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程圖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一)獎懲事實:
1.依教育局或校外其他單位來函建議辦理。
2.本校各業務單位依相關法規或計畫權責辦理。
(二)本校教職員工獎懲種類如下:
1.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三項,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 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
2.懲罰:分申誡、記過、記大過、解聘(僱)或免職四項,申誡三次 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
(三)獎懲標準根據本校獎懲實施要點依下列原則辦理:
1.對於職責內應辦事項,除屬創新作法、簡化流程等績效卓著或有特 殊貢獻者得予獎勵外,經常性、例行性業務,僅作為年終考核之參 考。
2.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完成後,視實際績效依規定辦理獎懲,且不得 重複獎懲。
3.對涉及數單位協力完成之案件,獎勵應以負主要責任之主辦單位人 員為優先,其餘人員視其具體績效審慎核議獎勵;懲處應不分主、
從單位一併檢討責任歸屬,覈實議處。
4.對於跨單位間之方案或計畫執行成效之獎懲,主辦單位應於擬定方 案或計畫時,視實際需要訂定統一之獎懲標準,或於辦理獎懲時,
本衡平原則通盤考量,避免寬嚴不一。
提案單位 人事室 5.校外單位建議敘獎案,由本校衡酌實情並參考往例辦理。
6.教育局明定之獎懲案件,依其規定辦理。事實經過欄請註記依教育 局(或○○機關學校)xx年xx月xx日xx字第xxxxxxx函辦理。
7.獎勵之高低,依其所著之功績為標準,懲罰之輕重,依其所犯之事 實為標準。
8.重大獎懲案審議時,得邀請與獎懲案件有關之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 列席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或職員工評審委員會說明。
(四)教職員工之獎懲事宜,由提案單位填具「教職員工獎懲簽報表」,檢 附具體事實足資證明,依下列程序,報請校長核定之。
1.記嘉獎及小功、申誡及小過之獎懲,依行政程序辦理,核示結果由 人事室發布。
2.記大功、大過之獎懲,由人事室提報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或職員工 評審委員會審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通過,由 人事室發布。
3.解聘(僱)或免職之懲處:
(1)教師:提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2)職員工:提報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審議。
(五)核定之獎懲結果,由提案單位將通過之「教職員工獎懲簽報表」予 人事室、當事人所屬單位及當事人,當事人如對獎懲內容有異議時
,得於收到獎懲通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依「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職員工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提出書面申復,並以 一次為限,逾越期限不予受理。
人事室
(六)教職員工獎懲報核程序期限,應於核定之學年度內,在同一學年度 內之獎懲,得相互抵銷,並列入學年終成績考核依據。
三、控制重點
(一)是否由提案單位填具「教職員工獎懲簽報表」,並檢附具體事實證明。
(二)是否依獎懲程度不同,經規定程序審核通過。
(三)教職員工之獎懲,是否適時發布。
(四)當事人對獎懲內容有異議而申復,是否依規定受理。
四、使用表件
(一)教職員工獎懲簽報表。
(二)獎懲令。
五、依據及相關法規文件
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本校職員工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本校教職員工獎懲實施要點 本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本校職員工服務成績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