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避稅行為成因及方式
(一)租稅天堂
許杏宜(2015)表示國際金融經濟高度整合後,租稅天堂百花齊放,卯 足全力想讓資本的進入。這些避稅天堂的法律規定有以下共同點:曾為英美 的殖民地或保護地,所以法制上屬英美法系,其適用公司法及銀行保密的原 則,同時具有有效率彈性的公司法規範,而且為了減少查帳負擔,他們大部 分繳交的報表也不用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
因此,黃美祝、楊佩璇(2011)表示利用境外公司避稅可能會碰到高訴訟 成本及設立相關費用,這些可能會侵蝕到節省的稅負利益,但是相較於這些 風險,台灣的集團企業比較在乎避稅所帶來的利益。
(二)境外公司
臺灣從前未開放企業直接到中國大陸地區投資時,通常要透過其他地方 的境外公司,近年來則因應國際化的趨勢,為了達到特定的營運目的,集團 企業傾向利用境外公司而非直接在目標國家設立公司。許多國家皆已簽訂租 稅條款,因此,國家之間的貿易成本大幅降低,轉投資之動機與誘因也有所 改變,曾淑華(2006) 用問卷的方式以台商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為出發點,
探討企業設立不同性質境外公司不同的動機。結果顯示部分台商選擇設立境 外公司的重要考量是稅務目的,因此,在選擇對外投資區位時,應該對於租 稅天堂比較有所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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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避稅的方式
Eric Chi-Medium (2017)提到台灣集團企業母公司可能有很多類型的子公 司,與常見的大型企業比較,中小型集團想要多角化經營時,通常都與集團的 核心業務有關係。企業集團的營運策略利用境外公司的三種用途來執行:
(1) 海外投資、控股、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
利用控股公司或掛名負責人轉投資海外子公司,皆可使隱藏集團真實的財 務狀況,以獲得租稅優惠,除此之外,更是可以單純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而 沒有實際的商業行為。
(2) 移轉訂價、稅務規劃
在年度報稅時,如果集團中的境內公司的稅前淨利是獲利的,依法必須繳 交所得稅。但是企業透過成立不同的境外公司,基於稅務規劃利用移轉訂價的 方法壓縮境內公司獲利,可達到減少所得稅費用的效果。
(3) 透過境外公司統一出貨
客戶不能直接與供應商聯繫,因為境外公司出貨的窗口及報價一樣能避免 掉單及維持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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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避稅是好事還是壞事?
林其玄(2016)表示納稅義務人為了租稅利益,違背稅法立法目的,濫用 法律形式,產生租稅規避之行為。基於租稅公平,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稅捐規劃 權利為由,濫用權利從事稅捐規避。故我國有實質課稅原則,美國法上則有經 濟實質原則等否定納稅義務人稅捐規避在稅法上之效果。但對於納稅者利用立 法漏洞之稅捐規避行為,除否定其稅法上利益外,得否再施以處罰嚇阻之,則 頗有爭議。美國經濟實質原則雖有處罰規定,但質疑聲音頗多。基於處罰明確 性、有責主義,以及修補立法漏洞應是立法者之責任,林其玄(2016)認為單 純的稅捐規避行為應不具有可罰性。
從代理理論來看,股東和管理者之間存在委託代理關係,專業經理人應提 高企業經營績效,增加公司和股東價值。為股東帶來利益不外乎是企業的經營 目的,企業避稅節省公司租稅支出,進而增加公司淨利,使股東享有更多營業 成果,許多企業紛紛積極從事避稅活動來降低稅負(Wilson, 2009)。有些學者則 持不同看法,企業避稅對於股東的邊際收益包括為公司節稅,然而邊際成本包 含了未來潛在的罰金、聲譽成本及政治上的成本等,同時也涉及管理者的榨取 利益的潛在成本,對股東不見得有利(Lanis and Richardson, 2011)。
魏妤珊、邱敬貿、黃淑惠(2015)表示企業避稅使得投資人質疑管理當局 之誠信,進而衝擊公司股價。此現象可從以下兩個研究驗證:Hanlon and Slemrod (2009)分析避稅新聞的股價反應發現當公司涉及避稅的新聞被披露時,
公司股價會因而下跌。還有Kim, Li and Zhang (2011)針對 1995-2008 年美國企 業所作實證研究發現公司避稅與其股價崩跌風險呈正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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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影響巴拿馬文件宣告報酬的因素
James O’Donovan, Hannes Wagner, Stefan Zeume(2017) 的研究報告草稿介紹 了巴拿馬文件的事件經過,並提出一些相關議題的觀點,例如避稅增加公司價
Lisowsky (2010) 研究顯示,避稅行為與國外營業活動有正向關聯。相關的 變數有是否有設立於租稅天堂的子公司、是否使用權益法認列國外收益及是否 參考來自租稅庇護推薦者 (一般指大型會計師事務所) 的建議。
James O’Donovan, Hannes Wagner, Stefan Zeume (2017) 的研究報告草稿提 到公司治理差的公司比較容易透過其他管道來增加公司價值,例如避稅。然 而,黃美祝及陳緯霖(2017)的實證研究則以中國上市公司為樣本,發現避稅 與公司價值呈顯著正相關;其中,公司治理好的企業相較於公司治理差的企 業,在公司價值上有更多正向的避稅效果。
1James O’Donovan, Hannes Wagner, Stefan Zeume(2017)指出莫薩克.馮賽卡律師事務所的檔 案中有21.4 萬家境外公司的資料,其中有高達 90%的公司是屬於英屬維爾京群島、巴拿馬、巴 哈馬及塞席爾,因此只要此篇的樣本公司有設立子公司在以上避稅天堂,就稱此公司有巴拿馬 文件曝險(PPE, panama papers exposure),以虛擬變數的 1 表示,反之則為 0。
2 Lanis & Richardson(2012)談到有效稅率 (Effective Tax Rates,ETRs)為所得稅負擔的高 低,可以衡量公司用海外業務的避稅行為,用其當作租稅規避的代理變數亦被許多學者提倡。
Dyreng et al.(2008)認為如果企業可以長期處於低稅負的狀態,可能就是企業的其中一種避稅 行為所致,亦即當有效稅率愈低,避稅效果愈大(Chen et al.,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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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公司治理的範圍很廣,如果從董事方面來看,林光仁(2011)表示 集團企業可透過設立不同公司法人來指派代表人,擔任同一公司之董事及監察 人,進而破壞公司治理機制,導致董事會無法發揮監督管理功能等公司治理問 題,所以法人董事制度為近年學術與實務界所關注的重要議題,更有廢除之討 論。
Lanis and Richardson (2011) 和 Richardson, Taylor and Lanis (2013) 的論文 也支持此觀點,發現外部董事和企業避稅有顯著負向關係,顯示獨立董事愈 多,公司治理較好,有效稅率也愈高,亦即有效稅率與獨立董事數和公司治理 呈顯著正相關。換句話說,企業在獨立董事比例較高的情況下,可以降低企業 避稅行為。
魏妤珊、邱敬貿、黃淑惠(2015)亦指出相較於獨立董事,較高比率的法 人董事席次會減弱董事會的監督功能,導致內部監控功能與決策效率降低,使 得企業避稅行為可能性提高,意即公司治理越差,越可能避稅。
資訊透明亦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Hadlock, Ryngaert, and Thomas (2000) 指 出明顯的資訊不對稱通常產生於規模大或組織複雜的企業,Thomas (2002) 的 另一篇文章中亦指出,由於集團在各個子公司或相關企業的資訊揭露情況不佳 時,也會造成集團企業反而比非集團有資訊不對稱問題。近期則有薛敏正、林 于璿及邱彥毅(2017)的論文證實資訊透明度提升,避稅程度會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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