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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維修登帳原則

一、房屋修繕

(一)行政院主計處 96 年 1 月 19 日處會字第 0960000397 號書函示,依財產修繕情 形,可分為一般修繕及大修二種,一般修繕只能使設備資產保持正常可用的 狀態,不能延長其耐用年限,故列為當年度經費支出;大修則可延長耐用年 限或增加服務潛能,故須增列財產原值。

(二)財產「大修」定義為:「凡財產之修繕,其金額在一萬元以上及受益期間在二 年以上,並可延長財產之耐用年限或增加服務潛能者。」(行政院主計處 93 年2 月 11 日處會二字第 0930000769 號函)

(三)設備汰換:由營繕組核實認列,並於請購單註記「一般修繕」或「大修」。

1.若符合一般修繕原則,則汰換之設備視同廢品,如具變賣價值應於核銷時

繳回保管組入廢品庫房,新購設備不另登帳,以維修費列支。

2.若符合大修原則,則汰換之設備視同廢品,如具變賣價值應於核銷時繳回 保管組入廢品庫房,新購設備辦理增值,以設備費列支。

例:冰水主機更換主機板43,000 元,且新主機板同廠牌,則辦理增值;若不 同廠牌,為避免管理及盤點困擾,不宜增值,而另登帳。

(四)新購設備及物品:為改善作業需新購設備及物品,依一般採購原則辦理。

例:為改善某區積水情形,新購污水馬達 11000 元,以財產登帳。為改善廁所 排風,增購排風扇,以非消耗品登帳。

二、電腦維修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 96 年 1 月 11 日處會三字第 0960000233 號函附 95 年 12 月 27 日研商簡化會計作業程序及相關法規事宜會議紀錄第七案(各機關電腦設備 後續維修經費列帳處理方式案)決議,涉及設備維修經費認列部分,授權各 機關依下列原則辦理:

1.原以「財產」列帳之電腦設備:一般、經常性維護支出(含更換零組件),

應以經常門經費辦理,無須增減財產帳。另涉增置、擴充及改良,導致延 長資產耐用年限或提升服務效能等支出,應增加財產帳。至是否延長資產 耐用年限、提升服務效能,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評估認定。

2.原以「物品」列帳之電腦設備:係屬 1 萬元以下或使用年限 2 年以下者,

其維修(含更換零組件)應屬小額支出,一律以經常門經費辦理。

(二)本校各單位經管電腦設備等組合財產增購之零組件,請依上開原則認定是否增 列財產原值,並於請購單空白處註記後由保管組審核。

1.維修:需註記原財產編號及殘值(可於財產查詢系統查詢),並將已更換之 零件視同廢品,繳回保管組。

例:更換零件3,000 元,原零件如具變賣價值,應於核銷時繳回保管組,新 硬碟不另登非消耗品帳。

2.增值:依財產「大修」定義:「凡財產之修繕,其金額在一萬元以上及受益 期間在二年以上,並可延長財產之耐用年限或增加服務潛能者。」,請購 單需註記原財產編號及殘值(可於財產查詢系統查詢),俾便辦理增值,並 以設備費列支。

例:影印機更換重要組件12000 元,辦理增值,原組件如具變賣價值,應於 核銷時繳回保管組。

三、儀器設備維修

比照前開一般修繕或大修原則辦理,如屬一般維修,以業務費列支,不涉及登帳,

汰換之廢品如具變賣價值,應繳回保管組;如屬大修,應辦理增值(惟財產殘值為 0 者,無法辦理增值,殘值可於財產查詢系統查詢),大修以設備費列支,請購單需

圖 10、維修登帳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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