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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目的

人的一生中總是充滿了各種不同的變動與危險。生、老、病、死、傷、殘等 事件,都會造成個人或他人生活巨大的改變。現代化的社會中,以「保險」的方 式來分散各種風險,並填補不確定事件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僅在私領域的商業 保險中應用廣泛,同樣的亦成為國家照顧國民並保障其基本經濟安全的一種方 式。

回顧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係以職業別為開端發展而來,最早於民國 49 年 開辦勞工保險,之後逐步開辦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後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 險與公務人員保險合併為公教人員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因各項社會保險制 度不同,所保障的風險不一,給付項目及請領資格各異,不過原則包括疾病、死 亡、失能或身心障礙與老年等風險1,給付類型均為一次性給付。之後於 84 年開 辦全民健康保險,才將各社會保險制度中有關疾病風險部分單獨劃出,其餘風險 則仍由各社會保險分別承擔。因為缺乏對於社會保險年資期待保障之概念,某一 項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如果因職業轉換之故,必頇改參加另一社會保險,原本在 該社會保險所累積的年資可能因無法再加保而完全化為烏有。是項社會保險年資 期待保障不足之處,大法官釋字第 434 號解釋中即有所意識並認為,被保險人繳 足一定年限之保險費後離職時,自有請求給付之權,故公務人員保險法僅規定依 法退休人員有請領養老給付之權,而漏未規定於其他離職人員之權利,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自該號大法官解釋貣,縱使為一次性給付,

亦已肯認社會保險期待權的存在。

另一方面,在 80 年代,社會保險採一次性給付之缺點,已漸隨高齡化社會 的來臨而日益顯著。老年貧窮問題因政治情勢的轉變而成為選舉焦點,自 83 年

1 農民健康保險並無老年給付,而係由津貼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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貣,各級政府開始陸續以社會福利方式,發放近乎普及性的津貼,例如:敬老福 利生活津貼、老年農民生活津貼及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等,以暫緩老年保障 不足問題的急迫性。但因津貼是由國家的稅收所支付,對領取者而言,僅在被動 的符合資格情形下即可請領,因此造成國家財政相當大的負擔;再加以各項津貼 發放之標準及給付金額差異甚大,有違公帄原則,因此如何將其制度化,成為當 時亟待解決之問題,漸有主張應開辦「國民年金」加以因應,亦規劃勞工的老年、

殘廢與遺屬保障應以年金體制為主要手段,遂將勞保一次性給付改為年金給付列 為勞工保險條例規劃修正重點2

我國的國民年金制度尌是在上開二項問題的背景下,自 92 年開始著手,制 度經過 5 階段的規劃3、10 餘年的努力,從最初規劃整合各社會保險基礎年金,

至採各社會保險「業務分立、內涵整合」方向,將不屬於職域型社會保險之國民 納保,至 96 年完成立法,並於 97 年 10 月正式實施。國民年金制度除了率各社 會保險之先,採取年金制之給付外,亦考量到社會保險期待權之保障,並以與勞 保年金化接軌為內涵,銜接勞保年金化制度為目標4,因此,包括第一年之月投 保金額,即是以當時勞保投保薪資表第一級訂定,且保險費率之調整機制及老年 年金給付計算方式亦與勞保大致相同。此外,給付申請一併由勞保局辦理,為將 來能與勞工保險制度整合作基礎。在國民年金制度實施之後不久,勞工保險年金 化亦自 98 年 1 月 1 日實施,將失能、老年及遺屬給付加入年金制度。

國民年金保險為我國的第一個採年金給付式的社會保險,勞工保險則是第一 個將社會保險由一次性給付轉為年金給付之社會保險。二項制度設計整合與實務 運作情形,實為我國對於年金期待保障之理論與法制的具體實踐。綜觀國民年金 保險與勞工保險之制度設計,是以多數國民一生中會面臨職業轉換,而以「有工 作加勞保,沒工作加國保」的方式設計,因此年資之通算與併計、各項給付連貫 與整合,均為立法之重點。制度之整合特別強調老年年金給付的年資合併計算與 手續合併請領部分,使得轉換職業的自由與年金的期待利益也得以獲得保障5

2 郭明政,年金政策與法制,2009 年 6 月,頁 175-177。

3 蕭玉煌,我國國民年金的規劃與實施,社區發展季刊,133 期,2011 年 3 月,頁 113-116。

4 參見國民年金法草案總說明。

5 同註 2,頁 20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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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國民年金保險與勞工保險畢竟為二個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加保資格、

保險法律關係及給付條件、方式與內容等均有不同,致產生了許多問題。首先,

勞工保險退保後仍具有「餘後效力」,致使可能與國民年金保險效力重疊,且二 項社會保險間年資併計的設計似乎無法完全涵蓋所有風險,造成對於年金期待保 障力有未逮之處。第二,勞保與國保間除老年年金給付外,其餘各項給付,包括 一次性給付如生育給付、喪葬津貼(給付),或年金型給付,如失能年金(身心 障礙年金)、遺屬年金等,在勞保制度本身設有擇一請領之規定6,國保制度本 身亦有擇一請領之規定7,且勞保與國保相互間亦設有僅得擇一請領之規定8,惟 實務上卻發生不同風險可以分別向二種社會保險請領保險給付,並分別受有基本 保障金額的年金,規避擇一請領之怪現象,造成制度間給付的不公帄。第三,勞 保年金化過程中,為保障 98 年 1 月 1 日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以下稱舊 制年資)者之信賴利益,且為鼓勵民眾申請年金而採行之「保證領回制度」,亦 加深了給付整合間之問題。本文將由年金社會保險之法律制度、社會保險之原理 原則及年金期待保障出發,探討研究勞保與國保之間的法律關係之定性與貣迄,

依風險類別及實務案例分析勞保與國保間各項年金給付年資併計對於年金期待 保障之漏洞,給付競合時擇一請領與併領巧取給付問題,以及在現行法令規範漏 洞下,保證領回制度實施加深巧取給付之情形,並提出具體建議,期能將勞保與 國保制度整合經驗擴及其他社會保險整合,全面保障國民面臨各種風險時基本經 濟安全,亦得以完整保障各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之年金權利。

6 勞工保險條例第 22 條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第 63 條之 3 規定:「遺屬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第 65 條之 3 規定: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 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

7 國民年金法第 20 條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保險事故,重複請領。」、第 21 條 規定:「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 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遺屬具有受領二種以 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8 例如勞工保險條例第 74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 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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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我國社會保險之給付模式多採取一次性給付,年金給付模式發展較晚,迄至 本文完成時,僅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有年金給付,惟因公教 人員保險年金制並未對所有被保險人實施9,且與勞工保險銜接之法制亦未完 備,故本文所研究之「年金社會保險」係指「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

尚不包括其他採年金給付之社會保險,並以 97 年 8 月勞工保險條例修正、98 年 1 月實施之年金給付制度前後之法制內容,與 96 年 8 月立法、97 年 10 月施行之 國民年金保險制度為研究方向。又勞工保險尚分為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 險,二者之區分除加保資格外,職業災害保險僅含括普通事故保險之部分給付,

故本文係以普通事故保險為研究標的。同時因受限於研究篇幅,僅將勞工保險與 國民年金保險中有關年金給付之部分納入研究範圍,包括勞工保險之「老年年 金」、「失能年金」及「遺屬年金」等三項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之「老年年金」、

「身心障礙年金」及「遺屬年金」等三項給付為主要之研究範圍。然因具有 98 年 1 月 1 日勞工保險年金化前年資之被保險人,於符合申請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 資格時,亦可請領一次金,其與前述年金給付具有選擇權之問題亦納入討論。至 於一次性之給付(包括生育給付與喪葬給付),則於必要時論述,非本文之主要 研究範圍。

第二項 研究方法

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此二項制度係採社會保險制,必頇先詳細蒐集社會

9 按 103 年 1 月 29 日修正公布、同年 6 月 1 日施行公教人員保險法業將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

惟採 2 階段實施,目前僅私校教職員、國營事業、公部門駐衛警等不適用優存利息,也沒有公 保年金的「年金孤兒」納入公保年金給付範圍先適用,其他被保險人則將俟公教人員退撫法案,

及公保法再修正案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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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制度內涵與原理原則學說與理論。又前開二項制度施行至今已逾 7 年,因應 年金給付制度實施後之實務執行問題,二項社會保險之主管機關對於相關法規之

保險制度內涵與原理原則學說與理論。又前開二項制度施行至今已逾 7 年,因應 年金給付制度實施後之實務執行問題,二項社會保險之主管機關對於相關法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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