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ilient city)之概念。在研擬地方層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有必 要將韌性思維融入空間規劃中。爰於2017年辦理「地方層級國土計畫災害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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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災措施可歸類為「構造式減災」(Structural mitigation)與「非 構造式減災」(non-structural mititgation)兩種,前者為傳統上常見之減災 措施,包括採取興建堤防、水壩、攔沙壩等工程措施;後者則包含土地使用計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協同研究報告,第135至136頁。
4 吳杰穎、李玉生(2010) 非結構式減災措施運用於空間規劃與管理之研究,建築學報,第72期,
第169至186頁。
第二章文獻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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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地役權、洪水平原管理、密度控制、開放空間、植被、借貸政策、遷村 協助、再發展計畫、發展權轉移、公共教育…等。另,減災措施若僅仰賴構造 式減災措施,無法有效降低災害風險,而空間規劃是相當有效益的非構造式減 災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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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文獻回顧
(windfalls)。
2.分區使用變更之不公平:在金權體制下分區使用變更成為財團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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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外部性。
3.分區與使用變更程序冗長,無法掌握時效,提升土地使用效率。
4.隔離不相容土地使用,防止個體或財產受到鄰近土地使用負面衝擊之效 果不彰。
5.分區變更頻仍,實際土地使用與主要計畫逐漸偏離,破壞土地使用計畫 之整體性。
6.過度容積獎勵犧牲都市環境品質:不要求對等增加公共設施容量,使得 都市公共設施不足。
三、賄賂問題:
1.都市計畫之新訂、擴大或通盤檢討之審議是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職掌,
但是各級都委會委員都由行政首長聘任,且近半委員是機關代表;所以,
地方行政首長可充分掌控都委會委員人選;都委會之運作乃因而受到行政 首長、單位主管與其他政治力之介入,此為「政商共生」 、「利益輸送」、
或甚至「行賄、索賄」之淵籔。
2.都市計畫發佈實施後,應每隔3~5年通盤檢討一次,但是地方政府會以缺 乏經費與人力為由,不定期做通盤檢討,而便宜行事,擴大都市計畫法27 條第1項第3、4款之規定,大開「個案變更」之門,讓通盤檢討變成例外,
個案變更為常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可「合法輸送利益」,此創造不肖官 員索賄、或與財團共創雙贏局面之機會。
3.現行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及都市設計等之容積獎勵名目非常多,多到台 北市有一段時間連「假公園」亦可獲得容積獎勵(讓老舊建物與空地只要 實施綠美化1年半,最高可以得到容積獎勵10%,其中拆除舊建物給5%,
綠美化給5%)。政府握有主導容積獎勵之權力,此權力是一種支配土地財 富之權力,它很容易讓人腐化,而釀生弊端。
自上述研究可看出目前就臺灣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問題,多自效率與 公平等角度加以檢討,似尚未顧及自災害韌性角度所衍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課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