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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建築防水設計技術現況分析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探討

2.3 建築防水設計技術相關基礎研究

2.3.2 日本建築防水設計技術現況分析

日本多年來已在建築防水技術方面建立有世界領先之技術範疇(包括材料 開發、設計規範、圖說制定、人員培訓及承保制度等),以下茲針對其材料規格、

規範制定及承保制度等,分別加以簡述說明:

材料規格制訂:在日本,JIS 之防水材料規格較為完整,雖有些新材料仍無法全 面性制定,但在防水材料中已是全世界最完整的標準規格。以下謹列舉日本國內 已制定之相關防水材料規格標準。有關目前之建築防水材料規格可由表 2-29 整 理窺見一斑,了解到日本已將其常見防水材料之規格皆與時俱進加以修訂。且如 2.2.4.3 節所進行台日中建築防水材料之比較所述,其能維持具體顯著之建築長期 防水成效系可能建基於其工程界相關習性,深值我國參考。

各機關及專業團體之規範制定:目前在日本建築界,針對建築防水工程加以明 確組合規範,大致以下列三部規範為代表基準,包括國土交通省所監修之公共 建築標準規範(建築工程篇)(2016 年版)[55]、公共建築裝修標準規範(建築工程 篇)(2016 年版)[56]和日本建築學會所制定之 JASS8 防水工程規範(2014 年)

[3]。其中日本建築學會對防水工程,早於 1972 年即有制定有 JASS8 之標準規範,

其中對各部位設何用何種材料及標準規範,均有明確交代。因此,該規範常為 各公家單位訂定規範時之參考依據。且該規範亦每隔數年即修訂一次(目前最新 版次為 2014 年版,為第七版)以符合新產品與新工法之開發使用。茲將 JASS 8 已過版次更迭重點,簡述如下:

日本建築防水工事規範(JASS 8)版次更迭重點

 1953-11:建築工事標準規範制訂(包括屋頂瀝青防水工事、屋 頂防水混凝土工事制訂)

 1972-10(第一版):防水工事標準規範制訂(包括高分子屋頂防水 工事、線防水工事制訂)

 1981-2(第二版):建築工事標準規範修訂(包括塗膜防水工事、

各類屋頂防水工事規格化)

 1986-3(第三版):建築工事標準規範修訂(包括面防水工事整合、

金屬板防水工事制訂及面防水材評估試驗之公開(參考資料))

 1993-1(第四版):建築工事標準規範制訂(包括改質瀝青防水工 事(烘烤工法)制訂)

(游顯德教授參考版本)

 2000-6(第五版):建築工事標準規範制訂(包括面防水材標準規 格外可供防水設計參考之規格公開(參考資料)及面防水材耐 久性能試驗方法(草案)之公開(參考資料)制訂)

 2008-2(第六版):建築工事標準規範制訂(包括各式防水工事中 導入性能項目、環境考量及材料、規格之檢討修正及納入日本 建築學會對應規格)

 2014-11(第七版):建築工事標準規範制訂(整合防水用語、規格 略語修正、規格之檢討修正)

由於日本非常重視技術資訊之與時俱進,JASS 8 在已過 60 年中已進行七 版之修訂,目前版本所用之規格記號與早先版次使用規格記號有極大不同,為 方便掌握此變動,茲透過圖 2-3 比較 JASS 8 與公共建築標準規範中建築防水規 格 1977-2010 年間之記號對應之變遷。

圖 2-3 日本建築防水變遷對照比較

(資料來源:[59])

另外,在日本上有眾多民間研究機構邀請權威人士自組編輯委員會,自行 編印如「防水施工法」[5](由日本社團法人全國防水工事業協會自行編訂)等書籍,

以供設計單位為查閱參考。此外在日本不僅由中央政府國土交通省,對防水工 程自訂有全國性通用之設計規範,幾乎每一個公家單位(如東京都制定之東京都 建築工事標準仕様書)及專業團體,均會自行訂定其設計規範,因此在建築防水 設計依據上,幾乎不成問題。

防水品質承保制度:由於防水工程具有對將來長久使用時,仍須繼續持續其一定 之功能及效益的特性。因此,在設計階段,不僅對防水工程之材料選用、大樣及 各細部設計外,亦應對將來施工完成後之保固體系加以規範,如保固年限的長短

(在本計畫內防水保固年限係指防水工程施作廠商所承諾可進行修復之經濟性考

量期限,目前國內一般廠商多以五年為保固年限。惟其不同於預期耐用年限觀念,

原則上防水預期耐用年限應大於所需求之設計使用年限)、保固方式與範圍,均 應加以規範,否則將失去本來即應提供之基本功能。在日本,其新建工程之防水 保固期限一般均要求在10 年以上(目前已有20年以上之實例),廠商為免事後處 理漏水保固的困擾與法律約束,自然在規劃設計與施工管理各階段,即用心且慎 重地從事防水工程之施作,品質自然得以確保。

在日本,保固制度一般均採聯保制度,也就是防水保固人除防水施工業者,

亦應包含防水工程中的相關當事人。甚至於為使消費者,免於將來因滲漏水問 題而受到居家內裝、設備及人身損害,更有產物保險公司的介入,以做到對消 費者一個完整的保證。購買二手屋時,因其賣方多為住戶或仲介公司,其保固 的意義在於防止賣方是否有刻意隱瞞瑕疵或對漏水部位作臨時性止漏等欺騙行 為之目的上。故對防水保固之年限較短、範圍有限,且防水保固當事人亦僅限 於賣方或仲介公司。另於新成屋方面,由於是已經建造好的房屋,對很多條件 已是無法重新要求,故對防水保固的條件亦相形減少;一般只得要求建設公司 或營造廠之保固。

在日本,為使保固制度能發揮到絕對的保障效果,而有所謂聯保制度。且 為使能達到完全的保障,甚至連保險公司,均參與將來保固理賠之行列。而其 理賠的範園,不只是對工程修復的保障,甚至於對內裝的破壞等,均納入理賠 範園內。如此,業主與消費者就將不會再有將來發生事故無人善後的困擾。

上述承保制度係以“住宅の品質確保の促進等に関する法律” (中譯為住宅品 質保證推動法) [57]為推動法源,以下茲就“住宅品質保證推動法”相關細節,再加 以簡述:自 2000 年(平成 12 年)4 月起,“住宅品質保證推動法”(簡稱“品確法”) 已經開始實施,在“品確法”中,對於所有新建住房中防止雨水滲透之部位,房 屋供應商具有承受 10 年的瑕疵責任。換句話說,即指如屋頂、外壁等所產生之 洩漏,和在已經承認屬於施工階段之瑕疵等情況下,建築承包商必須承擔建築

物移交後 10 年之瑕疵責任。所謂之”瑕疵”,乃指“作為 10 年瑕疵責任對應之瑕 疵係為已在合同中指明之內容或是在社會一般常識中視為必要卻欠缺之內容

“。

在“品確法”推出之前,有關房子的瑕疵維修責任,根據不同之建築部位僅 在民法中規定有對應年數之責任,因此“品確法”之制定的確是對建設業者產生 顯著的影響。另外由於一般保險公司,對於防水瑕疵責任之認定及賠償事宜在 專業上未能完全掌握,為支援上述承保制度之落實,日本國內為此成立了”住宅 瑕疵担保責任保険法人住宅保證機構”,作為支援建商房屋品質及性能長期保證 之“住宅保證制度”推動之機構。而且為確保該機構落實支援房屋品質推動成效 該機構還編訂住宅瑕疵擔保制度設計施工基準,在該基準中明訂防水系統設計 施工規格,以供申請該制度之建商遵守。

至於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制度之內容主要有四部分:(一)住宅性能表示基準;

(二)住宅性能評價機構及評價程序;(三)住宅性能保證制度及(四)住宅糾紛處理 機制。住宅性能表示制度之所以得以有效落實,有賴於兩項配套制度的實施。

一方面,為了確保最終建成的住宅所具有的性能與住宅供給者在當初廣告中所 承諾的住宅性能相一致,指定住宅性能評價機構在整個住宅建設階段均以嚴格、

審慎的態度對住宅性能進行評價和檢查,以使住宅買受人或定作人訂約目的不 致落空,此即為“住宅性能的評價制度”;另一方面,無論檢查制度如何嚴苛,

要完全避免被檢查的住宅不發生任何瑕疵,在實踐中亦有相當之難度。因此,

在事前進行嚴格檢查的同時,如果交付的住宅在事後仍不可避免的出現瑕疵,

那麼就有必要賦予買受人或定作人在此情形下就該等瑕疵之存在,要求住宅供 給者承擔相應的修理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有鑑於此,立法要求住宅供給者對 其所交付之住宅的相關部分承擔相應的瑕疵擔保責任,以此保護住宅買受人對 住宅表示制度之信賴利益,此即為“住宅瑕疵擔保責任制度。由於住宅供給者所 承擔的住宅瑕疵擔保責任最長期間為 10 年,為了保證住宅保證制度得以有效運 行,日本在建立性能表示制度的同時,就充分考慮借助保險的機制,將出賣人 所承擔的住宅瑕疵擔保責任的風險進行合理分配,以確保買受人或定作人不致 因住宅供給者出現的任何風險而導致利益受損。

日本住宅性能保證制度有兩種註冊方式,一種是單位註冊,一種是住宅註 冊。對於單位註冊而言,所有的住宅提供者均可以申請進行單位註冊。單位註 冊原則上在總公司所在地的都道府縣事務機關辦理。在總公司所在地註冊後,

全國範圍內任何地區所提供的住宅都可以適用該項制度。對於住宅註冊而言,

所有的新建住宅都可以申請住宅註冊。註冊單位在與住宅買受人簽訂合同之前,

必須對住宅保證制度的保證內容加以說明,否則,不得申請住宅註冊。而且,

註冊單位在簽訂承攬合同、買賣合同的時候,還需要明確地將根據住宅性能保 證制度做出保證的內容記載在合同之內。註冊單位必須對保證書中記載的保證 內容,實行長期保證和短期保證,註冊住宅一旦出現了保證書中列明的品質問

題,必須立即進行修繕。為了確保註冊單位對註冊住宅所承擔的長期保證責任 得以有效落實,在建立住宅性能保證制度的同時引入了特殊的保險,即住宅瑕

題,必須立即進行修繕。為了確保註冊單位對註冊住宅所承擔的長期保證責任 得以有效落實,在建立住宅性能保證制度的同時引入了特殊的保險,即住宅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