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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制轉換方法之擬定

第三章 研究方法

3.5 時制轉換方法之擬定

本研究基於 3.2 節之時相補償模式以及 3.4 節之方法擬定原則所研擬之時制轉換方 法分為以下兩種:

(1)時相補償法(the Phase Compensation Method) (2)時制重設法(the Timing Reset Method)。

為處理轉換時段內新、舊時制計劃中時相數不同的情況,本研究提出之兩種方法之 轉換時段皆假設其週期數為大或等於 2 之偶數。其中,前半數之週期沿用舊時制之時相 計劃,後半數之週期採用新時制之時相計劃。若新、舊時制之時相數相同,則轉換時段 可採用奇數之週期數。

預設時制式之號誌控制系統在不同時段中會使用不同的時制計畫以適應當時的流 量水準,以提供較佳的路口服務水準。然而在特定時段中,可能會面臨無法在該時段結

束時,將正在進行的週期執行完畢的情況。在此狀況下,有兩種處理方式:

1. 第一種處理方式是繼續執行該時段的時制計劃,直到該時段結束後再進行時制 轉換作業;本研究提出之時相補償法乃利用此處理方式進行時制轉換作業。

2. 第二種處理方式是在最後可完整執行完畢的週期結束後即中斷該時段,並開始 進行時制轉換作業;本研究提出之時制重設法乃利用此處理方式進行時制轉換 作業。

茲將上述兩種時制轉換方法之步驟分述如下:

1. 時相補償法

假設一時制計劃使用於總長一小時之時段,其週期長度為 70 秒,則在該 時段中此時制計劃需執行 51.4

3600 =70 個週期。在執行完 51 個週期後,理論上 應再執行剩餘的 0.4 個週期(以下稱為剩餘週期)後才滿足該時段之交通需求。

由於各臨進路段之臨界流量比例相同,因此要執行 0.4 個週期則需將各時相縮 減為原長度之 0.4 倍。但在本研究之時相補償法中,考量須滿足最小綠燈及避 免時相長度劇烈變化等原則,因此在剩餘週期中各時相仍維持其原長度。採用 此種處理方式時,即代表時相長度由 0.4 倍延長至原長度。在 3.2 節中的實驗 數據證明,在時相長度被延長的情況下,若要進行時制補償作業,則需利用一 較長之週期方可。在以上的理論假設之下,時相補償法之步驟流程敘述如下:

圖 3-9 時相補償法流程圖

(1) 開始執行剩餘週期。此時尚未到達時制轉換點,因此各時相執行長度皆為

(7) 將 3.2 節推導出之式(23)略作更改,加入週期別次,並以其計算轉換時

圖 3-10 時制重設法流程圖

(1) 在最後可完整執行完畢的週期結束時,若仍有剩餘週期,則予以省略,並 提早在此時開始進入轉換時段。

(2) 由時制設計公式推算新、舊時制路口總臨界流量。

(3) 由式(24)推得新、舊時制中各時相之有效綠燈時間佔整體之比例。

(4) 將步驟 2 求得之路口總臨界流量與步驟 3 各時相之有效綠燈時間比例相乘 後,即可推算新、舊時制中各臨進路段之臨界流量。

(5) 推估轉換時段中各週期各臨進路段之臨界流量。

(6) 計算轉換時段中正在進行與尚未進行之時相的有效綠燈長度。

(7) 計算轉換時段中每一週期之週期長度。

(8) 重複步驟(5)到(7),直到轉換時段內所有週期之長度皆計算完成。

(9) 依序執行轉換時段內各週期與時相計劃。

(10) 轉換時段結束後,即完成時制轉換作業,並開始執行新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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