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年來都市開發及重大建設的持續進行,各種文化資產相繼受到 破壞,人民不但失去歷史的記憶,也失去以「歷史為師」的契機。因此落 實『國民信託制度』於文化資產保存層面將有助於全民認知過去的價值,
讓全民皆可親身參與投入保存運動的行列中。
1996 年我國方通過信託法,國內信託制度發展雖未臻成熟,然透過 國外多年信託制度推動經驗,可知其應用於環境資源及文化資產保護的效 益與廣泛性,將可使資產價值獲得長遠性的看待。因此,本研究針對「英、
日國民信託制度」進行初步探討,藉以提出實質性的文化資產保存落實策 略。
4-1 國民信託制度精神與起源
英國為現今世界上文化資產保存的先進大國,從十九世紀末,即已持 續發展出管理制度、組織和各種法令規章,藉以推動文化資產保存事務。
國民信託是保存自然環境與人文古蹟的一種方式,由英國於 1895 年首 創,稱為“National Trust”,目前日本、馬來西亞、巴拿馬、澳大利亞與美 國等多國,亦均利用國民信託的概念,從事該國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的保 存,然經過多年發展,目前世界各國信託制度也衍生出許多各以不同信託 對象為重點的推動組織。“National Trust”有許多譯法,包含「國民信託」、
「國家信託」、「國民環境信託」或「市民信託」等。
在這近一百年的保存歷程中,英國為因應各種文化資產所衍生的相關 問題,也不斷地從問題中檢討、修正各種制度及法令規則,這些經驗無疑 可作為我國釐定和檢討文化資產法規、制度等方面的借鏡。
而國民信託概念起源於英國。十八世紀,英國是工業化最初發展起源 地,為了避免鄉村土地受到都市大規模開發的破壞,因此有居民自主性發 起保存的觀念與意識。十九世紀中葉起,許多地方因人類相繼開發行為,
使動物棲息地及歷史古蹟受到破壞,而有更多組織相繼創立,大體皆為了 對抗持續擴張的開發行為、對抗開發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以及阻止破壞珍 貴的文化資產。其中經由民間組織創辦,市民直間參與環境保存運動中,
最為著名的屬英國國民信託(The National Trust;TNT)組織。
以目前英國來說,大部分具有環境價值的空間皆是由各方民間團體
「國民信託組織」經營管理,包括生態、文化資產、古蹟遺產等,各國民 信託組織成立內涵與保護對象皆明以載據。信託制度的起源最初究因於,
為避免鄉村地帶的土地受到開發行為脅迫進而消逝,是為了抵抗其大規模 的開發,許多民間組織相繼創立而來。
4-2 英、日國民信託制度說明與發展 4-2-1 英國國民信託的起源
英國國民信託組織創立於 1895 年,為現今最悠久的國民信託組織,
為 Octavia Hill, Sir Robert Hunter and Canon Hardwicke Rawnsley 所創設,
創立者當初有感於毫無管制的開發行為,以及工業化可能對自然風光和建 築遺產產生無法彌補的負面影響,因此透過成立基金模式來保護和收購受 到威脅的鄉村和建築。
英國國民信託正式名稱為「“The National Trust for Places of Historic Interest or Natural Beauty”」(「為了歷史的名勝與自然名勝地的國民信 託」),是英國目前最大的民間公益團體和歷史遺產維護組織;顧名思義,
是以保護英國的歷史和自然遺產為主要目的。其保存對象不僅是只有自 然,也不只包含歷史建造物,而是所有可傳承至下一世代攸關環境的總體 資源,透過公開、合法的民眾參與事務原則的市民保存運動。
國民信託組織(The National Trust)在英國工業革命後,對英國鄉村 環境、海岸與歷史古蹟的保護,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不同於政府保護重 要自然與文化資產,國民信託為一個純粹的民間組織,卻擁有公益信託土 地面積,僅次於英國政府所轄有的土地面積,而成為全英第二大地主。
國民信託中的「國民」非意指「國的」意思,而是「國民的」的意涵,
係以市民自己的力量,發起守護家園的自然與歷史環境行動。換言之,國 民信託即是以捐款買取或是所有人捐贈等資產的取得方式,透過國民信託 組織管理經營。其設立以來不從自政府得到任何財源的援助,以財政獨立 的法人機構持續運作中。
National Trust 組織層級清楚區分,將管轄地區分為 15 個分部,在倫 敦總部之下,每個分部設有區主任(Regional director)管理事務,每個分部 轄下的資產景點,再各設專任經理(Property Manager)掌管。各分部基本上 依從倫敦總部原則及經費補助,但由於各地方政府單位與法令略有差異,
因是政策與方法上仍有相當自主權。
超過一世紀的經營以來,會員人數至今已成長到 350 萬人,年度預算
規模約為 1 億 7000 鎊(約 100 億元新台幣)的龐大組織。1996~1997 年 迄今,經營 300 多個(565 英里)歷史建築、莊園、海岸線、鄉村景觀與各 式各樣的自然景點,達到英國全境的 27 萬公頃(去除擁有其他組織的海 岸線)。
達到目前如此規模的英國國民信託,最初設立了共有地保存協會、古 紀念物保存法的制訂等,然其運作權力將不超越國民信託本身,國民信託 制度開始運作可視為是英國為捍衛家園環境保存所提出的運動。
1907 年,英國國會通過國民信託法案(National Trust Act 1907),確 認 National Trust 的角色與定位為民間公益性質,經由立法規定它的組織 方式與運作功能,成為「官辦民營」的團體;National Trust 獨立於政府部 門之外,只向法律及國會負責。其中,保存的對象與成為信託之資產被認 定為擁有「不能讓渡(Inslienable)」之權力。接受此宣言的資產不能任意 地販售、讓渡與抵押。換句話說,國民信託機構是唯一可承受的組織。然 而若能捐贈給國民信託就可確實地幫助環境的保存,其後因法令的修正,
國民信託的資產讓渡並不必課稅,這在遺產稅很重的英國,國民信託資產 讓渡遺贈時的遺產稅可以免除,但是當初所設定贈與的子孫可代代都有居 住的特權,這樣的制度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目前仍有許多信託的歷史建 造物,捐贈人的子孫繼續居住並從事導覽工作之成功案例。
National Trust 是英國最大的非盈利性慈善機構之一,它接手管理這些 資產(或購買或捐贈),一直不斷的維護、修復,以使資產保存在最佳狀 態,是種預防性的積極作法,不等問題出現才解決,著重平時就要做好保 養,以求永續保存和經營。此外也讓其旗下的志願者和外聘專家,一起復 原和維修這些古老遺產,並對公眾開放,其門票和其他收入又會全部投入 維修及復原。任何人只要有興趣,無論種族、教育、性別等,都可以參加 該會,參加者繳納固定的年度費用以後即可,然後可以免費參加各種由該 會組織的活動,參觀所有隸屬於該會管理並開放的遺址,當然還歡迎參加 各種義務勞動。
National Trust 對歷史空間的保存將人文歷史與自然景觀融為一體,視 為整體保存對象並加以維護。其所管轄資產除了房舍、宅第、教堂等建築
外,也管理自然景觀國家公園、山區森林、海岸線、沿岸等地景風貌,此 外地上動植物和建築內的文獻皆也可被視為保存對象。這樣不分性質、型 式的保存規則,可使保存工作的內涵更加有效落實。因為建築物本身的文 化價值往往脫離不了內部空間的物件或整體區域環境的氛圍,庭園中的一 草一木皆是自然景觀的一部分,不應予以分離。保存對象涵蓋多樣,使景 物空間作為全面性、均衡性、深入性的規劃和考量,達到保存工作對環境 提出的效益目的。
National Trust 也成功地實踐把資產保護和文化旅遊構想結合在一 起,並且串聯餐廳、旅館與交通系統,形成一個方便又人性化的古蹟觀光 體系。此外,也有效地整合並用各種文物保護、維修、歷史和文化等方面 的專業知識,更重要的是,他們提供了民眾機會去接觸那些被視為困難且 遙不可及的事情。
1937 年英國國會再度通過稅金減免法案,以鼓勵民眾參與和捐獻財 產給英國國民信託(Newby,1995)。現今,英國國民信託已成為保存與管理 英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自然環境與歷史建築所成立的非營利單位。而 英國國民信託組織的發展可分為四個主要時期,包括開放空間保護期、價 值宣揚期、房舍保護期、保護環境期。
國民信託的主要工作,由鄉村野地的保留遞移至環境理念的宣傳、古 蹟人文環境的保存,乃至於全面性的環境保護及遊說工作。國民信託最具 特色的地方在於以第三部門力量有效的整合政府及民間力量,從事持續而 大規模的土地受託、購買計劃,以進行環境的保護工作。
英國國民信託組織取得資產的方式包括:接受贈與、遺贈、契約信託 與購買等四種方式1:
(1) 接受贈與:為捐贈者將其所擁有的資產,捐給國民信託組織。
(2) 遺贈:為捐贈者將其所有的資產捐給國民信託組織,然捐贈者在世 時仍可無息使用。當資產所有者遇到沒有後代或者是留給後代會引 起爭端的情況時,於是遺贈給信託組織所有,以提供給公眾更多的 無形效益。
1 參考匯整:李秋靜,1998。
(3) 契約信託:捐贈者與信託簽訂保存協定,並遵守保存條款內所列之 保存事項,以確保自然環境與歷史建築保持原貌;保育協定內所簽 署的保育事項享有免稅的利益。
(4) 購買:國民信託組織藉由會員之會費、捐款或組織營運之所得,以 集資方式直接向資產所有權人購買,其所有人並無財政上優惠。
National Trust 不僅接受古蹟捐贈,也以積極的維護方式對外主動購
National Trust 不僅接受古蹟捐贈,也以積極的維護方式對外主動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