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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我國永續金融發展策略

在文檔中 金融產業之挑戰與對策 (頁 10-163)

融(Sustainable finance)發展受到國際金融業高度重視。本章詳實的說明國際永續 金融發展的緣起與發展,氣候變遷與永續金融之關係,銀行赤道原則及責任銀行 的意涵與進程、責任投資原則與永續保險原則的發展,綠色債券及可持續發展債 券市場發展,進而闡述國際推動綠色債券及可持續發展債券之市場現況與發展,

以及我國當前再前述債券發行情形,最後提出我國永續金融之整體發展策略建 議。

三、研究結論

本研究探討國際資金情勢轉變及亞洲其他金融中心競爭的諸多挑戰下,我國 金融業如何取得更好的競爭優勢,並配合我國永續金融的持續發展,從而達成政 府所擬定的金融政策目標。相關研究結論扼要重點如下:

(一) 疫情衝擊全球經濟,須密切關注後續影響並提出金融穩定策略。

世界各國與地區,由於所具備條件不同,經濟社會所受到之打擊程度也不同,

自然復甦所需時間也不同。已開發國家央行之間的政策步調協調性將影響到全球 整體經濟發展,應持續密切關注國內金融市場變化、及早因應。

(二) 運用金融創新協助企業發展與轉型。

我國目前的產業轉型仍面臨諸多挑戰,金融業思考以金融創新協助產業及企 業轉型,近年來美國開始出現「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 SPAC),其發展經驗及對產業結構與創新之影響值得關切。

(三) 金融市場法令改革,提升市場安全也增加法遵成本。

金融工具市場指令修正版(MiFID Ⅱ)與投資人權利指令 II(SRD Ⅱ)為歐盟近年 重要的公司治理監理與市場管制改革措施。可關注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如何落實各 項規範,以及運用MiFID Ⅱ強調透明之原則,提高金融市場交易安全及市場交易 效率性,同時避免法遵成本過度提高。

(四) 參酌新加坡與香港的資金流動自由化經驗,提升金融市場競爭力。

新加坡與香港在金融產業發展已奠立良好的環境,低稅賦、高行政效率,對 資金流動採取自由態度,方便國際資金的進出,以及具有豐富多樣的各式金融商 品。以臺灣目前的環境條件,如能在法規、監理機制與人才方面適時適切地加以 調整,仍有追上香港與新加坡之機會。

(五) 提升國銀資產規模,在穩健經營前提下強化海外業務競爭力。

國內銀行規模應宜進一步擴大,報酬也應適度提升,以增強債權風險承受能 力,同時具以面向國際的嚴峻競爭情勢挑戰。然而,相較國際主要金融機構,我 國銀行業規模不足,且市場競爭激烈,股東權益報酬率與資產報酬率普遍不理想,

可考慮以整併方式擴大單一銀行集團市占率達到 10%到 15%的規模。

(六) 強化資金調度與投資理財功能,因應國際資金回流臺灣之趨勢。

近年來,由於各國推動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以及防 恐、防洗錢機制,引發國際資金回流母國的趨勢。因此,為增強臺灣成為「企業 資金調度中心」與「高階資產管理中心」之競爭力,政府近年推出包括「境外資 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辦法」等政策,顯示 政府為推升我國金融產業國際競爭力之用心。

(七) 氣候變遷之「可能性」與「衝擊程度」日漸提升。

近年來氣候變遷是全球關注之議題,全球暖化所造成的環境及經濟社會問題 更是全人類所必須嚴正面對的挑戰。2015 年巴黎協定通過,訂出控制全球增溫幅

度控制在比工業革命前上升不超過攝氏 2 度,最好不超過攝氏 1.5 度的目標。若 是全球暖化的現象持續加劇,恐導致地球一些氣候系統產生明顯改變,進而引發 乾旱、暴雨、熱浪等各種極端天氣的情況出現。

(八) 全球極端氣候影響加劇,金融機構推動永續金融發展扮演重要角色。

隨著全球極端氣候影響加劇,政府與企業對於氣候風險意識提升,也願意投 入更多資源進行永續轉型。目前全球有 90 兆美元綠色資金缺口,而市場有 100 兆美元的可投資資金,必須把握這個契機將資金引領至永續投資缺口,因此金融 機構推動永續金融發展扮演了重要角色。

四、研究對策及建議

本研究針對國際資金新情勢對我國金融產業發展研究結論提出相關對策及 建議扼要重點如下:

(一) 研析「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對於國內企業之創新與轉型助益。

建議密切關注「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發展,以及配合私募基金、創投 及資本市場募資機制,是否對我國目前產業結構所面臨問題,以及幫助國內企業 創新與轉型,並解決國內接班與傳承的問題有所助益。

(二) 推動保險業永續保險及保險科技業務創新發展。

鼓勵保險業制訂氣候變遷風險管理策略,從業者進行自我風險評估與管理之 現有制度架構出發,將氣候變遷風險評估納入做為保險業風險管理策略之一環;

並引導保險業區塊鏈、電子保單、電子商務金融科技創新技術,加強保險業的遠 距服務能力,提供發展區域金融中心更強之競爭力。

(三) 適度放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的理財與資金調度功能。

建議放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理財及資金調度功能,研議方向包括開放境內 特定法人、自然人得於 OBU 理財與資金調度;提供開戶人能從事過去和其它外 國銀行交易的商品與服務,同時亦可加強於簡化服務流程,增加投資誘因的配套 機制面向。

(四) 放寬部分信託及境外結構型商品,以利客戶從事高階財富管理。

建議放寬部分信託業務及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協助客戶進行高階財富管理,

研議方向包括資產管理業務強化商品的供給、選擇性與流動性;放寬 OBU 帳戶 對資金調度、基金管理、投資理財及信託等需求;發展臺灣本土的獨特金融商品,

提升金融產品之國際競爭力。

(五) 研發投資組合型商品為發展高階資產管理中心之重要利基業務。

高階資產客戶購買投資組合商品時,其所承擔之風險皆應以投資組合整體風 險為判斷,而非僅以投資組合內單一商品論斷其風險。未來研發投資組合型商品 為發展高階資產管理中心之重要利基業務。

(六) 發展企業家族傳承資產管理商品服務,增強企業根留臺灣、投資臺灣意願。

在家庭財富管理企業化的趨勢下,國際上越來越多的高資產客戶將其資金由 傳統資本市場中移出,投入私人銀行業務尋求完整的投資諮詢與整合性投資商品。

因此,銀行若要進軍高端資產管理,在客製化、人才培育、商品研發、商品報價 及評價能力、客戶投資風險管理等需提出相關具體業務規劃。

(七) 發展具臺灣特色的金融商品,有助企業資金長駐及提升毛利率。

銀行業方面應積極發展本土自行開發的獨特商品,同時藉由臺灣本土金融商 品所具有之稅率成本、匯率避險成本、時差、人力四大優勢,並透過政策鬆綁,

讓國人資金回到國內、讓國人來管理國人的資金。

(八) 參考港、星作法,持續推動證券商參與私募基金與創投管理顧問業務。

參考香港、新加坡經驗,強化證券商參與私募基金及創投管理顧問業務,使 國內、外新創企業能夠提升在國際、臺灣之雙向資金流通機會,同時引導資金與 國內產業結合,擴大並完備承銷業務之範疇。

(九) 制定永續金融準則,並納入前瞻性的經濟活動。

參考新加坡作法,政府在擬定永續目標之經濟活動分類標準方面,除了參考 歐盟標準,亦考量當地國情與產業概況,避免歐盟規範門檻太高及流程過於繁瑣,

以免業者無法承受。其次,在優先適用產業方面,建議可從產業經濟影響力之高 低與碳排放量的多寡面向,來定義優先適用的產業。

(十) 活絡綠色債券的初級及次級市場。

綠色債券初級市場方面除再生能源用途外,可拓展至可持續發展債券。在次 級市場上,為增加流通性,或可評估採用資產證券化、綠色債券的可行性;同時,

應關注國際上綠色債券標準的最新發展,借鏡其優點,並吸引國際綠色債券與可 持續發展債券至我國發行。

(十一) 設立 ESG 投資之強制與獎勵機制。

強化金融機構投資 ESG 相關標的方面,主管機關在訂定永續金融準則及永 續金融涵蓋範圍後,可以設定符合 ESG 標的之投資門檻,並規定金融機構之 ESG 投資比例至少須符合該門檻。若金融機構 ESG 投資額度超過該門檻,建議可以 推動相關獎勵方案。

(十二) 強制上市櫃公司揭露 ESG 相關資訊,設立防止漂綠機制。

藉由彙整企業 ESG 相關訊息及資訊揭露,可進一步預防漂綠風氣,且提供 給金融機構或投資者作為投資評估參考。

(十三) 建立具本土特色 ESG 評鑑資料庫,鼓勵金融機構設立「永續金融委員會」。

資料庫之建置為主管機關推動永續金融上,扮演重要角色。金融機構本身,

為確保公司業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於執行 ESG 原則之有效性,內部亦需設 立「永續金融委員會」,負責氣候變遷風險與機會之辨識與因應,建立 ESG 內部 管理流程,並將執行成果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十四) 納入 ESG 進行授信與投資決策及業務發展。

協助金融機構善盡公司治理本份,遵循國際 ESG 原則與規範,並提升 ESG 資訊揭露質量與透明度。在強化金融業永續投資方面,建議金融業將 ESG 納入 投資決策流程、強化與被投資公司對 ESG 議題之對話與互動,以達成永續發展 目標。

(十五) 從法規與監管上提升資金流動便利性,吸引金融人才來台。

(十五) 從法規與監管上提升資金流動便利性,吸引金融人才來台。

在文檔中 金融產業之挑戰與對策 (頁 1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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