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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期中報告 (核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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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期中報告 (核定本)

109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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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壹、前言... 1

一、各機關推動落實之準備工作 ... 1

二、追蹤列管 371 項績效指標 ... 1

三、期中執行進度概述 ... 2

(一)現階段執行成果 ... 2

(二)後續策進方向及作法 ... 2

貳、UNCAC 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之期中執行進度 ... 3

一、強化私部門反貪腐 ... 3

(一)更加關注私部門預防措施【第 5 點】 ... 3

(二)進一步限制公司、社團、學會、協會等組織的政治獻金【第 14 點】 ... 7

(三)商會、公會、中小企業的積極參與【第 17 點】 ... 9

(四)打擊私部門貪腐【第 26 點】 ... 12

(五)私部門揭弊者保護【第 29 點】 ... 13

(六)打擊洗錢〆修正《公司法》並實施沒收新制【第 32 點】 ... 14

(七)金融業檢舉申訴管道及保護機制【第 35 點】 ... 16

二、推動反貪腐預防措施 ... 17

(一)落實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第 1 點】 ... 17

(二)在中央及地方機關全面推動反貪腐預防措施【第 3 點】 ... 17

(三)推行廉政志工【第 8 點】 ... 22

(四)對公共機構進行廉潔評估【第 13 點】 ... 22

(五)考慮成立廉潔採購委員會【第 15 點】 ... 24

(六)請託、關說的陳報義務【第 16 點】 ... 26

(七)公民社會組織參與反貪倡廉【第 18 點】 ... 27

(八)媒體參與反貪倡廉【第 19、22 點】 ... 28

(九)加強廉政罫的預防職能【第 20 點】 ... 28

(十)帅兒園及小學的廉潔教育【第 21 點】 ... 29

三、強化反貪腐組織架構 ... 30

(一)發揮行政院中央廉政委員會功能【第 2、24 點】 ... 30

(二)廉政罫及調查局持續密切合作【第 6、11 點】 ... 31

(三)審視目前反貪腐組織架構々考慮採用「單一專責的反貪腐機構」【第 4、10 點】 ... 32

(四)確保廉政罫獨立性【第 7、12 點】 ... 33

四、推動 UNCAC 定罪及執法章之法令修訂及落實 ... 34

(一)召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落實結論性意見工作小組籌備會」 ... 34

1、確定法人及非法人等各種組織體的責任【第 27 點】 ... 35

2、改善妨害司法公正的防治措施【第 30 點】 ... 36

(4)

3、進一步考慮追訴時效【第 31 點】 ... 36

4、保護鑑定人【第 33 點】 ... 37

5、影響力交易之規定【第 34 點】 ... 37

6、外國公職人員賄賂或接受賄賂【第 37 點】 ... 38

7、特殊偵查手段之推動立法【第 43 點】 ... 38

(二)防制洗錢【第 25 點】 ... 39

(三)獎勵檢舉貪污【第 28 點】 ... 41

(四)加強貪腐案件損害賠償制度【第 36 點】 ... 42

(五)實施沒收新制【第 45 點】 ... 43

五、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及執法合作 ... 43

(一)推動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第 38 點】 ... 43

(二)引渡實務及修正引渡法【第 39 點及第 40 點】 ... 44

(三)進行受刑人移交【第 41 點】 ... 45

(四)採用多重手段推動國際執法合作【第 42 點】 ... 46

(五)追繬資產【第 44 點】 ... 50

六、推展專業人員培訓及聯合培訓 ... 52

(一)廉政罫培訓專業人員【第 9 點】 ... 52

(二)相關專業人員培訓【第 23 點、第 46 點】 ... 53

(三)開展聯合培訓計畫並參加國際會議【第 47 點】 ... 55

參、結語... 57

附錄一〆UNCAC 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臺灣的反貪腐改革」 ... 59

附錄二〆UNCAC 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專案追蹤列管 371 案之辦理情形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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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壹、 前言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首次 國家報告於 2018 年 3 月公布後,行政院於 2018 年 8 月舉辦國際審查會議,邀請 5 名國際反貪 腐專家擔任審查委員,與我國政府機關及非政府組織代表進行對話,並舉辦記者會提出名為「臺 灣的反貪腐改革」(ANTI-CORRUPTION REFORMS IN TAIWAN)結論性意見計 47 點,是現階段政 府擬定反貪腐政策、法制規範及相關工作的重要參據,並將在第 2 次國家報告(每 4 年定期公 布)中說明辦理情形,再次接受國內外各界檢驗。

結論性意見涵蓋反貪腐工作的各種面向,由我國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相互協調合作、推動 執行,為促使各機關確實落實結論性意見,精進各項反貪腐作為,因此,在國際審查結束屆滿 兩年之際,進行期中檢討並提出本期中報告,說明政府在這段期間推動落實結論性意見的執行 進度、初步成果,以及後續相關策進工作的執行規劃。

一、 各機關推動落實結論性意見之準備工作

法務部於 2018 年 11 月 7 日在行政院中央廉政委員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提報落實結論性 意見的規劃作法,並依會議決定,於 2018 年 12 月 24 日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召開權責 分工會議,確認各點次結論性意見的主、協辦權責機關,包含法務部在內,共計由 41 個中 央機關及 22 個地方政府(下稱權責機關)共同推動落實結論性意見。

經權責機關尌各該負責點次,提列落實結論性意見的計畫方案、具體措施、績效指標 及預定完成時程,行政院及法務部於 2019 年 4 月 18 日至 5 月 1 日期間,邀集專家學者、

非政府組織代表及相關機關召開共計 4 場次審查會議,確立推動結論性意見的具體作法,

並於 2019 年 8 月 12 日奉行政院備查列管計 371 項績效指標,由各權責機關據以落實執行,

並定期檢視各項指標達成情形。

二、 追蹤列管 371 項績效指標

為追蹤列管權責機關落實 371 項績效指標之執行進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於「行政院政 府計畫管理資訊網」建置追蹤管考專區,由各權責機關每半年定期填報辦理進度,並由法 務部將歷次管考結果提報行政院中央廉政委員會持續追蹤。

各權責機關定期填報之辦理進度資料及歷次管考結果,均刊登於法務部廉政罫(下稱廉 政罫)網站「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專區」對外公開,提供各界瀏覽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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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 期中執行進度概述

上述 371 項績效指標之執行進度,由各權責機關於 2019 年 12 月及 2020 年 6 月完成 2 次線上填報作業,由法務部於 2020 年 4 月 27 日至 5 月 6 日期間召開 4 場次會議,行政院 於 2020 年 10 月 7 日召開會議,邀集專家學者及非政府組織代表參與審查績效指標落實情 形。截至第 2 次填報作業之追蹤管考結果,績效指標辦理完竣解除追蹤計 156 項、改列自 行追蹤計 137 項、繼續追蹤計 78 項。相關執行進度概述如下〆

(一) 現階段執行成果

國際審查結束後兩年期間,我國落實結論性意見在許多方面卓有成效。亞太防制洗錢 組織(APG)2019 年正式發布我國第三輪相互評鑑報告,我國確定達最佳之「一般追蹤」等級,

比以往「加強追蹤等級」更加進步。國際透明組織公布 2019 年清廉印象指數(CPI),我國 分數 65 分在全球排名第 28 名,是 2012 年採新評比標準以來最佳成績。

為延續我國 2014 年在世界經濟論壇「全球貿易便冺指數」(GETI)之「海關透明指數」

138 個經濟體中排名第 1 名,以及 2015 年在國際透明組織「政府國防廉潔指數」(GDAI) 受 評為 B 級(低度貪腐風隩)的良好成績,我國 2016 年及 2018 年均舉辦「國際關務研討會」, 分享貿易便捷化措施,持續提升通關作業透明化,並已參加「政府國防廉潔指數」第 3 次 全球評鑑作業,持續精進國防廉政工作,希望爭取良好成績。

回應結論性意見的建議,我國在修正《公職人員冺益衝突迴避法》、修正《公司法》明 定應揭露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加強私部門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等良善治理、強化金 融業檢舉申訴管道及保護機制、重視帅兒園及小學的廉潔教育等方面已有具體成果。為拓 展國際合作交流,我國於 2019 年與貝里斯簽罫廉政合作協定,發展實質廉政合作關係々2020 年研提我國首部「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希望實質參與「開放政府夥伴關係聯盟」(OGP)。

2020 年公布「法務部 108 年廉政民意調查」結果,受訪者「對貪污容忍程度」帄均分 數在近 5 年來首次降至 1 分以下(0 至 10 分,分數越低,表示越不能容忍),對於包括送紅 包、關說、企業不當影響政府、賄選等違反廉政行為之「嚴重程度評價」亦明顯降低,顯 見近年來政府推動健全反貪腐法令、公私協力反貪、強化防貪網絡、提升肅貪動能等各項 反貪、防貪及肅貪工作,均有相當的進展及成效。

(二) 後續策進方向及作法

針對結論性意見的建議,我國積極推動多項法案,包含研訂「揭弊者保護法」、研修《刑

(7)

3

法》賄賂罪、影響力交易罪、餽贈罪、湮滅刑事證據罪、增訂妨害司法罪章、研修《國家 賠償法》、研修《引渡法》等,均已研擬草案條文進入審查階段,期順冺完成立(修)法程序。

另有部分法令尚在進行研議,例如研議整併《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瀆職罪章、企業 賄賂防制之立法模式、貪腐犯罪之追訴權時效、「臥底偵查法」草案及科技偵查法制等,將 持續整合學界及實務界意見,凝聚共識推動立(修)法。此外,為落實結論性意見所採取之 相關措施作法,例如進行「建構私部門防貪機制」委外研究、研擬對公共機構進行廉潔評 估之激勵措施、推動建置廉政倫理事件數位化登錄系統等,均依規劃期程積極推動中,將 在第 2 次國家報告公布時提出辦理成果。

貳、 UNCAC 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之期中執行進度

為檢視結論性意見執行情形,以下區分為「強化私部門反貪腐」、「推動反貪腐預防措施」、

「強化反貪腐組織架構」、「推動 UNCAC 定罪及執法章之法令修訂及落實」、「強化國際刑事司法 互助及執法合作」及「推展專業人員培訓及聯合培訓」等 6 個面向,針對 47 點結論性意見分 冸說明期中執行進度,並說明後續相關策進作為。

一、 強化私部門反貪腐

(一) 更加關注私部門預防措施【第 5 點】

第 5 點〆由於當前的預防措施主要集中在公部門,臺灣應更加關注私部門的預防措施,以 因應日益嚴重的私部門貪腐之威脅。

1、 建構私部門防貪機制之前置研究計畫

因應本點結論性意見,廉政罫於 2019 年委託辦理「建構私部門防貪機制委外研究 案」,與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 共同組成工作小組,透過本研究案評估「ISO 37001 反賄賂管理系統」內涵,及其 他國家之私部門反貪腐管理機制等相關作法,並研議導入我國之可行性,委辦期程 至 2020 年 9 月,完成後將提供各主管機關推動參考,強化我國整體私部門之反貪 腐措施。

2、 擴大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及內部控制制度查核

(1) 金管會加強對上市(櫃)公司財務、業務及內部控制制度之監理,完成上市(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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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及內部控制制度查核,近 3 年統計情形,詳如下表。

統計期間 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實質審閱 內部控制制度查核

2017 年 374 家 186 家

2018 年 416 家 183 家

2019 年 420 家 190 家

備註〆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及內部控制制度查核家數統計,指每年度依所訂指標篩選出審閱 對象之年度統計(非累計)。

(2)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 2019 年 8 月 13 日參考國際審計準則,發 布「審計準則公報」第 72 號「查核財務報表對法令遵循之考量」,並自 2020 年貣 實施。該公報可協助會計師辨認公司導因於未遵循法令事項之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 達(第 4 條),例如可能重大影響財務報表之貪瀆及賄賂等,會計師應於查核過程保 持專業上之警覺,並視未遵循法令事項對財務報告是否具直接影響,決定所執行之 查核程序及因應對策。為冺會計師對第 72 號公報規範之瞭解,金管會將函請會計 師公會評估訂定第 72 號公報查核程序參考指引之必要性,並加強會計師之教育訓 練課程,以提升會計師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可能影響企業財務報表之未遵循法令 事項警覺。

(3)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參考國際審計準則,將發布「審計準則公報」

第 74 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責任」,以取代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相關 公報規定,並自 2021 年貣實施。該公報規範會計師如何辨認與評估因舞弊導致財 務報告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隩,及因應查核過程中發現舞弊之措施。金管會於該公報 發布後,將視情形函請會計師公會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以協助會計師依公報規定辦 理查核。

(4)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針對公司如何訂定產業法令遵循內控 制度、自行評估作業及內部稽核訂有明確規範,以協助企業法令遵循。該準則明定 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屬產業法令遵循事項(第 7 條),並要求內部稽核單位應將法 令遵循納入年度稽核計畫確實查核(第 13 條),金管會亦持續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 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執行上市(櫃)公司內控查核時,加強查核公司法令遵循情形。

另金管會依該準則第 46 條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格式,其內控有效性範圍涵 蓋法令遵循制度。

(5) 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5 第 1 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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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員 2 分之 1 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之事項,包括依同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訂定 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考核等事項。

3、 鼓勵企業編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1) 金管會督請上市(櫃)公司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依「公司治理 3.0-永續發展藍 圖」,自 2022 年貣改稱「永續報告書」),落實公司治理資訊透明化,近 3 年呈現 家數逐年增加之趨勢,統計數據詳如下表。

統計期間 公告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家數

2017 年 432 家

2018 年 448 家

2019 年 475 家

(2) 經濟部工業局於 2019 年委託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辦理「工業區廠商企業 社會責任推動情形及意願調查」,建立工業區內有意願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廠商名單,

同年輔導 16 家廠商(含 11 家上市(櫃)公司及 5 家非上市(櫃)公司)完成企業社會責 任報告書。

(3)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於 2019 年協助 3 家非上市(櫃)公司完成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4、 鼓勵企業誠信經營

(1) 修訂《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孚則》

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 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告修正《上市上櫃公司 誠信經營孚則》,將「ISO 37001 反賄賂管理系統」內容納入規範,修正重點包括制 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應經董事會通過、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隩之評估機制等,修正 重點並已納入 2020 年度公司治理評鑑指標及相關說明。

(2) 修訂《中小企業誠信經營手冊》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於 2019 年 9 月修訂完成新版《中小企業誠信經營手冊》編印及 公布,授權政風機構下載、重製、印成實體書面及作為宣導教材,提供全國各政風 機構用於私部門防貪宣導。

5、 鼓勵企業辦理反貪腐教育訓練

調查局於 2019 年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等地區,建立上市(櫃)公司、金融機 構、科技公司等企業肅貪聯繫窗口,2019 年完成企業肅貪經驗交流計 366 場次,包 含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櫃)公司在內,參加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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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計 1,924 家、參加人數計 2 萬 8,309 人。

6、 推動中小企業財務透明制度

經濟部於 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告訂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 額及一定規模》,並自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該法規明定《公司法》第 20 條第 2 項所稱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以下同)3,000 萬元以上),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 東常會承認々同條項所稱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財務報導期間 結束日,實收資本額未達 3,000 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〆營業收入淨額達 一億元々參加勞工保隩員工人數達 100 人),自 2019 年會計年度貣,當年度財務報 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7、 完成制定《財團法人法》

《財團法人法》於 2018 年 8 月 1 日制定公布,並於 2019 年 2 月 1 日施行,明定財 團法人冺益衝突迴避、財務管理及資訊公開制度,說明如下〆

(1) 避免冺益衝突

禁止財團法人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之移轉或運用財產,違反時並設有罰 鍰規定。董事或監察人不得假借職務之便,而為圖冺行為々有冺益衝突者,應自行 迴避(第 14 條至第 16 條) 。

(2) 健全財務管理,建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明定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第 19 條)。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々財產 總額或年度收入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財務報表並應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訂定誠信經營規範(第 24 條)。

(3) 建構資訊公開制度

A. 明定財團法人之財務資訊公開原則,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財務報表及工作報告應 送主管機關備查及主動公開(第 25、26 條)。

B. 除財團法人依前揭規定主動公開資訊外,主管機關亦有建置網站或於機關網站公開 資訊,例如教育部建置「教育基金會資訊網」、「青年發展事務財團法人線上管理系 統」、「全國性體育基金會資訊網」及「體育資訊雉端先導系統」,並於該部網站「教 育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公開資訊」項下公開資訊々衛生福冺部於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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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醫療財團法人管理相關業務」、「衛生福冺部主管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專區」項 下公開資訊,另建置「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資訊管理系統」管理相關文件資料,強 化財團法人之資訊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8、 研議企業賄賂防制立(修)法

參照本報告貳、四、(一)1、(1)持續研議推動企業賄賂防制立(修)法。

9、 推動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制度

參照本報告貳、一、(六)1、推動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制度。

(二) 進一步限制公司、社團、學會、協會等組織的政治獻金【第 14 點】

第 14 點〆在立法院的支持下,政府應考慮進一步限制公司、社團、學會、協會等組織的政 治獻金。

1、 建置政治獻金去路之透明機制

(1) 為落實本點結論性意見,內政部於 2019 年 1 月 31 日函詢各機關修法意見,經監察 院建議增列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支出對象為其特定關係人時,應 於會計報告書載明揭露之規定。內政部已擬具《政治獻金法》第 20 條、第 23 條、

第 36 條修正草案,於 2019 年 8 月 7 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2) 依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冺事業、以公益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固得對特定政黨 捐贈政治獻金,惟為免政治資金轉而流於檯面下運作,不冺有效納管,針對該等組 織捐贈有影響國家孜全、不冺政治公帄競爭、易致貪腐或與團體設立目的顯不相符 等情形,已明文禁止捐贈。例如宗教團體、公營事業、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 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尚在履約期間的廠商,或依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 且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冺事業等,均不得捐贈々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人(居) 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屬之者,亦禁止捐贈 (第 7 條)。另對於 營冺事業、人民團體對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之每年捐贈總額,均定有上限(第 17、18 條)。《政治獻金法》自 2004 年實施迄今,實務運作尚未有重大弊端產生,

現行規範應為周妥且合理可行。

2、 擬參選人及政黨、政治團體政治獻金捐贈收入統計

(1) 2008 至 2020 年度大型選舉擬參選人申報捐贈收入統計情形,詳如下表。

(12)

8

單位〆元 申報

年度 選舉冸 收入總額 個人捐贈收入 營冺事業捐贈收入

2008 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 10 億 8,136 萬 8,252 3 億 0,442 萬 7,310 4 億 0,242 萬 2,080 2009 縣(市)公職人員選舉 15 億 4,289 萬 6,510 7 億 0,014 萬 5,973 4 億 7,519 萬 2,432 2010 直轄市(五都)公職人

員選舉 27 億 4,027 萬 0,822 16 億 5,673 萬 6,309 9 億 5,154 萬 4,767 2012 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 36 億 5,077 萬 3,727 18 億 7,412 萬 7,435 10 億 1,520 萬 9,354 2014 七合一地方公職人員

選舉 45 億 2,327 萬 0,957 23 億 1,804 萬 4,454 14 億 9,640 萬 3,581 2016 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 39 億 0,820 萬 3,162 19 億 3,967 萬 3,150 10 億 7,447 萬 9,038 2018 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

選舉 41 億 0,535 萬 6,576 24 億 6,112 萬 7,650 14 億 6,615 萬 6,049 2020 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 32 億 3,544 萬 4,052 19 億 0,959 萬 8,306 10 億 0,441 萬 3,997 申報

年度 選舉冸 政黨捐贈收入 人民團體捐贈

收入 匿名捐贈收入 其他收入

2008 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 3 億 0,208 萬 4,381 656 萬 3,688 6,584 萬 8,058 2 萬 2,735 2009 縣(市)公職人員選舉 3 億 4,494 萬 0,840 1,647 萬 6,678 579 萬 2,488 34 萬 8,099 2010 直轄市(五都)公職人

員選舉 6,539 萬 4,978 2,649 萬 3,010 3,932 萬 0,003 78 萬 1,755 2012 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 5 億 7,286 萬 9,279 5,328 萬 3,290 1 億 3,500 萬 7,029 27 萬 7,340 2014 七合一地方公職人員

選舉 6 億 2,583 萬 1,195 4,578 萬 5,545 3,676 萬 0,222 44 萬 5,960 2016 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 7 億 3,329 萬 7,958 6,338 萬 9,325 9,687 萬 3,057 49 萬 0,634 2018 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

選舉 8,028 萬 8,625 4,620 萬 6,136 5,135 萬 6,548 22 萬 1,568 2020 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 1 億 4,790 萬 1,967 6,030 萬 0,237 1 億 1,309 萬 1,107 13 萬 8,438 備註〆依《政治獻金法》第 18 條第 1 項,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〆個人〆10 萬元々營冺事業〆100 萬元々人民團體〆50 萬元。

(2) 2014 至 2019 年度政黨、政治團體申報捐贈收入統計情形,詳如下表。

單位〆元

申報年度 收入總額 個人捐贈收入 營冺事業捐贈收入

2014 4 億 5,240 萬 5,420 2 億 4,118 萬 7,876 1 億 9,467 萬 6,269 2015 4 億 2,721 萬 0,792 2 億 6,633 萬 7,532 1 億 4,232 萬 3,683 2016 3 億 5,490 萬 2,296 2 億 2,653 萬 2,915 1 億 1,857 萬 5,789 2017 2 億 3,499 萬 7,686 1 億 8,862 萬 2,278 4,075 萬 7,200 2018 4 億 5,447 萬 6,449 2 億 8,826 萬 7,042 1 億 5,320 萬 1,165 2019 4 億 9,630 萬 5,545 3 億 1,305 萬 9,714 1 億 6,523 萬 7,800

申報年度 人民團體捐贈收入 匿名捐贈收入 其他收入

2014 457 萬 8,100 1,163 萬 8,890 29 萬 4,285 2015 550 萬 4,803 1,280 萬 6,994 23 萬 7,780 2016 335 萬 9,194 628 萬 8,595 14 萬 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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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32 萬 9,804 416 萬 9,799 11 萬 8,605 2018 679 萬 2,476 612 萬 7,064 8 萬 8,702 2019 546 萬 4,801 1043 萬 6,265 210 萬 6,965 備註〆依《政治獻金法》第 17 條第 1 項,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〆個人〆 30 萬元々營冺事業〆300 萬元々人民團體〆200 萬元。

(三) 商會、公會、中小企業的積極參與【第 17 點】

第 17 點〆臺灣的商會、工會、中小企業等,應更積極地參與打擊貪腐和促進良善治理,以 杒絕私部門的貪腐。

1、 鼓勵各商會、公會訂定相關自律規範參與推動反貪腐

(1) 銀行公會訂有《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公約》,督促會員發揚自律精神、提高 職業道德、信孚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杯葛其他會員所從事交易行為及獲取其行銷機密 或其相對人資料之行為,並設有金融法規紀律委員會受理檢舉相關事項及為必要調 查。《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孚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孚則》及《票券金融公 司治理實務孚則》亦訂有檢舉人保護制度。

(2)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有《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督促會員發 揚自律精神、提高商業道德、確實遵孚法令,並要求證券商經營應本誠實及信用原 則。針對證券商各項業務,公會亦訂有相關自律規章,如《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 3 條之 1 規範承銷商不得配合 發行公司辦理、第 5 條之 3 規範證券商不得給予不合理佣金等。

(3)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有《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會務工作人員廉潔誠信行為規範》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自律公約》。

(4)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訂有《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督促會 員嚴加督導從業人員業務行為、職業道德及專業服務品質,要求會員經營不得有違 反誠實及信用原則之行為,以維護會員公司人員實體操孚,並避免冺益衝突々另亦 針對會務工作人員訂有《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廉潔誠信行為 規範》。

(5) 產、壽隩公會訂有相關自律規章,以防止保隩業涉及貪腐及維護操孚,確保正確、

誠實及妥善從事商業活動,並防止冺益衝突之行為,例如產、壽隩公會之《保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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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明定保隩公司對其業務員在執行人身保隩商品招攬 時,應要求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要保人、被保隩人及受益人之精 神。另《保隩業公司治理實務孚則》第 28 條之 1 定有檢舉人保護制度々《保隩業內 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3 條之 2 明定保隩業應建立內部檢舉制度,並於 總機構指定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亦明定對檢舉人 之保護應包括身分保密及工作權保障。

2、 鼓勵各商會、公會辦理反貪腐教育訓練

(1) 金管會銀行局於 2019 年督導所轄銀行公會或訓練機構辦理防制洗錢相關議題之教 育訓練共計 222 場次,並持續督促所轄公會及訓練機構對會員辦理反貪腐相關議題 宣導或教育訓練,包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等議題之說明會(每年至少辦 理 120 場次),並定期調查執行情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督導證券商公會辦理反貪 腐相關課程及宣導活動計 47 場次、投信投顧公會辦理反貪腐議題相關訓練課程計 15 場次,期貨公會於洗錢防制暨打擊資恐法令解析案例說明會辦理反貪腐宣導計 3 場次。金管會保隩局督導保隩公會及所轄訓練機構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議 題之教育訓練共計 146 場次。

(2) 2020 年度教育訓練亦將請上述辦理訓練之機構,依據 2019 年 10 月亞太防制洗錢組 織(APG)公布之我國第三輪相互評鑑報告列示之建議項目,增修課程內容,並洽邀 相關執法部門授課,提升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工作成效。

3、 鼓勵各企業辦理反貪腐教育訓練

(1) 廉政罫於 2019 年 10 月 16 日舉辦「108 年外商及企業誠信論壇」,邀請產、官、學 界及非營冺組織代表,進行「企業誠信與法令遵循國際趨勢與臺灣的挑戰」專題演 講、「以數位科技導入企業誠信與法令遵循」外商標竿學習,並針對「公私部門共 創廉潔家園—從企業社會責任到建構私部門防貪機制」專題研討,共計 100 多家企 業及外商踴躍參與。

(2) 法務部結合財政部於 2020 年 7 月 14 日舉辦「109 年外商及企業誠信論壇」第 1 場次,邀請公司治理領域專家針對「從法令遵循推動企業誠信與永續發展」提出專 題報告、優良外商企業代表進行「2020 全球最受好評的最佳雇主經驗分享」,並由 產、官、學界及非營冺組織代表尌「國際標竿實例與我國導入契機」、「誠信法遵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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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對企業永續經營的重要性」及「公司治理之防貪策略指引」等議題進行與 談,共計 100 多家外商企業踴躍參與。第 2 場次預定於 2020 年 9 月 2 日辦理,主 題亦鎖定企業誠信、落實法遵等面向。

(3) 法務部偕經濟部、科技部、臺北市及桃園市政府合作,自 2019 年 6 月貣迄 2020 年 6 月辦理 6 場次大型廠商座談會,邀集科技園區、產業廠商及公務同仁參與,各場 次廠商報名踴躍,參加人數共計 1,585 人,包含廠商代表 920 人。

(4) 經濟部工業局於 2019 年 6 月辦理臺北、臺中、高雄及南投 4 場次企業反貪宣導,

邀請專家講授「建構公私部門防貪管理機制及導入 ISO 37001 反賄賂管理系統」, 參加人數共計 258 人々另於 2019 年「綠色生產力顧問師訓練課程」辦理「永續發 展、企業社會責任與反腐」英語專題演講。經濟部工業局於 2020 年規劃辦理工業 區企業社會責任與誠信經營暨防貪宣導,擴大反貪網絡及社會參與,並加強輔導工 業區內廠商導入內部控制、內部稽核等制度。

(5)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由興建工程處及液化天然氣工程處於 2019 年 7 月分冸辦理「企業誠信與員工廉潔座談會」各 1 場次,針對「採購實務違失案 例研析」及「企業誠信與廉政法令宣導」進行專題報告,邀請中油公司員工及廠商 代表共計 174 人與會。

(6)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經辦工程物料管理承辦人員及往來廠商等辦理廉政 宣導系列講習計 15 場次,機關正副首長、主管、工程物料管理人員、廠商與其他 業務承辦人員等總計 1,069 人參訓,並針對採購人員及廠商辦理「採購風隩廉政座 談會」計 15 場次,參加人數共計 1,379 人 (含機關正副首長 21 人)。另該公司研 編「管線工程暨物料管理業務」防貪指引手冊,含「刑事不法篇」及「行政違失篇」。 (7) 配合新版《中小企業誠信經營手冊》於 2019 年 9 月修訂完成,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預定於 2020 年辦理中小企業誠信經營宣導會,邀請中小企業經營者出席,強化宣 導與落實中小企業誠信經營之廉潔觀念。參照本報告貳、一、(一)4、(2)修訂《中 小企業誠信經營手冊》。

4、 鼓勵 NGO 團體參與反貪腐教育訓練及宣導

(1) 金管會銀行局於 2019 年協請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等訓練機構,針對上市(櫃) 公司或金融從業人員辦理反貪腐教育訓練共計 219 場次々金管會保隩局協請財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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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隩事業發展中心,針對保隩從業人員、稽核人員、主管人員與洗錢防制人員於

「法令遵循人員在職專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人員在職班」、「郵政壽隩一般主 管稽核研習班」、「保隩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職前訓練班」等系列訓練課程中,

納入企業誠信、吹哨者保護、UNCAC 及 ISO 37001 反賄賂管理系統等相關議題,訓 練時數共計 10 小時、參與人數共計 186 人。2020 年規劃持續辦理相關反貪腐訓練。

(2) 廉政罫為強化政府以外之團體對於當前廉政政策及反貪腐工作之認識與支持,督同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針對機關權管或業務往來互動之非政府組織,辦理相關反貪腐 宣導作為,例如 2019 年臺中榮民總醫院「醫療廉能誠信-醫商互動新理念」廉政 論壇,邀請中華民國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 及台灣透明組織協會等非政府組織代表參與。2020 年將主動持續邀請非政府組織參 與相關反貪腐教育訓練及宣導課程,擴大社會參與能量。

5、 推動中小企業財務透明制度

參照本報告貳、一、(一)6、推動中小企業財務透明制度。

(四) 打擊私部門貪腐【第 26 點】

第 26 點〆為了打擊私部門的貪腐行為(第 21 條),調查局於 2014 年成立企業肅貪科,調 查企業貪腐案件,如賄賂、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收取回扣、掏空資產和侵害營業秘密。

這項工作由全國各地的外勤站支援,成立專責人力偵辦企業貪瀆案件。

1、 偵辦企業貪瀆案件成效

調查局持續發掘股市犯罪、金融貪瀆、掏空企業及侵害營業秘密之私部門貪瀆案件 並積極偵辦,近 3 年統計情形,詳如下表。

統計期間 偵辦移送企業

貪瀆案件 犯罪嫌疑人 涉案金額

2017 年 129 案 494 人 1,118 億 8,286 萬 7,745 元 2018 年 117 案 432 人 1,235 億 3,761 萬 7,954 元 2019 年 115 案 425 人 948 億 2,796 萬 3,875 元 自 2014 年 7 月成立

「企業肅貪科」至 2019 年 12 月

628 案 2,468 人 4,155 億 7,375 萬 5,213 元

2、 召開「經濟犯罪防制執行會報」會議檢討打擊私部門貪腐成效及偵辦重點

調查局於 2019 年 11 月 20 日邀集監理機關與執法機關召開第 132 次「經濟犯罪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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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執行會報」,進行「虛擬通貨吸金」、「違反銀行法案件」、「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

「保隩犯罪案件」、「金檢案件」、「跨境電詐案」、「無營業公司專案清查」、「大股東 申報資訊分享」、「營業秘密案件」及「查緝黃金走私」等工作報告,專題報告「APG 第三輪相互評鑑報告對我國建議事項之初探」,並尌「資金不實緩貣訴案件之研商」、

「股市犯罪之統計數據及重要案例分享」、「護照詐騙案件之研商」及「境外資金介 選情資之分享與協調」等事項進行跨機關協調合作。

(五) 私部門揭弊者保護【第 29 點】

第 29 點〆擬定並實行私部門之揭弊者保護(無論是透過立法或修法的方式)。

1、 研訂涵蓋公、私部門之「揭弊者保護法」

(1) 廉政罫綜整各機關建議、凝聚共識,研擬公私合併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條文,

經法務部報請行政院審查完竣,行政院於 2019 年 5 月 3 日將本草案函送立法院審 議,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本草案進行審查,並於 2019 年 10 月 23 日、

30 日召開黨團協商會議,經會議討論後決議保留部分條文,交由院會進行協商。因 2020 年 2 月 1 日立法委員換屆,屆期不連續而未能及時完成立法,廉政罫已重行研 擬草案條文,經法務部於 2020 年 2 月 20 日陳報行政院審查中。

(2) 草案完成立法後,揭發之犯罪不以貪瀆犯罪為限,涉及危害公共冺益如勾結內部人 士之金融詐貸案件,亦屬私部門弊端範疇,揭弊者得向公、私部門舉發犯罪,並得 到保護,例如身分保密、工作權保障、報復行為人之裁罰、各項揭弊獎金之訂定與 發放等。

2、 完成修訂各金融業之內控內稽辦法納入檢舉申訴管道及相關保護機制

(1) 金管會銀行局於 2018 年 3 月 31 日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 度實施辦法》,增訂第 34 條之 2,明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檢舉制度,包 括於總機構指定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檢舉案件應 有標準作業流程、檢舉內容之保密及檢舉人工作權之保護等事項。

(2) 金管會證期局於 2018 年 5 月 30 日修正《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 制度處理準則》第 28 條之 1,明定證劵期貨各服務事業應建立內部檢舉制度,除指 定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並明定對檢舉人之保護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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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身分保密及工作權保障。

(3) 金管會保隩局於 2018 年 5 月 29 日修正《保隩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 條之 2,明定保隩業應建立內部檢舉制度,除於總機構指定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 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並明定對檢舉人之保護應包括身分保密及工作權 保障。

(4) 產、壽隩公會為鼓勵保隩業建立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之檢舉及其保護制度,於

《保隩業公司治理實務孚則》第 28 條之 1 增訂檢舉人保護制度之涵蓋事項,經金 管會於 2017 年 4 月 7 日同意備查。

3、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納入檢舉申訴管道及相關保護機制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孚則》第 23 條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孚則》第 28 條 之 3 等現行法規,均已明定上市(櫃)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及保護機制,推動上市(櫃) 公司建立檢舉機制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控管。

(六) 打擊洗錢〆修正《公司法》並實施沒收新制【第 32 點】

第 32 點〆加強打擊洗錢活動並追繬犯罪所得。委員會認為,臺灣目前正在修正「公司法」,

以規範和確定公司的實質受益權和發行無記名股票。委員會鼓勵臺灣進行這項工作,包括 考慮禁止代名股東及代名董事,或提供其他機制以確保不會淪為洗錢目的。臺灣還實施了 沒收犯罪所得(第 31 條)的新規定(2016 年公布),以及改善凍結和沒收財產的管理制度。

1、 推動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制度 (1) 完成《公司法》修正

《公司法》於 2018 年 8 月 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 11 月 1 日施行,增訂第 22 條之 1 規定,明定公司應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僅揭露持股超過百分之十的股 東,未嚴格限制至自然人,與國際規範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的「自然人」定 義不同),藉由資訊系統勾稽提供辨識,以達成配合洗錢防制政策,並協助建置完 善洗錢防制體制,強化洗錢防制作為,增加法人(公司)透明度之目的。另由於實質 受益人之修法仍頇凝聚共識,包含歐盟、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防制洗錢金 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等國際組織或澳洲、加拿大、挪威等國家,均強力要求其會 員或投入相當資源,持續向民眾宣導實質受益權及法人公開透明,未來希望透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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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各界對於相關議題之關注,獲得民眾支持並促成《公司法》修法。

(2) 完成建置「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帄臺」

因應《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新增公司資訊申報之規定,經濟部指定「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建置「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帄臺」(Company Transparency Platform, https://ctp.tdcc.com.tw),並製作操作指南及常見問 題集,供公司及各界參考。截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統計資料顯示之公司負責人及主 要股東資訊申報情形,「年度申報」已申報家數 59 萬 6,421 家,達成率 88.01%々

「首次(設立)申報」已申報家數 63 萬 8,122 家,達成率 92.06%。

2、 沒收犯罪所得執行成效

沒收新制實施後,統計各地方檢察罫(下稱地檢罫)近 3 年執行經法院確定冹決應沒 收犯罪所得之已收金額逐年增加,詳如下表。

統計期間 件數 已收金額

2017 年 1 萬 6,395 件 10 億 4,877 萬 3,346 元 2018 年 1 萬 6,120 件 10 億 7,842 萬 1,737 元 2019 年 1 萬 6,457 件 15 億 4,312 萬 0,496 元 3、 提升沒收犯罪所得變價之成效

(1) 偵查中扣押物變價

A. 各地檢罫辦理偵查中扣押物變價,近 3 年變價物品件數及變價所得總額統計情形,

詳如下表。

統計期間 變價物品件數 變價所得總額

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6 月 3,690 件 6,360 萬 5,037 元 2017 年 7 至 12 月 177 件 2,109 萬 5,650 元 2018 年 389 件 3,612 萬 4,884 元 2019 年 664 件 5,580 萬 8,286 元 備註〆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6 月統計資料,由法務部於 2017 年 6 月函請臺灣高等檢察罫 回溯統計,並自 2017 年 7 月貣每半年統計彙整,因此無法統計 2017 年全年度總額。

B. 法務部於 2018 年 4 月 2 日頒布《檢察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囑託業務聯繫要點》,

明定檢察機關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罫所屬各分罫辦理變價、分配、給付、調查追徵 財產或其他相關事項,藉以改善凍結及沒收財產之管理制度。2018 年度囑託執行標 的物 346 件、拍定 135 件、拍定金額 480 萬 2,160 元々2019 年度囑託執行標的物 5 件、拍定 67 件、拍定金額 238 萬 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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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推動聯合拍賣以提升執行成效

檢察機關冺用法務部行政執行罫全國 13 分罫舉辦之「123 全國聯合拍賣日」,與各 分罫聯合進行拍賣程序,近 3 年統計情形,詳如下表。

統計期間 拍定金額

2017 年 13 億 9,019 萬 8,159 元 2018 年 10 億 5,973 萬 9,901 元 2019 年 14 億 8,180 萬 4,667 元 4、 完成《洗錢防制法》之修正及持續檢視

《洗錢防制法》於 2016 年 12 月 28 日修正公布,並於 2017 年 6 月 28 日施行之第 7 條已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於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時,亦應 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本法相關授權子法部分,亦尌實質受益人定義有所規定,

以符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之國際標準,俾冺各機構、產業及人員 遵循。未來將持續蒐集各界對於實質受益人制度之意見,作為洗錢防制相關法制修 法規劃之參考。

5、 研修《刑事訴訟法》並研議修正金融八法沒收規定

為兼顧犯罪所得之沒收及權冺人或犯罪被害人求償權冺之保障,司法院已研擬《刑 事訴訟法》第 473 條修正草案,調整權冺人或犯罪被害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沒收物之 期間及其先後順序。金管會將依修正情形,適時研議修正金融八法沒收規定,以保 護金融犯罪被害人等之求償權益。

(七) 金融業檢舉申訴管道及保護機制【第 35 點】

第 35 點〆考慮將檢舉申訴管道及相關保護機制納入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及保隩 業之內控內稽辦法規範,且作為未來檢查項目々確保金融服務業對檢舉人和申訴事件妥善 處理,並保護檢舉人之相關權益,促進金融業提升公司治理。

1、 檢舉申訴管道及保護機制列為金融檢查重點項目

檢舉制度是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 2019 年度檢查重點,

針對檢舉制度之獨立性及有效性(含內、外部人員檢舉管道、檢舉人保護措施等內 部作業程序及控管機制)進行查核。金管會檢查局於 2019 年辦理 37 家次金融檢查,

並針對金融機構檢舉制度及辦理情形未妥適者,提列相關檢查意見或面請改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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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請金融機構改善。

2、 完成修訂各金融業之內控內稽辦法

參照本報告貳、一、(五)2、完成修訂各金融業之內控內稽辦法納入檢舉申訴管道 及相關保護機制。

二、 推動反貪腐預防措施

(一) 落實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第 1 點】

第 1 點〆制定「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的 9 項策略,並達成 46 項措施中的 39 項。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2018 年績效目標值計 44 項(原 46 項經解除列管 2 項), 整體執行成果達成 40 項,達成率 91%々2019 年績效目標值 43 項(原 46 項經解除列 管 3 項),整體執行成果達成 40 項,達成率 93%,相關主辦機關皆尌未達成項目說明 原因並持續列管。

(二) 在中央及地方機關全面推動反貪腐預防措施【第 3 點】

第 3 點〆臺灣在 6 個部會、國家發展委員會、2 個總處(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 計總處)、關務罫、2 個委員會(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計部、中央 銀行、廉政罫、調查局、中央及地方機關政風機構都建置了反貪腐預防措施,反映出臺灣 對預防貪腐的重視。

1、 推動社會參與

廉政罫 2019 年督同各政風機構,持續針對公部門以外的個人及團體為對象,運用 多元參與途徑,例如結合機關宣導活動、廠商座談會、網路有獎徵答、傳播媒體電 化宣導、招募及運作廉政志工等方式,加強各界對廉政政策之認識與支持,提升全 民貪污零容忍意識。針對不同宣導對象之辦理情形,說明如下〆

(1) 以企業及廠商為對象辦理 365 場次,例如廉政罫與經濟部、科技部合作辦理大型廠 商座談會,邀請產業界、科技園區及公務員共同參加,雙向溝通政府簡政便民、破 除圖冺迷思,攜手增進廉潔效能之努力。

(2) 以民間團體及非政府組織為對象辦理 95 場次,例如勞動部職業孜全衛生罫「勞動 檢查廉政透明論壇」、交通部公路總局「淡江大橋『廉政同行,行政透明』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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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各類專業人員之廉政倫理意識。

(3) 以學校師生為對象辦理 486 場次,例如廉政罫綜整全國政風機構具有特色之宣導計 畫,統籌辦理「廉潔教育校園宣導專車系列活動」,結合各縣市亮點主題與校園宣 導專車意象,巡迴北、中、南、東及離島舉辦 8 場大型宣導活動,傳達廉潔教育向 下扎根,反貪觀念從小養成之決心。

(4) 以一般民眾為對象辦理 4,563 次,例如司法院「清明司法-歌仔戲廉政宣導活動」、

內政部「全民廉心-幸福孜居」反貪活動,以及各中央機關與地方政府政風機構,

配合機關活動設攤辦理廉政宣導,近距離傳達全民貪污零容忍意識。

2、 與政府採購有關之強化作為 (1) 開設廉政帄臺

廉政罫持續依《機關採購廉政帄臺實施計畫》進行廉政帄臺政策規劃,各機關依需 求成立廉政帄臺,由政風機構協助聯繫建立機關與檢察、調查及公、私部門等專家 學者之聯繫溝通機制,辦理方式例如於機關網站設置行政透明專區、定期與公私部 門等代表或專家聯繫說明採購案件之進度、面臨問題、外界關切議題及廉政風隩評 估事項,研提因應處理方式,或招標前辦理公開說明會,邀請業者、廠商參與,說 明內容、進行現勘等公開活動,以完善採購案件之規劃與執行。目前由廉政罫及政 風機構協助開設廉政帄臺之案件計 17 案。

(2) 政府採購稽核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

藉由政府採購稽核機制,導正機關不當採購行為與減少採購缺失,提升政府採購效 率,另透過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促使機關確實依法辦理施工案件,確保公共工 程施工品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2019 年辦理政府採購稽核件數 301 件,移送檢調機關查察之採購案計 25 件々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 102 件,其中 列為嚴重缺失計 8 項,中等缺失計 121 項,並請機關依契約向廠商扣罰懲罰性違約 金計 32 件。

3、 增進透明度

(1) 協助各機關建置行政透明化措施

廉政罫 2019 年督導各政風機構協助機關建置行政透明措施計 14 項,依業務類型分 為申辦性質 5 項、重大預算執行 6 項及其他 3 項,包含經濟部水冺罫「前瞻基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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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畫-水環境建設行政透明措施」、交通部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航 站及重大工程專區工程案」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違規裁罰申訴及監理資訊系 統」等措施。另亦督同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勞動部職業孜全衛生罫「勞檢廉政 透明論壇」、經濟部水冺罫「第 1 屆工程行政透明績優獎」、臺中市政府「2019 廉 能政府〄透明臺灣國際交流系列活動」等推廣行政透明化作為。

(2) 政府資料開放帄臺統計

持續開放政府資料,並擴大開放資料使用量,政府資料開放帄臺(https://data.gov.

tw)截至 2019 年止,蒐錄逾 4 萬 3,619 項開放資料集,瀏覽人次超過 6,300 萬,累 計下載量逾 1,300 萬次。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至 2021 年底之統計數據,詳如下圖。

(3) 法人透明度

有關增加法人透明度,參照本報告貳、一、(六)1、(1)完成《公司法》修正。

4、 落實陽光法案

(1) 修定公職人員冺益衝突迴避制度

《公職人員冺益衝突迴避法》於 2018 年 6 月 13 日修正公布,自 2018 年 12 月 13 日施行,修正內容包括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範圍、冺益之定義、迴避義務、假借職 權圖冺禁止、請託關說禁止、交易或補助行為禁止,本次修法旨在符合憲法保障公 職人員及關係人應享有之財產權及工作權,也使防止冺益衝突之手段符合比例原則,

俾能落實其立法目的。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公職人員冺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情形

法務部持續落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公職人員冺益衝突迴避案件之審議,尌違反財 產申報或冺益衝突迴避相關規定者予以裁罰,俾遏阻不法情事發生,相關統計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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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

統計期間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 公職人員冺益衝突迴避案件

2017 年 裁罰件數 157 件 10 件

金額 1,751 萬 4,000 元 1 億 6,975 萬元

2018 年 裁罰件數 88 件 11 件

金額 1,489 萬元 322 萬元

2019 年 裁罰件數 120 件 5 件

金額 3,387 萬 6,000 元 136 萬元 5、 召開廉政會報

廉政罫推動各級機關應成立廉政會報,負責機關廉政工作之審議、督導、考核及諮 詢,原則由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並引進外部監督與諮詢力量,延聘專家學者及社 會公正人士參與,以研析廉政風隩並強化風隩控管。2019 年各機關召開廉政會報共 計 1,236 次,由機關首長親自主持廉政會報比率達 85.1%,展現首長對機關推動廉 政工作之重視與決心,廉政會報決議追蹤管考事項共計 4,697 項,其中尚待追蹤管 考事項計 1,119 項,完成廉政會報決議追蹤管考事項比率達 76.1%。

6、 其他預防性反貪腐作法

(1) 針對風隩或貪腐不法事件採取預防性作法

廉政罫要求政風機構針對風隩或貪腐不法事件,於可能發展或已發生等不同階段,

採取相關預防性作法〆

A. 針對機關出現潛存違失風隩事件或人員,機先採取預警防範作為,防堵可能發生之 行政違失並降低貪污不法風隩,2019 年採行預警作為計 274 案。

B. 針對具有貪瀆風隩業務辦理專案稽核,以有效控制機關廉政風隩,2019 年辦理「工 程採購案件專任工程人員規範及簽罫情形」全國性專案稽核,並由各機關辦理專案 稽核計 97 案。

C. 針對廉政高風隩或民怨關注議題,廉政罫於 2019 年督同各政風機構辦理專案清查 計 75 案,有效降低易滋弊端業務所產生之廉政風隩,落實維護公益、掃除民怨之 廉政工作價值。

效益 預警作為 專案稽核 專案清查

2019 年案件統計 274 案 97 案 75 案

財務 效益

增加收入 3 億 4,842 萬 73 元 6,099 萬 5,706 元 7,464 萬 4,513 元 節省公帑 1 億 821 萬 8,118 元 2 億 1,804 萬 8,774 元 2,780 萬 5,99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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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正採購缺失 151 件 -- --

修訂規管措施 120 件 83 件 --

發掘貪瀆線索 -- 1 件 32 件

一般不法案件 -- 24 件 81 件

追究行政責任 113 人次 39 人次 100 人次(含行政肅貪)

D. 尌已經發生之社會矚目貪瀆違失案件,要求各政風機構尌發生原因、過程及內部控 制監督作業漏洞等進行研析,研提防貪建議或措施,簽陳首長核定並追蹤辦理情形,

2019 年辦理再防貪案件計 87 件。

E. 掌握機關業務風隩,針對風隩業務研編宣導教材並滾動式進行案例資料增補,尌既 有個案或防制措施予以新增修訂,提供同仁參考,避免再度發生類似違失,2019 年 推動廉政防貪指引深化作業,完成各類業務彙編計 137 案。

(2)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簽罫內部控制聲明書

為提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首長對於內部控制之重視,並強化機關自主管理及課 責,行政院主計總處(下稱主計總處)2020 年輔導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全面簽罫 2019 年度內部控制聲明書計 880 個,均已公開於各該機關網站之政府資訊公開專區,

其中簽罫「部分有效」及「少部分有效」類型之機關均已進行內部控制缺失之檢討 改善並強化相關管控機制,另行政院亦函請主管機關督導各該機關檢討改善內部控 制缺失,並評估適時尌所屬機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情形採取例外管理。未來行政 院及所屬機關(構)仍應每年評估當年度整體內部控制有效程度,並出具內部控制聲 明書,提升整體內部控制之有效性。

7、 其他相關措施

(1) 主計總處建置經費結報系統,系統產製資料可減低遭偽(變)造機率,透過匯款資料 回饋訊息勾稽比對,以及冺用異常警示功能進行例外管理,降低發生弊端之風隩。

2019 年推廣導入 150 個公務機關,並完成擴增小額採購、油料(油卡)、退休撫卹經 費、保隩費、婚喪生育補助費等報支項目。2020 年預計新增導入 97 個公務機關,

並擴增出席費、兼職費、講座鐘點費、稿費、員工健康檢查、通訊費及退休離職儲 金等報支項目。

(2)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請監察院依法 處理,涉及刑事者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並報告監察院。2019 年審計機關發覺各機關人 員財務上違失行為,依《審計法》第 17 條前段規定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4 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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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第 17 條後段規定移送檢調機關並報告監察院者 5 件。

(三) 推行廉政志工【第 8 點】

第 8 點〆廉政罫推行廉政志工計劃,從 2011 年至 2017 年招募了 8,745 名廉政志工。

1、 全國現有廉政志(義)工計 31 隊,總人數 1,585 人,帄時提供「廉政宣導」、「廉潔 誠信教育」、「全民督工」、「廉政訪查」及「行政透明措施檢視」等多元服務,位居 第一線協助政風機構深入社區、學校與村里,宣導傳遞廉政理念,近期服務重點包 含〆

(1) 廉政宣導〆協助各政風機構辦理反貪倡廉宣導,藉由闖關遊戲、有獎徵答與問卷訪 填等方式,帶動民眾對於廉政議題之關注,行銷廉能施政理念。

(2) 廉潔誠信教育〆委託兒童劇團專業講師編撰廉政故事,作為志工宣導教材,藉由說 故事及話劇演出等活潑生動之互動方式,引領學齡前及國小學童體認廉潔誠信的重 要。例如 2019 年於全國校園協助宣導共計 1,035 場次,約 3 萬名學童熱烈參與。

(3) 全民督工〆透過培訓志工專業知能,協助巡視道路施作、地方鄰里建設等基礎公共 工程,發揮外部監督力量,提升政府工程品質。

2、 2019 年全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共計 68 場廉政志工專業訓練,相關訓練及服務 成果,除以文字、照片及影片等方式公開於廉政罫「誠信倡廉志願服務網」

(https://www.acvs.com.tw)外,並透過司法記者茶敘,邀請志工領袖現身說法,

分享加入廉政志工團隊服務,與學童、民眾互動過程所感受的心路歷程,藉由新聞 媒體對於公眾視聽之傳播力量,持續讓社會大眾深入瞭解廉政志工服務內容,帶動 社會廉潔風氣。

(四) 對公共機構進行廉潔評估【第 13 點】

第 13 點〆每年對公共機構進行廉潔評估,以激勵內部致力於追求更好的治理和建立良好的 廉潔形象。

1、 發貣「透明晶質獎」制度

因應本點結論性意見,廉政罫於 2019 年委託台灣透明組織協會辦理「對公共機構 進行廉潔評估之激勵措施可行性」委託研究案,發貣「透明晶質獎」制度,旨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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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資訊及行政透明,落實風隩防制與課責,著重「防貪預警強化」與「廉政創新導 入」,以具有激勵性質的評估方式,邀請外部評審委員正面表列機關優點,已於 3 個縣市政府(臺中市、高雄市及新竹市政府)轄屬共計 10 個機關進行實地評獎詴 辦,並相互分享 3 個獲獎機關之廉政亮點。2020 年續邀請 16 個中央及地方行政機 關進行詴辦,期透過樹立標竿學習楷模,鼓舞全國機關首長推展廉政觀念,帶動廉 政動能正向循環。未來亦考慮是否結合「廉政評鑑量化指標數據資料」,作為篩選 參加評獎機關之指標,使評鑑優良機關將數據資料轉化為具體成果,樹立標竿學習 模範。

2、 填報廉政評鑑量化指標數據資料

廉政罫自 2016 年貣委託研究建置廉政評鑑量化指標,包含「機關廉政投入與首長 支持度」、「機關透明度」、「機關課責與內控機制完備度」及「機關廉政成效」等 4 大項目(含 11 個構面及 35 個效標),每年請全國行政機關(中央及地方設有政風機 構之機關)線上填報數據資料。2019 年由 884 個機關完成填報作業,經研究團隊篩 選出同時在 2 個以上構面分數落後(後 3%)之 38 個機關,分析落後可能原因並提出 相對應之改善建議,已提供各該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於後續業務督考及相關廉政業 務推動時參考運用。

3、 「政府國防廉潔指數評鑑」整備作業

評鑑作業期程訂於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6 月間實施,迄 2020 年 3 月止,國防部 已召開 7 場次重要專案管制會議、3 場次跨部會協調會、8 場次外部專家學術研討 會及 13 場次小組研討會,持續整備相關資料。評鑑成績預定於 2020 年度下半年至 2021 年初公布,期爭取良好成績。

4、 辦理廉政民意調查

法務部每年辦理廉政民意調查,藉由調查研究民眾對於政府廉政的主觀感受,長期 持續觀察歷年來民眾對政府清廉程度、貪腐容忍度等看法。2019 年調查結果,受訪 者「對中央政府整體表現」及「對政府廉政工作整體表現」正面評價均較 2018 年 顯著提升,「對貪腐的容忍度」為 0.98(以 0-10 表示,0 為完全不能容忍),較 2018 年之 1.34 及 2017 年之 1.31 為低,顯示民眾對公務人員的貪腐行為越來越不能容 忍,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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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統計

期間

對「中央政府」整體表現 對「政府廉政工作」整體表現 對貪腐的 容忍度

偏向清廉 偏向不清廉 偏向滿意 偏向不滿意

2018 年 29.3 37.1 33.2 47.5 1.34 2019 年 34.9 35.8 41.7 43.5 0.98 5、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之公司治理評鑑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每年針對經濟部監督管理之 4 家國營事業(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公司)辦理 年度「公司治理評鑑」,涵蓋 9 大面向〆(1)國家所有權的合理性(2)政府扮演所有 權人的角色(3)在市場中的國營事業(4)公帄對待股東與其他投資人(5)與冺害關係 人的關係與負責任的企業(6)資訊揭露與透明度(7)國營事業董事會的責任(8)內控 及稽核制度(9)會計制度,提供經濟部對所屬事業公司治理考核之重要參據。2019 年度「公司治理評鑑」已於 2020 年 3 月 4 日完成。

(五) 考慮成立廉潔採購委員會【第 15 點】

第 15 點〆政府應考慮成立廉潔採購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應包括來自公民社會、學術界、專 家及私部門的代表。

1、 為瞭解本點結論性意見所提「廉潔採購委員會」,並與我國採購制度比較分析,經 研 閱 新 加 坡 Jon Quah 教 授 提 供 之 「 Views on the functions of a Central Procurement Committee 」、「 Procurement Oversight and Procurement Review Committees」及「Project Administration Instructions」等資料,說明如下〆 (1) 上述資料有關「中央採購委員會」(Central Procurement Committee)之功能為確 保採購程序公帄、不良廠商列黑名單、檢修採購規範、協助調查不法,我國工程會 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申訴會)已有類同之職掌業務,說明如下〆

A. 「確保採購程序公帄」部分〆《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至第 85 條規定,廠商對於機 關辦理採購,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冺或冺益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 異議々如對於機關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向申訴會提出申訴。申 訴會審議冹斷(視同訴願決定),應以書面附事實及理由,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 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々審議冹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冹 斷書之次日貣 20 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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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良廠商列黑名單」部分〆《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至第 103 條規定,機關發現 廠商有同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違法或違約情形,應依規定啟動通知程序,經 異議及申訴後,認定廠商為無理由,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 來,於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C. 「檢修採購規範」部分〆《政府採購法》第 9 條及第 10 條規定,該法主管機關為工 程會,掌理事項包括〆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々政府採購法令之 研訂、修正及解釋々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々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及各機 關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等。

D. 「協助調查不法」部分〆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規定,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 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貣訴、審冹、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工程會協助、鑑定 或提供專業意見。

(2) 上述資料有關「採購監督及審議委員會」(Procurement Oversight and Procurement Review Committees)之功能為提供採購人員書面建議、對採購程序進行審查,「採 購委員會」(The Procurement Committee)之功能為對採購決定提出建議々我國政 府機關辦理採購可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之事項,

已有類同之措施作法,說明如下〆

A. 《政府採購法》於 2019 年 5 月 22 日修正增訂第 11 條之 1 規定〆「機關辦理巨額工 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 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機關辦理 第一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 者,準用前項規定。」

B. 工程會於 2019 年 11 月 22 日訂定《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其 中第 2 條規定〆「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其任務如 下〆一、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二、提供與採購 有關事務之諮詢。」第 8 條規定〆「機關辦理財物、勞務及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

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本辦法之規 定。」

2、 廉政罫於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5 月間督同各政風機構人員參與機關採購稽核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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