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捌、輔導考核

在文檔中 臺中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頁 37-42)

一、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午餐及營養教育工作輔導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18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00006097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4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00020502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3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20031499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40023738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60089670 號函修正 (ㄧ)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午餐及 營養教育工作輔導考核,依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二)輔導考核目標

輔導改進供應學生午餐品質及營養教育實施方法。

發現工作缺點及時指導改正,並協助解決工作之困難。

考核辦理營養教育及供應午餐工作之成果。

(三)輔導考核對象:本市辦理學生午餐計畫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本 市所屬學校)。

(四)實施方式:

1. 平日輔導考核:

(1)由本市校園營養師擔任平日輔導考核人員,至認輔學校進行平日午 餐輔導考核工作;每學年應到校輔導至少一次,最多以四次為原 則。

(2)本市所屬學校每學年應參加平日輔導考核,必要時得隨時抽查或複 查。

2. 專案輔導:

(1)經本市校園營養師平日輔導考核成績未達八十分,或有違反相關規 定重大情事者,列為專案輔導對象。

(2)本市所屬學校專案輔導小組成員由本局聘請本市所屬學校校長、校 園營養師及專家學者組成。

(五)平日輔導考核項目與評分標準,由本局另定之。輔導考核人員應依前項 所列考核項目逐項檢查予以評比。

(六)平日輔導考核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

1. 成績等級:

(1)九十分以上為優等。

(2)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3)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2. 獎懲:

(1)優等:本市所屬學校校長、營養師、午餐執行秘書、會計主任、

出納組長及相關協辦有功人員五人各核予嘉獎二次之鼓勵。

(2)甲等:本市所屬學校校長、營養師、午餐執行秘書、會計主任、

出納組長及相關協辦有功人員五人各核予嘉獎一次之鼓勵。

(3)乙等:不予獎懲。

當年度本市所屬學校午餐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入平日

35 輔導考核之獎勵對象:

3. 校內發生午餐食物中毒事件且經本府衛生局確定者。

(1)當年度發生午餐重大弊案者。

(2)當年度發生午餐採購重大疏失且經本局認定者。

(七)輔導考核人員執行輔導考核工作,由本局核予嘉獎二次之鼓勵。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

36

二、105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學校午餐及校園食品輔導訪視計畫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為依學校衛生法第 23-2 條規 定,督導地方政府及學校落實餐飲衛生管理,強化學校午餐品質與安全,並 依「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供售食品,營造健康之學校飲食環境,維護 與促進學生健康,辦理本輔導訪視計畫。

(二)法令依據:

1. 學校衛生法

2.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3. 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 4. 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

5.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 6. 學校午餐改善計畫(101 年至 105 年)

7. 學校午餐精進計畫(105 年至 109 年)。

8.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 (三)期程:自 105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7 月 31 日。

(四)計畫內容:

1. 國民中小學學校午餐及校園食品輔導訪視工作 (1)訪視項目

a. 學校行政部分:包含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組織架構、功能及廚房衛 生安全等管理(含各地方政府督導學校推動校園食材登錄)機制等。

b. 學校午餐衛生部分:包含定期檢查餐飲場所、提供食材與調味品之 合格來源證明、保留午餐樣本及學校對於食品中毒事件訂有緊急救 護措施等。

c. 學校午餐營養部分:包含供應情形、是否呈現午餐食物內容分析、

半成品供應頻率及調味料使用量等。

d. 校園食品部分:包含有無完整標示、是否為規定之 7 大飲品、是否 為 CAS 或 TQF 標誌認證、每包裝熱量及學校填寫自主檢核表情形 等。

e. 對廠商稽查內容:包含從業員工衛生管理、病媒管制、作業場所設 施規劃、維護與管理、食品及其原料之採購、查驗、處理及貯存、

食品烹調與製備的衛生管理等。

(2)參與輔導訪視人員

a. 食品衛生、營養專家各 1 名為原則。

b. 中央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CAS 驗證機構等)、衛生福利部及國 教署代表(中央聯合稽查以團膳廠商及食材供應商為優先)。

c. 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及衛生局代表(得邀請地方政府農政主管機 關參與)。

d. 聯合訪視之單位代表應瞭解其工作職掌,並自行攜帶相關表單及配 備(包含口罩、網帽、鞋套、實驗衣等物品)。

(3)抽訪方式:

a. 依地方政府提供學校名單及國教署建議名單,考量供應量、規模及 訪視情形等,及參考下列原則,於訪視前 1 小時抽定,訪視前 30

37 分鐘通知學校為原則:

i.同時有供應午餐及員生社販售飲品或點心者。

ii.國中及國小各選擇供餐班級 40 班以上(含)及以下之學校 1 所。

iii.國中以被供應者為主,即以被他校供應、外訂盒餐或團膳為 主;國小以自設廚房為主,且公辦民營或公辦公營各 1 所,

至公辦公營為 40 班以上或公辦民營 40 班以上,則不限制。

iv.為免增加地方政府或委員負擔,除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 外,儘量不選擇離島或山地偏遠學校,但請地方政府備妥近 一年對於山地偏遠學校午餐衛生安全督導(或訪視)文件,供 訪視委員抽查。

v.針對上學年度輔導訪視結果須加強改進之學校,進行抽訪。

b. 依地方政府提供之廠商名單,考量供應量、規模及訪視情形等,於 當天抽定團膳廠商及食材供應商為原則,且不事先通知廠商。

c. 邀集參與輔導訪視人員召開訪視前會議。

d. 至少抽訪 120 所國民中小學(按各縣市所占全國總校數比例計算,

每縣市國中及國小至少各 2 所)、至少抽訪 40 家團膳廠商或食材供 應商為原則(不含離島地區),必要時得擴大抽訪範圍。

e. 請教育局(處)代表說明學校午餐及校園食品自我管理狀況及營養教 育宣導內容。

2. 中央政府辦理方式:委託第三方公正單位協同辦理下述工作事項。

(1)由受託單位提出各分區之輔導訪視委員建議名單。

(2)召開規劃及協調會議,並彙整與研修相關輔導訪視表格。

(3)每校/廠商由 2 位委員進行輔導訪視為原則,訪視委員應由具有餐飲衛 生管理、營養教育及衛生教育等相關領域背景之專家學者組成,並由 各分區訪視委員就近前往訪視。

(4)聯繫訪視委員、地方政府及中央相關機關等。依訪視委員、地方政府 及中央相關機關意見安排妥適之訪視流程,並視需要由委託單位派員 共同前往。

(5)提出輔導訪視結果須加強改進之學校,再次進行抽訪。

(6)事先提供各分區召集人輔導訪視報告參考格式,並彙整(含蒐集聯合稽 查報告)、歸類及分析輔導訪視結果(含依縣市別及整體),提出摘要版 本及新聞稿。

(7)於訪視後提供國教署輔導訪視結果,由國教署正式行文各地方政府,

要求特別須加強改進之學校限期改善,並列為下學年度計畫抽查重 點,及召開訪視檢討及後續規劃會議。

(8)提出若干績優學校或人員,由國教署函請地方政府予以敘獎。

(9)建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午餐及校園食品輔導訪視責任區,由專家學者不 定期抽訪,了解改善情形並提供輔導協助學校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 則(GHP)辦理。

(10) 受託單位提交執行本計畫案之成果報告。

(11) 在經費不增加原則下,受託單位配合國教署政策修正計畫內容。

3. 地方政府、學校辦理及配合事項

38

(1)依「學校衛生法」、「學校餐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等 規定落實「地方政府主動督導與監測」及「學校自主管理」。

(2)地方政府教育局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

每學年至少一次,並確實查核學校是否改善。

(3)結合地方教育、衛生及農政單位,依廠商供應量決定稽查頻率,每年 應至少稽查轄區內團膳廠商 1 次,及於稽查後視情況要求廠商檢討或 限期改善。

(4)加強督導團膳廠商確實依午餐採購契約履約,並督導學校審慎辦理午 餐食材查驗,並留存完整查驗紀錄。

(5)國教署將於訪視前先函送本輔導訪視計畫(含訪視內容、訪視表等資 料)請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並轉知所轄國民中小學,先行填妥訪視表之自 評部分並備妥相關資料。

39

在文檔中 臺中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頁 37-42)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