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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頒教育局資深優良教師表揚作業流程

一、流程圖

教育局來函 計算服務年資

繕造名冊及統計表

獎勵金匯入學校 (出納組)

製作印領清冊 陳報教育局

於教師節前一周查詢匯入情形

通知受獎人簽領獎勵金 公告統計名單

每年依據教育局來函清查 符合獎勵資深優良教師人數 (服務年資計算至7月31日止)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一)接獲教育局來函,計算服務年資。

(二)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每年七月三十一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 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 贈獎勵金。

前項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三十九年又一學期、二十九年 又一學期、十九年又一學期、九年又一學期,因屆齡退休或死亡,

致服務年資無法屆滿四十年、三十年、二十年及十年者,得於當年 度由現職服務學校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三)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 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 起算。

(四)所稱成績優良,指依各級私立學校自訂之考核辦法、大學自訂之評 鑑規定,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

1.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 規定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 定所致者,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十年成績優良年資

人事室

2.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除前項規定之情形外,

應重新起算達連續十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二十年時,始 得請頒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五)符合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教師因故未於當年度申請者,得申請補辦

。但年資已符申請高一年屆之獎勵者,不得申請補辦低一年屆之獎 勵。

(六)請獎學校就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件,應從嚴審核;其有不實或 錯誤者,除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外,應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 處,並列入人事業務績效考核辦理;其涉及刑責者,應另案移送司 法機關處理。

(七)申請之資深優良教師於受獎前或於受獎後三年內因受記大過以上之 處分、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

四、使用表件

(一)資深優良教師審查合格獎勵名冊及人數統計表。

(二)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印領清冊。

(三)服務屆滿四十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簡介。

五、依據及相關法規文件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