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國軍軍眷權益 國軍軍眷權益 國軍軍眷權益 國軍軍眷權益
壹、國軍軍眷權益制定沿革
民國 44 年 10 月「留守業務制度」建立,並由國防部和內政部權責分工,按
「留守業務規程」來辦理志願役軍人家庭福利照顧,並落實軍人職務風險保障的 制度措施,而我國現在所使用「留守業務」的名詞,是從日本翻譯過來,取其以 專責機構辦理軍人權益業務之意(韓敬富,2003)。
我國軍隊福利政策法制化歷程,是在「國防法」制定後,得到了較具體的定 位,以軍人的權力部份來講,在第十六條即規定「現役軍人之地位,應受尊重;
其待遇、保險、撫卹、福利、獎懲及其他權利,以法律定之」,及第十八條規定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後備軍人之優待及應有之權益,以法律保障之」。然而「兵 役法」早在民國 22 年 6 月 17 日制定公布全文十二條,之後陸續增修至現今的五 十二條,同時也依此制定了「兵役法施行法」。在此「母法-兵役法施行法」下,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即是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八十條制定的,之後並陸 續頒訂各項子法,以落實軍人優待和各項權益措施,如「國軍在臺遺族傷殘官兵 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 法」、「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現役軍人家屬使 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等各種法令,
相繼頒行,而「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則是國防部於民國 45 年 1 月訂頒,
給予志願役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未滿二十歲,且以兩口為限),得申報眷 補,享軍眷各項權益和福利(湯文財,2003)。
「行政程序法」自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公布實施後,因「國軍軍眷業務處理 辦法」係國防部依職權發布之法規命令,依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ㄧ規定,於民 國 91 年 12 月 31 日失效,國防部為延續各項軍眷權益與公產管理工作,援依該 法一五九條規定,訂頒行政規則以利工作推展。為安定國軍軍眷生活,使官兵無 後顧之憂,以振奮士氣,提高戰力,特訂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依 該要點軍眷享有婚喪生育、教育補助、使用公營水、電機構用水用電優待、國軍 醫療院所就醫、國軍招待所住宿優待……等權益。
貳、國軍軍眷權益項目
國內對於軍眷權益項目研究並不多見,相關文獻大多僅與軍人本身福利有 關,現就國軍軍眷權益相關法令、規章概述如后:
一、軍眷各項補助
(一)結婚、生育、喪葬、子女教育等各項補助費如表 2-1。
表 2-1 國軍志願役官兵婚喪生育、教育補助費表
補助項目 補 助 標 準 說 明
結婚補助 二個月薪俸額 結婚男女雙方同為軍公教人員,得分別申 請補助。
生育補助 二個月薪俸額
1.夫妻同為軍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 限。
2.軍眷懷胎六個月以上,死胎、流產或出 生後死亡之胎兒,憑接生醫院或助產士之 證明,可申請生育補助。
3.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 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 父 母 配 偶 死亡
五 個 月 薪 俸額
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夫妻或 其他親屬同為軍公教人員者,對同ㄧ死亡 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喪葬補助 子女死亡 三 個 月 薪 俸額
子女以未滿20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
但未婚子女年滿20歲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或無力謀生,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 屬實者,不在此限。
教育補助 500元-35,800元不等
由國小、國中補助500元至私立大學補助 35,800元不等,依各級公私立學校訂定不 同補助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2009 年
(二)軍眷水、電優待
為照顧國軍眷屬生活,現役志願役官士兵家屬住宅自用生活必需之水 電,得憑軍眷身分證申請減費優待,但以公營者為限,標準如下表:
表 2-2 軍眷水、電優待補助標準表 國軍志願役官士兵眷屬水、電優待表
區分 優待額度
家庭用水優待 30 度以下 5 折計收,逾 30 度部分全價計收。
家庭用電優待
一、平常時期:
(一)300 度以下,5 折計收。
(二)301 度至 500 度,7 折計收。
(三)501 度以上全價計收。
二、政府宣布實施節約能源警急應變時:
300 度以下,5 折計收。301 度以上全價計收。
附記:每位志願役官士兵以申報兩處為限
資料來源: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用電)優待付費辦法,1992 年(2009 年)
(三)軍眷醫療優惠
官兵眷屬持有中華民國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持證至國軍醫療院所得享 有一般門診之基本部分負擔、復健物理治療及牙科門(急)診部分負擔 全額減免,及病房費減免等優惠。
表 2-3 軍眷至軍醫院就醫自付金額及減免比率
區分 自付金額(元、減免比率)
掛號費 10 元
急診 210 元(三軍總醫院)、50 元(區域軍醫院)
急性病患 10%
住院診療
慢性病患 5%
資料來源: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優惠(減免)實施規定,2001 年
(四)軍眷法律服務及輔導訴訟
現役軍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依法扶養之親(家)屬,得申請法律服務;
服務範圍為:「法令解答」、「法令會稿或契約審查」、「糾紛調處」、「代 撰書狀」、「代理軍隊、機關(構)、學校之訴訟」及其他必要法律協助 並得申請輔導訴訟。
二、軍人、軍眷葬厝
(一)官兵死亡遺體葬國軍示範公墓
合於安葬示範公墓之國軍官兵合法配偶,得與該官兵同碑同穴合葬,如 其配偶先於國軍官兵亡故,得先申請安葬。
(二)官兵骨灰安厝國軍忠靈塔、示範公墓忠靈殿
合於安厝忠靈殿(塔)之國軍官兵合法配偶,得與該官兵共厝之,如其 配偶先於國軍官兵亡故,得先申請安厝;官兵本人或其配偶亡故,另一 方尚健在者,申請安厝國軍示範公墓忠靈殿,得依遺族意願申請於單厝 龕位或雙厝龕位,另申請安厝地區忠靈塔龕位,俟爾後其配偶亡故,再 行遷移至雙厝龕位共厝之。
三、軍人、軍眷健保
二等親內直系血親卑親屬年滿二十具有:在學證明、受禁治產宣告證明、殘 障手冊、重大傷病證明、退伍令、畢業證書等,得於年滿二十歳之當月底前 辦理續保;應屆畢業生自當學年終止日起一年內,且無職業者始可辦理續 保;服義務役退伍者,自退伍之日起一年內,且無職業者始可辦理續保。
我國政府對於軍眷權益政策方向,已逐年取消或減少優惠幅度,如 95 年 7 月 1 日停辦軍眷災害及病困慰助,及研擬調降軍眷水電優待等等,國防部若無法主動 捍衛軍眷權益,或無法提出具體改善軍眷權益的政策,將對於凝聚軍眷向心產生 不利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