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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1930年代之稅制改革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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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黃明聖 博士.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卓幸弘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2) 致謝詞 時光荏苒,在財政研究所的生涯已步入尾聲。回顧這段求學期間,工作 與學業同步進行,雖然辛苦奔波於學校及服務機關之間,但這段日子以來, 使我成長並受益良多。感謝學校師長、同學,以及臺北市商業處長官及同事 們的鼎力支持與體諒,謹此致上最誠摯的敬意與謝意。 本篇論文得以順利完成,首先最感謝的就是恩師黃明聖教授的細心指導 與包容。從論文題目的擬定、章節架構的安排、論文內容的匡正等,皆給予 學生極佳的建議與啟迪,另在學生遇到瓶頸或低潮的時候,給予我最大的包. 政 治 大. 容與鼓勵,師恩浩瀚,永記在心。同時感謝口試委員陳香梅老師以及張琬喻. 立. 老師給予諸多寶貴意見與指正,使本論文得以益臻完善。. ‧ 國. 學. 另感謝前總統府國策顧問蔡仲伯先生、周柏雅議員以及臺北大同扶輪社 給予我諸多關心與幫助,並得以獲致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所提供獎學金之支. ‧. 助,在此致上我最深的謝意。同時,感謝國家社會於求學過程中提供如此豐. sit. y. Nat. 沛的教育資源讓我沉浸學習,求學至今得之於國家社會太多,至是感念。最. n. al. er. io. 後,謹以此論文獻給我摯愛的父母以及所有關心我的人一同分享之。. Ch. engchi. i n U. v. 卓 幸 弘 謹誌 於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

(3) 論文摘要. 論文名稱: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學校所別:國立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 指導教授:黃明聖博士 研究生:卓幸弘 關鍵詞:日治時期、所得稅、稅制改革. 立. 政 治 大. 稅制改革乃是與時俱進,配合國家社會、經濟等情勢之演變而進行。本. ‧ 國. 學. 文旨在探討發生於 1930 年代臺灣所進行稅制改革之背景與內容,另其重點 置於研究本次稅制改革所造成的結果,以對此次稅改有更全面性之認識。. ‧. 第一、探討日治時期所得稅的引進與發展。本次稅制改革除順應戰前臺. sit. y. Nat. 灣的租稅結構中,所得稅自創設以來明顯之成長趨勢外,更因所得稅具備戰. io. 的重心。. al. er. 時租稅、符合公平正義及具備彈性等特質,因此成為本次稅制改革所欲發展. n. v i n 第二、探討稅制改革後直接稅比重之變化。在國稅體系或國稅與地方稅 Ch engchi U 體系合併考量下,直接稅佔稅收的比重皆於 1937 年稅制改革當年度超越間 接稅比重。平均而言,本次稅制改革確實達到提高直接稅比重之目的。 第三、研究稅收增加對國家財政之改善情形。稅制改革後,稅收之成長 皆對中央或地方政府之決算剩餘產生了相當程度的幫助與改善。本次稅制改 革雖以增稅為主要目標,然 1937 年至 1941 年間臺灣人民的租稅負擔仍不算 沉重。至稅制改革後,稅收所得彈性大部分年度呈現大於 1 之情況,顯示國 家租稅收入增加幅度超越國內生產毛額成長幅度的現象。.

(4)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 1-1 節 研究動機及背景 .................................................................1 第 1-2 節 研究目的.............................................................................2 第 1-3 節 研究方法.............................................................................3 第 1-4 節 研究架構.............................................................................3 第二章 文獻回顧 ........................................................................................6 第 2-1 節 日治時期之歲入結構..........................................................6. 政 治 大 第 2-3 節 財政負擔與租稅公平..........................................................17 立 第 2-2 節 稅制改革前之租稅結構......................................................12. ‧ 國. 學. 第三章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21 第 3-1 節 稅制改革之背景 .................................................................21. ‧. 第 3-2 節 稅制改革之內容 .................................................................26. y. Nat. 第四章 稅制改革的效果.............................................................................33. er. io. sit. 第 4-1 節 所得稅的引進與發展..........................................................33 第 4-2 節 直接稅的比重提高..............................................................38. n. a. iv. l C 第 4-3 節 稅收增加對財政的改善......................................................43 n. hengchi U. 第五章 結論 ................................................................................................48 參考文獻......................................................................................................50.

(5) 圖. 次. 圖 1.1 研究架構流程圖...............................................................................5 圖 4.1 直接稅、間接稅比較圖(國稅體系)............................................41 圖 4.2 直接稅、間接稅比較圖(國稅與地方稅體系) ............................42 圖 4.3 直接稅、間接稅比較圖(國稅、地方稅與專賣體系).................43 圖 4.4 稅制改革後之租稅負擔率變化圖 ...................................................46. 立. 表 治 次 政 大. 表 2.1 日治時期之主要歲入比重 ...............................................................8. ‧ 國. 學. 表 2.2 1937 年稅制改革前之租稅沿革 ......................................................12 表 3.1 戰前臺灣主要租稅項目比重 ...........................................................23. ‧. 表 3.2 戰前臺灣主要歲入項目比重 ...........................................................23. Nat. sit. y. 表 3.3 1937 年國稅之改革概況 ..................................................................27. er. io. 表 3.4 1937 年國稅之改革原因 ..................................................................30. n. 表 3.5 臺灣、日本之歷年稅制變動對照表................................................32 a v 表 4.1. i l C n 二十世紀臺灣之稅制改革 h ...............................................................34 engchi U. 表 4.2 世界主要國家所得稅初次採行之年份............................................35 表 4.3 工業生產總值與公司總資本額成長趨勢表 ....................................38 表 4.4 國稅、地方稅之直接稅與間接稅分類............................................39 表 4.5 歷年之直接稅收比重.......................................................................40 表 4.6 稅制改革後之稅收與決算剩餘對照表............................................44 表 4.7 稅制改革後之租稅負擔率表 ...........................................................45 表 4.8 稅制改革後之稅收所得彈性表 .......................................................46.

(6)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第一章 緒論. 第 1-1 節 研究動機及背景. 2009 年 12 月 29 日,為落實馬政府 2008 年總統大選期間提出「公平納 稅、輕稅簡政」之訴求,而自 2008 年 6 月 30 日召開之「賦稅改革委員會」 終在輿論一片爭議聲中落幕。. 政 治 大. 回顧臺灣稅制改革的歷史,自國民政府遷臺以來,較大規模者除前述甫. 立. 落幕不久的賦稅改革委員會外,尚有中研院院士劉大中博士於 1968 年至. ‧ 國. 學. 1970 年主持之「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 ,以及由本土財稅界先進陳聽安教 授於 1987 年至 1989 年主舵之「財政部賦稅改革委員會」。歷次大規模之稅. ‧. 制改革,乃因應經濟之發展而對賦稅制度進行全面性的檢討與修訂,不論是. sit. y. Nat. 針對租稅公平性的改善、租稅有效性的增進、政府財政收入的充裕,亦或稅. io. er. 政制度之革新等,歷次稅制改革各有其中心思想及使命;因此,稅制改革對. n. 於國家財政、人民租稅負擔、租稅公平等面向所造成之影響,乃成為一門值 a 得深思及探究的課題。. iv l C n hengchi U. 提及日治時期之臺灣,最大的特徵莫過於邁向「近代化」的時代特質。 臺灣是日本近代所取得的第一個殖民地,日本政府在沒有任何經營殖民地的 經驗下領有臺灣,復以領有臺灣之際,臺灣經濟以原始之農業經濟為主,一 切基礎建設頗為落後,可供政府徵收之歲入來源並不充裕;而日本國內當時 尚且處於產業革命之發展初期,國內資本並未充沛,因此臺灣的佔領帶給日 本相當的財政壓力,治理臺灣之財政政策運用得當與否,乃成為日治時期總 督府首要面臨的重點課題。 所謂「財政為庶政之母」,回顧臺灣稅制的形成及演變,臺灣於日治時 期財政上很重要的一項特徵,即為近代租稅體系的建立,而租稅收入也隨著 1.

(7)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經濟發展,構成日治時期政府財政結構中最重要的項目。日治時期臺灣近代 租稅體系除隨社會經濟的發展漸次演進外,復於 1930 年代為因應中日戰爭 爆發,以及供應日本國內戰費籌措,進行了一次大規模的整理與改革,也是 臺灣近代史上第一次的稅制改革。其稅制改革內容以及所造成的影響為何, 為本研究所欲深入探究、分析之對象。. 第 1-2 節 研究目的. 政 治 大 「稅制改革」是與時俱進的工作,稅制的發展更應與國家經濟、社會等 立. 層面相互配合。日治時期臺灣稅制之建立相當程度地依循日本國內的腳步漸. ‧ 國. 學. 次發展,本次發生於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除因中日戰爭爆發,跟隨日本. ‧. 國內政策同步進行外,亦順應臺灣本身社會經濟情況之演變而進行稅制整 理。因此,本文之研究除先探討日治時期歲入與租稅體系之建置過程外,焦. y. Nat. sit. 點將集中於 1930 年代臺灣整體稅制之沿革及稅制改革所造成之影響。. a. er. io. 具體而言,本文研究目的有三:. n. iv 第一、探討日治時期所得稅的引進與發展。本次稅制改革很重要之ㄧ項 l. n U engchi 目標為建立以所得稅及收益稅為中心之近代租稅體系,因此,透過臺灣所得. Ch. 稅的建置及發展過程,探討本次稅制改革何以擇取所得稅為其租稅體系之中 心,其背後之思維與考量,為本文所欲研究之重點。 第二、探討稅制改革後直接稅比重之變化。本次稅制改革官方宣告之目 標,很重要的一項即為建立以所得稅及收益稅為主的直接租稅體系,因此, 本文即從稅制改革前後,直接稅與間接稅比重之演變等面向分析,瞭解本次 稅制改革是否有達成原定建立直接稅制之目標。 第三、研究稅收增加對國家財政之改善情形。本次稅制改革乃順應中日 戰爭之爆發而進行,而政府最主要的目的在於增稅,透過政府收入增加以供. 2.

(8)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應日本國內戰費所需,稅收增加的結果對國家財政造成怎樣程度的影響,以 及是否加重人民之租稅負擔等,為本文所欲探討的另一重點。. 第 1-3 節 研究方法. 本文之研究方法係採文獻探討法(Literature Review)以及次級資料分 析法(Secondary Analysis)為主,以 1937 年為劃分點,透過相關文獻資料、. 政 治 大 另因本文研究主題為日治時期臺灣所進行之稅制改革,因此外國文獻之選取 立. 書籍、期刊、學術論文及網路資源等之蒐羅,加以彙整、分析、比較與歸納。. 方面,則以日籍相關圖書、文獻,以及日治時期之臺灣圖書舊藏等為主要選. ‧ 國. 學. 取對象。至統計資料方面,乃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所編輯之《臺灣. ‧. 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為主,輔以相關日籍文獻之財稅數據資料加以佐證 分析,以深入探究本次稅制改革對臺灣所造成之變化與影響。. er. io. sit. y. Nat. n. a第 l C1-4 節 研究架構n i v hengchi U. 擇定本文之研究目的與研究方法後,本文將透過五個章節組織起本文之 研究,其架構安排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介紹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以及研究方法的選 擇,並完整架構出本篇研究之流程與主軸。 第二章為文獻回顧。本章節首先透過日治時期臺灣歲入結構以及稅制改 革前租稅結構之文獻探討,瞭解日治時期租稅之地位及其內容,並回顧財政 負擔與租稅公平之相關文獻,以對日治時期臺灣稅制面有概括性的瞭解。 第三章為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其內容分為兩部份,首先介紹當 3.

(9)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時臺灣進行稅制改革的背景與目標,並與日本之稅制改革相連結,全面性整 理介紹本次稅制改革的內容。 第四章為稅制改革的效果。從當時世界各國所得稅思潮的層面探討日治 時期所得稅的引進與發展;並透過次級資料之運用,分析稅改前後直接稅比 重變化;再則探討稅收增加對於國家財政面的改善情形。 第五章結論。旨透過本文分析結果,做出精簡之綜合與歸納。 本研究架構流程如圖 1.1 所示:.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4. i n U. v.

(10)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研究動機與目的. 確定研究主題與範圍. 文獻回顧與整理. 政 治 大. 稅制改革之背景與內容. 立. n. y. sit i n U. 結論 圖 1.1:研究架構流程圖. 5. er. ‧ 國. ‧. io. al. 直 接 稅 的 比 重 Ch 提 e n g高c h i. 學. Nat. 所 得 稅 的 引 進 與 發 展. 稅制改革的效果. v. 稅 收 增 加 對 財 政 的 改 善.

(11)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章節為文獻回顧,旨在瞭解日治時期之整體財政面貌。首先第 2-1 節 先行介紹日治時期之歲入結構;第 2-2 節再行針對稅制改革前之租稅結構做 一整理敘述;最後第 2-3 節則列示探討日治時期財政負擔與租稅公平之相關 文獻。. 政 治 大 第 2-1 節 日治時期之歲入結構. 立. ‧ 國. 學. 依據 1895 年 4 月 17 日清國與日本簽訂之馬關條約第二款約定1,以及. ‧. 1895 年 6 月 2 日,由首任臺灣總督樺山資紀與李鴻章之子李經方在基隆外 海日輪橫濱丸號上完成交割儀式開始,臺灣正式成為日本近代所取得的第一. sit. y. Nat. 個殖民地。. er. io. 矢內原(1929)指出日本帝國主義不同於歐美帝國主義,蓋歐美帝國主. n. al 義乃內部資本主義發展後,為了銷售其工業品,爭取生產原料而推動政府向 iv. n U engchi 外侵略的結果;日本帝國主義則是先有帝國主義的發展,然後再由政府卵翼. Ch. 日本株式會社在臺灣拓展事業的過程。張漢裕(1955)亦提出日人經營臺灣, 可說是生意隨著國旗,而不像英國在印度那樣國旗隨著生意之相同看法。 日本於佔領臺灣之際,其國內經濟尚處於資本主義發展初期,實力並不 雄厚,加上臺灣當時整體基礎建設頗為落後,百廢待舉,因此殖民初期帶給 日本國庫相當沉重的負擔。柯志明(2006)指出日本國庫 1896 年對臺支出 1,800 萬圓,佔日本歲出的 11%,自 1895 至 1902 年,這些補助總共佔了國 1. 馬關條約第二款約定: 「清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 件,永遠讓與日本:一、奉天省南部(遼東半島)。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三、澎湖列島, 即東經 119 度至 120 度止,及北緯 23 度至 24 度之間諸島嶼。」. 6.

(12)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庫支出的 7%。矢內原(1929)亦表示當時日本資本尚未甚充實,因此並沒 有受到因資本壓力而須出之於攫取殖民地之帝國主義要求的地步。在 1898 年臺灣總督府民政長官後藤新平的獻策要項內,亦舉出日本經營殖民主義所 遭受的特別困難之ㄧ是「本國的利息高,使資本不易在殖民地投資」。 林鐘雄(1995)認為日本佔領臺灣有兩個主要目的,一是佔有資源以補 日本之不足,二是作為日本的南進基地2。然而,財政上之沉重負擔,加上 前三任臺灣總督(樺山資紀、桂太郎、乃木希典)將治臺重心放在武力鎮壓 反抗勢力上面,因此日本國內開始有「一億圓賣臺論」之論述出現。直至 1898 年 2 月及 3 月兒玉源太郎及後藤新平分別出任臺灣總督及民政局長3,. 政 治 大. 開始進行土地改革、人口調查、度量衡統一、幣制改革等等現代社會所需制. 立. 度之建立與推行,以及鐵道及公路鋪設、港口、郵電、水利等長期性基礎建. ‧ 國. 學. 設之修築,財政上則以減少日本財政對臺灣的補助,實現臺灣財政獨立以及 建立以特別會計制度4為特徵的臺灣殖民地財政體系為目標。在兒玉及後藤. ‧. 之努力擘劃下,相當程度地為日本殖民統治及臺灣之現代化奠基。. Nat. sit. y. 所謂「財政為庶政之母」,財政之得失直接關係到政治上之成敗,有健. er. io. 全的財政也才能有成功的經濟與庶政。日治初期之臺灣歲入並不發達,經營. n. 臺灣所需之巨額經費更需由日本國庫負擔,日本政府對於臺灣總督府在施政 a v. i l C n 政策上也以盡力發達臺灣之歲入,以達成臺灣歲計均衡及獨立自主等作為主 hengchi U. 要之施政方向。另關於日治時期臺灣財政之演進,黃通等(1987)將之概分 為三個時期,張漢裕(1955)則由整體經濟情勢觀之,將之細分為五個時期。 茲引用張漢裕(1955)五期財政演進之時點劃分,歸納介紹日治臺灣歲入結 構之演進與特色。. 2 3 4. 林鐘雄(1995) ,頁 5。 1898 年 6 月 20 日總督府官制再度修改,民政局升格為民政部,民政局長改稱民政長官。 1897 年 4 月後,臺灣開始實施「臺灣總督府特別會計」,乃是將臺灣總督府財政收支從日本政 府中央財政之「一般會計」中分離出去,並非指財政上之獨立權或自治權之意;日本對於海外殖 民地一律採取特別會計制度。. 7.

(13)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時期 稅課收入 專賣收入 公有事業 補充金 公債 剩餘金 財政特徵. 表 2.1:日治時期之主要歲入比重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1896~1904 1905~1913 1914~1920 1921~1934 21.22% 29.26% 21.12% 17.97% 31.26% 32.60% 30.55% 32.56% 8.69% 13.43% 19.42% 22.70% 16.04% 0.88% 0% 0% 18.29% 2.70% 4.66% 3.07% 3.76% 20.17% 20.77% 21.01% 受日本財 財政獨立 受第一次 財政轉變 政補助時 時期;砂糖 世界大戰 時期;開徵 期 消費稅充 之優惠影 第二種、第 裕,進入財 響時期 三種所得 政之黃金 稅及實施 時代 酒專賣. 立. 第五期 1935~1944 26.31% 26.04% 18.86% 0.06% 3.55% 20.24% 戰時財政 時期;財政 膨脹擴大. 政 治 大. 註:資料來源錄自《臺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 ‧ 國. 學. 上表數據乃是透過《臺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之名目統計資料整理. ‧. 而得,藉此可以得知日治時期臺灣歲入主要是由租稅、專賣、公有事業、補. y. Nat. 充金、公債及上年度剩餘金此六大收入構成;以下茲分別介紹此六大歲入項. n. al. er. io. sit. 目之內容與特色。. 一、租稅. Ch. engchi. i n U. v. 日本領臺以前,臺灣政府收入端賴田賦與釐金5兩項,直至日治時期隨 著土地調查與各項經濟建設之漸次展開,租稅制度內容也逐步朝現代化租稅 體系前進,成為歲入結構中相當重要之歲入來源。 臺灣於日治時期之租稅體系主要以土地稅、關稅、貨物稅及所得稅為 主,各個稅目也隨著經濟環境變遷而呈現消長之變化,從 1910 年及 1921 年 開徵所得稅開始,臺灣租稅也逐步從土地稅及消費稅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中心 的體系。 5. 釐金:釐金是一種對物稅,以貨物為課稅對象,在商品過關卡時加收錢,或者海關也加收錢,具 有貨物稅或進口稅之性質。. 8.

(14)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二、專賣 專賣收入為歲入結構中最重要、所佔比重最高之財源。臺灣之專賣事 業,以鴉片(1897) 、食鹽(1899) 、樟腦(1899) 、菸草(1905)及酒(1922) 為主,其後漸次實施酒精、度量衡、火柴、石油、鹽滷汁等專賣,共計有十 項專賣事業,其中又以菸草與酒最為重要。 專賣事業得以成為最重要之財源,乃與經濟發展初期,稅制尚未完備, 於是專賣成為最易實施,最易獲致充裕收入之歲入項目,因此總督府於 1901 年 6 月專門設立總督府專賣局,統一島內專賣事業。另外,並非每項專賣事. 政 治 大. 業皆純粹以增加財政收入為目的,如鴉片專賣,即有寓禁於徵之用意,樟腦 專賣則有促進外銷之意涵。. 立. 然而,專賣收入在財政上之貢獻並不如表面之大,因為專賣事業沒有獨. ‧ 國. 學. 立之會計,其收支計算在總督府的歲入與歲出之中,因此應該計算出收支相. ‧. 抵後之純益,才可看出專賣在財政上的意義。張漢裕(1955)與黃通等(1987) 計算純益後的結果皆顯示專賣收入在歲入上之地位皆落後於租稅收入。. a. er. io. sit. y. Nat. 三、公有事業. n. v l 臺灣的公有事業收入計有鐵道、公路、郵政、電信、森林、醫院、教科 ni Ch. i U. engch 書及監獄等,其中又以鐵道、公路、郵政、電信、森林等五項為大宗,亦即 公有事業主要是以交通事業方面為主幹。 日治初期,公有事業因尚處草創階段,收入不豐,迨其各項設備之逐步 完成,收入也同步增加。大體而言,公有事業收入自財政第三期(1914 年 起)以後,每年佔歲入之比重與前年度剩餘金相當。 與專賣事業相同的是,公有事業的收支計算在總督府的歲入與歲出之. 中,沒有獨立的會計,惟此種收入並非純益,對於財政上之貢獻如何,尚難 表明。依據張漢裕(1955)之計算,鐵公路及郵電部門,直到 1925 年止, 大多數年度都表示虧損。. 9.

(15)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四、補充金 日治初期,社會秩序混亂,商業活動蕭條,復以清末臺灣重要收入來源 的田賦收入,亦因登記土地資料之相關冊籍散佚,使得總督府財政大為吃 緊。因此,由日本國庫直接撥款補助之「補充金」,乃成為日治初期臺灣總 督府依賴甚大的一項歲入科目。 1896 年至 1898 年,補充金金額分別約為 700 萬圓、600 萬圓及 400 萬 圓,佔臺灣歲入之比例為 72%、53%及 34%,1899 至 1903 年度亦佔有歲 入約 12%至 17%之比例。然而龐大的補充金對日本中央政府而言構成相當. 治 政 大 財政二十年計畫」,擬於 1909 年度以後,使臺灣財政全然獨立自給。然而, 立 1904 年日俄爆發戰爭,為因應日本中央政府財政之急迫,臺灣財政提早於. 沉重的負擔,除逐步削減補充金補助外,後藤新平亦於 1899 年提出「臺灣. ‧ 國. 學. 1904 年度獨立。. ‧. 雖然臺灣財政於 1904 年因補充金之停止而宣告獨立,然而在其他形式 上,臺灣財政仍受到日本中央政府之補助與扶植。高橋龜吉(1937)即指出. y. Nat. sit. 除補充金及砂糖消費稅這兩項財政上的直接補助之外,還有其他財政上之間. er. io. 接補助或形式外的補助,如(1)臺灣不用負擔國防與外交費用;(2)1930. n. 6 al 年以前日本負擔臺灣的公債減債基金與恩給金 ;(3)日本砂糖保護關稅、 iv. n U 7 engchi 米穀法及其它保護關稅之實施,使臺灣產業得以發展、稅收增加。. Ch. 五、公債 不同於現代化國家之財政往往以租稅及舉債為主要財源,日治時期臺灣 的公債收入僅於財政演進第一時期裡佔有重要地位,其餘各期佔歲入之比例 甚微。 1899年日本國會審議總額高達4,000 萬圓之「臺灣事業公債法」,在總. 6 7. 恩給金:公教人員養老撫恤等費用。 詳高橋龜吉(1937),頁 509-510。. 10.

(16)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督府以自身歲收為擔保下,最終核定通過的金額為3,500萬圓;臺灣的公債 即以此法為依據,分為普通公債與借入金兩種,並利用公債收入之財源進行 鐵道鋪設、港口建設、官廳建築、土地調查等建設事業,謂之「事業公債」。 由於臺灣財政於1905年後逐步進入黃金年代,並且直到1936年為止臺灣 財政對於日本中央的財政並沒有直接的貢獻,因此原依賴公債收入為財源所 進行之各種事業,大部分由經常歲入即可支應,公債籌募需求大幅減少。1934 年中川健藏總督時期停止發行事業公債,直至1939年,為滿足日益擴大的軍 費需求,乃重新發行事業公債以因應戰費支出。. 六、上年度剩餘金. 立. 政 治 大. 綜觀整個日治時期之歲入與歲出,幾乎年年呈現歲入總額大於歲出總額. ‧ 國. 學. 的情況,因此上年度剩餘金成為另一項政府重要之歲入來源。上年度剩餘金. ‧. 除於 1896 年至 1904 年財政第一期所佔比例不高外,隨著整個經濟之成長與 財政實力之壯大,剩餘金佔歲入的比例也開始增高,以歲入資料估算,自. y. Nat. er. io. 20 個年度。. sit. 1905 年起,其比例超過 20%的有 20 個年度,介於 12%至 20%之間的也有. n. al 然而黃通等(1987)認為,剩餘金佔歲入比例高之原因,乃由於專賣事 iv. n U 業之不穩定而來。以專賣事業為主之歲入,對於經濟變動的抵抗力甚弱,為 engchi. Ch. 防經濟變遷等致使收入減少,因此每年編製預算時,常將歲入預算從低估 計,以備不測,因此決算上常有大量之剩餘金,此種剩餘金,實係預算上之 預備金性質,並非經濟發展之自然增收8。. 綜合以上,在考量專賣及公有事業對財政上之實際貢獻,以及剩餘金為 預算上之預備金性質之後,臺灣歲入結構的特徵實是以租稅為中心,倘若將 具有消費稅性質的專賣純收益計入租稅收入中,則租稅之比重益高。另總督 8. 詳黃通等(1987),頁 6-7。. 11.

(17)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府歲出內容中,有相當高的比重將經費用於事業費、調查試驗費、勸業費及 補助費,除對經濟發展有相當之助益外,更足以培養稅源,增加財政上之自 然增收,達到「養雞生蛋」的效果。. 第 2-2 節 稅制改革前之租稅結構. 經由上一節之探討,得以知道租稅項目在歲入結構中之重要地位,因. 政 治 大 有更進一步的認識。日治時期隨著經濟變遷,稅制內容漸次建立,並朝現代 立 此,本節將接續探討稅制改革前租稅結構之變遷與特徵,以對日治時期財政. 化租稅制度邁進;耑此,茲整理 1937 年臺灣稅制改革前之租稅沿革如表 2.2:. ‧ 國. ‧. 1902 1905 1907 1908. 學. 1901. y. sit. er. n. 1898 1899. io. 1897. Nat. 年度 1896. 表 2.2:1937 年稅制改革前之租稅沿革 租稅創設或廢止 年度 租稅創設或廢止 創設:製糖稅、蔗車稅、樟腦 1910 創設:第一種所得稅、織物消 稅、地租、礦區稅、製 費稅 茶稅 廢止:契稅、輸出稅及出港稅 創設:臺灣銀行劵發行稅、契 1913 創設:賣藥印花稅 al v i 稅、樟腦油稅 n C U 創設:地方稅、關稅 h e 1918 i創設:戰時利得稅 h n c g 創設:出港稅、登錄稅、噸稅 1921 創設:第二種所得稅、第三種 廢止:樟腦稅、樟腦油稅 所得稅 1922 創設:酒精稅 創設:砂糖消費稅 廢止:製糖稅、蔗車稅 廢止:酒稅、土地登記稅 9 1923 廢止:石油消費稅 創設:骨牌稅 1926 廢止:賣藥印花稅 創設:土地登記稅 1930 廢止:製茶稅 創設:酒稅 1934 創設:酒類出港稅 創設:石油消費稅、印花稅 1935 創設:臨時利得稅. 註:資料來源錄自上村金六(1937) ,《臺灣稅制ノ沿革》. 9. 骨牌稅,以麻雀牌及四色牌為課稅對象,具有寓禁於徵之意義。. 12.

(18)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黃通等(1987)以 1937 年稅制改革是年為分界,將稅制改革前之臺灣 稅制分為三個時期,分別為(1)第一期自 1895 至 1913 年,為開創時期; (2) 第二期自 1914 年至 1921 年,為整理時期; (3)第三期自 1922 年至 1936 年, 為間接稅整理時期。與表 2.2 對照,大多數稅種皆集中於第一期陸續創設; 第二期之重點則在地租之整理、1920 年國稅及地方稅之劃分與 1921 年增課 第二種所得稅及第三種所得稅10;第三期則以間接稅整理為主,廢止酒稅、 石油消費稅、賣藥印花稅及製茶稅等,另修改了砂糖消費稅、印花稅、登錄 稅11,以及擴充紡織品消費稅徵課標的等12。 面對總督府租稅及地方稅的稅目繁多,葉淑貞(1993)將日治時期臺灣. 政 治 大. 之總租稅體系,依其性質大體上分為五類,分別為(1)土地稅; (2)關稅;. 立. (3)貨物稅;(4)所得稅;(5)其它稅。以下茲將前四類租稅之演進及內. ‧ 國. 學. 容,分述如下:. ‧. 一、土地稅. y. Nat. sit. 綜觀日治時期之臺灣社會,大體而言仍以農業經濟為主,因此土地稅自. er. io. 然成為一項相當重要之稅目。然而,日本之接收臺灣,因為遭受諸多人民反. n. al 抗,實質上為軍事之佔領,造成多數臺灣清末時期田賦徵收的相關帳冊毀於 iv. n U 戰亂之中,加上清末臺灣大小租權 e n下的特殊土地制度,除有礙產業的發展 gchi. Ch. 13. 外,土地所有權利關係的紛亂亦對相關稅賦的徵收產生一定的困難。 有鑑於此, 總督府於 1898 年 7 月發布「臺灣地籍規則」 、 「臺灣土地調 查規則」,開始進行土地調查事業及地租改正,土地調查的結果除了使土地 10. 日人將法人所得稅稱之為第一種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稱之為第三種所得稅;至第二種所得稅則 以公債、銀行定期存款、公司利息及盈餘分配等作為課稅標的。 11 登錄稅,指財產權等權利資格之變更,而於政府登記註冊之時所收取之租稅;登錄稅之內容常 隨社會經濟之發展而時有更動。 12 詳黃通等(1987),頁 42-43。 13 清末臺灣之田制係由大租戶、小租戶及現耕佃戶三者構成,大租戶為實際上之土地權利者,將 其土地貸給小租戶經營,小租戶再將之轉貸給佃農耕種,佃農向小租戶繳納名為「小租」之田租, 小租戶向大租戶繳納名為「大租」之田租,至大租戶則向政府繳納地租,由於大租權與小租權均 可單獨出讓,因此年代越久,致使土地權利關係愈益紛亂,納稅義務人有欠明確。. 13.

(19)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關係有所確認,利於社會經濟及產業之展開外,在財政上亦因隱田的整理, 使得財政上收入增加。1904 年總督府發佈律令廢除大租權,以公債贖清大 租權,確認小租戶為業主,並改訂地租稅率,終結了臺灣特殊的大小租權制 度。 1904 年改租之後,地租率具有累進性質,等則較佳的農地,地租率也 較高。農地的等則一經訂定,除非大環境改變使收益上升,如灌溉系統興建 完成,否則農地等則不會變動14。1930 年及 1942 年,再次進行兩次土地調 查,至土地稅率方面,於 1915 年擴充課稅基礎,1919 年改定稅率,1935 年 及 1944 年再次擴充課稅基礎及調高稅率;總計日治時期,臺灣共歷經三次. 政 治 大. 土地調查及五次土地稅改革15。. 立. ‧ 國. 學. 二、關稅. 臺灣的關稅主要包括輸出稅、輸入稅、出港稅、噸稅等;其中出港稅係. ‧. 課徵從臺灣出口到日本的貨物,噸稅則是海關對於進出港口的船舶按其重量. y. Nat. sit. 所徵收的稅種。日本領台後,至 1896 年 2 月止,臺灣係沿用清朝的舊關稅. er. io. 率,自 1896 年 3 月起,臺灣之輸入稅開始與日本國內同率,惟當時日本的. n. al 關稅受到不平等條約協定稅率之限制,實行值百抽五的低稅率,至 1899 年 iv Ch. 始得將稅率提高三倍至 15%。. n U engchi. 臺灣除一面適用改正關稅定率法,輸出稅繼續存在外,同時對於輸往日 本的貨物,制定出港稅,徵收出港稅的商品為茶、乾魚、鹹魚、苧麻、麻繩 及藤等,都是未向外國推銷的特產品,其稅率與輸出稅率相同。此後,由於 糖業的發展,生產額激增,致有擴大市場的必要,於是在 1910 年,廢止輸 出稅及出港稅,日本與臺灣之間,實行完全相同的關稅。翌年,協定稅率廢 止,輸入稅率提高,於是日本與臺灣商品,乃以更高的關稅障壁,互相保護. 14 15. 吳聰敏(2003) 。 詳葉淑貞(1993),頁 187。. 14.

(20)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市場16。關稅的收入在日本與臺灣關稅統一的名義下,從 1909 年度開始編入 一般會計,其中一部份稅收再由一般會計移轉至臺灣特別會計,在 1920 年 後始歸還臺灣關稅之使用權。. 三、貨物稅 日治時期之製茶稅、製糖稅、樟腦稅、酒稅、砂糖消費稅、石油消費稅、 織物消費稅等皆屬貨物稅之稅目,雖然稅目繁多,惟僅有砂糖消費稅及酒稅 較為重要。其中酒稅於 1907 年創設,很快地成為一項重要的貨物稅收入來 源,但酒稅因 1922 年酒類專賣的實施而廢止,改實行酒精令以課徵酒精稅, 惟仍造成貨物稅稅額之缺漏。. 立. 政 治 大. 臺灣的砂糖消費稅於 1901 年創設並開始徵收,在總督府刻意扶植之. ‧ 國. 學. 下,製糖產業快速發展。按其學理,砂糖消費稅應該用於徵稅地,但日本政 府將由臺灣出口至日本,為日本消費者消費之砂糖消費稅轉由臺灣總督府支. ‧. 配,實際上還是從財政上繼續支持與補助台灣,也因為砂糖消費稅徵收之充. Nat. sit. y. 裕,造就了臺灣財政史上之黃金年代。然而,因應日本國內情勢所產生之財. er. io. 政困難,日本帝國議會要求臺灣的砂糖消費稅移歸管轄,自 1911 年起,砂. n. a 糖消費稅一部份分配給日本一般會計,並於 1915 年起,由臺灣輸往日本的 v. i l C n hengchi U 砂糖消費稅改由在日本徵收,並全部編入日本一般會計收入。自 1901 年至 1914 年止,由日本的消費者支付而作為總督府財政收入的砂糖消費稅,據 北山教授推算,約達 5,600 萬日圓,而其在這 14 年中佔總督府總收入的 11%17;由此可知砂糖消費稅對總督府財政之重要性,以及日本政府對臺灣 財政扶助之大。. 16 17. 詳東嘉生著,周憲文譯(1985),頁 107-108。 詳張漢裕(1955),頁 121。. 15.

(21)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四、所得稅 因應臺灣工商業之漸次發展,1910 年臺灣先行創設第一種所得稅,對 公司所得徵課稅賦,至第三種所得稅則於 1921 年始行創設,乃針對個人所 得課徵,因初期無法實際掌握個人所得,乃以預估所得為課稅標的,1927 年,為謀求稅負公平,個人所得稅乃改以實際所得為課稅標準。另外,1921 年亦同時創設第二種所得稅,課稅標的為公債、銀行定期存款、公司利息及 盈餘分配等,惟其稅收占總所得稅收之比重不高。 所得稅創設初期,稅源不豐,佔總租稅收入之比重極微小。但是,因其. 治 政 大 10%,1920 年後更突破 20%,並隨著第二種所得稅、第三種所得稅及戶稅 立 的創設,使得所得稅與土地稅構成政府最重要之稅源,1933 年後,更進一. 稅基之擴充,稅額快速增長,自 1917 年起,所得稅佔總租稅的比例已超過. 步超過土地稅,成為比重最高的租稅項目19。. 學. ‧ 國. 18. ‧. 土地稅在日治時期之租稅結構中,雖然一直扮演重要的角色,惟其每次. Nat. sit. y. 稅額的增加皆須仰賴土地調查來擴充稅基,或是依靠稅率的調整來增加稅. er. io. 收,稅額的增加缺乏彈性,且隨著臺灣經濟環境逐漸轉向工商業發展,土地. a 稅之重要性隨之日益下降。 n. iv l C n U 年開始,臺灣關稅劃歸 h e n g c h i 1909 關稅在租稅結構上之地位起伏甚大,乃因. 日本政府徵收,因此佔稅收之比重遽跌,直至 1920 年後關稅收入劃歸回臺 灣,其佔稅收之比重乃得以回升。惟其臺灣為日本殖民地,經濟上整合於日 本國內,主要的貿易路線也漸次轉向日本,因此關稅成為四大類租稅項目中 最不重要的一項稅目。 貨物稅方面,自 1901 年砂糖消費稅以及 1907 年酒稅開徵後,其租稅地 位日益上升,但隨著 1915 年日本收回砂糖消費稅之徵收,以及 1922 年酒類 專賣的創設,復以臺灣諸多專賣事業的開展,侵蝕貨物稅的稅基,致使貨物 18 19. 戶稅,課稅標的物與第二、三種所得稅相同,為各種利息、薪資、退休金等。 詳葉淑貞(1993),頁 193。. 16.

(22)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稅難以增長。 葉淑貞(1993)透過上述四大類租稅之稅收比重進行分析,將日治時期 租稅結構之演進分為四期,分別為(1)第一期為 1896-1903,租稅體系以土 地稅及關稅為重;(2)第二期 1904-1918,貨物稅取代關稅,與土地稅構成 重要的稅源;(3)第三期 1919-1936,所得稅取代貨物稅,租稅體系轉以土 地稅及所得稅為重;(4)第四期 1933-1944,所得稅之比重超越其它各稅, 且超越幅度日益擴大。 葉淑貞(1993)並進一步分析指出,自 1920 年起租稅結構側重土地稅 及消費稅的局面已經開始動搖,而 1933 年後所得稅一躍成為最重要之租稅. 政 治 大. 項目,1937 年之稅制改革僅是順應並加速此租稅結構之演變。同時亦利用. 立. 統計上之迴歸分析,得出所得稅佔總稅收比重隨著經濟發展而日益提高之結. ‧ 國. 學. 果;並歸納臺灣租稅結構的特異性,在於重視專賣收入的程度甚於貨物稅, 以及關稅地位的低落,而不是在於所得稅之偏低或土地稅及消費稅之偏高。. ‧ sit. y. Nat. n. al. er. io. 第 2-3 節 財政負擔與租稅公平. i n U. Ch. v. engchi 葉淑貞(1994)指出,研究日治時期臺灣經濟史的學者主要以持階級剝 削論及現代化論者為主。持階級剝削論者,其探討的重點在於(1)日本如 何利用財政移轉,吸走臺灣的經濟資源; (2)總督府如何透過不公平的稅制 及專賣的手段,奪走臺灣人的所得; (3)臺灣總督府的財政支出,如何有利 於在臺日本人,不利於臺灣人。至於持現代化論者,在討論日治時期財政面 的問題時,關心的是政府的財政政策與財政支出如何促進經濟的發展。耑 此,接續探討完日治時期之歲入結構與租稅結構後,本章節將接續介紹關於 財政負擔或租稅公平的相關文獻。 財政負擔方面,矢內原(1929)在其專書中提及,新渡戶博士在《糖業. 17.

(23)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改良意見書》上曾說過「日本課稅比較舊時稍為苛重」,另又引用竹越與三 郎氏將 1904 年歲入的每人平均負擔額加以比較,得出日治初期臺灣之財政 負擔高於日本與法屬越南的情況。然而,1904 年之臺灣歲入尚包含補充金 與公債兩項歲入項目,補充金乃日本直接對臺灣的移轉補助,公債則含有債 權及債務之關係,將補充金與公債計算於財政負擔中未免失之偏頗,且觀察 期僅 1904 年,未足以代表及斷定日治時期臺灣財政負擔之輕重。 黃通等(1987)於其專書中亦針對日治時期財政負擔有所探究,以 1937 年之時點為劃分,分為戰爭前後之平時負擔與戰時負擔來探討其變化。其將 租稅、專賣純益及國民儲蓄三者視為租稅負擔項目,惟當時並無國民總所得. 政 治 大. 統計資料,因此利用歷年生產價值總額、農業生產價值總額及出口貨物價值. 立. 來計算每人每年實質租稅負擔。其認為 1937 年戰爭爆發前政府稅收之增. ‧ 國. 學. 加,乃是基於經濟興盛、生產發達之自然增收,而非加重人民負擔;至 1937 年戰爭爆發後,租稅負擔呈現快速增加之勢,人民壓力日益沉重。惟其將戰. ‧. 時國民儲蓄之性質視為租稅,將其數額計入負擔項目中計算,並不適當,縱. Nat. er. io. 日後仍能收回應得之款項,本質上與租稅並不相同。. sit. y. 然戰時國民儲蓄為政府強制用以購買公債而得,惟公債所有權人擁有債權,. n. 張漢裕(1955)在探討財政負擔上,利用「戶稅賦課標準生產額」作為 a v. i l C n U 國民平均所得,得出租稅佔所得之百分比在 1937 h e n g c h i10.4%-14.0%之間,並自 年稅制改革後,租稅負擔快速增加。另其認為臺灣人之租稅負擔較在臺日人 為重,舉例 1937 年戶稅生產額 1,000 日圓的臺灣人與在臺日人之租稅負擔 分別為 113 日圓 26 錢及 89 日圓 46 錢,歸結出臺灣租稅負擔具有殖民性。 但也主張政府乃利用徵收之財源為人民服務,此關係到人民收入和支出之增 加或減少,因此政府提供之服務情形為判斷人民財政負擔多寡之重要因素, 其認為日治時期政府財政之運用帶動了經濟發展,改善了人民生活,因此即 使人民財政負擔雖不輕,但從政府財政所得到的效用也不低。 陳雪英(2007)首先利用國稅、地方稅以及專賣純益之總額,計算出名. 18.

(24)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目之每人每年租稅負擔與財政負擔,得出租稅負擔與財政負擔均呈現逐年增 加的情況。另其再以 1914 年為基期,依歷年物價指數計算出實質租稅負擔 與實質財政負擔,其結果顯示出在負擔的絕對金額上,差距縮小,可見物價 波動之影響甚大。至每人負擔能力方面,其分析得出不論整體租稅負擔率或 財政負擔率方面,1941 年前其比率皆低於 10%,開戰後財政負擔雖較戰前 為重,但開戰後由於產業之轉型及經濟上之充裕,稅額佔所得比例並未過 重。另透過統計之迴歸分析,得出就日治時期長期趨勢而言,稅收所得彈性 均呈現小於 1 之情況,表示稅課收入之擴張速度較經濟成長為緩,並未有欺 壓臺灣經濟資源之實。另外,迴歸模型一旦考慮事業經費與行政經費對稅課. 政 治 大. 收入的影響,則相對於所得及行政經費,事業經費對稅課影響較為顯著,表. 立. 示日治時期事業經費之增加顯著造成稅課收入增加,此乃因事業經費用於建. ‧ 國. 學. 設所需,對經濟發展有所助益,因此對稅收具正面提升效果。 租稅公平方面,就 1937 年稅制改革前的時期而言,矢內原(1929)與. ‧. 張漢裕(1955)皆認為臺灣的稅制具有以間接稅為主,以及租稅不公平之特. Nat. sit. y. 徵。矢內原(1929)指出,臺灣之直接稅負擔比例極小,蓋直接稅係對財產. er. io. 及所得的負擔,間接稅及專賣收入主要為一般民眾的負擔,因此臺灣的租稅. n. 制度,產生了保護資本家與促成庶民無產化的不公平結果。張漢裕(1955) a v. i l C n 認為臺灣的租稅是以地租和消費稅或間接稅為重點,所得稅是後來才變為重 hengchi U 要,著重地租意味著對農業收益的重課,至於消費稅和間接稅,除課徵於出 口商品的一部分由島外消費者負擔外,乃是對臺灣人民的大眾課稅,而臺灣 的大工商業者大部分是日人,他方面農業者和大眾是臺灣人,因此臺灣財政 的特色一面是多取於臺人、多用於日人,尤其日人事業,呈現出租稅體系之 殖民性。 葉淑貞(1996)則認為,多數學者主張日治臺灣的租稅體系以間接稅為 中心之說法必須限於總督府級的收入,並將公營事業收入當成間接稅來處. 理,而且限於 1930 年以前;而且,經由 1921 年第二種及第三種所得稅之創. 19.

(25)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設,以及 1937 年的全盤稅制整理,皆不斷改善租稅制度之不公平性。另其 比較臺灣與日本之租稅內容時,比較得出租稅不公平的程度,臺灣並不甚於 日本的結果。 陳雪英(2007)則藉由臺人與在臺日人之財政負擔來探討公平性的問 題。其利用土地稅及所得稅兩項主要稅目之推定額,分析臺人與在臺日人每 人財政負擔的差異,並且再利用所得分配,探討臺人與在臺日人之每人負擔 能力。其結果指出(1)每人負擔之絕對金額而言,日人負擔均較臺人為重, 且開戰後差距更是擴大;(2)平均而言,土地稅與所得稅佔所得的比率在 1930 年代以前臺人較日人重;(3)如以稅額佔所得比率作為納稅能力的指. 政 治 大. 標來探討租稅公平,則不公平現象僅發生在日治初期。.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0. i n U. v.

(26)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第三章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經由上一章文獻回顧,顯示出日治時期之歲入、租稅及財政負擔的特色 外,也彰顯出租稅項目在整個日治時期財政上之重要地位。本章將接續探討 發生於 1930 年代租稅制度變革的原因與過程。第 3-1 節為稅制改革之背景; 第 3-2 節為稅制改革之內容。. 治 第 3-1 節政 稅制改革之背景 大. 立. ‧ 國. 學. 第二章之文獻回顧顯示,專賣及公營收入在日治時期財政上的實際貢 獻,並不如表面之大。有鑑於此,為國家久遠計,總督府於 1933 年在財務. ‧. 局設置了以國稅為主,對於稅制整理有關的調查機關,1934 年內務局也設. Nat. sit. y. 置了整理地方稅稅制的調查機關,在此之後,兩個機關互相合作,對臺灣稅. er. io. 制進行了各種精密的調查研究,並於 1937 年進行全面性之稅制改革。. n. a 1937 年因為中日戰爭爆發,為因應日本國內戰費籌措與財政上之需求, v. i l C n hengchi U 臺灣與朝鮮、樺太20等日本殖民地,奉命同時進行以增稅為目的之稅制改革, 臺灣於 1937 年 3 月 31 日公佈「臺灣支那事變特別稅令」之稅制改革的相關 法令,並於 4 月 1 日開始實施。上村金六(1937)及黃通(1987)分別將本 次稅制改革之目的歸納為三點21及五點22;綜合各家所述,並參酌臺灣稅制 之沿革背景,茲將本次稅制改革之目的歸納為四點,分別為(1)建立以所 20. 樺太即庫頁島,日本治理庫頁島時期所設立管理當地的地方行政官廳稱之樺太廳。 上村金六(1937)表示本次稅制改革之目的為(1)國家與地方全盤性租稅體系的整備,並謀求 負擔的公正; (2)就目前財政的現況,謀求相當程度的增收,並且賦予稅制彈性; (3)因應臺灣 民情及經濟實際狀況,對於日本稅制改革有所關聯且必要的事項進行改正。 22 黃通(1987)表示本次稅制改革之目的為(1)建立以所得稅及收益稅為中心的近代租稅體系, 以期負擔公平; (2)國稅與地方稅之稅源適當分配,使地方政府有可靠財源,以利地方自治之推 行; (3)參酌臺灣之特殊情形,制定新稅制,以配合日本之稅制改革; (4)使租稅收入具有彈性, 以便財政上靈活運用; (5)使租稅除財政目的外,兼有社會政策之意義。. 21. 21.

(27)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得稅與收益稅為中心之租稅體系;(2)增加稅收,以利財政靈活調度;(3) 追求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 (4)其他目的。以下茲透過此四大改革要點,分 述本次稅制改革之背景與目的如下:. 一、建立以所得稅與收益稅為中心之租稅體系 誠如第 2-2 節文獻回顧所示,土地稅因其稅額之增加缺乏彈性,必須仰 賴土地調查來擴充稅基,或是依靠稅率的調整來增加稅收,因此雖於日治時 期一直扮演租稅結構中之重要角色,但其稅收之缺乏彈性,無法成為政府急 需財源時所能依賴的稅目。關稅主要因為臺灣特殊的殖民地背景,經濟上整. 治 政 合於日本國內,主要貿易路線也以日本為主,因此乃成為租稅項目中最不重 大 立 要的一項稅目。至貨物稅主要因為臺灣歲入結構之重要特徵為專賣事業的發 ‧ 國. 學. 達,因專賣事業之開展,侵蝕貨物稅稅基,致貨物稅難以成長。 基於土地稅、關稅及貨物稅此三大主要稅目各有其發展與限制,因此所. ‧. 得稅自 1910 年先行創設第一種所得稅以來,雖然稅源不豐,佔總租稅比重. Nat. sit. y. 不大,但逐步成長之態勢,漸次成為政府重要的一項稅目。另隨著 1921 年. er. io. 第二種與第三種所得稅的開徵,所得稅更一躍成為與土地稅同等重要之租稅. n. a 項目,並自 1933 年起,所得稅開始超越土地稅及其他稅目,成為租稅結構 iv. l C hengchi Un 中所佔比重最高的稅目,自此,更以快速增長的態勢,逐步拉大與各稅比重 之差距。因此,1937 年政府選擇建立以所得稅及收益稅為中心之租稅體系, 實也是順應戰前臺灣之租稅結構中,所得稅自創設以來明顯成長之趨勢。茲 介紹 1921 年至 1936 年戰前臺灣的租稅結構中,四大租稅項目所佔總稅收的 比重如表 3.1:. 22.

(28)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立. 政 治 大. 所得稅 24.11% 24.10% 25.93% 28.24% 22.78% 21.32% 23.61% 21.11% 22.15% 23.93% 22.99% 22.52% 31.02% 27.29% 25.87% 27.91%. 學. 註:資料來源錄自葉淑貞(1993),P184-186。. sit. y. Nat. 二、增加稅收,以利財政靈活調度. ‧. ‧ 國. 年度 1921 1922 1923 1924 1925 1926 1927 1928 1929 1930 1931 1932 1933 1934 1935 1936. 表 3.1:戰前臺灣主要租稅項目比重 土地稅 關稅 貨物稅 20.17% 10.77% 21.00% 21.94% 10.86% 19.98% 24.34% 10.24% 18.01% 24.58% 8.92% 15.81% 23.96% 9.93% 18.42% 21.41% 13.48% 21.21% 25.23% 9.77% 16.15% 23.94% 11.63% 18.73% 23.04% 10.94% 19.26% 24.40% 7.35% 18.64% 25.33% 6.45% 19.53% 25.69% 7.42% 18.60% 23.96% 5.49% 14.98% 24.01% 6.36% 15.52% 27.18% 5.53% 14.86% 26.70% 6.14% 13.49%. io. er. 爰引用第 2-1 節文獻回顧表 2.1,整理戰前臺灣各期歲入比重如表 3.2:. al. n. v i n Ch 表 3.2:戰前臺灣主要歲入項目比重 engchi U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時期 稅課收入 專賣收入 公有事業 補充金 公債 剩餘金. 1896~1904 21.22% 31.26% 8.69% 16.04% 18.29% 3.76%. 1905~1913 29.26% 32.60% 13.43% 0.88% 2.70% 20.17%. 註:資料來源錄自《臺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 23. 1914~1920 21.12% 30.55% 19.42% 0% 4.66% 20.77%. 第四期 1921~1934 17.97% 32.56% 22.70% 0% 3.07% 21.01%.

(29)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透過表 3.2 顯示,臺灣自進入 1921 年至 1934 年之財政第四期,其稅課 收入佔歲入的比重從前一期的 21.12%降至 17.97%,因為戰前租稅收入呈現 下降之趨勢,復因戰爭爆發,在充裕國家財政收入之前提下,本次稅制改革 乃以提高租稅收入為最主要的目標。另一方面,因為占歲入比重甚高之專賣 事業收入易受社會經濟情勢影響而呈現不穩定的狀態,因此在戰爭爆發,國 家急需經費的情況下,復因租稅相對具備彈性的特質,因此透過稅收之增 加,乃成為靈活政府財政調度之重要工具。 至由臺灣 1930 年代整體經濟情勢觀之,因為隨著各種建設事業的漸次 展開,以及日本自 1930 年代以後,因應戰爭需要,經營臺灣的方針從原本. 政 治 大. 「農業臺灣,工業日本」的分工型態,轉變為「工業臺灣,農業南洋」,臺. 立. 灣開始有了整體性的工業政策。1934 年,政府開始推行「臺灣產業開發十. ‧ 國. 學. 年計畫」 ,並於 1935 年設置熱帶產業調查會,確立今後臺灣的發展將以更多 工業的振興與其他產業的積極發展為方針。1936 年,啟用具軍人背景的小. ‧. 林躋造擔任臺灣總督,結束了自 1919 年田健治郎開啟之文官總督時期,小. Nat. sit. y. 林躋造並發表「皇民化、工業化、南進基地化」之統治原則,積極將臺灣導. er. io. 往工業化方向推進。正因 1930 年代以來臺灣經濟環境的變遷以及工業之發. n. 展,臺灣稅制也朝向以能促進工商關係的所得稅等近代稅種為主,以利增加 a v. i l C n 稅收,充裕國家財政收入。 h e ngchi U 三、追求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 租稅體系之公平與效率,一向是租稅制度中相當受到討論的課題。尤其 在日治時期,臺灣為日本的殖民地,租稅體系之建置是否有壓榨臺灣人之不 公平現象,更是日治時期臺灣財政之重要研究面向。 誠如第 2-3 節文獻回顧所示,在租稅公平方面,矢內原(1929)認為臺 灣之直接稅負擔比例極小,而佔租稅比重大的間接稅以及專賣收入,卻大多 為一般民眾所負擔,因此臺灣的租稅制度,產生了過於保護資本家的不公平. 24.

(30)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結果。張漢裕(1955)同樣認為臺灣的租稅是以消費稅等間接稅為重點,所 得稅是後來才變為重要,因此綜觀日治時期之臺灣財政,表現出多取於臺 人、多用於日人之不公平現象。至葉淑貞(1993)則認為臺灣租稅制度不公 平的現象,經由所得稅等之創設,以及後來發生於 1937 年之稅制整理,呈 現出不斷改善的情況。 觀察日治時期租稅結構可以發現,在所得稅創設以前,臺灣租稅制度之 主要稅目僅土地稅是對財產所有者徵課,佔租稅比重之大部分為間接稅收, 雖然租稅公平不是一個易於衡量的課題,但所得稅及收益稅因具有「量能課 稅」的精神,對租稅公平有所助益。因此,1930 年代稅制改革所欲建立以. 政 治 大. 所得稅及收益稅為中心之租稅體制,其目標也是朝向改善租稅不公的方向前. 立. 進,以符民眾所期待之社會正義。. ‧ 國. 學. 四、其他目的. ‧. 整個臺灣財政除臺灣特別會計外,還有地方稅會計,其預算與國庫的預. Nat. sit. y. 算分開,財源可分為三種,分別為(1)特別會計沒有賦課國稅的稅源; (2). er. io. 國稅的附加稅23; (3)由特別會計付出的補助金。1898 年 7 月總督府公布「臺. n. a 灣地方稅則」 ,並頒布「臺灣地方稅賦課規則」 ,其規定地方稅之種類為地租 iv 附加稅、家稅. 24. l C n U h e25n四項,其中家稅、營業稅及雜種稅三項 、營業稅及雜種稅 gchi. 為地方稅之獨立稅源。1920 年地方行政區域改制,地方稅制隨之分為州廳 稅、市稅與街庄稅。至 1937 年稅制改革中,針對地方稅制部份,以期地方 稅源能做更適當的分配為方針進行整備,讓地方政府有可靠之財源,以利地 方政府推行政務所需。 本次臺灣所實行之稅制改革,乃因中日戰爭爆發,順應當時日本國內之 財政訴求及稅制整理有關,因此相當程度地受日本國內稅制整理的影響。 23 24 25. 附加稅為於正稅之外,再附加徵收一定比例的稅款,常作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來源。 家稅,係指向家屋所有者開徵之稅,以建築物之租賃價格或資產之生產額為標準。 雜種稅之徵課對象為:湯屋、理髮、船筏、自動車、轎、遊藝稼人、俳優、藝妓、遊技場、屠 畜等。. 25.

(31)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1930 年代前期,日本財政在高橋是清主舵下,並未實行以增稅為目的之稅 制改革,因其擔憂國內好不容易從昭和恐慌26中所復甦的景氣,將因增稅而 衰退。至 1936 年,日本國內發生二.二六事件27,隨之以廣田弘毅為首相的 新內閣成立,接著在廣田內閣召開的「五相會議」28上,通過了「基本國策 綱要」,確立南北並進的擴軍備戰方針。當時大藏大臣馬場鍈一鑑於中日戰 事隨時可能爆發,乃以「準戰時」之體認,在增稅方面,提出了以負擔的均 衡、賦稅力的彈性化、增加國稅收入這三大目標為主之「馬場稅制改革案」。 此稅制改革案乃以所得稅中心主義為方針,改革方向上以個人所得稅和法人 稅等直接稅進行改革,具有朝向符合資本主義發展之現代稅制所做努力。惟. 政 治 大. 1937 年 2 月,隨著廣田內閣解散, 「馬場稅制改革案」遭新內閣撤回,但因. 立. 戰事迫在眉梢,原稅制改革案在略作更動下定名為臨時租稅增徵法案,除就. ‧ 國. 學. 當時各稅超徵外,另亦新設各種稅目,臺灣同年所進行之稅制改革,相當程 度地跟隨並配合當時日本國內以增稅為目的之稅制整備。. ‧ sit. y. Nat. er. io. 第 3-2 節 稅制改革之內容. al. n. v i n Ch 租稅制度,應隨著政府施政的發展以及經濟的發達適時地進行修正,對 engchi U. 於各種稅的創設改廢,必須先考慮各稅的機能,以求租稅體系之充分整備。 此次臺灣於 1937 年展開的稅制改革,是對於國稅及地方稅全盤性的劃時代 變革,也是臺灣財政史上建立現代化租稅體系後的第一次稅改,透過整備國 家及地方的租稅體系,以期改正租稅負擔不均的現象,另一方面進行相當程 26. 1920 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歐洲經濟逐漸恢復,亞洲經濟反而陷入低迷,復以 1923 年關東大 地震,使得日本國內銀行及企業遭到慘重損失,銀行之經營不良演變成 1927 年的日本金融危機, 另亦受 1929 年世界大蕭條之波及,導致日本國內呈現輸出激減及農村窮困等慢性的不景氣現象。 27 1936 年 2 月 26 日,陸軍皇道派少壯軍官等人,以國家改造及打倒統治派為目標,率領約 1500 名的部隊襲擊首相官邸、警視廳等重要政府機關,殺害內閣大臣也是前首相的齋藤實、大藏大臣 高橋是清、陸軍教育總監渡邊錠太郎,隔天公佈戒嚴令;2 月底,此政變被徹底平息,經過這次 事件,軍部在日本政治上之支配力顯著的強化。 28 五相會議,1936 年 8 月 7 日,由首相、外相、海相、陸相及藏相參與召開之會議。. 26.

(32)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度的增收,謀求國家財政基礎的鞏固。以下茲介紹本次稅制改革中,國稅體 系之整理內容: 此次稅制改革,國稅體系的主要改革方針如下: 1.謀求以所得稅為直接國稅體系的中心,並且將其整備擴充。 2.以收益稅及法人資本稅為所得稅之補充稅,謀求直接國稅體系完備。 3.消費稅制度方面,因應日本國內的稅制改革,進行了相當的增稅。. 稅制改革前稅目 地租、關稅、噸稅 所得稅、礦區稅 印花稅、登錄稅 酒精稅、骨牌稅 砂糖消費稅 織物消費稅 酒類出港稅 臨時利得稅 臺灣銀行劵發行稅. 表 3.3:1937 年國稅之改革概況 創設稅目 改正或廢止稅目 營業稅 改正: 繼承稅 所得稅、礦業稅 揮發油稅 登錄稅、關稅 法人資本稅 砂糖消費稅 資本利息稅 酒類出港稅 外貨債特別稅 臨時利得稅.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廢止:酒精稅. sit. y. Nat. 註: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er. io. n. al 稅制改革前,國稅種類計有 14 種,經新增 6 項、修正 i v 7 項並廢止 1 項,. n U 1937 年稅制整理後國稅種類計有e 19n項。茲介紹主要國稅整理稅目之原因與 gchi. Ch. 內容如下: 1. 所得稅:關於第一種所得稅,除了劃歸地方稅之附加稅外,與日本 國內進行相同程度的增徵。其乃鑑於法人在其性質上,因住所的移轉相當容 易,在日本內外地之間,若租稅負擔具有相當顯著差距時,則法人恐以移轉 住所之方式作為合法的脫稅手段;因此,本次稅制改革中,對於第一種所得 稅乃依循日本國內政策,進行相同程度的增稅,以協助日本國內增稅的圓滿 執行。然就臺灣當時之經濟狀態而言,因對於在臺灣產業開發上所必須的企 業,免除其開業當年及其隔年開始五年內之所得稅,因此,雖實行第一種所. 27.

(33)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得稅之增徵,但並未阻礙臺灣境內公司企業的發展。 第二種所得稅方面,廢止國債利息的免稅,另針對存款銀行以及產業團 體存款利息所為的課稅,亦依循日本國內的改正。至第三種所得稅,為了謀 求日本與臺灣間租稅負擔均衡,再加上做為補充稅的收益稅及其他新稅的新 設以及增徵,亦進行了第三種所得稅的增徵,以期擴充所得稅作為中樞稅的 機能;另考量臺灣人與在臺日人之生活程度以及負擔均衡,其訂定之稅率較 日本國內為低,並調降第三種所得稅免稅額至 1,200 圓。 2. 法人資本稅:就公司資本課稅,鑑於法人住所之變更簡單,造成日 本與臺灣間,其法人的負擔有相當懸殊的差距時,乃做為合法的脫稅手段,. 政 治 大. 恐有移轉住所之虞,因此臺灣與日本國內幾乎採取同樣的方針,創設了本. 立. 稅,企求協助日本國內的稅制改革。. ‧ 國. 學. 3. 外貨債特別稅:就外幣債劵所得利息課稅,在臺灣擁有作為課稅客 體之外貨債者十分稀少,因此,就臺灣的現狀而言,雖無創設本稅之必要,. ‧. 然而在日本國內,本稅之稅率相當高,鑑於現存在日本國內的外貨債流入臺. Nat. sit. y. 灣以免除課稅者,基於協助日本外貨債特別稅之施行,因此於臺灣創設本稅。. er. io. 4. 營業稅:為謀求收益稅體系之整備、國稅收入之增加及賦予稅制彈. n. 性,本稅移轉至國稅。另一原因乃鑑於以往營業稅為地方稅,地租為國稅, a v. i l C n 於此一關係上,在農業者與工商業者之間,不僅失去分擔國家費用之均衡, hengchi U 且易產生地方政府間之稅收不均衡,因此,本稅隨著移轉至國稅。 5. 資本利息稅:就資本利息課稅,其創設之理由乃在於謀求收益稅體 系之整備,期使負擔公平,並企求與日本國內本稅增徵之均衡,防止以作為 合法脫稅手段之課稅物件的移動。 6. 礦業稅:臺灣之礦區稅稅率,相較於日本及朝鮮等,以相當高之稅. 率課稅,且礦區稅並不因礦業收益之有無課稅,因此本稅之高稅率有妨礙臺 灣礦業發展之虞,故實行稅率之調降。另鑑於開採臺灣礦業大宗之煤礦及石 油等,與日本國內相比需要大量之經費,因此訂定較日本國內低之礦產稅稅. 28.

(34)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率。 7. 繼承稅:臺灣過去對於不動產繼承登記所為之登錄稅稅率訂為不動 產價格之千分之十五,與日本國內之千分之十相比,課以高稅率是為了使登 錄稅有繼承稅之功能。但其負擔僅限於土地,故對於其他資產來說,負擔失 去均衡,此外亦無法適用免稅點及累進稅率等,故無法獲得負擔之公正,也 違反了社會政策之精神,基於改正此等弊病,創設了本稅。 8.登錄稅:臺灣過去對於不動產繼承登記所為之登錄稅稅率訂為不動產 價格之千分之十五,與日本國內之千分之十相比,課以高稅率是為了使登錄 稅有繼承稅之功能。然而本次稅制改革創設了繼承稅,故為避免重複課稅,. 政 治 大. 將不動產之繼承登記稅率降低至與日本國內相同。. 立. 9.砂糖消費稅:砂糖消費稅此次之增徵乃循日本國內的作法。. ‧ 國. 學. 10.揮發油稅:因日本國內此次創設本稅,為謀求與此之負擔均衡,且 臺灣亦有協助實行國家燃料政策之必要,故創設本稅。. ‧. 11.酒類出港稅:因日本國內對於酒精及含酒精之飲料所為增徵之同. Nat. sit er. io. 稅。. y. 時,有改正之必要,其與日本國內對酒精及含酒精之飲料進行相同程度之增. n. 12.臨時利得稅:本稅創設之時,日本內外皆採取同一制度,為謀求日 a v. i l C n 本內外地負擔之均衡,本稅亦連同日本國內,進行增徵。 hengchi U 13.關稅:遵循日本國內的改正。 14.酒精稅:因應日本國內的酒精專賣而廢止。. 綜上,茲將以上國稅各稅目之改革原因及整理情形,整理如表 3.4:. 29.

(35)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表 3.4:1937 年國稅之改革原因 改革原因 稅目 依據臨時租稅增徵法所改正的租稅 第一種 及第二 種所 得稅、 砂糖 消費 稅、酒類出港稅、臨時利得稅 跟隨日本國內創設之新稅所創設 法人資本稅、外貨債特別稅、揮發油 稅 順應日本國內改正的租稅 關稅 基於臺灣的稅制整理計畫而創設的 資本利息稅、營業稅、繼承稅、礦業 租稅 稅 基於臺灣特殊的事態而改正的租稅 第三種所得稅、登錄稅 廢止的租稅 酒精稅 未加以改正的租稅 地租、印花稅、臺灣銀行劵發行稅、 織物消費稅、骨牌稅、噸稅 註:錄自上村金六(1937),頁 19-21。.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1937 年臺灣進行國稅及地方稅大規模之改革同時,日本國內亦因「臨 時租稅增徵法」 、 「法人資本稅法」 、 「外貨債特別稅法」 、 「有價證劵移轉稅法」. ‧. 等之陸續發佈,實行所得稅、營業收益稅、資本利息稅、繼承稅、礦產稅、 酒稅、砂糖消費稅、臨時利得稅等之增稅,以及創設法人資本稅、外貨債特. y. Nat. io. sit. 別稅、有價證劵移轉稅、揮發油稅等新稅項。至 1937 年 7 月中日戰爭爆發,. er. 為因應戰事之日益緊迫及龐大之戰費支出,日本國內旋於同年 8 月發佈北支. n. a. v. l C 事件特別稅法案29,開徵所得稅特別稅、臨時利得特別稅、利益配當特別稅、 ni. hengchi U. 公債及社債利息特別稅及物品特別稅等之增徵,臺灣亦比照辦理。並於 1938 年及 1942 年因戰事之擴大,改名為支那事件特別稅及大東亞戰爭特別稅, 其所徵得之款悉數撥入日本臨時軍事費特別會計。 臺灣因北支事件特別稅等之次第實行,於 1938 年創設利益配當稅、公 債及社債利息稅、通行稅30、物品稅31、入場稅及特別入場稅32,另提高所得 稅、法人資本稅等之稅率。1939 年創設建築稅、遊興稅及房屋稅,加重臨. 29 30 31 32. 北支,係指中國華北,因戰爭初期係以中國華北地區為主,故稱之。 通行稅,係以車票、船票等為課徵對象。 物品稅,主要係對珍珠、貴金屬製品等奢侈品課徵。 入場稅,以劇院入場劵為課徵對象。特別入場稅,以運動賽事之入場劵為課徵對象。. 30.

(36)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時利得稅及物品稅等因戰事獲利之增徵。1940 年,日本國內在濃厚的戰事 氛圍下,並鑑於自 1937 年起國內財政充其量僅是進行廣泛的增稅,因此終 於實行了中央與地方之基本稅制改革,並提出四大改革目標,其目標分別為 (1)謀求中央與地方財政負擔之均衡; (2)尋求其與各經濟政策之相調和; (3)樹立隨收入增加而具有彈性之稅制;(4)稅制之簡化。茲對照臺灣官 方宣告之稅制改革目標與歷年稅制變動內容,可以發現臺灣自 1937 年進行 之稅制改革與日本國內多有雷同,具有相當之配合日本國內政策之殖民色 彩。 以下,茲將 1940 年後臺灣與日本之歷年稅制變動概況對照整理如表 3.5:.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31. i n U. v.

(37)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年度 1940. 表 3.5:臺灣、日本之歷年稅制變動對照表 臺灣稅制變動概況 日本稅制變動概況 1.法人資本稅、外貨債特別稅、. 1.將法人稅由所得稅中分離出. 臨時利得稅、物品稅及通行稅. 來,個人所得稅區分為綜合所. 等,依照日本課稅辦法予以改. 得稅與分類所得稅。. 正。. 2.增徵酒稅、清涼飲料稅、砂糖. 消費稅等間接稅。 3.創設營業稅、房屋稅、礦區稅、 興稅之稅率。 33 特別法人稅及配當利息特別 3.創設配當稅及特別法人稅 。 稅。 進行砂糖消費稅、通行稅、物品 增課酒稅、遊興飲食稅等間接 稅、遊興稅等間接稅之增稅。 稅。 2.提高酒類出港稅、入場稅及遊. 1941 1942. 政 治1.增徵以所得稅為中心等之直接 大. 1.增課直接稅中之所得稅、利益. 立. 配當稅、臨時利得稅、及特別. ‧. ‧ 國. 學. 1943. 稅。 2.創設電力瓦斯稅、廣告稅與馬 法人稅等。 券稅。 2.創設清涼飲料稅、廣告稅及馬 34 劵稅 。 1.增收以間接稅為中心之酒稅、 1.提高清涼飲料稅、砂糖消費 貨物稅等。 稅、物品稅、遊興稅等稅率並 2.創設特別行為稅。 降低免稅點,進行以間接稅為 3.為強化納稅,制定納稅設施法。 中心之增稅。 2.創設特別行為稅35。 al v 實施直接稅及間接稅之全面性增 對直接稅及間接稅全面性進行增 i n Ch 稅。 稅。 i U e. n. er. io. sit. y. Nat. 1944. ngch. 註 1:臺灣稅制變動部分整理自黃通等(1987) ,頁 46-47、75-78。 2:日本稅制變動部分整理自橋本徹(1959),頁 57-76。. 33. 34. 35. 配當稅,亦即股息紅利稅,以領受公司紅利或股息者為課徵對象。特別法人稅,係以非營利之 法人為課徵對象。 廣告稅,係以圖書、雜誌等出版物品之廣告為課徵對象。馬劵稅,以賽馬劵之銷售額與得彩之 馬劵獎金為課徵對象。 特別行為稅,係以照相、印刷、染色、刺繡、書畫裱製及樂器修繕等為課徵對象。. 32.

(38)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第四章 稅制改革的效果 繼上一章稅制改革之背景與內容介紹後,本章將以稅制改革的效果為 題,旨從臺灣所得稅之引進,探討本次稅制改革對直接稅收比重之影響,以 及因稅收的增加,對政府財政面的改善情形。第 4-1 節為所得稅的引進與發 展;第 4-2 節為直接稅的比重提高;第 4-3 節為稅收增加對財政的改善。. 第 4-1 節 所得稅的引進與發展 政 治. 大. 立. ‧ 國. 學. 綜觀二十世紀之臺灣,共歷經三次大規模的稅制改革,第一次即為本研 究探討之 1930 年代日治時期之稅制改革,其後分別為 1968 至 1970 年與 1987. ‧. 至 1989 年國民政府時期所主導之稅制改革,茲將三次稅制改革的背景與目. Nat. sit. y. 標整理如表 4.1。. er. io. 比較三次稅制改革的目標可以得知,1930 年代及 1968 年至 1970 年由. n. a 劉大中博士所主導之稅制改革,皆以建立所得稅為中心之直接稅制為目標, v i l C n h e年起,直接稅佔稅收之比重開始超越間接 而臺灣於國民政府時期也自 1989 ngchi U 稅之比重,顯示出 1980 年代中期以前臺灣著重以所得稅為主之直接稅制建 立的政策導向。至此,我們所要了解的是 1930 年代臺灣所進行之稅制改革 為何欲建立以所得稅及收益稅為中心之近代租稅體系?與當時世界之財政 思想以及所得稅的發展歷史有何關係與連結? Adam Smith(1723-1790)於租稅課徵原則方面曾提出「平等」 、 「確實」、 「便利」及「節約」此四大原則,其中第一原則之平等原則,乃指人民應依 個人之能力,也就是依受國家保護下所獲得之利益,依比例繳納租稅,此即 課稅平等的意義。關於 Adam Smith 之租稅平等原則,後世學者多所認為其. 33.

(39) 臺灣 1930 年代之稅制改革. 表 4.1:二十世紀臺灣之稅制改革 稅制改革時期 稅制改革背景 稅制改革目標 第一次稅制改革 1.產業漸次轉型,朝工業化 1.建立以所得稅、收益稅為 (1930 年代,日 中心的租稅體系。 方向推進。 治時期) 2.中日戰爭爆發,配合戰爭 2.增加稅收,以利財政靈活 調度。 3. 追求租稅公平與社會正 進行稅制整理。 義。 3. 戰前租稅收入呈現下降 4.其他目的。 趨勢。 經費之需求,與日本同步. 4.順應所得稅之增長態勢。 第二次稅制改革 1. 產業轉型與輕工業快速 1. 改善賦稅負擔之公平與 (1968-1970,劉 成長,基礎經濟設施落 合理,建立以所得稅為主 大中博士主持) 後,復以九年國教之辦 之直接稅制結構。. 立. 政 治 大. 2.增加賦稅收入,提高軍公. 學. ‧ 國. 理,亟需增加財源。. 教人員待遇。 3.促進經濟成長。 性小。 3.改善軍公教人員待遇、素 4.維持物價穩定。 5.改善稅務行政。 質及行政風氣。 第三次稅制改革 1. 國家經濟發展邁向國際 1.適足的稅收。 (1987-1989,陳 2.中立的稅制。 化與自由化。 聽安教授主持) 3.公平合理之稅負。 2. 社會解嚴,社會運動頻 4.廉能、有效率之稅政。 al v 繁、勞資爭議增加、環保 i 5.稅制與社會、文化等面向 n Ch 意識高漲。 e n g c h i U 之配合、調適。 3.經濟發展強勁,外匯巨額 2.所得稅比重偏低,稅收彈. ‧. n. er. io. sit. y. Nat. 累積,儲蓄率偏高。 4.社會貧富不均惡化。 註: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以所得稅作為理想,德國學者 J. Popitz 並據以提出所得稅為「租稅中之女王」 的說法。其後,德國學者 Adolf Wagner(1835-1917)於租稅原則方面,加 以提出「財政收入」 、 「國民經濟」 、 「社會公平」及「稅務行政」之四大原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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