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教師縣外介聘實施情形 教師縣外介聘實施情形 教師縣外介聘實施情形 教師縣外介聘實施情形
一 一一
一、、、、介聘制度的沿革介聘制度的沿革介聘制度的沿革介聘制度的沿革
自 1945 年政府接收台灣開始,國民學校的典章制度均沿用日制時代 之舊制。在當時,所有教師均為學校所聘任,而校長則擁有教師的任免 權。教師若想到他校服務,則必須以類似私人公司模式:在原校辦理辭 職,並在新校取得聘書,方能完成異動。這種教師異動的業務管理,在 當時並非由教育部門辦理,而是歸類在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門(台灣省政 府公報,1958)。
1949 年後,大批大陸人士來台,對台灣原有生活體制產生衝擊,也 包括了國民教育制度。在當時除了國民學校外,另外還增設了代用小學、
軍中小學、軍人子弟學校等。眷村傍著軍營設立、軍眷任教眷村學校的 情形,是當時常見的畫面。因政府將教育重點放在配合「反共需要」上 面,因此人口遷移、部隊移防的情形頻繁,也造成了教師異動的情形大
幅增加(許正文、曹學恩,1998)。
但首見於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府)公報中有關教師異動的公文 書,則是在 1955 年 1 月省府公告之「師範畢業生在服務期中申請改調服 務地點要點說明」;因師範生有公費服務的年限規定,在服務期中無法以 辭職方式轉任他校,所以導致主管單位必須針對此需求,以公文書予以 規範,反而成為政府主導教師遷調、及教師以人事命令遷調他校的開始。
繼而在同年 3 月,省府首次要求各縣市填報「各縣市國民學校調動 情形報告表」,以了解國民學校教師遷調的狀況。1957 年省府發布「教 員申請改調服務地點可比照省府前令規定」之說明,此中的「前令」即 為 1955 年公告之「師範畢業生在服務期中申請改調服務地點要點說明」
的部份條款。最後加上 1960 年之「國校教職員互調支薪說明」等命令,
完成了國校教師遷調的各種配套措施,而終於在 1966 年針對國校教師調 動頒布了「各縣市(局)辦理國民學校教師申請改調他縣市(局)服務 注意事項」,奠定了處理教師調動的基本原則。此辦法雖因時空背景的轉 換,歷經多次修正,但在「教師法」頒布之前,此辦法仍為教師調動的 唯一準則。部分地方政府亦採納本辦法內容要義,制定縣(市)內調動 的準則。當時教師遷調業務的主管機關,也從地方政府的人事單位,移 轉至教育部門。
教育部為滿足公立教師調動之需求,訂立了教師調動的相關法令條 例。在教師法頒訂之前,此制度通稱為「教師調動」。自西元 1995 年教 師法頒訂後,為配合公立教師身分從機關派任制改為學校聘任制,教師 調動的名稱也改為「教師介聘」。因申請教師的動機立場各有不同,政府 依申調人的意向之區域類型,區分為「縣內介聘」及「縣外介聘」二種。
(王修、劉東官、楊中皇,2008)。
但遷調制度在轉型至現有介聘制度時,也遭遇了不少波折。在 1996
至 2000 年間,教師任用權下放至學校教評會,由於地方政府、學校單位 對介聘制度的不熟悉,各校也因無前例可依循,所以教師介聘就各行其 是(陳果真,2000)。有些地方主管機關沒出來協調,放任學校從六到八 月天天甄選,想異動的教師疲於奔命;或是現任教師參加縣外介聘,竟 然還要先參加該縣市教育局舉辦的「集中筆試」,再到志願學校如同初任 教師進行教學演示等甄選模式(黃義良,2000)。最後,甚至還傳出關說、
走後門、暗槓缺額、私相授受等違法事端(陳果真,2000)。這些影響學 校行政、教師權益的亂象,嚴重衝擊教師人事及工作生態,教育界都認 為這件事情必須要盡快擬定對策、積極處理。因此在彙整各方意見後,
決定將公立教師縣外介聘事務統歸中央管理,訂名為「台閩地區公立國 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並制定作業要點進行 辦理(李威使,2009)。
自教育部接管之後,亂象方告平息;但為尊重學校教評會對教師的 任用職權,在每年介聘作業籌備期間,縣市教育局仍會發出各校的介聘 工作意願調查表,各校可依校務現況,決定「自行辦理」或是「委託縣 市教育局統一辦理」(即通稱的「自辦」及「委辦」)。縣市政府彙整轄下 所有填報「委辦」之學校申請名單,經資格檢覆確認後,再至當年承辦 縣市進行統一介聘作業,完成介聘建議名冊;申請教師再至建議介聘學 校教評會報到,完成介聘程序。此為 2001 年迄今,縣市政府承辦教師縣 外介聘作業的方式;也因填報「自辦」的學校極少,所以幾乎成為現任 教師轉任縣(市)外學校的唯一途徑(郭妙霓,2002)。
現行公幼教師縣外介聘制度,是依據西元 2000 年 11 月教育部公報,
參照既有《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在西元 2001 年併入原有國民中小學的媒合機制。
我國公幼教師遷調制度之法源,是源自 1995 年總統公布《教師法》,
1997 年教育部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修 訂公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 及介聘辦法》,及 1999 年修訂《國民教育法》等相關法令,這些法令使 公幼教師遷調達成了制度上的形式正義。加上 2001 年起,配合中小學教 師遷調統一作業,公幼教師的縣外介聘同時進行「網站媒合」方式辦理,
所有申請、積分核算、媒合、公告等流程,都委由該年度委辦縣市教育 機關公開辦理。
綜上所述,我國教師縣外介聘制度由來已久,且歷經多次修正、增 訂,以符合當時社會環境需求。但社會環境會隨時空關係變化,制度也 必須配合時事現況作調整。因此,探尋教師縣外介聘現況,以作為制度 改革依據,實有其必要性。
二、現行介聘服務要點現行介聘服務要點 現行介聘服務要點現行介聘服務要點
教育部為因應公立學校教師調動的需求,頒布「臺閩地區公立國民 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1,並逐年修正,以符合 時勢需求。申請時間大多訂在每年五月分,以配合新學年員額編制的期 程。服務要點其中與本研究相關的重要事項,略述如下:
((((一一一一)))志願)志願志願志願
參與縣外介聘之教師可選定一至二個縣(市)為申請介聘縣(市)。選 填志願介聘學校時,從申請介聘縣(市)中,以最希望介聘學校填為第一 志願,其餘依志願順序填列。至少選填一所學校,最多可選定一百二十 所,不同縣(市)的志願介聘學校可混合填列。
((((二二二二)))積分)積分積分積分
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性,教育部在服務要點內 詳述說明,並要求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
1 《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主 任 教 師 甄 選 儲 訓 遷 調 及 介 聘 辦 法 》,教 育 部 公 報,2000年11月3
年資及考績積分。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之間為限,核給標準如下:
1.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2.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3.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4.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5.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各縣巿政 府 所屬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學 位 實 施 要 點」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受 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 0.5 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 以 三十 五小 時 累計 , 未 滿一 週者不 計分 )。取得 較高學 歷之 進 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 習,均予採記。
6.特殊加分:服務於同一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實際擔任教學已滿三 年者,加三十分。
((((三三三)三))類別)類別類別類別
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若同時具 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 別。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 教師調入(教師縣外介聘服務網,2009)。
現行公幼教師參加縣外介聘,可申請的科別為普通班教師、特殊班 教師二類(臺灣省政府公報,1985)。
((((四四四)四))媒合方式)媒合方式媒合方式媒合方式
在 1957-1990 年間的台灣地區教師調動外縣市的作業,一般均由各 縣市教育主管單位相互協調,以二縣市間申請互調的最大可能媒合件 數,作為該次縣市間調動的人數。例如:甲縣欲調動至乙縣有 7 人,乙
縣欲調動至甲縣有 10 人,該次甲乙兩縣間調動即以 7 人作為互調媒合的 件數;至於乙縣是由哪 7 人進行互調,則由該縣自訂積分方式排序決定
(郭妙霓,2002)。
現階段台閩地區介聘作業,將媒合方式分為二個階段:單調與多角 調(王修、劉東官、楊中皇,2008)。
單調是由各縣市協調會議中開出的缺額為主,依教師的積分高低與 志願順序辦理。近年來因為員額管制的關係,各縣市的單調缺額都非常 保守,幾乎均為個位數(教師縣外介聘服務網,2009)。
多角調是在單調結束之後,尚未介聘成功之教師,基於其服務學校 與選填志願間的彼此對應關係,依序進行由高分者發起,藉由交換彼此 服務學校之互調、三角調、四角調、五角調的媒合作業(王修、劉東官、
楊中皇,2008)。
自 2010 年起,縣外介聘媒合方式的順位有了極大改變,除維持單調 優先外,為了增加受惠的人數,將媒合程序調整為六角調、五角調、四 角調、三角調、互調(教師縣外介聘服務網,2009)。
綜上所述,教師縣外介聘服務辦法涵括所有教師介聘的工作細則,
綜上所述,教師縣外介聘服務辦法涵括所有教師介聘的工作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