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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動的開展-以古蹟重建、文藝季和書展為中心

政府將文化建設納入「十二項建設」之後,隨即展開成立文化展演設施 的工作。但有鑑於文化建設不應只限於硬體的提供,軟體的建設亦相當重要。

因此在 1979 年(民國 68 年)2 月行政院頒佈了〈加強文化及育樂活動方案〉, 使文化建設內容落實於國民生活之中。此一方案包括 12 項政策性的建議,其 內容為:

1. 設置文化建設和文化政策推行的專管機構。

2. 策動文化基金之成立。

3. 每年文藝季之主辦。

4. 設置文化獎。

5. 著作權法之修訂。

6. 古物保存法之修訂。

7. 加強文藝人才之培養,提高文藝鑑賞力。

8. 音樂水準之提高。

9. 國劇和話劇之推廣與扶植。

10. 各縣市的文化活動中心之設立。

11. 傳統技藝之保存與改進。

12. 針對民間設立文化機構的鼓勵。154

1980 年代的高雄市的文化建設,大體是在配合中央的政策下進行,因此

〈加強文化及育樂活動方案〉中的 12 項建議,即成為市府積極執行的文化活 動項目。有了中央政府的提倡與補助,加上硬體設施日益充實,80 年代的高

154 《臺灣光復五十年專輯-文化建設與教育發展》(臺中,臺灣省新聞處,1995),頁 3。

雄市文化開始呈現蓬勃發展的面貌。例如有關第 2 項「策動文化基金之成 立」,1985 年(民國 74 年)7 月高雄市府正式成立財團法人高雄市文化基金 會,以其一億元基金之孳息,辦理各項藝文活動。155至於第 4 項「設置文化 獎」與第 7 項「加強文藝人才之培養,提高文藝鑑賞力」,高雄市府則是從 1981 年(民國 80 年)起,開始辦理「文藝獎」,項目包括小說、散文、兒童 文學、美術、舞蹈、戲劇等,以宣揚優良文藝創作,培植文藝人才。156另外,

第 8 項「音樂水準之提高」,1981 年高雄市府創辦了「高雄市實驗交響樂團」, 是為南臺灣唯一的交響樂團;1571989 年(民國 78 年)高雄市府再成立「高 雄市實驗國樂團」,亦為南臺灣第一個專業國樂團體。而自創團以來,除每月 一場正式的定期音樂會外,並辦理校園音樂會、社區音樂會及露天音樂會,

將音樂會的觸角深入基層。158這些建設皆厚實了高雄市的文化基礎,增強了 文化活力。

然而,在 1980 年代的諸項藝文活動中,第 6 項「古物保存法之修訂」與 第 3 項的「每年文藝季之主辦」對高雄市的影響尤為深遠。因在前者的影響 之下,高雄市府展開了孔子廟崇聖祠、前清打狗英國領事館、左營舊城與雄 鎮北門小砲臺等古蹟的重建工作,這些工程改變了高雄市的文化地貌,亦是 高雄市「文化產業化」的開端。後者自 1980 年(民國 79 年)起每年由教育

155 洪昭祥、林淑娟 編,《高雄市歷任市長對議會施政報告彙編》,頁 249。

156 許文斕,〈盛開的文學花園:高市第十一屆文藝獎〉,《高雄畫刊》第 13 卷第 5 期,1992 年 5 月,頁 18。

157 曾媚珍、盧妙芳 執行編輯,《藝術在高雄-八十四年度高雄市社教機構暨重要藝文活動 專輯》(高雄,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995),頁 104。

158 王中砥,〈高雄市實驗國樂團一年有成-第一屆港都國樂節成果豐碩〉,《高雄畫刊》第 11 卷第 5 期,1990 年 5 月,頁 11。

局定期舉辦,159不僅成為市府的春季大事,也凝聚了高雄在地藝文力量,因 此產生了高雄市獨有的「木棉花文藝季」。而高雄市府也透過文藝季的舉辦,

發現了市民對書籍的需求,開始一年舉辦兩次的書展活動。80 年代的高雄 市,也在古蹟的重建、文藝季的舉辦與全國書展的推動下,一點一滴地灌溉 出文化綠洲。

一、古蹟的保存與再利用

臺灣對於古蹟的保存起步甚晚。1982 年(民國 71 年)5 月 18 日,立法

院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前,關於古蹟的維護,僅有 1930 年(民國 19 年)制定的〈古物保存法〉。但該法所規定專責機構「中央文物保管委員 會」在國民黨政府遷臺後,一直未能復會,因此有關古蹟的保存維護,並無 一個統籌規劃的機構。關於文化資產相關的工作,也就散見於內政部及其下 民政單位、交通部觀光局、省市文獻會的組織章程之中。其中內政部及其下 民政單位為是古蹟保護的專責單位,觀光局則是著重開發古蹟的觀光價值,

文獻會負責從事研究的工作。160

除了缺乏專責機關外,戰後初期在經濟掛帥的政策下,文化資產保存因 被認為不具經濟發展的價值而遭到了忽略。一直到 1952 年(民國 41 年)有 民間團體注意到古蹟有被人破壞,或任其荒廢的情形,呼籲政府應加強保護。

161此後,政府與輿論界才開始對此議題投注較多的關心,並在 1958 年(民國

159 1989 年後改由文化中心主辦。

160 林芬,《戰後臺灣古蹟保存政策變遷歷程之研究(1945-1996)》(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研 究所碩士論文,1996),頁 39。

161 《聯合報》,1952 年 12 月 15 日,第三版。

47 年)擬定的〈發展臺灣觀光三年計畫〉中,正式將「協助整理各地名勝古 蹟」納入國家建設計劃中。但此時對古蹟的整修與保存多以經濟利益為出發 點,著重觀光價值,加上古蹟保存的觀念與制度尚未成熟,因此此一階段的 古蹟維修反而造成破壞的結果。162

隨著國際間對古蹟維護議題的日受重視、鄉土運動的蓬勃發展,1970 年 代以後,民眾對於象徵斯土斯民的地方古蹟也不再若以往冷漠相對。1970 年

(民國 59 年)彰化孔廟在輿論的反對下,迫使省府打消拆遷計劃;1973 年

(民國 62 年)鹿港龍山寺管理委員會請來東海大學漢寶德教授以原狀保存的 方式進行龍山寺的重建。1631978 年(民國 67 年)在臺北爆發的林安泰古厝 事件更成為了臺灣古蹟保存運動的重要轉捩點。該年 8 月,臺北市政府為實 施都市計畫敦化南路南段延伸拓寬工程,必須拆除林安泰古厝,引發了文化 界人士如林衡道、楊雲萍、夏鑄九、李乾朗、馬以工、席德進等人的群起反 對,認為該古厝為兩百多年前漢人開拓臺北盆地大安地區的歷史明證,應該 予以保留,呼籲改變道路設計以保存古厝。由於這些人士都具有極高的知名 度與深厚的文化實力,利用他們嫻熟的文字撰寫能力,在報章雜誌上上形成 了聲援的浪潮,因此雖然最後在臺北市府強勢抵制之下,仍是將古厝各部分 編號後拆除,另行覓地重建,但整場事件引起的漣漪卻是持續不散,並讓原 本散落民間的古蹟保存力量開始匯聚,進而對日後文建會的成立與〈文化資 產保存法〉的制定產生了催生作用。164

162 林芬,《戰後臺灣古蹟保存政策變遷歷程之研究(1945-1996)》,頁 37。

163 葉乃齊,《古蹟保存論述之形成-光復後臺灣古蹟保存運動》(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 研究所碩士論文,1989),頁 64。

164 《文化白皮書》(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1998),頁 142-143。葉乃齊,《古蹟保 存論述之形成-光復後臺灣古蹟保存運動》,頁 83。

1982 年(民國 71 年)古蹟保存的母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經總統頒 佈後實施。其中內容包括:古蹟、古物、民族藝術、民俗有關文物、自然文 化景觀。1984 年(民國 73 年)1 月 24 日,又核定了〈文化資產保存法實施 細則〉。經由這兩套法律,「古蹟」的意義有了明確的規定,明定依其歷史文 化價值,區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三種,分別由內政部、省(市)政 府民政廳(局)及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165並由文建會統籌規劃。166

在〈文化資產保存法〉尚未頒佈實施之前,內政部曾於 1979 年(民國 68 年)展開全國的古蹟勘驗工作。同年 10 月 8 日經臺內民字第四九二○三 號函公告,高雄市暫訂等級的古蹟:一級有「孔子廟崇聖祠」、「雄鎮北門」,

二級有「鳳山縣舊城南門及北門」,三級有「前清打狗英國領事館」、「旗後燈 塔」、「龍泉寺」、「元亨寺」、「天后宮」、「左營城隍廟」、「蓮池潭」等 10 處。

1983 年(民國 72 年)文建會與內政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古蹟鑑定專案小組 針對暫訂古蹟重新加以評定,歷時兩年餘後,由內政部於重新指定公告,「龍 泉寺」、「元亨寺」、「蓮池潭」、「左營城隍廟」等處遭到剔除,「鳳山縣舊城」

(含東、南、北門及其城牆、護城河暨鎮福社土地公廟與拱辰井等)升為一 級古蹟,「前清打狗英國領事館」升為二級,「孔子廟崇聖祠」、「雄鎮北門」

則降為三級,其他原持原案,並增列「旗後砲臺」為二級古蹟,共計 7 處。

其中「天后宮」、「旗後燈塔」由於分別權屬天后宮及財政部高雄關,不屬高 雄市府管轄,其餘 5 處古蹟由市府除每年不定期僱公家以清潔維護,並自 1982

165 葉乃齊,《古蹟保存論述之形成-光復後臺灣古蹟保存運動》,頁 101。

166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物、民族藝術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古蹟、民俗及有關文 物為內政部,自然文化景觀為經濟部(委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而文建會之工作為統 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發揚中華文化,充實國民精神生活,著重有關文化建設基本方針、策 劃、審議、協調、推動及考核等事項。《文化白皮書》,頁 47。

年(民國 71 年)度起,均逐年按實際需要編列預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有 關規定照原貌加以規劃修護。167

在古蹟之中,廟宇的保存本就較為困難,一來廟宇多為私人所有,二來 國人多有翻修廟宇的習慣,「龍泉寺」、「元亨寺」、「左營城隍廟」即因過度整 修,面目已非,以致歷史文化價值減損或喪失而遭剔除。「蓮池潭」遭除名的 原因之一也是因過度的修整,復因四周建築日增,失去原來風貌,且非屬建 築物,於是被解除列名古蹟。而本暫訂為一級古蹟的「孔子廟崇聖祠」、「雄 鎮北門」則是在公告為古蹟後,市府鑑於二處建物殘損破缺,發包修整,破 壞了古意,因為不符古蹟維修法則,在複審時雙雙被降為三級古蹟。168

167 「高雄市政專輯」編輯委員會,《高雄市政改制十週年紀念專輯》(上),頁 482。

168 蔣忠益、曾玉昆 編纂,《續修高雄市志•卷九•文化志•文獻、名勝古蹟篇》,頁 132-140。

圖 3-3-1 1983 年內政部公告之高雄市古蹟分布圖

圖 3-3-1 1983 年內政部公告之高雄市古蹟分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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