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振綱飭紀期-停止「限內完贓減等條例」

乾隆帝在二十年(1755年)至二十三年(1758年)接連發動平定準噶爾 達瓦齊之役、平定準噶爾阿睦爾撒納之役、平定南疆大小和卓之役,在這些 戰事結束後,乾隆帝遂將施政的重心轉移至吏治的整飭。因此,乾隆二十三 年(1758年)九月正式宣布停止「侵虧入己限內完贓減等條例」,二十五年

(1760年)則將所有「例內枉法完贓減等條例」停止,此後他不再受制於「限 內完贓減等條例」中的「一年之限」、「二年之限」、「三年之限」,不再使貪 官污吏獲得不適用卻合法的保護,而使他們得到應有的制裁,他說:

但思侵虧倉庫錢糧入己,限內完贓,准予減等之例,實屬未協。苟其 因公那移,尚可曲諒;若監守自盜,肆行無忌,則寡廉鮮耻,敗亂官 方已甚。豈可以其贓完限內,遂從末減耶!且律令之設原以防奸匪以 計帑,或謂不予減帑等則孰肯完贓?是視帑項為重而弼教為輕也。且 此未必不出於文吏之口,有是遷就之辭,益肆無忌之行。使人果知犯 法在所不赦,孰肯以身試法?其所全者當更多耳。嗣後,除因公那移 及倉穀霉浥,情有可原,仍照舊例外,所有實係侵虧入己者,限內完 贓減等之例,著永行停止。61

在這道諭旨中,乾隆帝論及「帑項」與「弼教」孰輕孰重,「帑項」指 的是依虧空錢糧的多少來追討;「弼教」是指依刑罰的規定來彌補。雖然他 堅稱基於「弼教為重,帑項為輕」的理念,故將此不適用的條例停止。然從 他實際處理的情況來看,不全然如此。有為數不少的虧空案件,在尚未調查 完結時,乾隆帝便直接指派誰該負起賠補帑項的責任,例如乾隆三十四年

(1769年)的威寧州知州劉標虧空案,在調查初期,而良卿涉案的部分還尚

61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3冊,頁253,乾隆二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內閣奉 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570,頁22-23,乾隆二十三年戊寅九月戊戌。

未查出時,乾隆帝便下令:「良卿在任四載,屬員承辦銅鉛虧缺如此之多,

乾隆

乾隆

乾隆

乾隆帝向臣民展現其令出必行,懲處虧空案犯絕不手軟的決心。例如乾 隆二十四年(1759年)六月綏遠將軍保德、同知呼世圖因挪移庫銀,通同掩 飾虧空數至一萬八千兩,被革職查辦,交由劉統勳嚴審定擬具奏。同時乾隆 帝著手追究相關官員的責任,何以未能發揮監督的作用,除了盤查庫項之歸 綏道固世衡「僅以庫貯無虧,而如此那掩竟至不問」外,塔永寧身為巡撫竟 任屬員蒙蔽而無覺察,直至普喜揭參,才開始上奏。兩人於此案完結時,一 併交部嚴加議處。63另一方面,將保德、呼世圖在京所有的家產也派員查 封。64最後查出保德於穆納山私砍木植一案得受贓銀一千五百兩,實出情理之 外。保德身為將軍大員,乃敢枉法婪贓貪贖至此,於是命令劉統勳在該處監 看正法,以昭炯戒。65保德是多罪併罰,既虧空倉庫錢糧又貪污受賄,犯行 明確,因此很快就予以正法。

這個案件是官官互相參劾,同知普喜參劾保德,保德也連參普喜二摺,

乾隆帝要求劉統勳確切查辦,釐清相關案情的來龍去脈。66調查結果,保德 罪證確鑿,所以先行正法。至於呼世圖挪帑掩飾虧空,以及同知普喜骫法婪 贓、通判根敦扎布恣行科斂的部分,劉統勳也在全部調查清楚後,「將呼世 圖擬於斬,普喜贓至萬餘、根敦扎布以軍需名色科斂入己,兩者擬以絞」。67 乾隆帝對此奏擬並不贊同,他指出劉統勳等徒以「庫帑」、「婪贓」視為差別,

不知「民務為重,庫帑為輕」。因此裁示呼世圖、普喜、根敦扎布三人的罪

6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3冊,頁327,乾隆二十四年六月五日內閣奉上 諭。

64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3冊,頁333,乾隆二十四年閏六月三日內閣奉 上諭。頁334,乾隆二十四年閏六月六日內閣奉上諭、閏六月九日奉旨。《大清高宗純皇帝 實錄》,卷588,頁6-9,乾隆二十四年己卯六月甲寅。

65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3冊,頁333,乾隆二十四年閏六月三日內閣奉 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590,頁3-4,乾隆二十四年己卯閏六月壬午。

66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588,頁22-23,乾隆二十四年己卯六月辛酉。

67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3冊,頁334,乾隆二十四年閏六月六日內閣奉 上諭、閏六月九日奉旨。《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590,頁6-7,乾隆二十四年己卯閏六 月甲申。

刑是一樣的,三人皆被處斬。68

事實上,劉統勳等奉命調查的官員,對於案犯該依何種律例懲治,是經 過仔細考量才擬定的。審擬具奏後,最終需由乾隆帝做最後裁決。他便透過 裁決時來表達他對侵貪虧空案件的意見,包括調查重點、擬定刑罰、虧帑追 補等。至於最基本的調查工作,如未能查察清楚便冒然上奏,他也會嚴加訓 飭,也要求將案情調查清楚,以便事後究責。例如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

十一月,巡撫莊有恭以靖逆衛守備沈趨虧空,無力賠補未完銀兩,聲請豁免。

乾隆帝認為「經部指駮所見甚是」,守備微員即有虧空,何至一萬二千餘兩 之多,且現將貲產變追尚未完銀九千餘兩,如果是挪移自有應歸款項與侵 貪,應該照例辦理,以示懲創。莊有恭並未查明就輕率請豁辦理。乾隆帝就 命令莊有恭與楊應琚再嚴加查明沈趨的任所、原籍,務必將虧空原由查清 楚。69

在清查與追補虧空帑項時,乾隆帝亦不願造成「大加株連」的情況。例 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十月,長蘆鹽政高誠奏請查封承辦永慶號鹽商朱 立基虧欠的鹽務帑項,也查封其原籍家產。經過一番調查,鹽商朱立基等應 交本利暨課帑銀二十五萬四千餘兩。乾隆帝下令山西巡撫和其衷將朱立基等 七人原籍所有貲財嚴行查封。70此事也連累到朱立基擔任雲南撫標中軍參將 的弟弟朱崙與江淮衛千總朱崶,但是乾隆帝對此則批示:「覽,此自其兄之

68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3冊,頁334,乾隆二十四年閏六月六日內閣奉 上諭、閏六月九日奉旨。《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590,頁6-7,乾隆二十四年己卯閏六 月甲申。

69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3冊,頁524,乾隆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奉上 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625,頁9-10,乾隆二十五年庚辰十一月庚申。

70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19輯,頁465-467,乾隆二十八年十月三十日高誠奏請查封承辦永 慶號鹽務虧欠帑項之朱立基等摺、頁491-493,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山西巡撫和其衷奏 為遵旨查封鹽商朱立基等原籍貲產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4冊,

頁321,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奉上諭。《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20輯,(台北:國立故 宮博物院,民國72年12月),頁162-164,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高誠奏報審辦商人 朱立基承辦鹽務虧欠帑課情形摺。《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698,頁2,乾隆二十八年癸 未十一月乙卯。

罪,不必過嚴」。71然而朱立基承辦永慶號鹽務虧欠帑課賠補一事,乾隆帝有 些許疑慮,他曾經指出:「朱立基既無家產,眾商如何即肯出保?又朱立基 何致虧欠如許之多」?72最後,查出有一部分的銀兩是交給乾隆帝所使用的,

其中包括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的帑利等銀九萬五千二百九十兩,便是交 給內務府再解交圓明園使用的,於是乾隆帝表示:「知道了」。73追賠工作持 續到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又查出銀一萬五百六十四兩四錢九分一釐,

由於這是正款外多餘的項目,所以奏請歸公並且應交何處查收?乾隆帝指 示:「交英廉」,74英廉此時的職務是管理崇文門稅務或是武英殿事務,75所以,

這筆錢究竟是用於公事或乾隆帝自身,則無法確定。

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正月,爆發已革知州張宏燧營私交結布政使赫 昇額,經過調查後,發現張宏燧不但自有虧空,從前還接受李因培、赫昇額 的授意,代替武陵縣馮其柘彌補虧空銀一萬餘兩。乾隆帝表示「深為駭異」,

說:

向來各省虧空案件,最為錮弊。雍正年間,經皇考嚴加整頓,稍知歛 戢。每恭繹硃批御旨,於此事不啻三令五申,人亦不敢輕犯,意諸弊 漸就肅清。朕御極以來,三十餘載,雖未特降旨查辦,然亦有犯必懲。

乃邇年來不肖之員,營私骩法之案,疊次發覺。豈若輩因稽察稍疎故 智復萌耶?朕惟自愧水弱之失與寛誠之不能感人,若再不能執法則朕

71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20輯,頁488,乾隆二十九年二月五日署貴州巡撫劉藻附奏報密察 參將朱崙在貴州撫標遊擊任內貲財片。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4冊,

頁356,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上諭。

72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20輯,頁803-807,乾隆二十九年三月十五日高誠奏報審擬商人朱 立基承辦永慶號鹽務虧欠帑課案摺、奏報永慶號虧欠帑課著落賠補緣由摺。頁846-849,三 月二十二日高誠奏覆朱立基虧欠永慶號帑課銀數及保商原委摺。

73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23輯,頁417-418,乾隆二十九年十二月七日高誠奏謝酌請撥款生 息緣由摺。

74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27輯,(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73年7月),頁246-248,乾 隆三十三年七月五日高誠奏報朱立基等辦鹽務侵虧帑課追出銀數摺、奏報朱立基等侵虧永慶 號帑課等銀已追變全完摺。

75 根據《清國史館傳稿》,5740號的記載。

亦非甚懦弱姑息之主也。76

乾隆帝除強調雍正朝因嚴加整頓、肅清吏治外,也對於諸臣欺其「水弱」

乾隆帝除強調雍正朝因嚴加整頓、肅清吏治外,也對於諸臣欺其「水弱」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