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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會 計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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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會 計 制 度

經濟部主管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1 0 9 年 1 2 月 2 9 日 主 會 金 字 第 1 0 9 0 5 0 1 0 6 6 G 號 函 核 定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編 印

(2)

(3)

推廣貿易基金會計制度

目 次

總 說 明 ... 1

第一章 總則 ... 5

第二章 基金組織系統圖 ... 6

第三章 簿記組織系統圖 ... 7

第四章 會計報告 ... 8

第一節 編製原則 ... 8

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 8

第三節 會計報告之編送 ... 10

第五章 會計科目 ... 12

第一節 設置原則 ... 12

第二節 分類、編號及說明 ... 12

第六章 會計簿籍 ... 14

第一節 設置原則 ... 14

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 14

第三節 會計簿籍之登載 ... 15

第七章 會計憑證 ... 16

第一節 設置原則 ... 16

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 16

第三節 製作及使用 ... 17

第八章 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 ... 19

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原則 ... 19

第二節 普通會計事務 ... 19

(4)

第三節 財產會計事務 ... 19

第四節 業務會計事務 ... 20

第五節 物品會計事務 ... 21

第六節 出納會計事務 ... 21

第七節 電子化處理會計事務 ... 22

第八節 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 ... 22

第九章 會計檔案之管理 ... 24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 25

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 25

第二節 預算審核 ... 26

第三節 收支審核 ... 26

第四節 會計審核 ... 26

第五節 現金審核 ... 29

第六節 採購及財物審核 ... 30

第七節 工作審核 ... 31

第十一章 附則 ... 32

附錄一 會計報告之格式 ... 33

附錄二 會計科目之名稱、編號及其定義 ... 63

附錄三 會計簿籍之格式 ... 76

附錄四 會計憑證之格式 ... 78

附錄五 交易事項分錄舉例 ... 81

附錄六 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84

(5)

推廣貿易基金會計制度 總 說 明

一、基金之沿革:

推廣貿易基金(以下稱本基金)溯自前行政院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經 管之出口補貼專戶,民國 47 年間政府實施改革外匯貿易方案,奉行政院令 准設置推廣外銷特種基金,當時基金來源係指定由貿易機構出售進口物資 所得之盈餘。民國 58 年國際貿易局成立後即由該局接管,迄民國 64 年再 層奉院令改稱推廣外銷基金,基金來源採自三分之一之進口簽證手續費,

訂定之推廣外銷基金會計制度並奉中央主計機關(66)處忠 5731 號函核 定。為兼顧進口貿易,復於民國 79 年奉院令改稱推廣貿易基金。

民國 82 年貿易法通過,明定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 活動,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並依法設置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訂定 之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經行政院於 82 年 11 月 8 日以台(82)忠授 字第 11827 號令發布實施,至此本基金始有法源地位。基金之主要來源係 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按輸出入貨品價格收取推廣貿易服務 費。為因應世界經貿情勢之瞬息變化所衍生之業務量增減所需,本基金爰 自民國 87 年度起由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改制為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特種基 金,隸屬於經濟發展基金項下,嗣為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及因應原經濟發展 基金依預算法規定分割為經濟作業基金及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本基金改隸 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項下。

二、制度之沿革

為期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於辦理會計事務處理有所依循,依據 會計法及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推廣貿易基 金 會 計 制 度 , 於 97 年 11 月 28 日 經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以 處 會 三 字 第 0970006353 號函核定施行。

另為配合政府會計公報之規定,爰參酌行政院主計處 97 年 2 月訂頒 之「中央政府政事型特種基金會計報告、會計科目及分錄釋例一致規定」,

並按本基金業務需要,再修正本制度,並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經行政 院主計處以處會三字第 0970007032 號函核定,正式實施日期將俟試辧後 另行訂之。惟前揭制度復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105 年 11 月 18 日以主會字

(6)

第 1050500766 號函示自 105 年 11 月 18 日停止適用。

現為順應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108 年 12 月 31 日以主會發字第 1080501181 C 號函修正政府會計觀念公報、政府會計準則公報、中央政府 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及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 計畫基金會計月報、決算書表格式及會計科(項)目,爰再修正本基金會計 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三、制度之重要內容

(一)基金組織:就本基金之組織、成員等予以說明。

(二)會計年度:本制度會計年度之開始、終了及結束期間,依預算法及 決算法之規定。

(三)會計基礎:本制度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基礎。

(四)會計報告:本制度所定之會計報告,分為定期與不定期之對外及對 內會計報告。定期與不定期報告分為會計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及年 度會計報告(決算)與按不同需要目的編製之會計報告,以表達財 務之狀況與經營成果。

(五)會計科目:應本基金業務需要,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債務基 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會計報表適用科(項)目核定表 之規定設置。

(六)會計簿籍:本制度會計簿籍,除依照會計法有關規定外,各種簿籍 之設置,應斟酌事實需要及業務繁簡情形,並力求簡化。

(七)會計憑證:本制度會計憑證依合法事項及法定應備之要件造具之,

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類。

(八)會計事務之處理:本基金之會計事務處理,分為普通會計事務、財 產及長期負債會計事務、業務會計事務、物品會計事務、出納會計 事務、電子化處理會計事務及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等。

(九)會計檔案之管理:本制度會計檔案包括各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

會計報告等,對會計檔案之保管及調閱依照會計法及本制度會計檔 案之管理規定辦理。

(十)內部審核之處理:本制度所定之內部審核,分為預算審核、收支審 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工作審核等項。本基 金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 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7)

四、制度之核定權責機關

本制度報請經濟部核轉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8)

(9)

第一章 總則

一、推廣貿易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依會計法及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規定,訂定推廣貿易基金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二、本制度之實施範圍及於本基金。

三、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除法令及政府會計準則公報另有規定外,依 照本制度規定辦理。

四、本制度依會計法之規定為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隸屬經濟特別收入 基金項下。有關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均應由該基金綜合彙編之。

五、本制度會計年度之開始、終了及結束,依預算法及決算法之規定辦理。

六、本制度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基礎。

七、本制度應以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

八、本制度應配合政府年度會計報告之編製需要,提供必要之資料。

(10)

第二章 基金組織系統圖

九、本基金置召集人、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下設議事組、秘書組及會 計組,其組織系統圖如下:

經 濟 部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執 行 秘 書

副 執 行 秘 書

會 計 組 秘 書 組 議 事 組

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11)

第三章 簿記組織系統圖

十、本制度簿記組織系統圖如下:

原 始 憑 證

記 帳 憑 證 簿 簿 簿 簿

會計月報 半年結算報告 年度會計報告(決算)

主要表 附屬表

主要表 附屬表

預算執行報表 會計報表 參考表

主要表

主要表

參考表

決算報表 會計報表 總說明

簿 簿

(12)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一節 編製原則

十一、會計報告係為適時提供報告使用者相關資訊,藉以表達基金運用管 理及預算執行績效。

十二、各種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 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供內部決策應用之會計報告,其根據會 計紀錄以外之其他資料編造者,應將資料來源在報告內以附註方式 說明。

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十三、會計報告依使用對象,分為對外與對內二種:

(一)對外報告:凡根據法令或有關規定對外界提供之報告。

(二)對內報告:凡配合基金內部各級管理人員之需要編製之報告。

十四、會計報告依編製時間,分為定期與不定期二種:

(一)定期報告:凡依照法令之規定,按一定期間及格式編製之經常 性報告。

(二)不定期報告:凡視實際需要,按不特定期間及格式編製之報告。

十五、會計報告依報導的資訊,分為靜態與動態二類:

(一)靜態之會計報告:係表達特定日期資產負債實況之存量資訊。

(二)動態之會計報告:係表達特定期間之資源運用績效與資產負債 實況變動情形之流量資訊。

十六、本制度定期對外之會計報告分為會計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及年度會 計報告(決算)。

十七、本基金各月份預算執行有關之表件,應列入會計月報編送。半年度 及全年度預算執行結果之表件,另依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 報告編製要點、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編製半年結算報告 及年度會計報告(決算)。

十八、本制度之月報,其內容如下:

(一)封面、目次(如附錄一,格式 M-1、M-2)

(二)甲、預算執行報表

(13)

1.主要表

(1)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如附錄一,格式 M-3)

2.附屬表

(1)主要業務計畫執行明細表(如附錄一,格式 M-4)

(2)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變動表(如 附錄一,格式 M-5)

(3)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執行情形明細表(如附錄一,格 式 M-6)

(三)乙、會計報表 1.主要表

(1)平衡表(如附錄一,格式 M-7)

(2)收入支出表(如附錄一,格式 M-8)

(四)丙、參考表

1.預算執行與會計收支對照表(如附錄一,格式 M-9)

十九、本制度之半年結算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封面及封底(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HY-1、格式 HY-2)

(二)目次(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HY-3)

(三)摘要說明(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HY-4)

(四)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HY-5)

(五)平衡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HY-6)

二十、本制度編送之年度會計報告,得與決算報告合併編製,其內容如下:

(一)封面、目次(如附錄一,格式 Y-1、Y-2)

(二)甲、總說明(如附錄一,格式 Y-3)

(三)乙、決算報表 1.主要表

(1)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如附錄一,格式 Y-4)

2.附屬表

(1)基金來源明細表(如附錄一,格式 Y-5)

(2)基金用途明細表(如附錄一,格式 Y-6)

(3)貸出款明細表(如附錄一,格式 Y-7)

(4)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變動表(如 附錄一,格式 Y-8)

(14)

(5)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如附錄一,格式 Y-9)

(6)員工人數彙計表(如附錄一,格式 Y-10)

(7)用人費用彙計表(如附錄一,格式 Y-11)

(8)增購及汰舊換新管理用公務車輛明細表(如附錄一,格 式 Y-12)

(9)主要業務計畫執行績效摘要表(如附錄一,格式 Y-13)

(10)各項費用彙計表(如附錄一,格式 Y-14)

(11)管制性項目及統計所需項目比較表(如附錄一,格式 Y-15)

(四)丙、會計報表 1.主要表

(1)平衡表(如附錄一,格式 Y-16)

(2)收入支出表(如附錄一,格式 Y-17)

(3)現金流量表(如附錄一,格式 Y-18)

(五)丁、參考表

1.決算與會計收支對照表(如附錄一,格式 Y-19)

第三節 會計報告之編送

二 十 一 、 本制度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對象及份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月報:各月份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對象及份數,依照 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二)半年結算報告:半年結算報告之編送期限、對象及份數,依 照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點規定辦理。

(三)年度會計報告(決算):年度會計報告(決算) 編送期限、對象 及份數,依照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規定辦理。

二 十 二 、 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其內容應與簿籍所記載者相 同,且各種報表上之數額,應相互勾稽。

二 十 三 、 編送各種會計報告,均應加具目次,裝訂成冊,並於封面書明 基金名稱、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所屬年度(會計月報應同時列 明月份),由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蓋職名章。

二 十 四 、 本基金會計報告,應公告於網站或張貼於機關內之適當揭示 處。本基金人員對公告之會計報告內容,如有疑義,依會計法

(15)

規定,得向會計單位查詢之。查詢時,應以書面為之,並由會 計單位負責解答,如涉及非會計事務,由業務單位協同辦理。

二 十 五 、 本基金編送之會計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及年度會計報告(決 算),如接獲相關機關通知審查發現之不當或錯誤事項,應即修 正,並將修正後之報告報送第二十一點規定之相關機關。

(16)

第五章 會計科目

第一節 設置原則

二 十 六 、 本制度會計科目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報導之事項設置,其名稱 應能顯示事項之性質及含義,並按各科目之性質加以分類編號。

各種會計報告總表之會計科目,與其明細表之會計科目,應顯 示其統制與隸屬關係,總表會計科目為統制帳目,明細表會計 科目為隸屬帳目。

二 十 七 、 凡性質相同之交易或其他事項,應使用相同之會計科目;互有 關係之會計科目應能相互勾稽,使其相合。

二 十 八 、 為應不同觀點之會計報告編製需要,會計科目應搭配預算科目 使用之。

二 十 九 、 本制度會計科(項)目名稱、定義及其編號,係依據行政院主 計總處核定之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會計報 表適用科(項)目之規定設置。

前述會計科(項)目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統一核定增(修)訂者,

直接據以援用,不視為本制度之修正。

第二節 分類、編號及說明

三 十 、 本制度資產、負債及淨資產類之會計科目分類如下:

(一)資產類:凡基金平衡表之資產科目屬之。

(二)負債類:凡基金平衡表之負債科目屬之。

(三)淨資產類:凡基金平衡表之淨資產科目屬之。

三 十 一 、 本制度收入及支出類之會計科目分類如下:

(一)收入類:凡收入支出表之收入科目屬之。

(二)支出類:凡收入支出表之支出科目屬之。

三 十 二 、 本制度現金流量表之會計項目分類如下:

(一)業務活動之現金流量:凡投資、籌資活動以外,列入本 期賸餘(短絀)計算之交易及其他事項所產生之現金及 約當現金(包括現金及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

(17)

之債權證券)之流入與流出。

(二)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凡增加及減少約當現金以外之短 期貸墊款、長期貸墊款、準備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及其他資產等所產生之現金流入與流出。

(三)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凡增加及減少其他負債,所產生 之現金流入與流出。

三 十 三 、 會計科目共分四級,其編號第一級科目為一位數(如 1-資 產),第二級科目為二位數(如 11-流動資產),第三級科目為 四位數(如 1101 -現金),第四級科目為六位數(如 110101

-庫存現金)。

本制度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與用途別科目編號、名稱及定 義,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 畫基金預算科目辦理。

三 十 四 、 本制度之會計科(項)目編號、名稱及定義如附錄二。

(18)

第六章 會計簿籍

第一節 設置原則

三 十 五 、 會計簿籍依據會計法有關規定,及配合本基金業務需要而設 置,並力求簡化。

三 十 六 、 為節省人力物力,同類性質之會計簿籍,以設置一套為原則。

三 十 七 、 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彼此間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 帳戶之金額應互相勾稽。

三 十 八 、 會計紀錄採用電子化處理者,其電腦儲存體相關檔案之紀錄,

視為會計簿籍,但應能隨時備供列印查考。

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三 十 九 、 會計簿籍分下列二類:

(一)帳簿:指簿籍之紀錄,為供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備查簿:指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

而僅為便利交易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四 十 、 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指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紀錄之帳簿。

(二)分類帳簿:指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紀錄之帳 簿。

四 十 一 、 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指對於一切事項為總括之分類登記,以編 造會計報告總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

(二)明細分類帳簿:指對於特種事項為明細分類或分戶之登 記,以編造會計報告明細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

四 十 二 、 本基金應設置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至備查簿,則按事實需要,

酌量設置之。

四 十 三 、 本基金會計簿籍種類及其格式:

(一)帳簿

1.序時帳簿:

(1)日記簿(其格式如附錄三,格式 1)

(19)

(2)現金出納登記簿:(其格式如附錄三,格式 2)

2.分類帳簿

(1)總分類帳簿(其格式如附錄三,格式 3)

(2)明細分類帳簿:(其格式如附錄三,格式 4)

(二)備查簿:視需要設置之

四 十 四 、 各種帳簿之首頁,應標明基金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及 啟用日期,並由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蓋職名章。

四 十 五 、 各種帳簿之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 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並由各本人 簽名或蓋章。

四 十 六 、 各種帳簿之帳頁,均應順序編號,不得撕毀。總分類帳簿及明 細分類帳簿,並應在帳簿前加一目次。

第三節 會計簿籍之登載

四 十 七 、 會計人員應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登載入會計簿籍。

四 十 八 、 帳簿之記載應務求詳實迅速,並應日清月結,不得積壓。

四 十 九 、 會計人員應根據收入、支出及轉帳傳票等,記入序時帳簿,再 據以過入總分類帳,其設有明細分類帳者,應同時記入有關之 明細分類帳。

五 十 、 總分類帳之記帳,均應按第四級會計科目設置帳戶,並設置有 關明細帳戶。

五 十 一 、 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除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交代 時,或遇事實上有需要者應結總外,均應於每月終了或年終結 帳時結總一次,據以編造會計報告。

(20)

第七章 會計憑證

第一節 設置原則

五 十 二 、 會計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其形式、規格,應儘可能使其一致。

五 十 三 、 原始憑證如符合記帳憑證之要件者,得代替記帳憑證。

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五 十 四 、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兩類:

(一)原始憑證:指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 據者。

(二)記帳憑證: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 據者。

前項第一款原始憑證又分為下列三類:

(一)外來憑證:指自本基金以外之機關、團體或個人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由本基金製作,給予本基金以外之機關、團 體或個人者。

(三)內部憑證:指由本基金製作供內部使用者。

五 十 五 、 原始憑證之種類如下:

(一)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及移轉等書據。

(二)薪俸、工餉、津貼、旅費、卹養金等支給之表單及收據。

(三)財物之購置、修繕;郵電、運輸、印刷、消耗等各項開支 發票及收據。

(四)財物之請領、供給、移轉、處置及保管等單據。

(五)買賣、貸借、承攬等契約及其相關之單據。

(六)存匯、兌換及投資等證明單據。

(七)贈與之財物目錄及證明書類。

(八)罰款、賠款經過之書據。

(九)成本計算之單據。

(十)會計報告書表。

(十一)其他可資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類。

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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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十 六 、 記帳憑證種類如下:

(一)收入傳票(其格式如附錄四,格式 1)

(二)支出傳票(其格式如附錄四,格式 2)

(三)轉帳傳票(其格式如附錄四,格式 3)

本基金支出採集中支付方式辦理,其支出傳票得應事實需要以 付款憑單替代,其格式依公庫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節 製作及使用

五 十 七 、 本基金員工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會計人員應根 據合法之原始憑證,造具記帳憑證,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 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五 十 八 、 本基金支出憑證之處理,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採用電子化方式處理支出憑證者,並應依政府支出會計憑 證電子化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 十 九 、 本基金收入、支出及財物之增減、移轉,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

但零用金之支用及呆帳之沖銷,得定期分類彙總造具記帳憑證。

六 十 、 各記帳憑證入帳後,應依照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

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類別及號數,由 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六 十 一 、 原始憑證,除依法送審計機關審核者外,應逐一標註傳票編號,

附同傳票,依前點規定辦理;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亦應標註 傳票編號,依序黏貼整齊,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 記起訖之年、月、日、頁數及號數,由主辦會計人員於兩頁間 中縫與每件黏貼邊縫,加蓋騎縫印章,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但原始憑證便於分類裝訂成冊者,得免黏貼。

六 十 二 、 下列原始憑證,不適用前點之規定。但仍應於前點冊內註明其 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之存取或保管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 憑證。

(22)

(四)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或應退還之單據。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23)

第八章 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

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原則

六 十 三 、 會計事務之處理,應按實記載,各科目不得互相抵銷,但有法 定抵銷權者或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 十 四 、 會計年度終了,收入、支出科目互抵後之餘額,結轉至本期賸 餘(短絀),併同期初淨資產結轉至期末淨資產。資產、負債及 淨資產類各科目之餘額應轉入下年度。

六 十 五 、 會計報告、簿籍及憑證上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用別字或別號。

六 十 六 、 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或記帳憑證,如有錯誤而當時發 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第二節 普通會計事務

六 十 七 、 會計單位應就掌理收入權責單位(以下簡稱收入單位)所送已 收繳、應收繳之款項等相關原始憑證等資料,據以審核並編製 傳票陳核後,辦理帳務相關事宜。其中傳票需送出納管理單位 執行收繳者,於其執行送回後再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六 十 八 、 會計單位應就支出權責單位所送報支(或借支或轉正)、應支付 之款項等相關原始憑證等資料,據以審核並編製傳票陳核後,

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支付或遞送集中支付機關辦理支付作業 後,連同所附之原始憑證送回會計單位,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六 十 九 、 每月終了,會計單位應取得國庫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代辦機構、

集中支付機關,或金融機構等對帳單,由出納管理單位等核對,

如有差異,應依出納管理手冊等規定查明原因是否正當或循更 正程序辦理更正,並依規定編製差額解釋表,送會計單位審核。

第三節 財產會計事務

七 十 、 會計單位應就採購、財產管理單位等所送取得(含購建中、開 發中)、保管或處分財產等相關原始憑證及財產增加單、減損單 等資料,據以審核並編製傳票陳核後,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七 十 一 、 每月底或會計年度終了,財產管理單位或其他管理財產之單位

(24)

(如資訊單位等)應就所經管之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提供折 舊、攤銷清單,經其業務主管簽核後,送會計單位據以審核並 編製傳票陳核後,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前項資產之折舊及攤銷計算等,其使用年限應依財物標準分類 及參照公務機關電腦軟體攤銷作法問答彙編,如無相關規範則 由業管單位依使用狀況估算,提供財產管理單位或其他管理財 產之單位據以辦理。

七 十 二 、 每月底或會計年度終了,財產管理單位及其他管理財產之單位

(如資訊單位等)應依照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編製財產增減表、增減結存表,以及財產目錄等,經其業務主 管簽核後送會計單位。

會計單位應核對其與相關會計報表相符後,始可列入會計報 告。若有不符,應即洽請財產管理單位等查明原因,辦理更正。

七 十 三 、 本基金之財產,財產管理單位及其他管理財產之單位依規定辦 理盤點或抽查,如有不符,經依審計法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 冊規定查處並簽核後,送會計單位據以審核及辦理帳務相關事 宜。

第四節 業務會計事務

七 十 四 、 海關依貿易法規定收取之推廣貿易服務費,應依本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規定於每月十五日後五日內及月底五日內彙齊逕 繳本基金國庫存款戶,並於次月五日前造具收入月報表,連同 繳款書送本基金會計單位審核入帳,本基金得視需要派員稽核。

七 十 五 、 海關應視實際需要將已開繳納憑證而尚未收取之推廣貿易服務 費,造具報表送本基金會計單位調整入帳。至逾期未收取之款 項,應依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 務補充規定辦理。

七 十 六 、 為應貿易推廣及貿易政策之需要,並配合經貿情勢之需求,規 劃年度委辦計畫。有關委辦計畫之研提、預算編製、採購程序、

執行、成果提報及績效評估,應依經濟部推廣貿易基金委辦計 畫作業規定辦理。

七 十 七 、 為拓展貿易,依貿易法規定得補助法人、團體或商號辦理推廣

(25)

貿易業務,並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辦理補(捐)助事 項。

七 十 八 、 補助對象之資格限制、申請程序、補助標準、考核方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應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第五節 物品會計事務

七 十 九 、 本基金採購物品,應由權責單位於取得時將相關原始憑證等資 料,依支出之處理程序送會計單位等辦理報支事宜。

八 十 、 物品管理單位應於每月月終編製消耗用品收發月報表,報請基 金主持人或其授權代簽人核閱。

八 十 一 、 本基金物品,應由物品管理單位依物品管理手冊規定辦理,非 消耗品每年至少盤點一次,並由基金主持人或其授權代簽人指 定政風、會計、檢核或稽核單位派員監盤。但已依物品管理手 冊規定組成檢核小組者,免派員監盤。

第六節 出納會計事務

八 十 二 、 對外之收款收據,應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之簽名或 蓋章,本基金印製之自行收納款項空白收據,應由會計單位負 責保管。

八 十 三 、 收入單位執行收款等開立之收據(報核聯)應送會計單位,據 以核製收入傳票。

八 十 四 、 執行收款時所使用之收款收據,如因繕寫錯誤或遇有缺號、重 號者,應由收入單位檢同原件詳敘理由,送會會計單位並經基 金主持人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更正或註銷。

八 十 五 、 本基金辦理採購之付款,應依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 十 六 、 出納現金之收付,均應編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收支傳票於 翌日前送會計單位核對。

八 十 七 、 出納管理單位對於票據及有價證券應逐件詳細登記其內容,妥 為保管,並應按期領取本息,送會計單位據以審核及辦理帳務 相關事宜。

八 十 八 、 出納管理單位等對各項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品等之繳納 與退還,應將相關書據等資料,送會計單位據以審核及辦理帳

(26)

務相關事宜。

八 十 九 、 出納管理單位對存管之現金、票據等財物,應依出納管理手冊 等規定辦理盤點事宜;會計單位每年至少監督盤點一次。

第七節 電子化處理會計事務

九 十 、 電子化處理會計資料範圍,包括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 告之處理。

九 十 一 、 規劃設計電子化處理會計資料時應注意工作之連貫性,所有相 關之業務及會計紀錄應作整體性設計。各會計事務中之相關部 分,其處理亦須互相貫通。各項目間對同一事務之編號應求一 致。

九 十 二 、 資訊單位對會計資料負保密之責任,除合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等 規定外,非經簽准不得對外提供。

九 十 三 、 凡在電子化處理過程中,列入電腦之數字與原輸入憑證不符 時,會計單位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各機關採用電子方式 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更正要點規定予以更正。如該項 錯誤影響結數時,應由會計單位依據上開要點規定編製傳票更 正之。

九 十 四 、 本基金負責資料之輸入或查詢者,應經其主管人員核准,建立 使用帳戶及安全密碼,方可使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並視實際 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加以更新安全密碼,當職務變更時應立即 消除其安全密碼。

九 十 五 、 為維持電子化會計資料之安全性及完整性,重要會計資料均應 建立備份檔案,將正式檔及備用檔分置兩地保存,並定期更新。

九 十 六 、 會計單位對於電子化處理產生之會計資料或報表,應負責與原 輸入之憑證資料加以核對,並與其相關表件作關聯性之複核。

第八節 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

九 十 七 、 會計事務之主要事項如下:

(一)預(概)算、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及決(結)算書 表之編製。

(二)會計報告之編造、分析及解釋。

(27)

(三)預算執行及控制之審核、簽證及案件會辦。

(四)預算保留、預算調整及補辦預算案件之核辦。

(五)各項收支憑證之審核、傳票之編製、會計簿籍之登記及各 項帳務之處理。

(六)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之監辦。

(七)內部審核之執行。

(八)對審計機關審核通知聲復(或聲請覆議)之彙辦,以及對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修正、賠償及繳還等事項通知有關單 位或人員限期追(收)繳之處理。

(九)會計憑證之整理及未移交機關管理檔案人員前會計檔案之 管理。

(十)會計制度及各項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訂定(修正)。

(十一)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

九 十 八 、 本基金除前點所列會計事務以外之事項,均為非會計事務。

(28)

第九章 會計檔案之管理

九 十 九 、 會 計 檔 案 包 括 會 計 憑 證 、 會 計 簿 籍 、 會 計 報 告 及 其 他 相 關 會 計 檔 案 。

一 0 0 、 本 基 金 之 會 計 憑 證 、 會 計 報 告 及 記 載 完 畢 之 會 計 簿 籍 等 檔 案 , 於 總 決 算 公 告 或 令 行 日 後 , 應 由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移 交 所 在 機 關 管 理 檔 案 人 員 保 管 之 。

一 0 一 、 因 執 行 職 務 需 要 調 閱 會 計 憑 證 , 應 填 具 調 案 申 請 單 , 載 明 調 案 人 之 單 位 及 姓 名 、 調 案 事 由 、 申 請 日 期 等 資 料 經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之 同 意 , 並 得 衡 酌 調 案 事 由 後 , 陳 報 基 金 主 持 人 核 可 後 為 之 , 閱 畢 退 還 時 , 應 當 面 檢 閱 。 非 經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同 意 , 不 得 拆 訂 , 如 同 意 拆 訂 , 應 將 經 過 情 形 及 增 減 單 據、張 數 與 號 數,以 書 面 敘 明,並 於 重 訂 時 , 附 於 首 頁 。

一 0 二 、 會 計 檔 案 之 保 存 年 限 應 依 會 計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屆 滿 保 存 年 限 , 如 需 銷 毀 時 , 除 尚 涉 有 債 權 、 債 務 或 因 案 應 續 予 保 存 之 會 計 憑 證 外 , 應 經 經 濟 部 與 審 計 部 之 同 意 , 再 依 檔 案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後 , 始 得 銷 毀 。

一 0 三 、 會 計 檔 案 遇 有 遺 失 、 損 毀 等 情 事 時 , 應 即 陳 報 基 金 上 級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 基 金 主 持 人 及 審 計 部 , 分 別 轉 陳 各 該 管 最 上 級 機 關 。

一 0 四 、 會 計 單 位 移 交 檔 案 管 理 人 員 保 管 之 會 計 檔 案 , 保 管 人 員 應 依 會 計 法 等 規 定 之 保 存 期 限 , 妥 善 加 以 保 管 。

一 0 五、會 計 事 務 透 由 電 子化處 理 者,其 電 腦貯 存 體 資 料 暨 處 理 手 冊 等 由 負 責 該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之 權 責 單 位 ( 資 訊 單 位 或 會 計 單 位 ), 注 意 系 統 資 料 安 全 、 正 確 與 維 運 管 理 等 , 以 確 保 在 會 計 檔 案 保 存 年 限 內 可 產 製 相 關 會 計 檔 案 內 容 供 使 用 。

(29)

第十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一0六、本基金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 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內部審 核分下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 工作績效之查核。

一0七、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 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

(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 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

(三)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 核。

一0八、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

並得透過電腦輔助處理,且應按下列原則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 範圍:

(一)基金會計報表、憑證及簿籍,由會計單位指定審核人員負責 審核。

(二)基金內部單位憑證、帳表之複核,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 財物之查核,由會計單位或指定辦理會計人員負責。

一0九、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載明日 期,並簽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應將 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 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一一0、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均應 以書面報告行之,送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基金主持人核定後辦理。

一一一、內部審核之處理,凡本制度未規定者,應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 定辦理。

(30)

第二節 預算審核

一一二、會計人員審核各項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項計畫之實施進度與費用之動支是否保持適當之配合。

(二)各項基金來源及基金用途,有否按期與預算收支相比較,差 異達規定之比率者,計畫主管單位有否分析其原因並採適當 措施。

(三)購建固定資產實際進度與預算是否經常注意按下列各目分別 比較:

1.採購進度是否與預定計畫及預算進度相符。

2.採購款項之支付是否與採購契約所訂相符。

3.計畫已完成部分,其實際效益是否與預期效益相符。如有不 合,計畫主管單位有否分析檢討其原因,並謀改進辦法。

4.購建固定資產補辦預算及預算之保留、調整是否依照規定程 序辦理。

(四)補助預算之撥款有無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經費支用情形及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規定辦理,補助款有無確依計畫 用途運用,補助經費執行賸餘有無確依規定繳回。

第三節 收支審核

一一三、會計人員審核各項業務收支,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業務單位每日收受之現金、票據及證券,有無於每日終了時,

連同填製現金及票券日報表繳送出納管理單位簽收入帳,並 通知會計單位。

(二)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之收支日報表,所列現金收付金額是 否與當日現金日報或銀行結單核對調節相符。

(三)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收支月報表,有無經會計單位審核,

其收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或有無積欠未清情事。

第四節 會計審核

一一四、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使之更正或 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

(31)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三)未依政府採購或財物處分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

(四)應經基金主持人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 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五)應經經手人、驗收人或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 章;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應經主辦經理業務人員 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更正,而更正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 章證明。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

(九)其他與法令不符之情形。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依本基金分層負責辦法辦理。

一一五、會計人員審核傳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 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二)應歸屬之會計科目是否適當。

(三)摘要欄是否簡明扼要,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整理 及結算之改正、沖回分錄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有無敘明原 因及相關之傳票。

(四)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

(五)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 者,應查究其原因。

(六)傳票及其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但基金主 持人及事項主管已於原始憑證上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七)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有無記明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八)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之傳票及所附單據是否已執行完畢,執 行期間過長者,是否查究原因。

(九)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是否加註已開支票戳記或管制記號。但 採公庫集中支付作業辦理者,支出傳票得免加註。

(十)原始憑證是否標註傳票編號,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有無註 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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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傳票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十二)會計憑證之裝訂、保管、調案、拆訂、保存年限及銷毁,

是否按照規定辦理。

一一六、會計人員審核帳簿,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類帳簿之設置,是否與本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各種帳簿之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各項帳目是否依規定按期 記載完畢。

(三)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現金科目是否與出納管理單位現金出 納備查簿核對相符。

(四)各種明細帳是否均能按時登記,並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 核對是否相符。

(五)各種帳簿之首頁,是否標明本基金名稱、帳簿名稱、冊次、

頁數、啟用日期,有無由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蓋職名 章。

(六)各種帳簿之末頁,是否列明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 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有 無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七)各種帳簿之帳頁,是否順序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八)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註銷、錯誤更正及更換新帳簿等 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九)帳簿裝訂、保管及存放地點是否安全妥善。

(十)帳簿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帳簿之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 序辦理。

一一七、會計人員審核會計報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計報告之種類及格式,是否與本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 符。

(二)各種會計報告,是否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便於核對。

(三)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計報告所列數字之計算是否正確。

(五)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六)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有無分年編號收藏,並編製目錄備查。

(七)各種對外會計報告,有無由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蓋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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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業務者,有無由該業務 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八)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有無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 次。

(九)會計報告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其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 序辦理。

(十)各種會計報告內容,如有因會計方法、會計科目或其他原因 而引起之重大變更,有無將變更情形及其對財務分析之影響 作適當之說明。

一一八、會計人員審核期終結帳整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預收、預付性質款項,是否已到期應結轉。

(二)應收及應付款項是否根據相關憑證計算列帳,有無漏列情形。

(三)其他資產及負債各科目懸帳,有無作適當整理,所列金額是 否正確,相關憑證是否齊全。

(四)各種收入及支出帳目,於期終結帳應行調整者,有無調整,

金額是否正確。

(五)各種懸帳之沖銷,處理是否適當,金額是否正確。

(六)懸宕之帳款,權責單位有無積極稽催處理。

第五節 現金審核

一一九、會計人員審核現金、票據及證券等出納業務處理及保管情形,應 注意下列事項:

(一)現金、票據及證券之收受,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處理,是否限 期繳庫,並即時通知會計單位編製傳票入帳。

(二)現金、票據及證券之支付,是否根據傳票執行,設有現金出 納登記簿者,登記科目金額是否正確。

(三)出納管理單位自行收納之款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是否使 用收據,收據有無按編號順序開立,不得跳號,並以類別分 類,有無設置收據紀錄機制。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是否併 同存根聯保存及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未使用空白收 據之保管期限及銷毀程序,是否依照規定辦理。已開立收據 之款項是否均已收納,並編製傳票入帳及銷號。

(34)

(四)保管有價證券、保管品、保證品及債權憑證是否登記相關備 查簿,並按月編製報表送會計單位。

(五)實際庫存現金有無超過限額,其收付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保 管是否妥善,是否派員作不定期檢查,並作成紀錄。

(六)辦公時間外收付款項,處理手續是否周密完備,保管是否安 全。

(七)保管、暫收及代收之現金、票據及證券等實際結存金額,是 否與帳面結存相符。國庫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代辦機構,或其 他金融機構存款結存是否與帳面結存符合,如不相符,出納 管理單位有無編製差額解釋表,其差異事項是否已根據向國 庫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代辦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取得(含網 路下載)之對帳單加以複核。

(八)出納管理單位保管之現金、票據、支票簿、證券、收據及其 他保管品等,保管是否良好,有無按規定每年作定期與不定 期之盤點,會計單位有無每年至少監督盤點一次。

(九)各種收入款項,以國庫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代辦機構,或其他 金融機構代收為原則,其彙解公庫日期是否依規定時間辦 理。

(十)各種支付款項,是否於付款期限內支付。零用金以外之支付 方式,以直接匯入受款人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

會計單位對於前項第七款規定之對帳單,應逐月收轉(含網路下載)

送出納管理單位;對於前項第八款規定之保管情形,應視實際需要 抽查,並作成紀錄,陳報基金主持人。

第六節 採購及財物審核

一二0、會計人員對於採購案件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 計畫進度相合者,應為預算之保留。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 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應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

一二一、會計人員審核採購及財物處理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 範圍內,有無於事前依照規定程序陳經核准。

(二)經常使用之大宗材料與用品是否由主管單位視耗用情形統籌

(35)

申請採購,覈實配發使用。

(三)辦理採購案件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

(四)承辦採購單位是否根據陳經核准之申請辦理採購。在招標 前,有無將投標須知、契約草案,先送會計單位審核涉及財 務收支事項。

(五)各種財物之登記與管理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及每年至少盤 點一次,盤點之數量是否與帳冊相符。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 理有無依規定辦理。

(六)財物報廢之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廢品是否及時處理。財 物已屆滿使用年限且具使用價值者,不得任意廢棄,仍應設 帳管制。

(七)處分財物是否事前陳經核准手續,經辦處分財物人員不得主 持驗交工作。

一二二、會計單位監辦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 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監辦採購規定辦理。

第七節 工作審核

一二三、會計人員審核各類業務之成果,應衡量各項計畫收支與成本負擔 情形;注意有無按月、按季或按期作績效評估、效益評量或成本 效益分析,如發現問題或效能過低,有無及時採取必要之改善措 施。

(36)

第十一章 附則

一二四、本制度報經濟部核轉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二五、本制度之各種報表、格式、會計科目及交易事項分錄釋例,如為 因應業務上實際需要,經權責機關核定者,不視為本制度之修正。

(37)

附錄一 會計報告之格式

一、會計月報格式

格式 M-1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會 計 月 報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主辦會計人員 基金主持人

(報表規格請以 A4 紙張為準)

格式 M-2

目 次

甲、預算執行報表

壹、主要表

一、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 ○○

貳、附屬表

一、主要業務計畫執行明細表……… ○○

二、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變動表……○○

三、長期負債變動表……… ○○

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執行情形明細表……… ○○

乙、會計報表 壹、主要表

一、平衡表……… ○○

二、收入支出表……… ○○

丙、參考表

一、預算執行與會計收支對照表……… ○○

(38)

格式 M-3

推廣貿易基金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單位:新臺幣元

項 目

本年 度法 定預 算數

本 月 份 本年度截至本月份累計數 實際數 預算數

比較增減

實際數 預算數

比較增減

金額 % 金額 %

基金來源 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 推廣貿易服務費收入

勞務收入

服務收入

財產收入 權利金收入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雜項收入

基金用途

貿易推廣工作計畫 購建固定資產 其他 一般行政管理計畫 其他 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購建固定資產

本期賸餘(短絀)

期初基金餘額 解繳公庫 期末基金餘額 註:一、基金來源請填列至 3 級科目,至基金用途以計畫方式表達,惟各計畫應區分購建固定

資產及其他兩部分。

二、本月份及本年度截至本月份累計預算數應與法定預算分配表之分配預算數相符,於分 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核定前,以各基金陳報數編列會計月報,經核定(或修正)

後,自核定(或修正)日當月份起按核定數(或修正數)編列會計月報。

三、本月份及本年度截至本月份累計實際數較預算數差異超過百分之十以上者,其增減原 因應分別另紙詳予說明。

四、本年度法定預算數欄,在法定預算公(發)布前,暫按行政院核定數編列。

(39)

格式 M-4

推廣貿易基金

主要業務計畫執行明細表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單位:新臺幣元 業務計畫項目

本月數及 累計數

數 量 執 行 數 名 稱 單位 實際數 預算數 占預算數% 實際數 預算數 比較增減

金額 % 貿易推廣工作 元

本月數 累計數

本月數 累計數

本月數 累計數 註:一、本表「業務計畫項目名稱」欄應按各該基金主要業務計畫分別填列。

二、預算數欄,在法定預算公(發)布前,暫按行政院核定數編列。

格式 M-5

推廣貿易基金

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變動表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單位:新臺幣元

項 目 取得成本

以前年度 累計折舊

(耗)/長 期投資評

本年度成本變動數 本年度累 計折舊

(耗)/長 期投資評 價變動數

期末 帳面 增加數 減少數 金額

(40)

格式 M-6

推廣貿易基金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執行情形明細表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單位:新臺幣元

計畫名稱

本年度可用預算數

累計 預算 分配

(2)

執行情形

以前

年度 保留

本年 度法 定預 算數

本年 度奉 准先 行辦 理數

調

合計

(1)

累計執行數 比較增減(-)

應付 未付

合計

(3)

% (3)/(

2)

金額 (4)=(

3)-(2 )

% (4)/(

2)

OO 工作計畫 土地 土地 購建中固定資產 房屋及建築 房屋及建築 購建中固定資產 機械及設備 機械及設備 購建中固定資產 交通及運輸設備 交通及運輸設備 購建中固定資產 雜(什)項設備 雜(什)項設備 購建中固定資產 總計 註:一、本年度法定預算數應扣除已奉准於以前年度先行辦理部分,並應備註說明。

二、 凡累計執行數與累計預算分配數之差距超過百分之十者,應說明落後原因及改進措施。

三、本年度法定預算數欄,在法定預算公(發)布前,暫按行政院核定數編列。

四、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係指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之補辦預算數、已編列於次年度預算 之預算數及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增撥基金辦理之數。

五、調整數係指專案計畫在同一計畫已列預算總額(含保留數,但不含奉准先行辦理數)

內調整容納,及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在本年度法定預算數總額內調整容納之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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