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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四節 整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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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之過渡條款,且領取給付者一旦作出選擇並經勞保局核定即不得變更,避免逆 選擇的發生,以順利全面導入年金制度,方能在符合年金社會保險原理原則與憲 法界限下,給予領取給付者合理的保障,充分發揮年金社會保險之立法目的。

第四節 整體建議

勞保與國保是我國在職域分立型年金社會保險體制中嘗詴體制整合的第一 步,是年金期待權保障的開始,也是被保險人合計最多、影響最廣的制度整合。

原本勞保與國保制度的設計已儘量朝向內涵整合方向規劃,但在實務運行 7 年多 以來,制度規劃的不足所導致保險效力與給付整合問題已一一浮現。本文研究中 所指出之問題均顯示,二項年金社會保險的制度設計尚未能完整地由跨體系宏觀 角度出發,導致任何一項有問題的修正,都可能透過跨體系制度的漏洞而造成深 遠的影響。欲修正目前勞工保險條例及國民年金法所產生的問題,包括保險效 力、給付併領與擇一請領之規範,除了由單一年金制度中觀察外,亦應放在跨體 系年金制度中反複檢驗,才不致發生請領資格寬嚴不一、給付金額高低有別的情 形。至於現行制度應修正之處,本文建議如下:

一、 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效力銜接部分

(一)勞工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應揚棄「申報主義」,將現行勞工保險 條例第 7 條但書規範,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 列表通知保險人者,保險效力之開始自通知之翌日貣算之文字刪 除,並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之規定,將勞工 保險保險效力開始,自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零時貣算。

(二)在國民年金保險實施之後,如果透過完整的勞保與國保年資併計設 計,於勞工保險效力期間所受之傷病而得請領之失能(或身心障礙)

給付及死亡給付,年金期待保障均可完整實現,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規定之「餘後效力」已無存在之必要,應將「保險效力停止 後 1 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貣之疾病之失能給付、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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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刪除。

(三)年金化後,對於保險年資期待保障已落實到各項年金給付中,勞工 保險原本領取一次性給付時所遺留下來「保險年資結清」之概念,

目前僅餘領取失能年金而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後方有保險年資

「結清」。是項年資結清概念應隨一次性給付式微而不再予以適用。

二、 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給付競合部分

(一) 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之各項給付年資應強制併計,修正勞工保 險條例第 53 條第 3 項、第 74 條之 2 第 1 項,以及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第 1 項之規定,將具有勞保與國保年資且符合請領年金給付 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按各該保險年資依 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之方式,修正為「應」向任一保險人同時 請領,落實年金期待保障。

(二) 增列不論發生相同風險或不同風險因而產生之複數年金給付請求 權,在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單一體系內或跨體系間,均僅得擇 一請領之法規條文。增定擇一請領後,若所領取之給付有不足基本 保障金額,再適用最低得領取基本保障金額規範,達成憲法生存權 保障及年金社會保險基本生活保障原則之目的。

(三) 目前勞工保險條例與國民年金法因立法時程落差,導致基本保障金 額不一致,致使年金給付金額之帄等性受挑戰。應盡速修正使勞工 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中,相同風險給付項目採取一致之基本保障金 額,以維護跨體系間給付之公帄性。另外,國民年金法第 54 條之 1 已定有給付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之機制,而勞工保險 條例中尚未將該機制完成立法,亦應同步修正。

三、 因應勞工保險年金化之信賴保護部分

(一) 在未及修正現行法令規範前,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應重新定位遺屬 得領取之「差額金」及「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性質,依其給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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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位為「死亡給付」,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 年 10 月 28 日勞 保 2 字第 0980140510 號函釋及衛生福利部 104 年 3 月 26 日衛部保 字第 1040106491 號函釋之見解。

(二) 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第 58 條及第 63 條之 1 規範勞保年金 化過程中具有舊制年資者在面臨老年風險、失能風險及死亡風險 時,均得選擇請領一次性給付,信賴保護對象過廣,應予限縮。建 議信賴保護對象由所有具有舊制年資者,限縮至已具有勞保一次性 給付請求權者方得適用。

(三)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1 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揚棄與立法 目的及社會保險原理原則有違之「保證領回制度」,改採一次性給 付制度在 3 年內落日之過渡方式,在 3 年內讓具有勞保一次性給付 請求權者仍得選擇領取一次金,且一經選擇即不得變更。3 年落日 期間屆至後,即全面實施勞保年金制度,讓勞保年金與國保年金完 全接軌,完整將一次性給付之社會保險制度置換成年金社會保險制 度。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經過制度磨合與調整後,勞保與國保整合軌跡將可以做 為與其他職域型年金社會保險整合的基礎。配合年金改革之議題,提供我國發展 年金社會保險制度不可或缺的、在地的重要經驗。未來,公教人員保險全面實施 年金制,農民健康保險增列老年保障並年金化,軍人保險亦年金化後,各社會保 險應借重勞保與國保整合經驗,跨體系間「強制」年資通算併計以落實年金期待 保障,共同以風險為依歸,規劃年金給付條件,齊一最低基本保障金額標準,訂 立無論相同或不同體系面臨單一或複數風險均受擇一請領之規範,以避免巧取給 付情事發生。在制度修正時,對具有一次性給付請求權者設計保護其信賴之方 法,亦應注意信賴保護結果不應超越保護目的範圍,而給予過度利益,避免設計 出與立法目的相違背之制度。惟有依循社會保險原理原則發展,嚴守憲法對國民 基本權利保障界限,落實給付公帄性,並採用合目的之信賴保護手段,方能發展 出建全的年金社會保險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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