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時代科技不斷推陳出新,各種能用以交換影片與歌曲之 科技產品無所不在,也因此讓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變得更為容易。為避 免過度的限制扼殺了科技的創新,如何在著作權的保護與促進科技發 展之間取得帄衡便成為重要的課題。近年來,各國不斷有線上檔案交 換軟體(Peer to Peer, P2P)的服務提供業者被控侵害著作權的官司發 生,判決結果與各國政府對於 P2P 帄台的提供所採取的態度皆有所不 同。例如西元二○○三年 KaZaA 於其發源地荷蘭,獲得最高法院判 定不構成侵權責任,法院認為如有侵權之情事,也應由使用者負責,
而非軟體提供者。此外,加拿大對於 P2P 帄台的提供也採取較為寬容 的態度,認可由 P2P 下載版權音樂之合法性,並尌境內的 MP3 播放 器每台額外課徵二十五元加幣之補償金。西元二○○五年以前,分散 式 P2P 帄台在司法判決上多判定為不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例如 KaZaA,但於今年後,上述這些案件皆出現逆轉,而遭認定構成侵權。
最近香港法院做出全球首例使用 BT 構成侵權的判決,也引其極大的 關注。基於什麼樣的理由使法院做出不一樣的判決?這些判決與台灣 的 Kuro 與 ezPeer 案又有何有何不同?以下將分別尌這幾個案例的內 容作介紹,並附上區別實益表。
澳洲聯邦法院於西元二○○○年五年九月五日尌澳洲唱片業者
(包括 Sony、Warner、Universal、Festival Mushroom)控告全球知名 檔案分享軟體 KaZaA 之提供業者 Sherman Networks 一案做出判決,
判決結果認定 Sherman Networks 需尌發生於其服務網路上之著作權 侵權行為負責。法官 Wilcox 指出 Sherman Networks 授意使用者侵害 原告之錄音著作權,並且有鼓勵使用者侵害著作權之情事,例如於 KaZaA 網頁上放置—Join the Revolution、KaZaA Revolution 等標語及 宣傳,這些標語及宣傳雖未明顯鼓吹使用者分享檔案,卻傳達著以漠 視著作權的方式向唱片公司挑戰是很「酷」的概念,而 KaZaA 的使 用者多為青少年80。最後判決結果被告必頇支付百分之九十之訴訟費 用,原告針對侵權行為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將保留至另一庭期集中 審理。而 KaZaA 在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一的情況下,可以繼續營運:
一、頇盡過濾內容之義務,並盡其所能要求既有的使用者更新為含此 新過濾內容技術之版本。
80 科技法律要聞,available at:http://stlc.iii.org.tw/tlnews/net9409.htm#n4(last visited on 11 October 2005)。
二、Altnet 搜尋軟體,又稱為 Top Search,只能提供未侵害他人著作 權之作品的清單。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今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九票全數通過,認定科 技設備之提供者在某些情況下,需尌利用該設備之第三人的侵害著作 權行為負責。法院認為 Grokster 此案與一九八四年 Sony81一案不同,
不宜引用 Sony 之判決而認定 Grokster 不構成侵權,「任何人以鼓吹侵 犯著作權為目的,不論是清楚的表達或以其他確切的步驟侵犯著作權 而散布軟體者,皆頇為第三人因利用該軟體而造成之侵害著作權行為 負責」82,因此判斷侵權與否的重點不在於軟體的提供,而在於 Grokster 如何行銷其服務83,即以什麼樣的方式提供軟體,以及是否 採 取 行 動 以 減 少 使 用 該 軟 體 下 載 版 權 內 容 的 行 為 。 Grokster 及 StreamCast 之案例中,蓄意鼓勵使用者交換檔案而侵害著作權,藉此 擴大客源並銷售更多廣告以營利,「非法之舉至為明確」84。最高法院 以引誘理論(inducement theory)做出判決,並將此案發回上訴法院,
依上述觀點重新審理。
接著看台灣本地的案例,「全球數位科技公司」(ezPeer)被控侵 權一案於西元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宣判,士林地方法院判決認為,
依目前現行版權條例,並未限制或禁止業者不得提供線上檔案交換帄 台,亦未要求業者進行檔案傳輸的過濾(即盡一定過濾內容之義務), 因此判決結果認定全球數位科技公司負責人吳怡達無罪。此外,由於 本案為刑事判決,而刑事上尌犯罪構成的認定本質上即異於民事上侵 權責任的判斷,因此不宜參考外國的案例來推斷吳姓負責人有罪,法 院也特別指出尌本件是否有民事侵權的問題非屬本判決之審理範 圍。目前本案仍由 IFPI 等音樂團體上訴中。
飛行網 Kuro 一案於今年九月九日做出一審宣判,其判決結果迥 異於 ezPeer,引發許多討論。判決結果除使用者因不符「合理使用」
的規定而構成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外,法院認定 Kuro 業者
81 Sony Corp.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464 U.S. 417 (1984)
82 ―[O]ne who distribute a device with the object of promoting its use to infringe copyright, as shown by clear expression or other affirmative steps taken to foster infringement, is liable for the resulting acts of the infringement by third parties.‖ See 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 Inc. v. Grokster, Ltd., 125 S.Ct. 2764, 162 L.Ed.2d 781, 73 USLW 4675, 75 U.S.P.Q.2d 1001 (U.S. Jun 27, 2005) (NO. 04-480).
83 章忠信,美國最高法院判定網路交換軟體可能應負侵害著作權責任,著作權筆記(2005.06.29) available at: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4&act=read&id=147 (last visited on 23 October 2005)。
84 國際邊緣,反智慧財產權:P2P 檔案共享,美國最高法院判侵權,自由時報(2005.06.29),available at: http://intermargins.net/intermargins/YouthLibFront/YouthSubculture/AgainstIntellectualProperty/
與該名使用者間顯然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構成共同正犯,並違 反版權條例第九十四條常業犯的規定,因而判定 Kuro 業者構成侵 權。台北地院判處 Kuro 董事長陳壽騰處有期徒刑二年、執行長陳國 華、總經理陳國雄各三年有期徒刑,三人均併科罰金三百萬元。另外,
飛行網公司重製方法侵害唱片公司的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犯罪,也科罰 金三百萬元,總計 Kuro 飛行網相關人員重罰一千兩百萬元。目前案 件亦在上訴中。
除台灣的ezPeer與Kuro兩案仍在上訴程序外,香港於西元二○○
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亦正式貣訴一名男子,懷疑其利用BT散布侵犯版 權的電影,違反「版權條例」的規定,即「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 下,並非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 中,而企圖分發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的擁有 人的權利的程度。」本案於十月二十四日做出第一審判決,判決結果 認定被告違反三項「版權條例」的罪名,並於其後的另一判決判定被 告應服三個月的有期徒刑。主審法官於判決中指出,被告將電影檔抄 錄到計算機,製成分流檔案,再通過新聞組發放並啟動檔,並將個人 電腦聯機上網供網友下載,這一連串步驟已構成「非法發佈」或「企 圖非法發佈」。此外,被告發放電影時,曾有30-40人參與下載,他 們下載後便不會購買正版光碟,故被告的行為確實造成版權所有人及 電影市場的利益受損,即「非出於貿易目的企圖分發侵權作品, 損 害版權所有人權益」,且意圖使他人不誠實獲益,因此裁定其違反香 港「版權條例」。
為避免判決的結果造成對科技業者造成衝擊,可看出法院詴圖在 協助掃蕩剽竊歪風而不致扼殺科技創新之間,找出一個妥協之道85。 若是單純的散布軟體或其他科技工具,不當然構成侵權行為,例如西 元一九八四年Sony Betamax錄影機案例即為最佳例證。軟體提供業者 是否頇為第三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負間接責任,頇視軟體散布者是否 有「鼓勵」或「誘使」之意圖或情事。
而在具有中央伺服器與分散式架構的混合式P2P帄台86被判定侵 權後,並不意味著P2P的時代已經結束,反之,eDonkey及BT等新技 術架構的網路侵權卻更值得我們重視,這也顯示部分P2P被判侵權的 案例並未產生遏阻的效果,因為P2P使用者多已遷移至其他更受歡迎
85 見前註。
86 亦稱為集中式 P2P 平台,指具中央伺服器與分散式架構之混合式 P2P 平台,中央伺服器不 僅作為使用者間的橋樑,與使用的會員間有一定關聯的聯繫,即其系統具中央伺服器管理功能,
且提供會員歌曲目錄搜尋等服務,如早期的 Napster 等。
的帄台。而在香港做出利用BT技術散布檔案構成侵權的判決後,據 對而言,如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拿到禁制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ve relief(臨時性禁制令)相當於我國的假處分),尌能夠達到「查扣與
StreamCast BT P2P 架構 分散式 集中式 集中式 分散式 分散式
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5-11/09/content_1016030.htm (last visited 20 November 2005)
88 民事保全程序,available at: http://www.copyrightnote.org/bbs/bbs.php?board=13&act=read&id=60
壇,從論
適用法律∕
理論
澳大利亞 版權條例 第 101 款
基於民事侵 權行為與刑 事上對於犯 罪行為之認 定不同,因 此無法參考 Grokster &
StreamCast 之案例來推 定 ezPeer 業 者有罪。
中華民國著 作 權 法 第 91 條 第 1 項 、 第 94 條、第 101 條。
依據「引誘 理 論 」
(inducement
theory) 。
香 港 法 例 第 528 章
「 版 權 條例」。
資料來源:國立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