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臺灣總督府砂眼防治對策之確立與變遷
第三節 日治初期臺灣學校衛生及砂眼防治對策之確立
一、日治時期初期學校衛生制度之引進及確立
在討論學校對砂眼的防治對策之前,有必要對日治時期臺灣學校衛生環境 之整備,與日本國內之學校衛生制度帶來的影響作簡要的了解。1922 年公布 的「臺灣公立學校校醫設置案」及「臺灣公學校校醫醫囑及職務相關規則」,「砂 眼」被列入學校衛生防治的範圍,防治對策也得以確認。在此將該時期直至 1920 年代後半做作一個區分,對此一時期學校砂眼衛生防治進行詳細的探 討。
日治之初,臺灣學校制度中最先出現衛生防治相關內容的是 1898 年所公 布的府令第 78 號「公學校規則」,該規則中寫道:「追求身體發達並使其精通 國語,乃本島人民特殊之必要,故教學時須經常注意學生之衛生及用語,並使 其知曉鴉片之害。」第十條中明訂寫到:公學校教科程度中規定體操科之其要 旨為:「要學生經常注意姿勢,令其肢體均已成長,且保持健康身體和快活精 神,養成遵守規律的習慣。」
1899 年公布「學事視察規程」89 (訓令第 218 號)中,在「小學校及公學校 視察」的第七項規定:「設備之齊否及衛生之適否」。此一「學事視察規程」乃 是總督府為了將學校進行整合所頒布的規程,目的希望能透過學生之出席情形 及學校的財務狀況等,有效釐清各個學校的情況;其中,出現關於學校衛生的 相關內容,由此可證明總督府對學校的衛生情況相當重視。
參照以上 2 個規則、規程,可知總督府設立新學校時,除了重視學校環境 與衛生設備的整備外,也非常關心當時臺灣吸食鴉片所造成的健康問題及學童 骨骼發育等可能危害臺灣學童的身體健康問題。
如同上述「公學校規則」,在學校整備的初期階段,便將學童身體發育等 相關項目列入的情況,在日本是較為少見的。造成如此的根本原因,乃是因公 學校的教授課目中,「體操」一開始便被列為基本科目。日本國內,學校制度 整備的初期則沒有「體操」科目的概念,直至 1878 年,體操科目具體方式及 其相關研究確立的同時,才開始培育相關的指導人才,並設立體操傳習所。換 言之,體操之科目是在日本學校制度之後期才出現,而日本在臺灣新設學校之
89〈學事視察規程〉,《臺灣總督府府報》,訓令第 218 號,1899 年 7 月 9 日;學務課下設有教務 係、視學係與編纂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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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七年,每年公布之《學事年報》均刊登相關的調查報告,但並無太大 差異。此乃因受到在日本國內於 1903 年廢除學校衛生顧問會議、學校衛生主 事、學校衛生課等單位,大幅縮小學校衛生行政之影響。直至 1916 年,日本 國內制定「學校衛生官官制」,文部省才又開始鼓勵各道都府縣設置學校衛生 主事,再次著手推動學校衛生政策,但在制度的改正上並未有太大的差異。臺 灣亦沒有太大的政策修正。
1917 年「臺灣總督府學事視察規程」改訂時,將「設備之齊否及衛生之 適否」一項更改為「學校衛生之情況」;而同學務部「庶務視察規程」亦改訂,
廢止學務課視學係的規定,學校衛生視察事務被併入教務課。100
1921 年發布之「學校傳染病預防規則」與「學校生徒兒童身體檢查規則」, 相較於早先制定之「臺灣小學校兒童身體檢查規程」,當中規定了更詳細的身 體檢查項目,此乃受到日本國內於 1919 年依序公布之「學校傳染病預防規程」、
「學校醫之資格及職務相關規程」、「學校衛生事務相關事項」的影響。一下將 進一步詳細探討之。
翌年 1922 年,公布「臺灣公立學校設置學校醫之件」與「臺灣公立學校 醫囑託及職務相關規則」,此乃是將上述「臺灣小學校醫職務規程」再做修訂,
進一步明定學校醫之資格以及工作內容。
1923 年任命警務局衛生課技師梅本英太郎兼任學校衛生事務,翌年(1924),
總督府調整官制,將學務課、編修課、寺社課及市街庄課合併為文教課。1929 年,又於文教局學務課內設置「體育係」。
以上為學校衛生制度之整備及其各階段的演變。前述學校衛生相關法令,
與日本國內相同,起初都是自學校衛生開始,進而制訂學童身體發育之相關規 定。1920 年代以前的調查,學校環境衛生之整備是以「臺灣小學校兒童身體 檢查規程」之調查為中心,但該調查無法看出對兒童之疾病有直接的影響。
迨至 1921 年制定「學校傳染病預防規則」、「學校生徒兒童身體檢查規則」, 臺灣學校衛生制度才首度出現與兒童之身體發育相關之規定。
臺灣學校衛生制度的整備及法令的發布,雖然公布的時間與日本國內有所 差異,但幾乎所有的制度及法令內容都是參照日本國內而制定,或完全沿用其 內容。臺灣也因此受到 1903 年日本國內學校衛生縮小之影響。但臺灣自 1910 年起,與日本國內之制度採取同步策略後,到 1916 年日本重新推行學校衛生
100 臺灣教育會,《臺灣教育沿革誌》(臺北:臺灣教育會,1939 年),頁 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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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為止,可說沒有太大的變動。1011916 年日本國內重新設置學校衛生機構,
因受到日本延長主義之影響,臺灣而與日本國內之學校衛生制度幾乎可以說是 同步進行。換言之,1920 年以前,臺灣學校衛生政策與制度,受到日本國內 之影響非常之大。
此外,造成日本國內與臺灣在學校衛生政策頒布時間差異之原因,可以推 測乃是受到臺灣一般衛生的普及狀況與學校普及狀況之影響。特別是學校醫所 施行之「身體檢查」,當時學校醫多由公醫兼任,因此公醫的普及程度也會帶 來影響。
二、學校身體檢查中的砂眼
上述學校衛生與砂眼的防治對策有何關聯?1919 年日本國內施行「砂眼 預防法」,將原由各地方推行的砂眼防治對策轉由國家來主導。1921 年於臺灣 制定「臺灣學校傳染病規則」和「學校兒童生徒身體檢查規則」其中,「砂眼」
兩字開始出現在學校衛生之相關規定上,但詳細內容及其運作如何,將進行探 討。
1910 年制定「臺灣小學校兒童身體檢查規程」,在檢查項目中砂眼並沒有 被獨立出來,而是籠統地歸類於「眼疾」之中。同時期發布之「臺灣小學校醫 職務規程」中,砂眼雖被列入學校醫必要檢查之項目,但砂眼仍未受到很大的 注意。
1910 年,砂眼首次出現《總督府學事年報》之學校衛生的欄位中,小學 校、公學校實施身體檢查時,在記錄身高、體重、胸圍等基本資料之同時,進 行砂眼檢查和紀錄。而日本國內之學校,於 1912 年砂眼才被列為獨立統計項 目。顯示砂眼之相關調查統計,臺灣的紀錄較日本國內早 2 年。102
學事年報之說明如下:
101 范燕秋,〈日本帝國發展下殖民地臺灣的人種衛生(1895─1945)〉,頁 94。
102 臺灣總督府民政部學務部學務課,《臺灣總督府學事第三年報》(臺北市:臺灣總督府民政部 學 務部學務課,19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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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生徒兒童身體檢查規則」第二條規定身體檢查需由校醫進行,因此,
實施學生身體檢查被列為學校醫之義務。
據 1910 年制定之「臺灣小學校兒童身體檢查規程」,校長有義務將檢查之 結果報告提交給臺灣總督,但 1916 年之後,改採每 5 年提交報告之方式,因 此中斷自 1917 年開始,《學事年報》中學校衛生欄位被取消,「砂眼」之統計 也因此中斷。而依照 1921 年制定之「學校生徒兒童身體檢查規則」,校長已無 向總督府報告之義務,依照 1910 年之「臺灣小公學校醫職務規程」,向臺灣總 督府報告學校衛生之義務改由校醫負責。
1910 年代,日本中央政府與臺灣總督府共同針對「砂眼」展開積極的調 查和預防對策,但在學校衛生及學校衛生統計上,日本國內之情況仍受到當時 學校衛生政策縮小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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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小結
日本統治臺灣之前,各方面的資料即顯示臺灣盲人甚多,所以臺灣總督府,
自 1900 年代起,便開始統計臺灣盲人人數,也關心砂眼的流行狀況。
但是,因為總督府以瘧疾和鼠疫等急性傳染病,作為優先處理與擬定對策 之疾病,所以關於砂眼和寄生蟲等沒有致命危險之疾病,大概要晚日本國內 10 年左右才制定法規及以公共機關為中心的對策。另外,1919 年日本國內制 定的「砂眼預防法」雖然直到日本結束臺灣統治為止都未施行於臺灣,但是從 各種統計與報章雜誌等記載來看,臺灣的砂眼流行情形十分普遍。臺灣負責砂 眼對策的最大機關就是學校。因此,1921 年之際,日本國內法規中仍未提及
「必須注意砂眼」,但臺灣的「學校生徒兒童身體檢查規則」中已出現該規定。
從制度層面來看,臺灣的制度不是直接引進日本國內的制度,以「學校生 徒兒童身體檢查規則」為例,其中即有臺灣因地制宜的規定。
「學校醫」通常是由「臺灣公醫」兼任,至 1922 年制定「臺灣公立學校 醫之嘱託及執務規則」之前,「學校醫」的資格規定為「公醫、開業醫、從事 醫務的臺灣總督府醫院的職員」,顯然「學校衛生」與「公醫」有密切的關係。
1910 年起臺灣的學校即有砂眼統計顯然早於日本,之所以如此與「公醫」的 存在和普及有很大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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