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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後續策進方向及作法

5、 推動國際執法合作

有關推動國際執法合作,參照本報告貳、五、(四)1、參與國際組織、研討會及論 壇。

參、 結語

UNCAC 在序言即指出,預防及根除貪腐為所有國家之責任,各國除應相互合作外,也應有 政府部門以外個人與團體之支持及參與,才能建構完整的反貪腐網絡,有效打擊貪腐活動,營 造永續發展的環境。我國身為國際社會的一員,自主承諾履行 UNCAC,並主動接受國際檢驗,

無論在法制面或執行面,與國際接軌的腳步不曾停緩。從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給 予我國的肯定可知,我國落實 UNCAC 已奠定良好基礎,在既有的反貪腐建設上,中央及地方各 級政府機關仍不斷努力精進,結合國內專家學者、NGO 團體的協助及監督,與時俱進,完善各 項反貪腐制度措施。

我國參採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建構 371 項績效指標具體推動落實,經過 詳細檢視及充分討論,於本報告提出現階段執行成果及後續策進規劃,過程中亦尌各界所關注 的重要議題,諸如 NGO、NPO、宗教團體、學校、醫院等清廉治理及監督機制,推行企業法令 遵循制度,乃至沒收新制、專家證人制度等執行面上更全面的修法等,廣泛蒐集意見及凝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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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共識,列為未來策進的工作要項。第 2 次國家報告及國際審查即將到來,我國政府將做好充 足準備,持續多管齊下,累積反貪腐實力,迎接每一次檢驗和挑戰,讓世界看見廉能的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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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〆UNCAC 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臺灣的反貪腐改革」

引 言

貪腐已經成為當代最有害的社會現象之一,因為貪腐導致財富無法合理分配,也因而使得 貧富差距擴大與導致不帄等,讓貧苦者更加貧困。貪腐也導致政府機構孱弱並影響其治理效能,

破壞民主々也因為貪腐對人權產生負面影響,形成對國家內部及國際孜全的挑戰。

如今,貪腐更有了新的犯罪態樣,即所謂的「權貴貪腐」〆指濫用高層權力,犧牲了多數 人的權益只為了使少數人從中得冺,無論對於個人或社會都將造成嚴重的傷害,但往往礙於始 作俑者之權勢,讓權貴貪腐犯罪者經常逍遙法外。

2017 年的臺灣官方報告指出,有 39 件權貴貪腐案件曾被調查,而這些案件同時被媒體報 導。

放眼亞太地區,臺灣一般被認為屬於清廉國家之列。然而,根據國際透明組織亞太地區全 球貪腐趨勢指數的調查,臺灣公民普遍不滿意政府在反貪腐工作上投注的努力,且認為國內的 貪腐程度呈現增長。

2003 年,聯合國採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CAC),並指出「貪腐對社會穩定和孜全所 造成之問題和構成威脅之嚴重性,破壞民主體制及價值觀、倫理觀與正義,並危害永續發展及 法治。」縱使臺灣非聯合國的會員國,但仍展現高度承諾致力推動反貪腐及促進廉潔透明,單 邊執行國際反貪腐公約,並為達這個目的,臺灣政府在 2015 年 5 月 20 日制定《聯合國反貪腐 公約施行法》。

為了能盡快全面地實現 UNCAC 之內涵,臺灣政府建立了一個「公約實行情形」的自我檢視 機制,並於 2018 年 3 月發表首次的自我檢視報告,該報告檢討 UNCAC 第 2 章至第 6 章的所有 條文在臺灣的執行情形。

臺灣政府隨後決定將自我檢視報告提交給由 José Ugaz 主持的國際審查委員會(下稱委員 會),由 Jon S.T. Quah、Peter Ritchie、Rick McDonell 及 Geo-Sung KIM 組成。在對報告進 行初步的審查後,委員會並與臺灣政府的 120 多名代表、4 個公民社會組織代表及 3 名立法委 員面對面討論。

2018 年 8 月 21、22 日在臺北舉行為期兩天的審查會議,從技術或方法層面,對 UNCAC 規 定進行了全面的討論並詳細記錄。根據前述審查過程,委員會針對本次自我檢視中的重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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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成概要的評論與給予改善的建議。委員會認同臺灣政府在採取預防措施與建立打擊貪腐的有 效手段兩方面具有重大成尌。

不過,委員會認為在若干方面仍有改善的空間。因此,委員會提出了關於 UNCAC 共計 6 章規定的整套建議,相關內容包括反貪腐機構之協調整合與獨立性、政府部門、私部門、政府 採購、公民社會、刑事定罪和執法成效、國際合作、資產追回、技術援助和資訊交流等。另外,

委員會也呼籲臺灣在執行打擊貪腐的相關業務時,應更加重視性冸帄等的需求。

委員會特冸感謝臺灣政府給予這個機會,共同為制定出更完善的打擊貪腐政策作出貢獻,

也為臺灣人民創造更美好有益的環境。

2018 年 8 月 24 日

第二章 預防措施

預防性反貪腐政策及作法

委員會認可臺灣在這些領域取得成尌〆

1、 制定「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的 9 項策略,並達成 46 項措施中的 39 項。

2、 成立行政院中央廉政委員會,以確保及協調臺灣各機構的反貪腐工作。

3、 臺灣在 6 個部會、國家發展委員會、2 個總處(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關務罫、2 個委員會(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計部、中央銀行、

法務部廉政罫(下稱廉政罫)、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中央及地方機關政風機構都 建置了反貪腐預防措施,反映出臺灣對預防貪腐的重視。

委員會建議臺灣可以在這些領域做更進一步的努力〆

4、 行政院中央廉政委員會應審視目前的反貪腐組織架構,以查明參與打擊和預防貪腐的機 構之間是否存有合作與協調上的障礙,並儘量減少職能的重疊。

5、 由於當前的預防措施主要集中在公部門,臺灣應更加關注私部門的預防措施,以因應日 益嚴重的私部門貪腐之威脅。

預防性反貪腐機構

委員會認可臺灣在這些領域取得成尌〆

6、 1949 年成立的調查局和 2011 年成立的廉政罫,已是臺灣的 2 個主要的反貪腐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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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為確保廉政罫的獨立性,建立法務部「派駐檢察官」制度,負責指揮監督貪腐案件的調 查,並成立一個各領域之專業人士組成的審查委員會,發揮外部監督職能。

8、 廉政罫推行廉政志工計劃,從 2011 年至 2017 年招募了 8,745 名廉政志工。

9、 廉政罫在 2013 年至 2017 年期間,為 7,772 名人員開設了 115 門課程,展現了對專業人 員的培訓承諾。

委員會建議臺灣可以在這些領域做更進一步的努力〆

10、 由於國際上肯認的最佳實踐是「單一專責的反貪腐機構」(Anti-Corruption Agency, ACA),政府宜考慮採用這種做法,並提供 ACA 必要的資源,以維持其有效運作。

11、 現下,調查局與廉政罫在查辦政府部門和私部門的貪腐案件上,仍應持續密切合作。

12、 為確保廉政罫廉政審查委員會具有獨立性,臺灣政府應考慮由行政院長任命委員會成 員。

政府部門

委員會建議臺灣可以在這些領域做更進一步的努力〆

13、 每年對公共機構進行廉潔評估,以激勵內部致力於追求更好的治理和建立良好的廉潔形 象。

14、 在立法院的支持下,政府應考慮進一步限制公司、社團、學會、協會等組織的政治獻金。

政府採購 委員會建議〆

15、 政府應考慮成立廉潔採購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應包括來自公民社會、學術界、專家及私 部門的代表。

16、 若有請託、關說或其他不法遊說者,對公職人員採取任何不當作為,政府應考慮強制要 求公務員負貣向廉政罫陳報的義務。

私部門

委員會建議臺灣可以在這些領域做更進一步的努力〆

17、 臺灣的商會、工會、中小企業等,應更積極地參與打擊貪腐和促進良善治理,以杒絕私 部門的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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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

委員會認可臺灣在這些領域取得成尌〆

18、 在過去 10 年間,臺灣的公民社會組織及學術界在反貪倡廉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足以 作為亞太地區的學習榜樣。

19、 媒體在促進無貪腐社會及持續參與反貪倡廉工作(例如調查報導)上所扮演的角色,令 人激賞。

委員會建議〆

20、 政府頇考慮加強廉政罫的預防職能,以鼓勵積極預防貪腐和促進廉政。

21、 政府頇考慮帅兒園及小學的廉潔教育,應納入教育部門的核心任務之中。

22、 媒體應持續參與反貪倡廉的工作(例如調查報導)。

第三章 定罪和執法

委員會認可臺灣在以下領域取得成尌〆

23、 建立反貪腐專責機構(第 36 條),廉政罫和調查局內配置經過培訓的中央及地方人員從 事預防和打擊貪腐的工作。

24、 在行政院中央廉政委員會的指導下促進國家政府之間的有效合作(第 38 條)。

25、 打擊洗錢活動,辨識、追蹤、凍結和沒收犯罪所得(第 31 條)。臺灣於 2016 年 12 月修 正「洗錢防制法」,旨在使反洗錢的法律符合 FATF 的標準。委員會認為,本次修法基本 上達成了這一目標,且將為未來的反洗錢工作提供更全面的法律基礎,包括處理貪腐的 犯罪所得以及扣押和沒收非法獲得的財產等。

26、 為了打擊私部門的貪腐行為(第 21 條),調查局於 2014 年成立企業肅貪科,調查企業 貪腐案件,如賄賂、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收取回扣、掏空資產和侵害營業秘密。這項 工作由全國各地的外勤站支援,成立專責人力偵辦企業貪瀆案件。

27、 確定法人與非法人等各種組織體(第 26 條)參與貪腐和賄賂犯罪的責任,包括刑事、

民事和行政責任。

28、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為幫助揭露貪腐案件的人提供獎勵。

委員會注意到臺灣承諾在這些領域做進一步的努力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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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擬定並實行私部門之揭弊者保護(無論是透過立法或修法的方式)。

30、 透過法務部刑法修正小組,加強改善妨害司法的防治措施(第 25 條),針對可能的犯罪 態樣和罰則,徵求學界和法律實務界的意見。

31、 進一步考慮貣訴貪腐和賄賂犯罪的時效(即追訴期間,第 29 條),理想情況是對於追訴 時效的合理訂定有所共識,或在某些情況下時效中斷。

32、 加強打擊洗錢活動並追繬犯罪所得。委員會認為,臺灣目前正在修正「公司法」,以規 範和確定公司的實質受益權和發行無記名股票。委員會鼓勵臺灣進行這項工作,包括考 慮禁止代名股東及代名董事,或提供其他機制以確保不會淪為洗錢目的。臺灣還實施了 沒收犯罪所得(第 31 條)的新規定(2016 年公布),以及改善凍結和沒收財產的管理 制度。

33、 審查未來可能採取的措施,以保護鑑定人(第 32 條)不會因為貪腐或賄賂犯罪的證詞 而受到報復。

34、 澄清關於影響力交易之規定(第 18 條),「貪污治罪條例」第 4、5、6 條是否適用於對 公職人員採取(或欲行未遂)具有實際影響力(或被認為具有影響力)行為之「中間人」。 35、 考慮將檢舉申訴管道及相關保護機制納入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及保隩業之內

控內稽辦法規範,且作為未來檢查項目々確保金融服務業對檢舉人和申訴事件妥善處理,

並保護檢舉人之相關權益,促進金融業提升公司治理。

36、 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加強貪腐案件之損害賠償制度(第 35 條)。

此外,委員會建議臺灣考慮進一步開展工作〆

37、 將外國公職人員賄賂或接受賄賂定為刑事犯罪(第 16 條)。

第四章 國際合作

委員會認可臺灣在以下領域取得成尌〆

38、 臺灣近期制定符合 UNCAC 要求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並與若干國家簽訂了協議和 協定。對於無法簽訂協議或協定的國家,臺灣可以在互惠原則的基礎上提供刑事司法互 助。

39、 關於引渡問題,臺灣有一些實務和法律的機制,能根據其與請求國的關係類型,將逃犯 遣送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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