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乾隆帝懲治虧空的措施
第一節 沿用舊例時期
乾隆一朝的虧空案件並不少,本文從《宮中檔》、《軍機檔》、《上諭檔》、
《實錄》與《起居注》中,整理出相關的案件(表5-1、表5-2、表5-3)。從 乾隆帝對於這些虧空案件所抱持的態度、懲處的方式,去探討並歸納出他處 理虧空案件的趨勢。將乾隆朝六十年各分成二十年,共三個階段來討論虧空 案件:第一階段是雍正三年(1725年)頒行的「限內完贓減等條例」適用期
(乾隆元年至二十年)、第二階段是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至乾隆四十年
(1775年)、第三階段是從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至乾隆帝歸政(1795年)。
由於有些案件不全然是單純虧空,也涉及侵貪,在討論這類案件時,將著重 於虧空部分,侵貪部分則已於第三、四章討論。
事實上,乾隆帝即位初期,對「侵」、「貪」、「虧空」的懲處,並無很大 的差異,關鍵是「限內完贓減等條例」,只要犯官在規定時間內賠補應追帑 項,則可享受罪刑減等的優遇。乾隆帝認為侵蝕是導致虧空的原因之一,但 是虧空並不全然是侵蝕,他曾說:「溯其虧空之原,或係侵蝕,或係那移。
侵蝕者以公家之帑金,充己身之肥橐,其罪固無可逭。而那移之項,則由辦 理不能妥協苟且遷就之所致,亦屬罪所應得者」。1因此,對於虧空案件的懲 處,乾隆帝要求查明究竟是挪移或是侵蝕?他才依律例量刑並做最後的裁 決。
1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帝起居注》第2冊,頁307-308,乾隆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理 事務王大臣奉諭旨。《大清十朝聖訓.高宗純皇帝》,卷184,訓臣工,頁2423-2424,乾隆 二年七月丁未上諭。
為了展現寬仁愛民之心,乾隆帝御政之初常施恩豁免八旗、部院與直省 的虧空銀兩,甚至更「將歷年虧空之案,其情罪有一線可寛者,悉予豁免。
即已經入官之房屋,未曾變價者,亦令該衙門查奏給還」。2然此舉顯然違反 雍正對虧空、侵蝕「分別著追」的政策,於是乾隆帝不斷為自己的措施辯護,
他說:「是以當年我皇考世宗憲皇帝分別著追,以示懲儆,原出於不得已。
即朕今日之加恩寛免,亦出於不得已,並非以伊等數十年之虧欠,一旦豁免 遂謂人人蒙澤,而以為快舉也」、3「皇考欲正人心風俗之大綱,有不得不釐 剔整頓之勢,此乃出於萬不容已者」。4因此,經過雍正積極整頓朝政後的局 勢,是允許他施行寬大之政。同時他也不忘教誨諸臣,實行寬嚴相濟的中道 時,臣子們也需秉持著「所當各自猛省,嚴義利之辨,審福禍之關,毋得縱 慾敗度,自貽後悔」5的戒慎態度。
隨著案件不斷發生,乾隆帝一方面修正其統治技術,另一方面採取積極 措施,於乾隆五年(1740年)制定新的財政規定,透過中央統一管理、進而 掌控地方的財務,貫徹年清年款的會計制度,以避免經年累積的倉穀錢糧虧 空問題。他說:
國家一應賦稅,無論正雜羨餘,凡徵之官府者,均係出之閭閻。究其 實乃以天下之物力,供天下官弁兵民之用,為上者不過為之權衡調 劑。……前此各省臣工不能砥礪廉隅,取之民者既極煩苛,而侵於官 者又多虧空,計其贓私動逾累萬,以致身罹法網。……乃比年以來,
或無關緊要之事遽行動,即例應支給之項,亦有浮開部駁覈減時見章
2 《大清十朝聖訓.高宗純皇帝》,卷185,訓臣工三,頁2433,乾隆四年己未二月丙戌。
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帝起居注》第2冊,頁307-308,乾隆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理 事務王大臣奉諭旨。《大清十朝聖訓.高宗純皇帝》,卷184,訓臣工,頁2423-2424,乾隆 二年七月丁未上諭。
4 《大清十朝聖訓.高宗純皇帝》,卷185,訓臣工三,頁2433,乾隆四年己未二月丙戌。
5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帝起居注》第2冊,頁307-308,乾隆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理 事務王大臣奉諭旨。《大清十朝聖訓.高宗純皇帝》,卷184,訓臣工二,頁2423-2424,乾 隆二年七月丁未上諭。
疏,其扣存備賑平餘銀兩各有,已經報部者,亦有未經報部者,遇有 應辦賑務仍多臨時請撥。由此類推,則司庫所存公項,未必盡歸實 用。……若不早加整頓,立法防閑,必致挪移出納,弊竇叢生,一經 敗露,國法難寬。揆之愛養教誨之心,固有不忍,即經辦各員噬臍知 悔已屬難追。……嗣後,務將一年之內額徵公費,完欠雜支同餘剩未 給各數目逐一歸款,各官養廉照依正署起止月日應得分數,並扣除空 缺,詳悉登記,其收數內有拖欠未完者,分別應否著追其支數內有透 動加增者,分別應給有無那移虧缺之處,俱於歳底將一切動存完欠確 數,及扣貯減半平餘銀兩,造冊咨送戶部覈銷,如此年清年款,則民 力輸將均歸地方實用,而經理之負亦免罹於參處矣。6
表5-1:「限內完贓減等條例」適用期的虧空案件
案發時間 案犯 案犯職銜 案由 檢舉者 懲處情形 乾 隆 帝 諭 示 乾隆
九年
劉廷詔 山 西 渾 源 州知州
虧空銀米 已故,虧空不能 完。
重行雍正時的屬員 上司著賠分賠之例 乾隆
十年
張璿 雲龍知州 侵那二萬 七千餘兩
十一年病故,各 上 司 按 股 分 賠 , 十 二 年 審 結。其應賠餘課 延 至 乾 隆 十 八 年。
嗣後,遇有此等參 案,務上緊實力查 辦,倘仍拖延歳月 終歸無著,惟以分 賠豁免為了事,朕 必於該督撫是問。
乾隆 十一年
張本闡 廣 西 馬 平 縣知縣
拖欠官銀 馬 甲 張 自南
計贓定罪
乾隆 十二年
鄒鳳城 耒 陽 縣 知 縣
虧空銀兩 湖 南 巡 撫 楊 錫 紱
理應治罪,著落 伊 子 鄒 肅 超 追 賠。
6 《大清十朝聖訓.高宗純皇帝》,卷104,理財,頁1365-1366,乾隆五年庚申正月乙丑上諭 內閣。
乾隆 十二年
馬淇瑞 萬安縣知 縣
侵虧 江 西 巡 撫開泰 乾隆
十二年
馮觀民 金壇縣知 縣
虧空 署 理 江 蘇 巡 撫 安寧
如馮觀民不能 完項,著王師 等賠補。
乾隆 十二年
張德榮 直隸涿州 知州
虧 空 銀 兩
擬斬,未完請 緩決。
乾隆 十三年
王霔 廣東韶州 府知府
虧 空 銀 兩
勒追,令出結 各官及各上司 分賠。
乾隆 十三年
石觀 固原州知 州
虧 空 倉 糧
湖 南 巡 撫 楊 錫 紱
查封家產賠補
李銘盤 陝西 虧空 完帑,免死再
減一等。
一滿限期未完即 入情實
乾隆 十三年
丁棻 虧空 完帑,免死再
減一等。
乾隆 十三年
吳浩 虧空 完帑,免死再
減一等。
乾隆 十四年
張允元 沙州衛守 備
虧空 甘 肅 巡 撫鄂昌
革職究追
乾隆 十四年
朱紅 河池州知 州
虧空 該撫舒輅擬緩
決,九卿以情 實改擬。
吳秉禮 榮大成
此奉天三案派數 位欽差大員前往 查審
乾隆 十四年
臧根嵩
奉天 虧空
十五年諭曰,嗣 後虧空案內應代 賠之知府限滿不 完,作何分別治 罪之處,該部另 行定議具奏。
乾隆 十四年
常鈞 甘肅安西 道
虧 空 一 萬 七 千 餘兩
續任官
乾隆 十四年
湯其昌 虧空
乾隆 十五年
温其昌 新城令 虧空
乾隆 十五年
陳題 安寧州知 州
虧空 監追帑項
乾隆 十六年
徐上達 臨桂縣知 縣
嗣後,凡虧空案 件到部應詳加察 覈,其有實在侵 蝕入己之劣員,
仍令該上司等分 賠。其他如那移 款項與倉穀浥變 等事,祇該員議 罪者追,不必概 令 上 司 分 攤 賠 補。
乾隆 十八年
黃瑞鵬 武進縣知 縣
虧 空 倉 庫 違 例 徵收
江 蘇 巡 撫 莊 有 恭 陳克濬 外河同知 虧缺
乾 隆 十
八年 王德宣 海防同知 虧缺
一年限內未完 即正法 乾 隆 十
八年
沈國寶 敘永廳照 磨
虧空 一年內其子變
產完贓 乾 隆 十
八年
王岱 安徽池州 府知府
未 交 清 經 管 倉 穀
安 徽 巡 撫 衛 哲 治
因逃於本地即 行處斬
乾隆 十八年
欒廷芳 山西大同 府知府
虧空 變賣貲產賠補
乾隆 十九年
鈕嗣昌 鎮遠府知 府
虧 空 萬 餘兩
貴 州 巡 撫定長
因限內完贓發 往軍臺効力
後於二十三年九 月停侵虧限內完 贓減等例,故再 留三年効力。
乾隆 十九年
崔龍雲 河員 虧 帑 一 萬 四 千 七 百 九 十餘兩
已故,查追
乾隆 二十年
徐崇熙 豐潤縣知 縣
因 公 那 移,虧空 未 完 銀 二 千 八 百 七 十 九兩。
完帑貯庫
乾隆 二十年
包瓚 陝西省褒 城縣知縣
虧 空 銀 二 千 六 百 九 十 七兩 乾隆
二十年
周元 陝西省零 沔縣知縣
虧 空 銀 五 百 四 十七兩 乾隆
二十年
盛大典 陝西省雒 南縣知縣
虧 空 銀 七 百 七 十七兩 乾隆
二十年
楊瑞禧 陝西省盩 厔縣知縣
虧 空 銀 三 千 六 十兩
資料來源: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編 ,《 乾 隆 朝 上 諭 檔 》, 北 京 : 檔 案 出 版 社 ,
1991年 。
資料來源: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編 ,《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 台 北 :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 1983年 。
資料來源: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帝起居注》,桂州: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2年。
在這個階段,乾隆帝嚴詞訓誡諸臣虧空會造成的嚴重後果,然實際的懲 處卻是較為寬容。這樣的落差,乃因受囿於「限內完贓減等條例」,而官員 將其視為名正言順、理所當然的保護傘,所以律法對虧空案的犯官威嚇效果 並不大。乾隆帝在處理諸多案件的過程時,也採取部分新的措施,以期慢慢 改善虧空問題。第一階段的虧空案件如表5-1所列,這個時期犯下虧空罪的大 都是知州、知縣等階級較低的官員,而且被處以正法的官員並不多。也因此 階段沿用「限內完贓減等條例」,故懲罰的重點集中於虧空帑項的追補、賠 補,以及官員是否徹底執行追帑的工作。
在乾隆帝欲實現其治國理想,施行寬大之政之際,注意到官場侵貪虧空 現象復熾,這皆因官員視其行事往往從寬,故在處理虧空案件時,便出現了
「為之長者,一切置之不問。迨至彌補無術,則以揭參了事。異日無可著追,
又為之照例請豁。是使貪員得計於目前,國帑虛懸於事後。而於其間,上下 相蒙,彌縫巧飾,實乃苟且因循,廢法欺公之惡習」7的現象。例如乾隆十一 年(1746年)十二月,張本闡於馬平縣任內拖欠官銀,將他歸由本旗調查,
並且追討欠款。但在變產抵償後,尚欠一千五百餘兩,經該旗奏稱他無力償 還,於是保題豁免在案。就在此時,又查出張本闡到京時餽送佐領張達銀十 二兩,又託張達轉送參領李據德繭緞二疋,囑其照應張自南,將出結之佐領 驍騎校與收受贓物覆查不實之參領李據德,都照例著落分賠。乾隆帝認為像 這樣的情況並不多見,卻是官員不實心任事的例證,他說:
7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172,乾隆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內閣奉 上諭。《大清十朝聖訓.高宗純皇帝》,卷195,嚴法紀,頁2567, 乾隆十二年上諭條例。
近來虧空之案,具題請豁者甚多,而竟無事後發覺者,似此事後發覺 乃百什中之一也,故嚴處以示警。至督催承追各官以為朕多加恩寛免,
遂任貪劣之員營私寄頓,草率完結國家帑項猶其細者,而使貪婪侵食 之風日熾,豈所以肅吏治而澄官方乎?此即諸臣不實心任事之左驗 也。8
又如乾隆十二年(1747年)三月,湖南巡撫楊錫紱奏審耒陽縣知縣鄒鳳 城虧空銀兩時,竟相信鄒鳳城所供稱:「因母病買參以致債主取逼,不得已 遂將庫銀挪給」,為乾隆帝所飭責,並說:「楊錫紱係好名之人,遂借此等言 語為劣員掩飾,若竟草率完結,則將來侵欺庫項之人,勢必皆借此為辭,徒 滋流弊。楊錫紱身任封疆,於此等處全不留心覺察」。9楊錫紱受到申誡後,
後續相關處理更加謹慎,在虧空帑項的追賠的部分也奏擬由鄒鳳城之子鄒肅 超賠補。10
為了革除上下相蒙、彌縫巧飾的弊端,乾隆帝於十二年(1747年)四月 的二份諭旨重新提出「上司著賠分賠之例」對於遏止官官相護是極具成效,
一為:「雍正年間,屬員虧空定有上司著賠分賠之例,是以稽察嚴密,官員 知所畏懼,虧空之案甚少。近來此例不行,所以貪風復熾,不可不加整頓」、11 二為:「雍正年間,復有分賠著賠之例。所以懲戒通同掩飾蒙混徇庇之該管 各上司,令其實力稽察,使屬員不致侵蝕,此正所以為保全之善術也」。12乾 隆帝意圖恢復雍正帝所施行的「上司著賠分賠之例」,藉著官員間的連帶責
8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帝起居注》第5冊,頁364-365,乾隆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奉 諭旨。《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281,頁2-3,乾隆十一年丙寅十二月丁丑。
9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287,頁16-17,乾隆十二年丁卯三月戊午。
10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軍機處檔摺件,文獻編號000660,乾隆十二年五月十日湖南巡撫楊錫紱 奏覆鄒鳳城虧空一案著落伊子鄒肅超追比由。
11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帝起居注》第6冊,頁127-128,乾隆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奉 諭旨。《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289,頁30-31,乾隆十二年丁卯四月甲申。
1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172,乾隆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內閣奉 上諭。《大清十朝聖訓.高宗純皇帝》,卷195,嚴法紀,頁2567, 乾隆十二年上諭條例。
任來懲處上司「平日稽察不嚴、彼此互相朦蔽、盤查不寔任其挪借掩飾」13的 失職行為,例如山西渾源州知州劉廷詔虧空銀米、廣東韶州府知府王霔虧空 銀兩等案件。14
此外,將應追虧空帑項的規定做了修正,不全然由上司分賠著賠,家屬 也必須負起責任,將即位初所採取的「家產盡絕,概與豁免,不得牽連家屬」, 進一步修正為「該員身故,如係侵盜庫帑,即將伊子監追,著為定例」。例 如向已故寧海縣知縣崇倫永的兒子崇元誦追討虧空庫銀。15不過另一起已故 渾源州知州劉廷詔虧空案,雖將其兒子劉文選等交部照例查辦,但未完銀兩 米穀,則由上司巡撫以下分賠。16
對於分賠著賠的處理逐漸流於形式,乾隆十五年(1750年)八月,再度 議及臧根嵩名下應追虧空銀兩,經查明他們的原籍並無產業,照例取結保 題,應向失察之前任府尹霍備追補。然霍備除本身應賠銀兩外,還需代為賠 補的犯官還包括前面提及的崇倫永,如此一來,照例辦理皆流於形式,乾隆 帝遂針對此事表示:
向來州縣虧空本犯無力完帑,將徇隱之革職知府勒限賠補,至限補不 能全完,例止革職,別無治罪之條。夫已經革職之員,復議革職,不 過照例註冊,虛文從事耳。此等劣員在任時,既已通同狥隱,代賠時 又可任意延挨帑項,虛懸刑章倖免。凡查察之不嚴,代賠之不力,未 必非有此例有以啟之也。即如霍備本身應賠銀兩尚不能完,又何能代
1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帝起居注》第6冊,頁182,乾隆十二年六月六日奉諭旨。《大 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292,頁4-5,乾隆十二年丁卯六月壬戌,頁9-10,乾隆十二年丁卯 六月乙丑。
14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08,頁2-3,乾隆十三年戊辰二月丙辰。卷309,頁3-4,乾隆 十三年戊辰二月壬申。
15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帝起居注》第5冊,頁263,乾隆十一年九月四日奉諭旨。
16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軍機處檔摺件,文獻編號000494,乾隆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鑲藍旗都統 宗室弘暟等奏陳已故參革渾源州知州劉廷詔虧空實不能完請將其子劉文選等交部照例查辦 由。
賠臧根嵩侵項,該部亦明知霍備力不能完,徒以照例辦理完結。部臣 托之空言,而朕亦明知托之空言而允之,上下相蒙成何政體。朕一惟 務實,不尚虛文,侵貪之弊尤不可不亟為整飭。嗣後,虧空案內應代 賠之知府限滿不完,作何分別治罪之處,該部另行定議具奏。霍備代 賠臧根嵩侵虧之案,即照新例治罪。17
由於原有的上司勒限賠補不能全完,律例僅止於規定革職以示懲處,乾 隆帝發現如此根本無法發揮威嚇作用,故修訂為虧空案內應代賠之知府限滿 不完,必須另行定議具奏,由皇帝做最後裁決。
對於「限內完贓減等條例」有可能惠及於貪官污吏的子孫,乾隆帝亦重 申分賠著賠定要徹底執行,乾隆帝於十六年(1751年)二月告訴內閣官員說:
向來侵盜貪婪限滿之後,不過永遠監追,希圖遇赦,久而終得倖免,
以致貪吏公然視國帑為私藏,或任意花銷,或暗侵肥橐。其不肖之甚 者,竟有寧身於圜扉,潛為子孫之計,此實官邪所必儆,國法所難容。
若不加痛懲,則人心壞而吏治黷,於國是大有關係,是以降旨宣示至 再至三。凡係侵貪之案限滿不能完贓者必抵於法,乃辟以止辟之意也。
然嚴令已申分賠著追之例,亦向有明文,惟在執法者實力奉行。18 數月後,即乾隆十六年(1751年)閏五月正藍旗議奏,桂林府知府張永 熹名下應追分賠原任臨桂縣知縣徐上達虧空那移銀兩,由於現無家產,請交 廣撫於分賠各員名下再為攤賠。於是乾隆帝頒布諭旨,就上司分賠著賠的立 法精神以及執行的效果,加以檢討並適度修正。調查確為侵貪入己,則上司 才必須分攤賠補,負起連帶責任,他說:
17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帝起居注》第9冊,頁265,乾隆十五年八月五日奉諭旨。《大 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70,頁12-14,乾隆十五年庚午八月乙亥。
18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517-518,乾隆十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內 閣奉上諭。《大清十朝聖訓.高宗純皇帝》,卷19,聖治五,頁335,乾隆十六年辛未二月 丁酉。
向來屬員虧空本人力不能完,責令上司分賠歸項,所以懲失察而儆官 邪!原係從前舊有之例。朕御極以來,於虧空案內分賠代賠各項從寬 宥,地方官不能體朕格外加恩之意,因循故智。近年來,轉有簠簋不 飭,竟將國家帑項婪歸私橐者,此等貪黷之風,不可不力為整頓。是 以按照定例,懲一儆百,期於辟以止辟。……若概令上司分派賠補,
揆之情理,殊失其平,非禁戢貪婪之本意。且此等案件,經部臣行令 分賠之後,仍不免遷延日久,終以產絕無追,具結請豁。是又有名無 實,徒增案牘之煩耳!於事何益。嗣後,凡虧空案件到部,應詳加察 覈。其有實在侵貪入己之劣員,仍令該上司等分賠,不得稍為寬貸,
其他如那移款項與倉穀浥變等事,祇該員議罪者追,不必概令上司分 攤賠補,致滋擾累。朕經理庶務,應寬應嚴,惟準乎情理之正,從無 畸輕畸重之見存乎其見也。19
從乾隆帝頒布的諭旨,可知他很重視已故渾源州知州劉廷詔虧空一案,
此案雖發生在乾隆九年(1744年),但卻直到乾隆十二年(1747年)鑲藍軍 漢軍都統奏報劉廷詔虧空實不能完一摺時,乾隆帝才對各省督撫大加訓誡,
表示對於督撫循庇屬員的官場惡習,深感厭惡,並強調督撫必須為錢糧虧空 的情況負起最大責任,他說:
向來督撫徇庇屬員,所有虧空倉庫,並不留心稽察,據實題參。及該 員身故,無可彌補,始行揭報。不得已上下通同倒提年月,以掩飾從 前不能查察之過。……稽察屬員乃督撫專責,果其實心查察,耳目何 患不周,果其查出即參,屬員何至不知畏憚,敢於任意虧空。乃平日 因循寛假,明知虧空,冀其自行彌補。及至水落石出,僅以題參了事。
本任既無可著追,旗籍又聲明豁免,相習成風無所底止。將虧空之案,
19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543-544,乾隆十六年閏五月六日內閣 奉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90,頁11-12,乾隆十六年辛未閏五月辛未。
由此日增,於吏治深為有害。20
各省督撫接到此諭旨後,紛紛奏覆已奉到渾源州知州劉廷詔虧空一案的 諭旨時,乾隆帝又加以批示:「有治人無治法,唯在汝各督撫留心吏治」21、
「惟在實力行之,察吏乃能安民」22、「時常留心可也」23等語,再次訓諭督 撫須留心吏治,善盡察吏之職責。
除了釐清上司應負的連帶賠補責任外,乾隆帝對於督撫僅以奏劾虧空案 為己責,後續的追賠帑項並不積極處理,導致主犯以家產盡絕無法賠補為 由,將應賠款項留給上司來負責,如此一來,並不符合公平正義的比例原則,
乾隆十八年(1753年)四月時說:
向來各省督撫於屬員虧空之案,但以察出劾奏遂卸己責,其帑項之有 無著落並不即為查辦。及至審明具題起限著追,而狡詐之徒早已多方 寄頓,咨行原籍動輙逾年,不過以家產盡絕一語,照例結覆。縱使著 落上司分賠完項,而本人轉得置身事外,殊非國家懲貪之意。即如刑 部現辦原任雲龍知州張璿應追盈餘鹽課題請豁免一案。張璿於乾隆十 年因墮悞鹽斤題參革審,十一年病故,直至十二年五月始行審結,通 計侵那認賠銅本薪本鹽課等項,至有二萬七千餘兩之多。而查其原籍 貲產不及百分之一,所有侵那正項既於各上司按股分賠,其應賠餘課 延至七年之後,又以無力請豁,在張璿物故已久家產實屬全無,自亦 無可另辦。然使於參革之時即能嚴行查追,必可不至於此,且亦安知 非張璿於發審之後知其虧空國帑,數至累萬必干重辟而自戕其軀命
20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帝起居注》第6冊,頁127-128,乾隆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奉 諭旨。《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289,頁30-31,乾隆十二年丁卯四月甲申。
21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軍機處檔摺件,文獻編號001366,乾隆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雲貴總督張 允隨奏覆奉到山西渾源州知州劉廷詔等虧空公款諭旨欽遵緣由。
22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軍機處檔摺件,文獻編號001499,乾隆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雲南巡撫圖 爾炳阿奏覆奉到渾源州知州劉廷詔虧空一案諭旨凜遵由。
23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軍機處檔摺件,文獻編號001370,乾隆十二年十月四日四川巡撫紀山奏 覆奉到因山西渾源州知州劉廷詔等虧空公款諭旨欽遵緣由。
乎?督撫簡任封疆有澄清吏治之責,使此等劣員既逃顯戮,復邀豁免,
何足以示儆?現在侵貪各案俱照定例辦理,承審限期又經特降諭旨酌 定,各督撫等諒亦不致故蹈前輙,可於伊等奏事之便,再為通行傳諭。
嗣後遇有此等參案,務上緊實力查辦,倘仍拖延歳月終歸無著,惟以 分賠豁免為了事,朕必於該督撫是問。24
乾隆帝下令將此查辦屬員虧空諭令頒布全國,福建、湖南、雲南、山西、
山東、安徽、直隸、貴州、湖北、甘肅、兩廣、浙江、陝西等督撫皆於查辦 後陸續加以奏覆。25
除了虧空帑項的追賠外,乾隆帝對於「已故」犯官始終抱持著懷疑的態 度:一方面要求詳實調查其身故的真正原因,是畏罪自盡?或是自然因素?
另一方面則質疑上司提參的時間點,是因犯官身故,上司在不得已的情形下 才提參,並且修改日期,以便推卸己責。例如山西渾源州知州劉廷詔於乾隆 九年(1744年)八月初六日,被參奏虧空銀米,隔日即病故,相距僅只一日,
乾隆帝便認為其中顯有情弊。26此外,對於已故犯官虧空應追帑項是相當積
24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5輯,頁375-376,乾隆十八年五月十六日班第奏覆遵旨實力查辦虧 空案摺。《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436,頁7-8,乾隆十八年癸酉四月戊子。
25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5輯,頁438-440,乾隆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閩浙總督革職留任喀爾 吉善奏報閩省現在應追虧空無多及遵旨查辦緣由摺、頁476-477,乾隆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署理湖南巡撫范時綬奏覆嚴督查辦虧空參案摺、頁529-530,乾隆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雲貴 總督碩色奏報耗羨等項並無虧空挪移情弊摺、頁780,乾隆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署理山西巡撫 侍郎胡寶瑔奏報晉省無應審應追事件摺、頁783-784,乾隆十八年七月十五日暫署山東巡撫 楊應琚奏報東省虧空各案已經先行查辦全完各緣由摺、頁840-841,乾隆十八年七月十九日 管安徽巡撫事張師載奏報遵旨查辦虧空錢糧摺。《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六輯,(台北:
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71年10月),頁152-153,乾隆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直隸總督方觀承奏 覆查辦屬員虧空案情形摺、頁161-162,乾隆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署貴州巡撫定長奏報援例追 賠以清塵案摺、頁65-66,乾隆十八年八月六日湖北巡撫恒文奏報湖北並無題參虧空侵欺案 摺、頁108-110,乾隆十八年八月七日甘肅巡撫鄂樂舜奏報甘省未完虧空各案辦理情形摺、
頁141-143,乾隆十八年八月十六日署兩廣總督班第奏報廣東廣西未完虧空案件情形摺、頁 187-188,乾隆十八年十七日浙江巡撫覺羅雅爾哈善奏報浙省屬員並無未完侵虧案件摺、頁 284-286,乾隆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署理陝甘總督尹繼善奏覆陝省未完虧空各案辦理情形摺。
26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帝起居注》第6冊,頁127-128,乾隆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奉 諭旨。《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289,頁30-31,乾隆十二年丁卯四月甲申。
極,並持續要求承追官員務必徹底執行追賠任務,例如,渾源州知州劉廷 詔、27宣平令劉鐸、28廣西臨桂縣知縣徐上達、29黑井提舉黃輔、30原任甘肅寧 夏府知縣童其潤。31
乾隆帝重視賠補後續細節,惟恐犯官再次欺瞞朝廷或寄頓財產,所以要 求負責處理的官員要用心,對於不清楚之處,他也會詳加詢問,例如乾隆十 三年(1748年)七月,湖南湘潭縣有參革固原州知州石觀虧空倉糧案內查出 房產,除已變價三千九百兩現貯縣庫外,另有田房估價七百二十四兩,并有 未估價之木山一處。乾隆帝質問湖南巡撫楊錫紱說:「虧空案內查出房產既 經變價,何以不照原參督撫抵補欠項,而但貯縣庫」。最後,楊錫紱查明是 因石觀之子石曰琛生病無法親自解送,又無人代繳,所以暫存縣庫報聞。32
此外,在將原籍已賣田產以賠補虧空帑項方面,亦要求明確報價,避免 侵貪犯官高價浮報或低價賤賣,乾隆帝說:
如侵貪人員將田產浮數開報,令地方官查估作抵,餘欠仍於本員著追。
若買戶有貶價串通朦蔽等情,價與產一併入官,仍按虧數治罪。若開 報承買,均無情弊,准地方官明立印照,令買戶欠遠承業,庶絕留餘 私贖得業之弊。33
而在處理查抄財產的過程中,乾隆帝對於相關人等也是抱持審慎懷疑的
27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帝起居注》第6冊,頁127-128,乾隆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奉 諭旨。《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289,頁30-31,乾隆十二年丁卯四月甲申。
28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軍機處檔摺件,文獻編號006022,乾隆十五年七月七日浙江巡撫永貴奏 為已故宣平令劉鐸名下虧空已分賠案。
29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543-544,乾隆十六年閏五月六日內閣 奉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90,頁11-12,乾隆十六年辛未閏五月辛未。
30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6冊,頁445-447,乾隆三十五年十二月一日內 閣奉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874,頁1-5,乾隆三十五年庚寅十二月癸酉、甲戌。
31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軍機處檔摺件,文獻編號034299,乾隆四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廣西巡撫 孫士毅奏為原任甘肅寧夏府病故知縣童其潤應追分賠虧空銀兩實在無力完繳遵旨奏明攤賠 歸款事。
32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18,頁38-39,乾隆十三年戊辰七月乙未。
33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57,頁20-21,乾隆十五年庚午正月癸酉。
態度,除了要求精確報價外,也要求承辦人員不可藉機侵漁入己,如乾隆十 八年(1753年)十一月,方觀承奏覆山西大同府知府欒廷芳虧空案直隸房 屋變賣完竣情形,乾隆帝便質疑是否有承變之員侵虧朦混。34
乾隆帝不但訓誡諸臣對於倉庫錢糧虧空不可怠忽職守、便宜行事,亦會 獎勵實心查察、勇於糾劾的官員,例如乾隆十二年(1747年)九月,署理江 蘇巡撫安寧奏稱:「金壇縣知縣馮觀民虧空一案,不能早為參處,即係臣之 咎,於題參本內附疏聲明,將來馮觀民之虧空不能完補,應於臣及藩司等各 名下分賠」。35此案屢經安寧批飭查參,而江蘇布政使王師等卻觀望不前,今 安寧復行查出參奏。乾隆帝遂下令安寧既經自行查出參奏,免其分賠。如果 馮觀民不能完補虧空,則由觀望不前的布政使王師等賠補。36顯而見之,安 寧不愧是內務府出身的人,深諳乾隆帝的心思,先行請罪,以博得乾隆帝的 好感,故在懲處時得以獲得倖免。
如前所述,乾隆帝並不贊同「限內完贓減等條例」,認為這是給予侵貪 虧空的官員們不會獲得應得懲罰的保護,是以懲罰的重點在於虧空帑項的賠 補。例如乾隆十二年(1747年)九月,刑部核擬直隸參革涿州知州張德榮虧 空案時,便奏稱:「張德榮依例擬斬,但是虧空銀兩現在尚未追完,應請緩 決」。37乾隆帝對此有所異議,訓誡官員不可因有「限內完贓減等條例」而妄 加科斷,他說:
此等虧空案件,若因其未完,即請緩決。是未完者轉得邀緩決之恩,
而全完者反抵於法。則侵欺之犯,惟以拖欠帑項為倖免之計,誰復將 虧空之項完備?如此科斷,殊非懲貪之意。或因定例全完之後,有減
34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6輯,頁788-792,乾隆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直隸總督方觀承奏覆欒 廷芳虧空案直隸房屋變賣完竣情形摺。
35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298,頁2,乾隆十二年丁卯九月戊子。
36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298,頁2,乾隆十二年丁卯九月戊子。
37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298,頁7-9,乾隆十二年丁卯九月辛卯。
等之條,在此時定擬,亦不應如此聲說。38
官員各司其職對政府運作是相當重要的,地方組織中的道、府、州、縣 的主官負責刑名錢穀。有了十幾年實際統治與處理政事的經驗後,乾隆帝在 處理錢糧虧空方面,亦有更深刻的認識,遂於乾隆十四年(1749年)九月、
十月針對幾件虧空所頒布的諭旨,藉以說明其日後懲處侵貪的方針,39具體 反映他在懲處虧空所抱持的態度。例如九月,河池州知州朱紅虧空,廣西巡 撫舒輅審擬緩決,經九卿以情實改擬具奏。乾隆帝認為「此等侵課虧帑人犯 不加懲儆,將來不肖人員效尤成習,流弊無所底止,是豈辟以止辟之道」。40 也對舒輅大加申飭,指責他審擬朱紅緩決是有徇庇之意,並且在面奏時又故 意飾詞取巧,還假裝誤記了虧空期限,以期推卸己責。41
乾隆十四年(1749年)九月,有關奉天所屬的吳秉禮、臧根嵩、榮大成 三件虧空案,乾隆帝的裁示與大學士、刑部的議擬,有所抵觸,他立即採取 幾個措施:一方面令大學士與刑部再行調查,另一方面卻又不相信其調查的 結果,為了以昭公信,乾隆帝決定派遣尚書王安國、侍郎錢陳羣、御史索祿、
金相等人前往,會同奉天將軍、府尹、盛京刑部侍郎等組成調查團,再度進 行查審。他除了對於自己的統御能力頗為自豪外,「臨御十有四年,事無大 小,無不躬親,所以諸臣情偽因閱歷久而更悉,其有纖毫能逃朕洞鑒者 耶」!42還表示:
是所謂「罪疑惟輕」也,若實無可貸,即一面奏聞,一面於彼處監視 正法,使眾人共知儆惕,亦所謂「辟以止辟」也。朕綜理萬幾,一秉
38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298,頁7-9,乾隆十二年丁卯九月辛卯。
39 本文第二章第一節中提及相關諭旨,在此不加贅述。
40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350-351,乾隆十四年九月九日內閣奉 上諭。
41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359,乾隆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內閣奉 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49,頁10,乾隆十四年己巳九月辛未。
4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365-366,乾隆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內閣 刑部奉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49,頁27-30,乾隆十四年九月乙亥。
大公至正,何惡於臧根嵩、榮大成,而必欲置之典刑,但國法所在,
朕不敢縱耳。人君固當臨下以寬,而斷不可寬於貪冒侵漁之輩。若專 以姑息為寛,則五刑不當設而四凶不當放,何以成唐虞之治耶。……
今若仍予年限,似「專以帑項為重,不足明申國憲」。是以前旨有一滿 限期即入情實之諭,使無可觀望,自必懍然而不敢干。將見後此無侵 貪之案,可期十餘年中,收不犯有司之效。如其甘蹈重辟,忘身殖貨,
以為子孫,而子孫究不能享。43
由於乾隆帝逐漸修正「限內完贓減等條例」,並要求諸臣在處理相關事 宜時,需請示完贓的期限,藉以嚇阻貪官污吏。但是乾隆十八年(1753年)
的南河虧帑案,卻還是讓乾隆帝「殊感意外」。原本以為只是江南河道總督
(高佳)高斌、安徽巡撫張師載二人被屬員所蒙蔽,所犯疏失僅是失察而已。
但據高斌奏稱,他早已獲悉虧空數高達九萬餘兩,只是未予參奏,是希冀河 員們能自行彌縫。如此一來,高斌並非僅止於失察,而是通同故縱。對於賠 補虧空一事,乾隆帝又特別下令:「不必行文原籍查產,將來惟予限一年,
限內不全完者,無論本年勾到、不勾到,即行正法」。44有鑑於此案,於是乾 隆帝命令劉統勳、舒赫德一同查辦河東及直隸各工,以確認有無類似的虧空 弊案。45
高斌、張師載並未立即被懲處,僅予以革職,但繼續留工効力贖罪,他 們也表示:「倘若虧帑各員有未完的帑項,自當竭力設法盡數賠完,斷不敢 使帑項無著」。46可見得完賠虧空帑項在此階段的懲治虧空是相當重要的。乾 隆帝又下令新任署理南河總督策楞必須「留意虧帑各員,不准自戕軀命」,
4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365-366,乾隆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內閣 刑部奉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49,頁27-30,乾隆十四年九月乙亥。
44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445,頁2-3,乾隆十八年癸酉八月庚子。
45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445,頁9,乾隆十八年癸酉八月乙已。
46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445,頁18-20,乾隆十八年癸酉八月庚戌。卷446,頁6-7,乾 隆十八年癸酉九月庚申。
一定要讓他們活著受到法律的制裁。47「一年之限」便是乾隆帝給予虧空河 員們的最後機會。當期限即將屆滿時,尹繼善再度上奏請示,侵帑數萬兩的 犯官陳克濬等人,已極力籌措,假如限滿未完,該如何處置。乾隆帝裁定依 法行事,故陳克濬等人遂於乾隆十九年(1754年)七月二十八日正法。48而 後續未完帑項則責成高斌、張師載賠補全完。
鑑於乾隆十八年(1753年)九月南河虧帑案牽涉人數並非一二人,乾隆 帝決定勒限賠補,未完帑即正法,絕不寬貸。他說:「此固由心習澆漓,而 實上司之徇縱有以啟之。是以此番概不必抄貲資,惟以奉旨之日為始,勒限 一年,全完者據實請旨。限內未能全完者,該督撫於限將滿之前,請旨即於 該處正法,虧帑著落上司分賠」。49次月,黃廷桂即奏稱敘永廳照磨沈國寶虧 空,其子變產完贓,尚在一年之內,可否比照李銘盤、吳浩、丁棻等免死再 減壹等辦理。50雖然一年之限內全完仍是「限內完贓減等條例」的條件之一,
但是乾隆帝做了適度的調整,一旦一年限內未完,則不再給予二限、三限,
即使一年限內全完,仍需請旨以決定後續處理。此時儘管未正式廢止「限內 完贓減等條例」,但從十四年(1749年)奉天三案的諭旨開始至南河虧帑案,
可以發現乾隆帝已經著手逐步修正此例。
在第一階段因犯下虧空錢糧的罪行而被處死的官員並不多,基本上都是 多罪併發,故不得享有「限內完贓減等條例」的優遇。例如乾隆十八年(1753 年)十一月,池州府知府王岱任內經管倉穀,既未交清著追分賠核減等項銀 兩。他在任時不但抗不完繳,並且私自潛逃。貴池縣知縣邵隨龍、典史施峻 加以攔阻,卻遭到王岱的反抗與凌虐。51對於這種頑劣的官員,乾隆帝的懲
47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445,頁21-23,乾隆十八年癸酉八月辛亥。
48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九輯,(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72年1月),頁67-68,乾 隆十九年七月三日尹繼善奏請南河虧空人員若限滿不能完項即行正法摺。
49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446,頁5-6,乾隆十八年癸酉九月庚申。
50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6輯,頁314-315,乾隆十八年十月一日署理四川總督印務黃廷桂奏 報沈國寶完納虧空銀可否免免死摺。
51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6輯,頁732-733,乾隆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安徽巡撫衛哲治奏參池
處則毫不心軟,隨即下令將已捕獲的王岱交於兩江總督鄂容安,於本地即行 處斬。而安徽巡撫衛哲治也因在定擬具奏的摺內,未請旨將王岱正法,被乾 隆帝批示為「屬不知輕重,著交部嚴加議處」。52至於未完虧空及分賠之帑項,
乾隆帝亦要求詳加調查,尤其王岱是鹽商捐納出身,其中必有寄頓隱匿之 弊。53
除了虧空錢糧等多罪併發被處以正法外,對於官員藉著賑災而肆意虧空 帑項的情況,乾隆帝採取的態度是嚴懲不貸。乾隆十九年(1754年)正月,
兩江總督鄂容安指控興化縣知縣劉霖辦賑,米色不純,短少升合,又虧空帑 項二千餘兩。對此乾隆帝說:
劉霖承辦賑務,將米攙和糠粃,短缺升合,此與尋常侵欺帑項不同。
災民嗷嗷待哺,為民父母者,即實心辦理,如數給發,尚恐其不免饑 餒。而乘機侵剋,罔恤民命,此豈有人心者。該督撫訪查確鑿,自應 嚴參,照例請旨革職拏問。若僅照常題參審訊,何以懲儆貪邪?劉霖 著革職拏問,所有攙和米色及虧缺帑項,一併嚴審究追,按律定擬具 奏。嗣後有似此,而該督撫仍視為泛常,不照例革職拏問者,該部即 治督撫以徇庇之罪。54
他又認為事有輕重緩急,應本著愛民之心,凡與賑災有關的事,怎可視 為平常事。如果訪查確實有弊端,應立即請旨革職拏問,而非僅是「照常題 參審訊」,並飭令往後督撫需加以注意。最後,查明劉霖並無通同侵扣情弊,
惟其查辦災賑重務,並不實心辦理,嚴加稽察,任聽家人、書辦在倉礱米留
州府知府王岱請嚴加查追勒限完繳應賠銀摺。
5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721,乾隆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內閣 奉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451,頁22-23,乾隆十八年癸酉十一月庚辰。
53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7輯,(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71年11月),頁97-98,乾隆 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兩江總督鄂容安奏覆遵旨迎拏參革知府王岱摺。《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8輯,頁114,乾隆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江南安徽布政使高晉奏報王岱家產供估銀兩摺。
54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帝起居注》第13冊,頁26,乾隆十九年正月二十九日奉諭旨。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455,頁14-15,乾隆十九年甲戌正月己卯。
存糠粃,乘機侵扣。55
乾隆十九年(1754年)四月,貴州巡撫定長指控:「鎮遠府知府兼署思 州府事陞任貴西道鈕嗣昌,以旗人而任知府,膽敢虧空萬有餘兩之多」,56並 著手追查其家產以填補虧空,乾隆帝則批示:「是,知道了」。57而鈕嗣昌本 應問擬斬候,但因為他在限內完贓符合減等條例,故發往軍臺効力。後來,
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九月宣布停止「侵虧入己限內完贓減等條例」,由 於鈕嗣昌事發在定例前,所以姑且從寬免死,仍續留軍臺効力三年,再行請 旨。58
由乾隆二十年(1745年)的數起「限內賠補」的案件來看,乾隆帝積極 展現執行賠補「一年為限」的魄力,也似乎發揮了些許作用。例如三月方觀 承奏豐潤縣參革知縣徐崇熙因公挪虧空未完銀二千八百七十九兩,已於二月 二十七日全數交完貯庫。乾隆帝批示:「知道了」。59七月,陝省錢糧有褒城 縣參革知縣包瓚虧空銀二千六百九十七兩、零沔縣參革知縣周元虧空銀五百 四十七兩,都已經參審分別追賠,另案歸結。至於雒南縣參革知縣盛大典虧 空銀七百七十七兩、盩厔縣知縣楊瑞禧虧空銀三千六十兩,也都在原籍任所 追變通完。60
55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8輯,(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71年12月),頁87-89,乾隆 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兩江總督鄂容安奏報審明參款實情摺。《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462,
頁7-8,乾隆十九年甲戌閏四月己未。
56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8輯,頁130-131,乾隆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貴州巡撫定長奏參鎮遠 府知府鈕嗣昌虧空公款摺。
57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8輯,頁529-530,乾隆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貴州巡撫定長奏為續查虧 案勒借現提質審摺。
58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帝起居注》第17冊,頁394-395,乾隆二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奉諭旨。
59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11輯,(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72年3月),頁3,乾隆二十 年三月十六日直隸總督方觀承奏報參革知縣徐崇熙全完虧空錢糧摺。
60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12輯,(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72年4月),頁127-128,乾 隆二十年七月十六日署理陝西巡撫台柱奏報已完銀糧及豁除各數目摺。
第二節 振綱飭紀期-停止「限內完贓減等條例」
乾隆帝在二十年(1755年)至二十三年(1758年)接連發動平定準噶爾 達瓦齊之役、平定準噶爾阿睦爾撒納之役、平定南疆大小和卓之役,在這些 戰事結束後,乾隆帝遂將施政的重心轉移至吏治的整飭。因此,乾隆二十三 年(1758年)九月正式宣布停止「侵虧入己限內完贓減等條例」,二十五年
(1760年)則將所有「例內枉法完贓減等條例」停止,此後他不再受制於「限 內完贓減等條例」中的「一年之限」、「二年之限」、「三年之限」,不再使貪 官污吏獲得不適用卻合法的保護,而使他們得到應有的制裁,他說:
但思侵虧倉庫錢糧入己,限內完贓,准予減等之例,實屬未協。苟其 因公那移,尚可曲諒;若監守自盜,肆行無忌,則寡廉鮮耻,敗亂官 方已甚。豈可以其贓完限內,遂從末減耶!且律令之設原以防奸匪以 計帑,或謂不予減帑等則孰肯完贓?是視帑項為重而弼教為輕也。且 此未必不出於文吏之口,有是遷就之辭,益肆無忌之行。使人果知犯 法在所不赦,孰肯以身試法?其所全者當更多耳。嗣後,除因公那移 及倉穀霉浥,情有可原,仍照舊例外,所有實係侵虧入己者,限內完 贓減等之例,著永行停止。61
在這道諭旨中,乾隆帝論及「帑項」與「弼教」孰輕孰重,「帑項」指 的是依虧空錢糧的多少來追討;「弼教」是指依刑罰的規定來彌補。雖然他 堅稱基於「弼教為重,帑項為輕」的理念,故將此不適用的條例停止。然從 他實際處理的情況來看,不全然如此。有為數不少的虧空案件,在尚未調查 完結時,乾隆帝便直接指派誰該負起賠補帑項的責任,例如乾隆三十四年
(1769年)的威寧州知州劉標虧空案,在調查初期,而良卿涉案的部分還尚
61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3冊,頁253,乾隆二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內閣奉 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570,頁22-23,乾隆二十三年戊寅九月戊戌。
未查出時,乾隆帝便下令:「良卿在任四載,屬員承辦銅鉛虧缺如此之多,
漫無覺察,所司何事,著交部嚴加議處,劉標欠項若不能完,即著良卿、糧 驛道永泰、親臨知府馬元烈等三人分賠」。62最後,劉標更因虧空帑項高達二 十八萬餘兩尚未交代清楚,反而比良卿、方世儁等人多苟活數日,才受到正 法。
若就實際案例而言,乾隆帝在懲處虧空錢糧的官員時,是「帑項」與「弼 教」兩者並重,只是先後順序的不同。標榜「寬大之治」的乾隆帝衷心期許 君臣一體,共創太平盛世。然而現實環境不允許他施行寬大之政時,他亦藉 助律法來治理臣民。雖然他反對貪官污吏賠補帑項後即可贖清部分罪罰,但 是經濟上的懲處、帑項賠補是必要的,如此才是符合公平正義,貪官污吏自 身無法享用其婪贓的成果,其子孫亦然。
表5-2:乾隆二十一年至乾隆四十年的虧空案件
案發時間 案犯 案犯職銜 案 由 檢舉者 懲 處 乾 隆 帝 諭 示 保德 綏遠將軍 虧 空 及 私 砍
木 植 受 贓 銀 一千五百兩
同知普喜 於該處正法
呼世圖 同知 虧 空 一 萬 八 千兩
同知普喜 擬斬
普喜 同知 骫法婪贓 綏 遠 將 軍 保德
擬斬 乾隆
二十四年
根 敦 扎 布
通判 以 軍 需 名 色 科斂入己
擬斬
乾隆 二十五年
沈趨 靖逆衛守備 虧空 確 查 原 籍 貲 財
乾隆 二十八年
朱立基 鹽商 虧空永慶號 湖 北 按 察 使高誠
6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懲辦貪污檔案選編》第1冊,頁107,乾隆三十四年十月四 日諭內閣著派富察善馳驛往黔會同良卿審辦劉標一案。
乾隆 三十年
孫昭 湖 北 襄 陽 縣知縣
虧空
馮 其 柘
武 陵 縣 知 縣
侵虧至二萬 餘兩
即行處斬
張 宏 燧
知州 任意取帑項 私行彌補虧 空
即行處斬 乾隆
三十二年
赫 昇 額
湖 北 布 政 使
擅將鉛價五 千兩發給劣 員等
加 恩 賜 令 自盡
乾隆 三十二年
顧銓 嶍 峨 縣 知 縣
虧缺庫項 貴 州 巡 撫 湯聘 乾隆
三十二年
王讌 永 寧 州 知 州
虧空倉庫
乾隆 三十二年
程 鍾 岳
葉縣知縣 虧短倉穀 邁拉遜 並 無 侵 用,社倉虧 空 責 在 社 長。
乾隆 三十三年
兆傑 台拱同知 虧項九千餘 兩
貴 州 巡 撫 良卿
兆 傑 名 下 應 賠 著 良 卿 一 人 全 賠 乾 隆 三 十
三年
焦 紹 祖
化州知州 虧空庫銀倉 穀
審 擬 情 實,該犯在 監自縊。李 侍 堯 等 罰 俸一年。
乾隆 三十三年
德興 喜 峰 口 監 督
虧空驛站銀 一千六百餘 兩
問擬斬候
乾隆 三十四年
方 輔 悟
鳳 山 縣 知 縣
承辦軍需虧 空庫項倉穀
閩 浙 總 督 崔應階
虧 缺 全 完,來京引 見。
乾隆 三十四年
陶浚 諸 羅 縣 知 縣
虧空庫銀一 萬 五 千 餘 兩,又查出 銀一萬四千 餘兩,穀二 萬 四 千 餘 石。
閩 浙 總 督 崔應階
動 支 乃 因 黃 教 事 起,雖有未 完之項,但 與 侵 蝕 不 同,著從寛 免 其 發 往 伊 犂 効 力。
乾隆 三十四年
曾 曰 琇
臺 灣 縣 知 縣
虧空倉庫 閩 浙 總 督 崔應階
動 支 乃 因 黃 教 事 起,虧缺全 完,來京引 見。
乾隆 三十四年
劉標 威 寧 州 知 州
虧空銀至二 十九萬兩
貴 州 巡 撫 良卿 乾隆
三十五年
靈泰 台 拱 營 參 將
虧空三千餘 兩
黃輔 黑(鹽)井 提舉
虧空 已故,查抄
賠補 乾隆
三十五年
高 其 人
白(鹽)井 提舉
虧空
署 理 雲 南 巡 撫 諾 穆
親 查抄賠補
如不能完項,著前 任 巡 撫 明 德 代 賠 十分之三,前二任 藩 司 錢 度 代 賠 十 分之七。
乾隆 三十六年
段 宏 深
陝省委員 虧少運費五 千餘兩
照例勒追
乾隆 三十六年
許 宗 崍
甘 肅 涇 州 知州
虧空 未 完 虧 項
始 至 八 年 至 十 六 年 解 回 安 徽 本 籍 勒 追,經二十 餘年,竟奏 照 例 請 豁,照例問 擬杖徒,不 准納贖。
嗣後,各省督撫遇 有 虧 缺 庫 項 之 員,一面題參,一 面 即 行 依 限 嚴 追,速清公帑,毋 得任意懸宕。
乾隆 三十六年
景 士 秀
西安令 自縊
乾隆 三十七年
佛技 多 倫 諾 爾 同知
虧空 此人可惡,當嚴訊
務 將 得 實 情 以 正 其罪,不可姑息。
陳 世 萃
署 都 司 永 北營守備
虧缺火藥
王錫 保 山 縣 知 縣
虧空軍需兵 糧米穀七萬 餘石
貴 州 巡 撫 圖思德 乾隆
三十九年
沈 文 亨
署 永 平 縣 知縣
虧空軍需等 米穀七萬八 千三百餘石
彰寶勒索供應,致 屬 員 虧 空 兵 糧 等 四萬餘兩,著李湖 賠補。
資料來源: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北京:檔案出版社,1991年。
資料來源: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83年。
資料來源: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帝起居注》,桂州: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年。
乾隆一朝虧空案件處理的標準流程,一方面交由督撫或派欽差大臣調查 案情;另一方面查封案犯所有的財產,以備將來賠補帑項之用。如果經過調 查確無虧空犯行,則歸還被查封的全部貲產。乾隆帝還會追究其他相關官員 的連帶責任,包括行政上與經濟上的。停止「限內完贓減等條例」的諭令宣 布執行後,由表5-2的虧空案件來分析,跟第一階段已有明顯的不同。此階段 著眼於只要犯案官員虧空罪行明確,則依律例加以懲處,官員無法再因「限 內完贓減等條例」的保護而存著僥倖的心態,這是就犯官個人而言。但是,
對整個官僚體系而言,這個時期的官員們通同犯罪的比例逐漸上升,官官相 護的情況日益惡化。這與制度及律法上的設計皆有關係,屬員虧空錢糧時,
上司必須負起連帶責任,除了行政懲處外,還必須分賠著賠虧缺的帑項,更 加重了上司的責任與負擔。因此,只要屬員能自行彌補,上下通同掩護的情 況很難避免地一再出現,甚至到了乾隆四十年代中期後皆是通省性的虧空大 案。
乾隆帝向臣民展現其令出必行,懲處虧空案犯絕不手軟的決心。例如乾 隆二十四年(1759年)六月綏遠將軍保德、同知呼世圖因挪移庫銀,通同掩 飾虧空數至一萬八千兩,被革職查辦,交由劉統勳嚴審定擬具奏。同時乾隆 帝著手追究相關官員的責任,何以未能發揮監督的作用,除了盤查庫項之歸 綏道固世衡「僅以庫貯無虧,而如此那掩竟至不問」外,塔永寧身為巡撫竟 任屬員蒙蔽而無覺察,直至普喜揭參,才開始上奏。兩人於此案完結時,一 併交部嚴加議處。63另一方面,將保德、呼世圖在京所有的家產也派員查 封。64最後查出保德於穆納山私砍木植一案得受贓銀一千五百兩,實出情理之 外。保德身為將軍大員,乃敢枉法婪贓貪贖至此,於是命令劉統勳在該處監 看正法,以昭炯戒。65保德是多罪併罰,既虧空倉庫錢糧又貪污受賄,犯行 明確,因此很快就予以正法。
這個案件是官官互相參劾,同知普喜參劾保德,保德也連參普喜二摺,
乾隆帝要求劉統勳確切查辦,釐清相關案情的來龍去脈。66調查結果,保德 罪證確鑿,所以先行正法。至於呼世圖挪帑掩飾虧空,以及同知普喜骫法婪 贓、通判根敦扎布恣行科斂的部分,劉統勳也在全部調查清楚後,「將呼世 圖擬於斬,普喜贓至萬餘、根敦扎布以軍需名色科斂入己,兩者擬以絞」。67 乾隆帝對此奏擬並不贊同,他指出劉統勳等徒以「庫帑」、「婪贓」視為差別,
不知「民務為重,庫帑為輕」。因此裁示呼世圖、普喜、根敦扎布三人的罪
6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3冊,頁327,乾隆二十四年六月五日內閣奉上 諭。
64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3冊,頁333,乾隆二十四年閏六月三日內閣奉 上諭。頁334,乾隆二十四年閏六月六日內閣奉上諭、閏六月九日奉旨。《大清高宗純皇帝 實錄》,卷588,頁6-9,乾隆二十四年己卯六月甲寅。
65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3冊,頁333,乾隆二十四年閏六月三日內閣奉 上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590,頁3-4,乾隆二十四年己卯閏六月壬午。
66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588,頁22-23,乾隆二十四年己卯六月辛酉。
67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3冊,頁334,乾隆二十四年閏六月六日內閣奉 上諭、閏六月九日奉旨。《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590,頁6-7,乾隆二十四年己卯閏六 月甲申。
刑是一樣的,三人皆被處斬。68
事實上,劉統勳等奉命調查的官員,對於案犯該依何種律例懲治,是經 過仔細考量才擬定的。審擬具奏後,最終需由乾隆帝做最後裁決。他便透過 裁決時來表達他對侵貪虧空案件的意見,包括調查重點、擬定刑罰、虧帑追 補等。至於最基本的調查工作,如未能查察清楚便冒然上奏,他也會嚴加訓 飭,也要求將案情調查清楚,以便事後究責。例如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
十一月,巡撫莊有恭以靖逆衛守備沈趨虧空,無力賠補未完銀兩,聲請豁免。
乾隆帝認為「經部指駮所見甚是」,守備微員即有虧空,何至一萬二千餘兩 之多,且現將貲產變追尚未完銀九千餘兩,如果是挪移自有應歸款項與侵 貪,應該照例辦理,以示懲創。莊有恭並未查明就輕率請豁辦理。乾隆帝就 命令莊有恭與楊應琚再嚴加查明沈趨的任所、原籍,務必將虧空原由查清 楚。69
在清查與追補虧空帑項時,乾隆帝亦不願造成「大加株連」的情況。例 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十月,長蘆鹽政高誠奏請查封承辦永慶號鹽商朱 立基虧欠的鹽務帑項,也查封其原籍家產。經過一番調查,鹽商朱立基等應 交本利暨課帑銀二十五萬四千餘兩。乾隆帝下令山西巡撫和其衷將朱立基等 七人原籍所有貲財嚴行查封。70此事也連累到朱立基擔任雲南撫標中軍參將 的弟弟朱崙與江淮衛千總朱崶,但是乾隆帝對此則批示:「覽,此自其兄之
68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3冊,頁334,乾隆二十四年閏六月六日內閣奉 上諭、閏六月九日奉旨。《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590,頁6-7,乾隆二十四年己卯閏六 月甲申。
69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3冊,頁524,乾隆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奉上 諭。《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625,頁9-10,乾隆二十五年庚辰十一月庚申。
70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19輯,頁465-467,乾隆二十八年十月三十日高誠奏請查封承辦永 慶號鹽務虧欠帑項之朱立基等摺、頁491-493,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山西巡撫和其衷奏 為遵旨查封鹽商朱立基等原籍貲產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4冊,
頁321,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奉上諭。《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20輯,(台北:國立故 宮博物院,民國72年12月),頁162-164,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高誠奏報審辦商人 朱立基承辦鹽務虧欠帑課情形摺。《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698,頁2,乾隆二十八年癸 未十一月乙卯。
罪,不必過嚴」。71然而朱立基承辦永慶號鹽務虧欠帑課賠補一事,乾隆帝有 些許疑慮,他曾經指出:「朱立基既無家產,眾商如何即肯出保?又朱立基 何致虧欠如許之多」?72最後,查出有一部分的銀兩是交給乾隆帝所使用的,
其中包括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的帑利等銀九萬五千二百九十兩,便是交 給內務府再解交圓明園使用的,於是乾隆帝表示:「知道了」。73追賠工作持 續到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又查出銀一萬五百六十四兩四錢九分一釐,
由於這是正款外多餘的項目,所以奏請歸公並且應交何處查收?乾隆帝指 示:「交英廉」,74英廉此時的職務是管理崇文門稅務或是武英殿事務,75所以,
這筆錢究竟是用於公事或乾隆帝自身,則無法確定。
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正月,爆發已革知州張宏燧營私交結布政使赫 昇額,經過調查後,發現張宏燧不但自有虧空,從前還接受李因培、赫昇額 的授意,代替武陵縣馮其柘彌補虧空銀一萬餘兩。乾隆帝表示「深為駭異」,
說:
向來各省虧空案件,最為錮弊。雍正年間,經皇考嚴加整頓,稍知歛 戢。每恭繹硃批御旨,於此事不啻三令五申,人亦不敢輕犯,意諸弊 漸就肅清。朕御極以來,三十餘載,雖未特降旨查辦,然亦有犯必懲。
乃邇年來不肖之員,營私骩法之案,疊次發覺。豈若輩因稽察稍疎故 智復萌耶?朕惟自愧水弱之失與寛誠之不能感人,若再不能執法則朕
71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20輯,頁488,乾隆二十九年二月五日署貴州巡撫劉藻附奏報密察 參將朱崙在貴州撫標遊擊任內貲財片。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4冊,
頁356,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上諭。
72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20輯,頁803-807,乾隆二十九年三月十五日高誠奏報審擬商人朱 立基承辦永慶號鹽務虧欠帑課案摺、奏報永慶號虧欠帑課著落賠補緣由摺。頁846-849,三 月二十二日高誠奏覆朱立基虧欠永慶號帑課銀數及保商原委摺。
73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23輯,頁417-418,乾隆二十九年十二月七日高誠奏謝酌請撥款生 息緣由摺。
74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27輯,(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73年7月),頁246-248,乾 隆三十三年七月五日高誠奏報朱立基等辦鹽務侵虧帑課追出銀數摺、奏報朱立基等侵虧永慶 號帑課等銀已追變全完摺。
75 根據《清國史館傳稿》,5740號的記載。
亦非甚懦弱姑息之主也。76
乾隆帝除強調雍正朝因嚴加整頓、肅清吏治外,也對於諸臣欺其「水弱」
感到不滿,表示自己並非懦弱姑息的君主。數日後,就此事再頒布諭旨,他 說:
據期成額等,查審馮其柘虧空至二萬餘兩之多,李因培授意張宏燧,
代為彌縫報少,及赫昇額令屬員幫同彌補一案,骩法營私,實出情理 之外。州縣虧空本有應得之罪,若私自通同幫補,既使劣員倖逃法網 且必復貽累他人,效尤侵蝕,弊將無所底止,深可痛恨。上年山西段 成功虧帑纍纍,各屬幫銀填補,業經大加懲創。不料未及一年,湖南 復有此案,可見外間上下扶同之習,固結不解,各省皆然,吏治尚可 問乎?從前州縣侵虧那掩之弊,錮習相沿,經皇考御極,嚴加整頓,
始得肅清。朕方謂謹守成規,即可臻大法小廉之治。而刑罰世輕世重,
張弛互用,道亦宜然。不意近年藐法欺朦之案,屢懲屢犯,此未必非 因朕三十年來水弱易玩所致,如此則不得不力為整飭,朕亦非不能振 綱飭紀者也。督撫為封疆大吏,藩司為錢糧總匯,一省之察吏糾貪乃 其專責。如遇屬員侵虧帑項,據實參劾,則屬員自必共知顧忌,何難 使諸弊澄清?況督撫等皆朕所簡畀,深加倚任之人,亦何忍不共勵天 良,力持公正?而乃專事彌縫,通同徇隱,甘蹈欺罔重罪而不辭。是 使朕竟無一可信之大臣,亦伊等不能承受朕恩,享安靜無事之福 也。……著傳諭各督撫即就所轄屬員內通行查察,將有無虧空據實保 奏。計伊等此次覆奏亦未必遽肯和盤托出。即如前此查覆首邑賠墊一 事,明知其未可盡信,朕惟將各摺批交該部以待將來證驗。此次各省 所奏實與不實,朕仍姑不深究。奏牘既陳,禍福惟聽其自取。將來或 別經犯案,惟於覆奏之該督撫是問,毋謂朕言之不豫也。嗣後,並著
76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776,頁3-6,乾隆三十二年丁亥正月丁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