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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 探討 探討 探討範圍界定及方法 範圍界定及方法 範圍界定及方法 範圍界定及方法

第四章 案例探討 案例探討 案例探討 案例探討 第一節

第一節 探討 探討 探討 探討範圍界定及方法 範圍界定及方法 範圍界定及方法 範圍界定及方法

H類 住宿類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 寄宿舍、招待所、住宅、集合住宅 等空間。

貳 貳 貳

貳、、、、探探探探訪訪訪訪方法方法方法方法

在新建建築物中若能考量避難安全性能,逐步以相關計算參數與條件來分 析,就可以事先推斷知道建築物自避難開始至避難完成所需花費的容許時間,間 接確認該建築物於火災發生時的避難是否可以安全,此一觀念也正用於目前的建 築防火避難設計中。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出版「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技術手冊」來做避難時間的驗證計算,即為目前最佳之工具。此工具除了可應用 於新建建築物,更可以對於既有合法建築物做一檢視,比對初始條件與驗證結果 的差異,並做為改善的參考目標。

然而誠如前面所述,該驗證方法卻排除了醫院、養老院、幼稚園、托兒所等 無自力避難能力人員集中之 F 類場所,所以本次乃預先設定部分假設條件,同時 將避難速度予以配合設定為避難弱者之條件,簡易探討居室避難、樓層避難之情 形(不包含屬於垂直性的整棟避難)。

1.人員人員人員對象人員對象對象 對象

本次所欲探討之人員對象在廣義而言,即統稱避難弱勢人員,如本研究所定 義,係為:「當火災或災害發生時,無法自行完成或進行避難行為的人員,統稱 為避難弱勢」,而由本研究所選取的案例,則先以老人與病患(先含括高齡者、

拄拐杖者、輪椅者等)及無法自力避難者(本研究先將病患、需要戒護者等人員 為同一分類)等二類為對象。

2.居室收容人員居室收容人員居室收容人員密度與居室收容人員密度與密度與避難速度密度與避難速度避難速度 避難速度

對於避難弱勢人員的步行速度數值及所佔用的面積,則先參照各文獻中的資 料,採用假設推估套用,用以瞭解避難弱勢人員的所需避難時間,再行推估避難 路徑中的避難等待空間位置、步行距離等課題。依照居室收容人員密度「建築物 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所載,F-1 醫療照護收容人員密度如下列所述:

門診區(含候診區、掛號區):0.3(人/m2) 病房區:病床數×2.0

診療區:0.08(人/m2) 行政辦公區:0.3(人/m2

礙於研究人力與時間有限,因此本研究先選取某醫院建築平面圖之簡單案 例,來進行探討,因此對於居室收容人員密度,遂採用該手冊之建議。至於病房 區的面積,依照「醫療院所防火避難安全規劃設計手冊」適用範圍建議,是在病 床數 300 床以上,平均每床 40 ㎡,即全院 12000 ㎡以上樓地板面積之醫院,而 對於收容人員密度,經過調查平均約為 0.059(人/m2),不過應依各使用部門不

同而定,為利於本研究探討,故先採取 0.06(人/m2)。

根據文獻可知,老人在住宅層(IL)部份,日本、美國、加拿大、澳洲都以 有自行避難能力作為假設條件。但是,日本因為考慮到對象是高齡層,所以把速 度降低到 1.0m/s 以下。表中的戒護住宅層(AL),日本和加拿大都假設輪椅為 避難工具,而美國和澳洲則是使用拐杖等輔助工具自行避難。長期照護層

(LTC),除法國之外,各國都以戒護避難作為假設條件。日本和加拿大,又以 搬運病床為前提,設想可能發生的避難逃難狀況。至於移動速度,日本是 1.3m

/s,加拿大是 0.5m/s,還不到日本的一半。另外,雖然不清楚美國和澳洲的搬 運方法,不過,美國、加拿大、澳洲都是以 2 名工作人員搬運為前提,設定移動 速度,速度和日本相近。

戒護員的速度,只有日本是以迅速行動為前提,所以,設定的速度大於其它 各國。一般在計算避難速度上,都會依照群聚時行走速度的觀察結果,設定避難 速度在 1.0~1.3m/s 左右。假設各樓層的避難路線應該不致於出現混亂雜沓的 場面。如果再考量夜間能夠協助戒護避難的人數不多的話,就不覺得日本的設定 值會太大。

而再由日本學者奈良松範研究可知,避難弱者之步行特色:老人、持拐杖者 或接受幫助而移動之人,其進行避難較正常人困難,若正常人步行速度為 100,

老人則為 50,手扶樓梯扶手者為 40,持拐杖者為 30,接受他人幫助而移動者為 10。

因此經過本研究的考量與綜合評估,在避難速度上本研究設定如下:

老人與病患:0.5 m/s

無法自力避難者:0.1m/s,若有戒護人員,採用日本與加拿大的折衷值,為 0.9 m/s,但是以迅速行動且為 2 人以上為前提條件。

一般人:1.0~1.3m/s

3.避難避難避難路徑避難路徑路徑與步行距離路徑與步行距離與步行距離 與步行距離

本研究探討案例,假設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均以不燃材料建造,並無崩塌損 壞之危險,同時均設有防煙區劃與煙控系統,亦即是避難路徑上並無阻礙避難之 因素。而探討距離係以居室連接至樓梯之距離而定,並假設均依據建築技術規則 的規定設置,也就是說將避難者所需之避難路徑條件均設為相同。

4.避難等待空間設置避難等待空間設置避難等待空間設置位避難等待空間設置位位置位置

本次探討先從避難時間的討論,來瞭解一般人與避難弱勢人員的差異處,並 從走廊、通道、特別安全梯前室、樓梯間、梯廳或避難路徑上的居室來探究設置 避難等待空間之可能性。

5.計算式計算式計算式 計算式

在技術手冊中驗證避難是否安全,即以避難所需時間與居室煙層下降時間來 判定,公式簡介如下:

避難所需時間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p

:收容人員密度(人/m2

A

area :該樓層各居室部分之樓地板面積(m2

N

eff :有效流動係數(人/m 分)

B

st :該樓層直通樓梯之出口寬度(m)

圖 3- 1 樓層避難性能驗證法的構成

圖 4-1 樓層避難性能驗證法的構成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