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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避難 水平避難 水平避難 水平避難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避難弱勢之避難計畫 避難弱勢之避難計畫 避難弱勢之避難計畫 避難弱勢之避難計畫要項 要項 要項探討 要項 探討 探討 探討

當建築物中發生火災時,包含一般人與避難弱勢人員的避難計畫要項,本研 究經過文獻的瞭解後,歸納整理出應從水平避難、垂直避難、防火及防煙區劃、

消防設備及自衛消防等項目的探討,方能確保避難成功率。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水平避難 水平避難 水平避難 水平避難

過去學者曾經對於「避難」的意義做過解釋:國內法令對於「避難」一詞並 無規定,當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眾人只想逃生而無避難之所,致限於火場而無人 救援之情形產生時,往往出現不明智的逃生選擇。「避難」本身應是屬於一種臨 時短暫的逃生行為,以建築防火的觀點而言,應建立先「避難」再「逃生」的觀 念,才能使整個疏散行動井然有序的進行。另外也對於「逃生」做過闡述:「逃 生」對於陷於受災建築物之使用者,是一種直接、永久性、且一勞永逸的解脫行 為,故為民眾慣性心理的正常反應,惟卻常阻擾疏散活動[1]。而要達成避難安全,

一般由三個主要的因素所影響,分為避難時間、避難設施、火場狀態。三者都必 須成立的情況下,方能真的達成避難成功。

圖 3-1 避難三要素

而在水平避難中,如何驗證避難得否成功,往往藉由建築物的安全避難計算 來檢討,建築物避難逃生計算,完全藉由「避難容許時間」、「避難開始時間」及

「避難行動所需時間」三者來評估[2],一般而言,影響此三要素的因子有:建築 物收容人口、步行距離、開口寬度、開口數量、樓層高度等,另外建築物內部空 間要素的配置、通道寬度亦會影響避難逃生安全,故為確保建築物避難逃生安全 與否,除建築物主體規模、開口面積、避難者數量、行動能力外,更要考慮建築 物內部空間要素配置及通道寬度。在避難逃生計算上需考量上述各項因素,正確

避難 設施

避難安全 避難 時間

火場 狀態

掌握因設計不良而產生的避難逃生瓶頸,作為改善依據。

建築物在火災發生時,避難逃生行為是與時間的競賽,如前所述,避難者的 安全性受下列三項要素影響[2]

一、避難容許時間(危險狀態發生時間)

因煙之下降、閃燃的產生、煙的擴散等,使居室、避難路徑成為危險狀態,

此種由火災發生到危險狀態發生的時間稱之。此時間之長短主要受居室形狀、內 部裝修狀態、防排煙性能、灑水設備和防火區劃的設置狀況所影響,但可由煙流 動模擬模式加以計算、測量。

二、避難開始時間

從火災發生到避難者開始避難之時間稱之,主要受建築物利用、管理狀態;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設置狀況;通報、傳達系統之信賴度等影響。此段時間可由 火災訊息傳達或人類因應火災的行為模式推算得知。

三、必難行動所需時間

避難開始到避難終了的時間,及避難行動所需時間,受建築物避難設施的配 置、避難者行動等影響,並可由步行速度、避難者密度等計算求得。

由於避難弱勢人員的行動能力有條件上的限制,如何在火災現場中得以確保 生命安全,一直是本研究所著重的目標,對於該類人員而言,若能以先避難再逃 生的方式來考量,應該可以大幅提昇安全性,因此,樓層中的水平避難,即為相 當重要的課題。以避難弱勢人員探討避難計畫,在既有建築物中,多依據當時訂 頒法令所建造,因此對於防火安全提升作法與實務上較為困難,因此本研究先不 論既有建築物的部分,而僅就新建建築物的類型來考量,在其水平避難計畫課題 中,本研究認為計畫中大致可分為人員對象、避難路徑、避難速度、避難時間及 步行距離等幾個面向。

一 一 一

一、、、、人員對象人員對象人員對象人員對象

一般正常人的避難速度與避難弱勢人員大不相同,因此,當建築物中收容人 員包含避難弱勢人員時,所必須考量的安全係數就必須相對提昇。目前對於避難 弱勢的研究,世界各國皆先從需被照護者的範圍方向,當然也就是以老人福祉照 護機構或者是醫療院所之建築類型來考量,因此在人員對象方面,本研究也是追 隨世界潮流,先以需被照護者的為研究對象,這當然也包括持拐杖者、輪椅者、

行動不便之高齡者等為對象。根據文獻蒐集,目前有關避難弱勢的研究,主要以 日本、美國、法國、加拿大、澳洲等五國為主要國家。

第三章 避難弱勢之避難計畫要項探討

二 二 二

二、、、、步行距離步行距離步行距離步行距離探討探討探討探討

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3、94 條規定中,提及步行距離規定。

第 93 條 直通樓梯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 (包 括坡道) 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樓梯位置應設於明顯處所。

(二)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 (即隔間後之可行距離非直 線距離) 依左列規定:

1. 建築物用途類組為 A 類、B-1、B-2、B-3 及 D-1 組者,不得超過三十公 尺。建築物用途類組為C類者,除有現場觀眾之電視攝影場不得超過三 十公尺外,不得超過七十公尺。

2. 前目規定以外用途之建築物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3. 建築物第十五層以上之樓層依其使用應將前二目規定為三十公尺者減 為二十公尺,五十公尺者減為四十公尺。

4. 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自無出入口之樓層居室任一點至直通樓 梯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四十公尺。

5. 非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不論任何用途,應將本 款所規定之步行距離減為三十公尺以下。

(三)前項第二款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應計算至直通樓梯之第一階。但直通樓 梯為安全梯者,得計算至進入樓梯間之防火門

第 94 條 避難層自樓梯口至屋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前條規定。

最大步行距離若以 30m 而言,一般人需花多少時間完成避難?連接至最終 避難層的路徑是否明確?而避難弱勢人員又需花多少時間才能走完全程?有辦 法完成整棟避難嗎?種種考量在避難弱勢人員的避難計畫裡,都顯得格外重要,

因次對於避難路徑中的最大步行距離探討,實在需要給予較多的安全係數,而路 徑中所能提供的資訊、通訊、標示設備是否足夠?若可在路徑中設置避難等待空 間,或許可以提升避難成功率。

三 三 三

三、、、、防火防火防火防火與防煙與防煙與防煙與防煙區劃區劃區劃區劃

建築物中要確保火災不致延燒擴大的方式,即為區劃,因此在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79-1、79-2 條即有防火區劃明文規定。防火區劃的考量,

除了避免隔間牆崩壞而造成延燒之外,另外還要確保輻射熱不致影響或傷害人 員。而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第二節排 煙設備中,有對於防煙區劃的多項規定,另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 篇第三節中,也有專章規定排煙設備。前述二規定所要求,不外乎是要藉由 良好的防火與防煙區劃,來增加避難時間,雖然在這些設備的要求並無以避難弱 勢人員或一般人的方式來特別考量,但當建築物的人員以弱勢人員居多時,防火

材料耐燃等級的選用,以及排煙增壓設備的運用等等,就將扮演決定避難成功與 否的關鍵角色了。

四 四 四

四、、、、滯留面積滯留面積滯留面積滯留面積與人口密度與人口密度與人口密度與人口密度

(1)滯留面積[17]

避難必經路徑等部分空間之人數是避難必經路徑空間之面積除以每個人在 滯留中所佔的面積。避難必經路徑等部分是指居室出口外面部分,一般居室出口 外面為走廊、樓梯等部分。

避難必經路徑依表 3-1 分為三類,這個分類是依據物理條件的身體尺寸大小 及避難滯留時間的心理因素等方面的考量,而定出每一個人滯留所佔的面積。

表 3-1 必要滯留面積

避難路徑等部份 每人滯留所需面積

(單位 人/㎡)

樓梯的附室或陽台 0.2

樓梯間 0.25

走廊及其他通道 0.3

滯留面積的大小將影響避難速度,而在避難行動中若有一般人與避難弱勢人 員的合流時,必會互相牽制影響避難時間,因此在規劃避難計畫時,滯留面積的 考量遂顯相當重要。

(2)收容人口密度[17] [3]

收容人口係指建築物在火災發生時,其內部必須進行避難逃生之人員。在進 行避難逃生計算前,需對建築物樓層數、樓地板面積、每層樓使用狀態及內部人 員數量及分佈情形先行瞭解,以不特定人員佔大多數的建築物,應按季別、月別、

星期例假日取其最大值,而收容人口密度即為(收容人口數)/(樓地板面積)。

依據日本建築中心規定,建築物依其使用類型有不同的收容人口密度及計算 方式,如百貨公司之賣場及連鎖店鋪的收容人口密度為 0.5 人/㎡,通路為 0.25 人/㎡。英國倫敦市議會 LCC 規定百貨公司之賣場收容人口密度為 0.9 人/㎡,通 路為 0.46 人/㎡。台灣對收容人口之計算亦有相關規定,可參照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7 條,其內容大多仿效日本規定,但台灣建築物空間使用有 其本土特色,故收容人口密度亦有所差異。

因此建立收容人口密度之本土資料有其必要,又收容人口密度除因建築物使用 用途相異而不同,亦受時間、地點等因素影響,故各種用途建築物之收容人口密 度,會因文化背景、生活習慣等的不同,其值亦不同,在進行避難逃生計算評估

因此建立收容人口密度之本土資料有其必要,又收容人口密度除因建築物使用 用途相異而不同,亦受時間、地點等因素影響,故各種用途建築物之收容人口密 度,會因文化背景、生活習慣等的不同,其值亦不同,在進行避難逃生計算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