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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制定微觀因素之分析

教育政策的制定與鉅觀結構的國家角色、意識型態、社會變遷等 因素密切相關,更與微觀結構過程因素如行政、立法單位與利益團體 等等密不可分。因此,本節旨在探討教育政策制定過程中微觀影響的 因素及其複雜互動過程。

肆、影響教育政策制定的微觀因素

在民主社會中,教育政策的制定不再為少數人所壟斷,從教育政 策的規劃到政策立法的確定,其影響的因素更是複雜而多元。亦即 說,教育政策的形成前有問題的形成與討論,後有政策的研議與制 定,其過程是受社會多元與民主化影響,不再是過去那種靜態行政的 制定過程,而是動態的發展脈絡,牽涉不同的認知與主觀需求。茲列 舉學者的觀點,然後歸納出影響教育政策制定的微觀因素。

王俊權(1989)在研究我國壓力團體與教育行政決策之關係中指 出,不同的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對政策的形成與執行,會提出 不同的意見或訴諸行動反對。其類型又分為五種:1.立法審議機關;

2.利益整合團體;3.學術參照團體;4.資訊傳播媒體;5.政策標的團體。

蔡淑萍(1992)在研究利益團體對教育政策的影響,認為有五類:

行政部門、立法部門、壓力團體、學者專家和大眾媒體。

黃仁易(1992)在研究我國體育政策制定過程,並以國民體育法 第二次修訂過程中,指出政策修訂過程的影響者有:1.行政人員;2.

立法人員;3.壓力團體;4.學者專家;5.大眾媒體。

舒緒緯(1998)在研究我國師資培育法制訂過程中,認為影響「師 資培育法」政策制訂的影響因素包括:1.背景因素:如社會文化、政 治、經濟、教育;2.各國師資培育制度;3.學者專家;4.壓力團體;5.

立法委員;6.行政機關:如教育部、行政部等。

柯正峰(1999)認為影響我國學習社會政策合法化的影響因素 有:1.掌握政策方向的行政機關人員;2.提供意見的民間團體及社會 大眾;3.提供諮詢及擬定草案的學者專家;4.審議的立法人員。

綜上所述學者的研究指出,影響教育政策制定的微觀因素,可從 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分析,即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利益團體、政黨、

專業參照團體、大眾傳播媒體等。這些影響者或基於本身的職責,或 基於角色立場與利益表達,都會透過各式各樣的運作方式,直接或間 接的介入政策制定的過程中。這些影響因素往往透過不同意見的表達 以及折衷妥協的安排,而產生教育政策。因此,政策的制定無法與利 益、衝突、宰制,或正義相分離,教育改策不單純只是直接反應著支 配者的利益;相反地,必須反應出某一社會階級的利益,而且反應著 一個複雜、異質性構成份子的結構(王如哲,1998:282;Ball,1990:

3-4)。

伍、影響教育政策制定微觀因素的運作過程

本節茲據影響教育政策制定的要素,分別闡述其在教育政策制定 過程中的角色及運作情形如下:

一、行政機關

(一) 行政機關在教育政策制定過程中的角色

行政機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影響力與日俱增,甚至成為發動政 策的靈魂中樞。由於現代政府處理的問題錯綜複雜,非有專業知識不 足為恃。行政機關的人員依其權責,對政策具有提案權,能使政策進 入政府的議程階段;同時也擁有豐富的專業人才,擬定政策規劃的細 則(黃仁易,1992)。因此,科層行政機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的角色,

已由以往協助執行功能,轉變到扮演決策舉足輕重的角色,行政機關 權力益形擴張的原因包括:(Etzioni-Halevy,1985:57-60)

1. 政府職能的擴充,使得行政機關的權力,人員與結構快速增加。

2. 政府工作的複雜性增加,為處理這些複雜工作而被賦予行政機關 更多,更大的權力。

3. 由於公共事務複雜性的增加和科技的突飛猛進,使得許多政治決 策大量倚賴專業的技術知識。而這些專精知識的利用,發展,政 治部門較行政部門缺乏,往往須藉由行政機關來發動與執行公共

政策。

4. 國會權力的運用主要在於法律制訂權,由於國會相對缺乏專業知 識、時間,與人力資源,且須從事競選活動,使得法律制訂權慢 慢移至行政機關手中,而僅保留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控制與預算分 配權。

5. 由於內閣的改組造成政務官的更選,使得行政官僚,遠比政務官 員對特定事務的過去經驗和未來展望瞭解有定見,以致一旦涉及 國家政策的長期計畫,往往委由行政機關來發動及策畫。

由上可知,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變遷下,政府職能日益擴張,行 政機關得以運用所掌握的資源與專業,在政策制定過程中扮演主導而 實際的參與角色。在教育政策的制定過程中,以中央單位為例,包括 教育部及行政院第六組,各有所掌及功能,前者負責教育政策法律草 案的制定;後者負責教育法律的審議工作,茲說明如下(林天祐等,

1996:17;顏國樑,2002:9):

1. 教育部:教育部依法主管全國學術、文化、教育行政事務,就法 而言,其主要的職責即是擬定全國性的教育政策及計畫。由於權 力的鬆綁與下放,以及地方自治的貫徹,教育部對於教育政策的 制定,已由鉅細靡遺的管理角色,逐漸轉變為監督角色;由過去 少數人的決策作為,逐漸轉變為開放式、參與式的決策模式。同 時教育行政機關通常為因為社會需求、上級指示或立法委員的質 詢等,而研訂妥適的教育法令。其過程由業務司負責,經由專家 學者草擬,然後舉行公聽會,進行意見徵詢,形成草案並送交教 育部法規會審議通過後,再經教育部主管會報討論後再送請行政 院審議。其間業務承辦人員,科長,司長,甚至常務次長、政務 次長及教育部長,均能左右教育政策的制定。

2. 行政院第六組:行政院本部除包括各個行政支援單位外,下轄七 個業務單位,負責各部會的相當事務。其中第六組負責文化、教 育、科技、環保及衛生等相關事務。教育部所報的法案,由第六

組負責處理後,依例先經行政院部會副首長審議,然後提行政院 院務會議討論。雖然行政院第六組不直接制定教育法令,但其為 行政院的教育幕僚單位,在教育政策制定過程中,扮演間接參與 及橋樑的功能。另外,行政院中設有政務委員,其角色在負責重 要政策的審議,當教育法案送到行政院時,通常由一位政務委員 擔任召集人,邀集與教育法案相關部會及人員共同進行審議。會 議中所作的決議或是有爭議,重要的教育法案須安排向行政院長 簡報,院長所做的決議,對於法案的內涵及審議時效產生重大影 響。

(二) 行政機關在教育對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影響方式

行政機關內的行政人員在教育政策制定過程中,居於主導而關鍵 的地位。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人員對於公共事務的推動與 擬議具有專業背景,一是由於身處行政機關長期接觸與經歷各種專門 性問題,使得具有實務性的知識能快速瞭解問題的處理方式;也因行 政人員經過甄選及訓練、社會化等過程,能不斷增化其本職學養。而 行政機關的人員,包括政務人員和事務人員,隨著現代行政事務的日 益複雜,所負責的工作不再截然區分決定政策或執行政策,而是兩者 均扮演重要角色。行政人員一方面可扮演公共問題的提出者和提出管 道的角色,若公共問題屬於政府機關行政人員本身主管的業務範圍,

該行政人員可主動將公共問題納入政策議程。另一方面,行政機關的 行政人員,有許多具有政策規劃實務的經驗,擅長處理複雜專精問 題,並且是政策合法化的發動者,能將選定的政策送交立法機關審 議,並為政策進行辯論。行政人員對政策制定的影響往往透過三個重 要管道如下(林鍾沂,2000:65):

1. 忠告建議的影響力:在政策形成過程中,行政人員能分析與傳達 資訊,時時左右事實的真相,可讓其在政策制定之時塑造其他參 與人員的觀點。

2. 貫徹執行的權力:政策徒法不足以自行,往往透過行政人員來執

行,使得政策的實際面貌不僅反映了決策者的意願與價值,而且 表現了行政機關的特性與風格。行政人員的抗拒或無能,可能使 最為適當的政策招致失敗,同時,執行的態度與技術往往改變或 修改政策的原來性質。

3. 自由裁量的運用:有關政策所通過的法律命令,常僅止於原則性 的規定,可能預留立意欠明或用語模糊的指示,使得行政人員有 較大的彈性空間去運作,這也顯示許多的行政作為是由無數不著 痕跡的自由裁量權所構成。

二、立法機關

(一) 立法機關在教育政策制定中的角色

教育政策的立法,亦即合法(legalization)為政策有效執行的基礎,

亦關係政策的標的團體的順從與否,因此政策的立法可謂政策制定的 必要條件(林水波、張世賢,1991)。在中央,立法機關即是立法院。

依法定職權而言,立法機關具有政策制定、預算審核,與立法監督的 功能,其可透過質詢、國是論壇、公聽會等方式,形成政策性議題的 討論;亦可透過審查行政機關所提的議案或法律提案等途徑,決定政 策制定的方向及內容。雖然以往我國長期政治生態屬於一黨獨大,使 得立法院有「行政院立法局」、「橡皮圖章」之譏,但隨著政黨政治的 成熟以及政治結構的解嚴,立法機關常藉由立法權與預算審核等,對

依法定職權而言,立法機關具有政策制定、預算審核,與立法監督的 功能,其可透過質詢、國是論壇、公聽會等方式,形成政策性議題的 討論;亦可透過審查行政機關所提的議案或法律提案等途徑,決定政 策制定的方向及內容。雖然以往我國長期政治生態屬於一黨獨大,使 得立法院有「行政院立法局」、「橡皮圖章」之譏,但隨著政黨政治的 成熟以及政治結構的解嚴,立法機關常藉由立法權與預算審核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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