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
第三節 政策建議
比較美國、日本與歐洲各國經驗,政府必須超越狹義的「產業政策」觀 點、從公共政策的角度出發,優先把握無線電波資源公有的基本立場,以適 當的政策手段及制度誘因提升地面無線電波頻率的使用效率。例如:依數位 化進程與政策配合度採取差異化規費、以漸進方式逐步反映無線電波使用對 價,或者,導入與其他通訊業者競標或以合理利潤率、回饋金等模式施予業 者制度誘因,都是可供選擇搭配的政策工具。
我國由於有線電視普及率高、有線系統產權集中化趨勢顯著,電視頻道 送達收視戶的通路不免有遭壟斷之虞。因此,仿照美國既有立法例,制定關 於有線電視系統必載無線電視節目的法律規範,對於化解市場垂直交易關係 所生爭議的積極作用仍有不足。本研究小組認為:唯有正視系統業者提供寬 頻通路的特質,納入整體通信服務事業之中加以規範,亦即,將包括系統業 者在內的所有通訊基磐經營者納入電信法架構下統籌規範,既不得對於個別 頻道業者或收視戶「拒絕電信之接受與傳遞」,還必須「公平提供服務」「不 得為差別處理」,才能充分還原其搭建頻道節目通向收視戶所需橋樑的公用事 業角色。
關於無線廣播電視的「近用」問題,雖然大法官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業 已明確揭示其憲法意旨,迄至目前為止卻未曾落實於法律制度之中。未來除 配合修法貫徹釋憲內涵之外,關於數位無線電視節目視訊的普及與提供「近 用」等公共服務,也應該納入業者申請相關傳輸執照的積極條件、甚至強化 為業者的法定義務,藉以強化其不斷提升技術水準與經營效率的制度誘因。
整體而言,調整主管機關建制、通盤檢討修正通訊及傳播相關法令,必
附註 詳見本報告第五章附論及附錄四
三 獎勵本土及創作內容 未來文化事 務主管機關
各地方政府
附註 詳見本報告第五章第二節及附論
四 適當配置公共電視資源、促進良性傳播內容 競爭
未來文化事 務主管機關
未 來 通 訊 傳 播 主 管 機關
附註 詳見本報告第五章附論,並參考本報告第四章第四節
附 錄
附錄一:數位電視技術簡介
一、數位電視技術本質之分析
數位電視就畫質而言,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個是屬於標準畫質
(SDTV),另外一個是高畫質(HDTV)。標準畫質與今天的電視來比較,需 要的位元率大概是 3~5Mbps,交錯式掃描畫質大概與 DVD 差不多。高畫質 部分有兩種格式,一種是 720P 循序掃描的方式,位元率大概是 13.5~15Mbps。
比較低的畫質格式,為 352 與 270 交錯式掃描方式,畫質類似 VCD,位元率 大概是 1.2 至 1.5Mbps 之間,較適合十吋以下的小螢幕使用。唯就市場狀況 而言,我國 HDTV 使用之機會明顯較 SDTV 為低,故不納入討論。資訊廣播 通常從 64Kbps 到幾 Mbps 都可設定。電子節目表服務為資訊廣播基本應用之 一。
依節目畫質、資訊廣播與位元率之不同組合,一個 6MHz 頻道可以傳送 方式最有可能使用之組合,舉例如下:
1. 固定接收 ( 18Mbps/6MHz channel ):
4~5 個 16 : 9 480P SDTV + DB( Data Broadcasting ) 2. 移動接收 ( 11Mbps/6MHz channel ):
2~3 個 480P 16 : 9 ( 或 480I 4 : 3 ) SDTV + 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