
所有,因個人離職而攜至新任學校,並不符合原任學校利益。是以,學校申請移撥 財產,應以委託、補助單位指定辦理事項尚未結案者為原則,且若有特殊原因需移 撥,應敘明具體理由,報部核處。」。各教學單位教師離職至他校任教,如提出財產 移撥,請於簽文敘明具體理由,會簽保管組,經校長核可後,由保管組報部核處。
Q15:擬離職人員應如何辦理財產移轉?
A:擬離職同仁可自總務處保管組網頁下載列印(亦可電話通知保管組代為印出)「財產 移轉單」一式三份與交接人辦理財物移交手續。另人事室網站「移交清冊」用印完 竣後,請將其中「財產移交清冊」頁與用印頁影送保管組,移交完成,保管組始於 離職單核章。
Q16:財物移給校內其它單位使用,如何更改財產保管人資料?
A:財產移出單位於保管組網頁表單下載印出「財產移動單」一式三份依式填列,由移 出及移入單位分別核章後,送保管組過帳即可。
Q17:單位內部財物保管人或放置地點變更,如何辦理資料異動?
A:於保管組網頁表單下載列印「財產移動單」一式三份依式填寫,或於校務系統之財 產管理系統線上製單,列印三份(建置中),經保管人及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保管組 過帳即可。
【財產及物品減損】
Q18:財物失竊、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應如何處理?
A:1.財物如遭竊,應先保留現場、照相、報警取得報案三聯單(可請駐警隊協助)、通知 總務處事務組、保管組備案,並查明失竊財物之財產分類編號,於保管組網頁表 單下載「財產失竊報告單」依式填列送核。可參考保管組網站業務流程:財物失 竊、災損處理流程圖。
2.有關責任部分,依規定除經審計機關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解除其責任 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財產遺失,除因災害或不可抗力,經查明屬實外,
應責令賠償。(2)財產毀損可修復使用者,其一切修復費用,應責令有關人員負擔。
(3)財產毀損,不堪修復使用者,應責令有關人員負責賠償。(4)賠償價格,應以遺 失或損毀時之市價為準,並按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之。(5)原未評定殘值之財 產,其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折舊計算賠償標準時,得按財產遺失時新舊程度或 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3.財產經報廢在未經核准處理前,其管理或使用人員,因過失而遺失或損毀時,仍 應責令依照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按市價比例計算賠償。
Q19:財產如何辦理報廢?
A:財物報廢需有二項要件均成立才可提出報廢申請:
1.已逾使用年限(依保管組登帳日起算);
2.財物確已損壞不堪使用,或經評估修復而不符經濟效益。
符合前二項要件之財物擬提出報廢申請者,請至總務處保管組網頁下載「財產報廢 單」(財編第一碼 1~5)或「物品報廢單」(財編第一碼 6)送核,或於校務系統之財產 管理系統線上製單 (建置中)。報廢單奉核後,由保管組製作減損單送核(非消耗品免 製),減損單核定後,將廢品(需貼有財產標籤)送繳保管組廢品庫房簽收,即可除帳。
各單位如果財物仍在使用中,切勿報廢錯誤! 找不到索引項目。,以免造成『有物 無帳』之缺失。
Q20:學校報廢之財產(廢品)可以直接轉賣給同仁嗎?
A:不可以,報廢之財產(廢品)需依規定由保管組處理,經核准報廢之財物按下列方 式辦理:(一)變賣;(二)再利用;(三)轉撥;(四)交換;(五)銷毀或廢棄。
惟公開標售若開放自然人投標,同仁可以自然人身分參加本校辦理之廢品標售投 標。
Q21:廢品可以借出再利用嗎?
A:可以,惟借出再利用之廢品仍需登帳管理。另廢品原則上為已不堪使用,各單位如
A:可以,惟借出再利用之廢品仍需登帳管理。另廢品原則上為已不堪使用,各單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