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章節為文獻回顧,旨在瞭解日治時期之整體財政面貌。首先第 2-1 節 先行介紹日治時期之歲入結構;第 2-2 節再行針對稅制改革前之租稅結構做 一整理敘述;最後第 2-3 節則列示探討日治時期財政負擔與租稅公平之相關 文獻。

第 2-1 節 日治時期之歲入結構

依據 1895 年 4 月 17 日清國與日本簽訂之馬關條約第二款約定1,以及 1895 年 6 月 2 日,由首任臺灣總督樺山資紀與李鴻章之子李經方在基隆外 海日輪橫濱丸號上完成交割儀式開始,臺灣正式成為日本近代所取得的第一 個殖民地。

矢內原(1929)指出日本帝國主義不同於歐美帝國主義,蓋歐美帝國主 義乃內部資本主義發展後,為了銷售其工業品,爭取生產原料而推動政府向 外侵略的結果;日本帝國主義則是先有帝國主義的發展,然後再由政府卵翼 日本株式會社在臺灣拓展事業的過程。張漢裕(1955)亦提出日人經營臺灣,

可說是生意隨著國旗,而不像英國在印度那樣國旗隨著生意之相同看法。

日本於佔領臺灣之際,其國內經濟尚處於資本主義發展初期,實力並不 雄厚,加上臺灣當時整體基礎建設頗為落後,百廢待舉,因此殖民初期帶給 日本國庫相當沉重的負擔。柯志明(2006)指出日本國庫 1896 年對臺支出 1,800 萬圓,佔日本歲出的 11%,自 1895 至 1902 年,這些補助總共佔了國

1馬關條約第二款約定:「清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 件,永遠讓與日本:一、奉天省南部(遼東半島)。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三、澎湖列島,

即東經 119 度至 120 度止,及北緯 23 度至 24 度之間諸島嶼。」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庫支出的 7%。矢內原(1929)亦表示當時日本資本尚未甚充實,因此並沒 有受到因資本壓力而須出之於攫取殖民地之帝國主義要求的地步。在 1898 年臺灣總督府民政長官後藤新平的獻策要項內,亦舉出日本經營殖民主義所 遭受的特別困難之ㄧ是「本國的利息高,使資本不易在殖民地投資」。

林鐘雄(1995)認為日本佔領臺灣有兩個主要目的,一是佔有資源以補 日本之不足,二是作為日本的南進基地2。然而,財政上之沉重負擔,加上 前三任臺灣總督(樺山資紀、桂太郎、乃木希典)將治臺重心放在武力鎮壓 反抗勢力上面,因此日本國內開始有「一億圓賣臺論」之論述出現。直至 1898 年 2 月及 3 月兒玉源太郎及後藤新平分別出任臺灣總督及民政局長3, 開始進行土地改革、人口調查、度量衡統一、幣制改革等等現代社會所需制 度之建立與推行,以及鐵道及公路鋪設、港口、郵電、水利等長期性基礎建 設之修築,財政上則以減少日本財政對臺灣的補助,實現臺灣財政獨立以及 建立以特別會計制度4為特徵的臺灣殖民地財政體系為目標。在兒玉及後藤 之努力擘劃下,相當程度地為日本殖民統治及臺灣之現代化奠基。

所謂「財政為庶政之母」,財政之得失直接關係到政治上之成敗,有健 全的財政也才能有成功的經濟與庶政。日治初期之臺灣歲入並不發達,經營 臺灣所需之巨額經費更需由日本國庫負擔,日本政府對於臺灣總督府在施政 政策上也以盡力發達臺灣之歲入,以達成臺灣歲計均衡及獨立自主等作為主 要之施政方向。另關於日治時期臺灣財政之演進,黃通等(1987)將之概分 為三個時期,張漢裕(1955)則由整體經濟情勢觀之,將之細分為五個時期。

茲引用張漢裕(1955)五期財政演進之時點劃分,歸納介紹日治臺灣歲入結 構之演進與特色。

2 林鐘雄(1995),頁 5。

3 1898 年 6 月 20 日總督府官制再度修改,民政局升格為民政部,民政局長改稱民政長官。

4 1897 年 4 月後,臺灣開始實施「臺灣總督府特別會計」,乃是將臺灣總督府財政收支從日本政 府中央財政之「一般會計」中分離出去,並非指財政上之獨立權或自治權之意;日本對於海外殖 民地一律採取特別會計制度。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二、專賣

專賣收入為歲入結構中最重要、所佔比重最高之財源。臺灣之專賣事 業,以鴉片(1897)、食鹽(1899)、樟腦(1899)、菸草(1905)及酒(1922)

為主,其後漸次實施酒精、度量衡、火柴、石油、鹽滷汁等專賣,共計有十 項專賣事業,其中又以菸草與酒最為重要。

專賣事業得以成為最重要之財源,乃與經濟發展初期,稅制尚未完備,

於是專賣成為最易實施,最易獲致充裕收入之歲入項目,因此總督府於 1901 年 6 月專門設立總督府專賣局,統一島內專賣事業。另外,並非每項專賣事 業皆純粹以增加財政收入為目的,如鴉片專賣,即有寓禁於徵之用意,樟腦 專賣則有促進外銷之意涵。

然而,專賣收入在財政上之貢獻並不如表面之大,因為專賣事業沒有獨 立之會計,其收支計算在總督府的歲入與歲出之中,因此應該計算出收支相 抵後之純益,才可看出專賣在財政上的意義。張漢裕(1955)與黃通等(1987)

計算純益後的結果皆顯示專賣收入在歲入上之地位皆落後於租稅收入。

三、公有事業

臺灣的公有事業收入計有鐵道、公路、郵政、電信、森林、醫院、教科 書及監獄等,其中又以鐵道、公路、郵政、電信、森林等五項為大宗,亦即 公有事業主要是以交通事業方面為主幹。

日治初期,公有事業因尚處草創階段,收入不豐,迨其各項設備之逐步 完成,收入也同步增加。大體而言,公有事業收入自財政第三期(1914 年 起)以後,每年佔歲入之比重與前年度剩餘金相當。

與專賣事業相同的是,公有事業的收支計算在總督府的歲入與歲出之 中,沒有獨立的會計,惟此種收入並非純益,對於財政上之貢獻如何,尚難 表明。依據張漢裕(1955)之計算,鐵公路及郵電部門,直到 1925 年止,

大多數年度都表示虧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四、補充金

日治初期,社會秩序混亂,商業活動蕭條,復以清末臺灣重要收入來源 的田賦收入,亦因登記土地資料之相關冊籍散佚,使得總督府財政大為吃 緊。因此,由日本國庫直接撥款補助之「補充金」,乃成為日治初期臺灣總 督府依賴甚大的一項歲入科目。

1896 年至 1898 年,補充金金額分別約為 700 萬圓、600 萬圓及 400 萬 圓,佔臺灣歲入之比例為 72%、53%及 34%,1899 至 1903 年度亦佔有歲 入約 12%至 17%之比例。然而龐大的補充金對日本中央政府而言構成相當 沉重的負擔,除逐步削減補充金補助外,後藤新平亦於 1899 年提出「臺灣 財政二十年計畫」,擬於 1909 年度以後,使臺灣財政全然獨立自給。然而,

1904 年日俄爆發戰爭,為因應日本中央政府財政之急迫,臺灣財政提早於 1904 年度獨立。

雖然臺灣財政於 1904 年因補充金之停止而宣告獨立,然而在其他形式 上,臺灣財政仍受到日本中央政府之補助與扶植。高橋龜吉(1937)即指出 除補充金及砂糖消費稅這兩項財政上的直接補助之外,還有其他財政上之間 接補助或形式外的補助,如(1)臺灣不用負擔國防與外交費用;(2)1930 年以前日本負擔臺灣的公債減債基金與恩給金6;(3)日本砂糖保護關稅、

米穀法及其它保護關稅之實施,使臺灣產業得以發展、稅收增加。7

五、公債

不同於現代化國家之財政往往以租稅及舉債為主要財源,日治時期臺灣 的公債收入僅於財政演進第一時期裡佔有重要地位,其餘各期佔歲入之比例 甚微。

1899年日本國會審議總額高達4,000 萬圓之「臺灣事業公債法」,在總

6 恩給金:公教人員養老撫恤等費用。

7 詳高橋龜吉(1937),頁 509-51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督府以自身歲收為擔保下,最終核定通過的金額為3,500萬圓;臺灣的公債 即以此法為依據,分為普通公債與借入金兩種,並利用公債收入之財源進行 鐵道鋪設、港口建設、官廳建築、土地調查等建設事業,謂之「事業公債」。

由於臺灣財政於1905年後逐步進入黃金年代,並且直到1936年為止臺灣 財政對於日本中央的財政並沒有直接的貢獻,因此原依賴公債收入為財源所 進行之各種事業,大部分由經常歲入即可支應,公債籌募需求大幅減少。1934 年中川健藏總督時期停止發行事業公債,直至1939年,為滿足日益擴大的軍 費需求,乃重新發行事業公債以因應戰費支出。

六、上年度剩餘金

綜觀整個日治時期之歲入與歲出,幾乎年年呈現歲入總額大於歲出總額 的情況,因此上年度剩餘金成為另一項政府重要之歲入來源。上年度剩餘金 除於 1896 年至 1904 年財政第一期所佔比例不高外,隨著整個經濟之成長與 財政實力之壯大,剩餘金佔歲入的比例也開始增高,以歲入資料估算,自 1905 年起,其比例超過 20%的有 20 個年度,介於 12%至 20%之間的也有 20 個年度。

然而黃通等(1987)認為,剩餘金佔歲入比例高之原因,乃由於專賣事 業之不穩定而來。以專賣事業為主之歲入,對於經濟變動的抵抗力甚弱,為 防經濟變遷等致使收入減少,因此每年編製預算時,常將歲入預算從低估 計,以備不測,因此決算上常有大量之剩餘金,此種剩餘金,實係預算上之 預備金性質,並非經濟發展之自然增收8

綜合以上,在考量專賣及公有事業對財政上之實際貢獻,以及剩餘金為 預算上之預備金性質之後,臺灣歲入結構的特徵實是以租稅為中心,倘若將 具有消費稅性質的專賣純收益計入租稅收入中,則租稅之比重益高。另總督

8 詳黃通等(1987),頁 6-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