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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與活化策略擬定

臺灣現行文化資產保存制度問題不僅存在於保存修復本身技術面 向,相關問題事件與研究報告也皆陸續指出,再利用與後續經營管理的問 題更須重視面對。

藉由民間力量來推動、經營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是英美國家傳統常見的 作法,並且實施成果可作為各國參考,如日本亦從此發展歷程中將原由政 府承擔之保存事務,藉由民間力量發揮更有效之保存目的。

縱觀過往歷程,我國以民間力量從事有關文教關心相關工作組織不在 少數,而目前文化資產保存實務界中,陸續出現以信託制度來為相關問題 解套,如何讓民間組織扮演加速信託制度落實的推動者,是可為思考之層 面。

歷史空間最佳經營管理方式之一為再利用方式,這也是歐美常見的古 蹟保存之道。歷史建築或古蹟歷經歲月洗禮得以保存迄今,它不該被現代 社會排拒,而是應積極找出定位,呈現它的歷史文化價值,融入民眾的日 常生活空間中,使它於不同的時空中再度被賦予新的生命,並提供環境適 切、適當的效益。

5-1 社區文化資產保存及再利用策略原則

國外經驗之文化資產保存偏向由社區推動歷史保存的工作,反觀國 內,我國所採取保存策略則是國家政府為支配性的主導角色。所以國內絕 大部分的古蹟保存案例皆是由國家所推動的。從上述章節探討結果,為有 效促進未來社區文化資產實質保存與再利用效益,本計畫提出下列策略原 則:

一、讓民眾認同自身環境資產價值的重要性

「民眾參與」可喚醒人們對於自身環境的感知,透過參與過程的落 實,人們會產生與環境互動的關係及情感連結,感受到自我的存在感與 獨特性,進而願意主動關心週遭環境事物。由心理學的觀點視之,人們 對於公共事務的混亂漠不關心,可能原因為自私或無力改變因而產生漠 然態度,因此透過民眾參與過程,居民可對自身所處環境投入關懷行

動,並體認環境資產的重要性。

二、知悉民眾對於文化資產意見與立場

民眾參與過程可提供操作者或決策者省思的機會,藉由雙方的溝通 與協調中,民眾可表達自身意見與立場,使實質行動更為貼近地方專業 需求。當民眾參與機會越多,民眾對於施行成果反對與質疑的機會將相 對減少。

三、豐富文化資產「活體」層面內涵

過去因專業分工,往往侷限於文化資產保存操作者對環境經驗的不 足,無法充分體現環境文化的實質內涵與意義,致使文化保存成果流於 單純的藝術表現或外觀成果。透過社區民眾參與過程,可獲得更為廣泛 性、在地性、深層性的文化內涵,而文化保存不可或缺的「活體」保存 也可透過此一參與得以延續。

四、養成參與公共事務之義務性與意願性

社區民眾參與公共事務可視為民主政治的具體表現,過去一般民眾 對於公共事務參與多侷限於選舉政策層面,而文化資產保存行動透過民 眾參與制度的配合,則可將民主政治化為軟性的參與過程,透過意見表 達與溝通養成參與公共事務的義務性與意願性。

五、著重文化資產經管理層面的執行可能

要讓古蹟發揮其特質,進而展現其與城市最大的互動關係,專責的 經營管理組織是不可或缺的條件。臺灣目前大部份之公有古蹟仍由縣市 政府管理,然而因為公部門有其人力與預算的限制,而且繁複的法令與 會計制度也經常使古蹟的經營管理無法突破。

國外許多國家之古蹟經營管理體系並非完全依賴政府體制來執 行,而是在法令的規範與保障下允許民間單位組織負責管理,因此國民 信託機制的可行性與發展潛力應予以重視。

六、重視幼童基礎教育的未來無限性

將古蹟導覽與各級學校之鄉土教育相互結合也是國外國家古蹟經 營的一大課題。為了因應此類需求,國外許多國家都有針對不同年齡層

所編寫的古蹟教材,甚至有詳盡的教師手冊,指導教師如何引導學生認 識古蹟。

為了推廣文化資產教育,我們實應向國外借鏡,編纂更活潑的鄉土 教材,也可提出幼童守護文化資產的認同導覽教育,透過文化資產與教 育兩者的結合讓文化教育更為落實。

5-2 國民信託制度落實策略原則提出

過去傳統上為支應國家各項行政體制、政策及相關建設措施等龐大預 算,絕大部分皆仰賴賦稅、各項費用收入以及各種事業、投資所得,間以 發行公債以求挹注。然而隨著社會體制開放發展,行政部門庶政範圍不斷 擴大,社會福利工作項目與日增加,加以長期大環境景氣低迷,各項營業、

投資收入普遍難期盈餘目標的前提下,國家支出逐年倍感乏力。

特別是長期戒嚴體制以來,國民民主意識強力彈昇,屬於民主性、建 設性以及福利性的開支持續激增,包括老人年金、老農年金、政治賠償(如 二二八受難者)、全民健保、道路徵收、自然災害救護,更遑論如本計畫 所論述之文化資產物件等。為了因應這些支出,各行政機關日益注重自謀 經費之考慮。最直接、簡便的方式即是對自屬產權土地或建築等財產採取 措施,包括處分、設定或租賃等以求收益。

公益信託之定義參照《信託法》第六十九條所示:稱公益信託者,謂 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若公益信託目的不具公益性,在日本採許可主義之國家即無法取得許可,

在英美採登記之國家亦無法辦理登記,同時無法享有稅法上的優惠。因此 公益性的認定十分重要,然而所謂「公益」為一概念認定,因此公益性之 具備與否需加以探討確認。

本小節以今年文建會提出之「申請設立文化公益信託參考手冊」為操 作基礎,並參考英、日信託保存制度經驗建議,探討未來國內進一步落實 國民信託的可能性原則:

一、確定保存與否的信念

「為何要保存文化資產?」是保存動作開始前最應思索的問題,除 了站在保存推動者、公部門指定者、產權所有或關係者還有社會大眾的 立場思索,「物件」本身是否需要保存?又為何要保存?文化資產保存 觀念往往是無形的感受體認,就多方面實質的因素(都市建設、經濟發 展或都市開發等)來看,並未能從現實面說出保存與否的理由。

以國民信託推動的精神來看,重視自發性的意識感知進而結合公共

力量付出行動,為站穩信託制度之落實基礎,應先讓大眾打從心裡感受 到文化資產的價值與保存的必要性,而非少數的專業者強加述說1資產 本身的重要性,才有當資產受到脅迫犧牲的情況時,看見真正的民眾力 量組織與行動。

二、找尋志同道合的伙伴

信託制度除了實質規範上的保障,更重要的是人力資源的倚賴。猶 如社區事務操作一般,參與人員「熱誠」是第一要件。從社區召攬人才 策略2來看,方式如下:

(1)聚集志同道合、臭氣相投的人,

(2)以雞婆的熱心成員做出發,

(3)尋找共同的興趣、專長,及所關心的議題,

(4)多層級、同心圓式的組織型態,

(5)沙成塔、群策群力,長期的累積。

三、合法的組織身份

公共事務之介入可分為兩個層級關係來說明,若單純以「參與」為 目的,那所需具備的即是一個簡易的組織雛型以及參與事務的人員們;

然而,若要能進一步達到「推動」或「促成」之效益,組織往往需要一 個合法的身分,而所提出的發聲方能受到重視。

過去國內公益事務推動以財團法人為主,然而財團法人於設立資格 及組織頗有限制,因此「公益信託」之出現提供了民間團體參與公益事 務較為容易且達成的方式之一。公益信託是架構在信託法制下的業務,

對於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權利義務有完整的規範,亦受到主管機 關之嚴密監督,確保信託目的之持續執行;而信託則是將財產交給別人 來運用,包含管理與處分,財團法人的財產則是自行管理與處分。

文化公益信託若由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可以讓信託財產有效管 理,產生最安全及最佳收益,節省社會資源的利用,使信託功能發生最

1 目前文化資產指定只要是經由主管機關認可,具有文化保存價值,故決定與否是一種價值判 斷,也因此常有民眾無法理解的爭議事件。

2 參考自呂秉怡老師《公寓大廈組織經營及運作技巧》。

大效用。「公益信託」相較於「財團法人」優點簡述如下:

(1)設置經費較為便宜;

(2)因依循信託目的為之,不易受贊助人之意願影響;

(3)組織人力設置無須配置專任管理人員;

(4)年度支出盈餘無一定比例規定;

(5)信託條款不得任億更改等3

以目前文建會提出之「申請設立文化公益信託參考手冊」內容所 載,對國內推動文化公益信託提出較為明確的操作方向,內載明相關申 請程序、流程、辦法及資格等相關規定。

四、廣泛地宣導推廣

透過訊息推廣,進而將組織宗旨及理念清楚為社會大眾所可;再 者,可從行銷角度來思考資產本身的出路,在考量修復保存的原則下,

可適切地加入市場經營概念,將資產經營視為商品種類其中的一種。若 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同時也提供社會公眾實質的空間需求以及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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