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四節 會計審核
一一四、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使之更正或 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三)未依政府採購或財物處分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
(四)應經基金主持人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 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五)應經經手人、驗收人或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 章;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應經主辦經理業務人員 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更正,而更正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 章證明。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
(九)其他與法令不符之情形。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依本基金分層負責辦法辦理。
一一五、會計人員審核傳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 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二)應歸屬之會計科目是否適當。
(三)摘要欄是否簡明扼要,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整理 及結算之改正、沖回分錄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有無敘明原 因及相關之傳票。
(四)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
(五)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 者,應查究其原因。
(六)傳票及其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但基金主 持人及事項主管已於原始憑證上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七)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有無記明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八)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之傳票及所附單據是否已執行完畢,執 行期間過長者,是否查究原因。
(九)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是否加註已開支票戳記或管制記號。但 採公庫集中支付作業辦理者,支出傳票得免加註。
(十)原始憑證是否標註傳票編號,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有無註 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十一)傳票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十二)會計憑證之裝訂、保管、調案、拆訂、保存年限及銷毁,
是否按照規定辦理。
一一六、會計人員審核帳簿,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類帳簿之設置,是否與本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各種帳簿之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各項帳目是否依規定按期 記載完畢。
(三)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現金科目是否與出納管理單位現金出 納備查簿核對相符。
(四)各種明細帳是否均能按時登記,並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 核對是否相符。
(五)各種帳簿之首頁,是否標明本基金名稱、帳簿名稱、冊次、
頁數、啟用日期,有無由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蓋職名 章。
(六)各種帳簿之末頁,是否列明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 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有 無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七)各種帳簿之帳頁,是否順序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八)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註銷、錯誤更正及更換新帳簿等 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九)帳簿裝訂、保管及存放地點是否安全妥善。
(十)帳簿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帳簿之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 序辦理。
一一七、會計人員審核會計報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計報告之種類及格式,是否與本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 符。
(二)各種會計報告,是否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便於核對。
(三)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計報告所列數字之計算是否正確。
(五)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六)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有無分年編號收藏,並編製目錄備查。
(七)各種對外會計報告,有無由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蓋職
名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業務者,有無由該業務 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八)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有無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 次。
(九)會計報告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其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 序辦理。
(十)各種會計報告內容,如有因會計方法、會計科目或其他原因 而引起之重大變更,有無將變更情形及其對財務分析之影響 作適當之說明。
一一八、會計人員審核期終結帳整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預收、預付性質款項,是否已到期應結轉。
(二)應收及應付款項是否根據相關憑證計算列帳,有無漏列情形。
(三)其他資產及負債各科目懸帳,有無作適當整理,所列金額是 否正確,相關憑證是否齊全。
(四)各種收入及支出帳目,於期終結帳應行調整者,有無調整,
金額是否正確。
(五)各種懸帳之沖銷,處理是否適當,金額是否正確。
(六)懸宕之帳款,權責單位有無積極稽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