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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館的成立

第三節 會館早期的職能

戰前華人社會主要以方言群認同為主,隨著馬來亞獨立建國,逐漸被華人意識 與公民權的認同所替代。1950 年代高度政治化與族群競逐的情境下,對華人社會 而言,華人作為族群動員的基本範疇遠遠迫切於其他方面。華人教育運動更形成為 華人的動員中心力量,這更使得在華人社會的公共領域上,各大方言群逐漸被納入 一個統一的「華語共同體」之中。54這是戰後成立的金門會館,與戰前的地緣組織 不同之處。在金門會館成立20 週年的慶典上,時任主席楊誠財在致詞中提到希望 同鄉做到三點:「(一)團結同鄉,以便互助關懷和諒解,(二)團結華人,以便爭 取華人的公平待遇,(三)效忠大馬,以達國強民亦強的地步」。55這也就是所謂從 小團結到大團結。本節將以會館作為地緣性會館其組織形態與運作和會館在華人 社會參與這兩個面向分別進行討論。

一、會館作為金門人的會館

會館成立的首要宗旨是聯絡鄉情、團結互助、廣行公益,即是聯絡金門鄉親感 情、共同發展金門人之福利與公益事業。56會館的整體結構幾乎都是在團結與服務 金門鄉親的基礎上進行設置和執行。因而,會員是會館最重要的組成,沒有會員就 不會有會館。會館領導是因應會員的需而求存在,他們也被認為能夠代表會員的利 益。

(一)會員的意義

54 許德發,〈談去方言性——1950 年代馬來亞政治變動下的華族次族群關係演化〉,《2012 年第一 屆馬來西亞華人研究雙年會論文集》(吉隆坡:華社研究中心,2013),頁 127-129。

55 楊大金主編,《馬來西亞吧生雪蘭莪金門會館廿週年紀念特刊》,頁 88。

56 楊大金主編,《馬來西亞吧生雪蘭莪金門會館廿週年紀念特刊》,頁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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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僅只是會員福利的部分,最重要的是增進彼此情感的部分。會館很清楚的意識到,

會館的興衰與會員彼此的感情以及對會館的參與有密切關係。

3.會員義務

會員最基本的義務即是會費的繳交。早期申請加入會館需要繳交入會基金5 元。

另外,會員需每月需繳納月捐且不得積欠至六個月。再者,章程中也寫到:「會館 如有須辦理公益或慈善事業,得由執行委員會擬定草案交由會友大會,議決通過者,

得向會友特別勸募之」。60

圖2-7 早期會友證書 圖 0-7

(資料來源:雪蘭莪金門會館提供)

(二)執行委員會的工作

會館的執行委員會,即是一般認知中的會館領導。執行委員會是會館在會員大 會閉會後的最高機關,有處理會館一切事務的權力。早期的組織結構也較為單純,

從1947 年至 1960 年,執行委員會一共只有 13 位常務委員,各委員的分工均有在 章程中清楚列明(見表2-5)。

60 楊大金主編,《馬來西亞吧生雪蘭莪金門會館廿週年紀念特刊》,頁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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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出席得由執行執行委員會提出表決使其退職,若有相當理由先為告假者不在 此例。62規範的嚴格,可以促使執行委員確實履行職責。

圖2-8 早期會館組織章程小冊子封面 0-8

(資料來源:雪蘭莪金門會館提供)

(三)會館經費與資產

會館的運作背後需要資金的支持,顯然會員所繳交的會費以及月捐不足以支 撐會館的運作。會館的執行委員會成員,是基於服務精神義務投入會館,並沒有薪 金可領。在通常情況下,會館領導都是會館主要出錢出力的那一批人。另外在會館 有需要時也會向會員募款,在募款前也需征得會員同意。會館支出方面,主席與總 務只有權力動用50 元以內的款項去購置圖書器具或捐助公益事業,大項目的支出 必須通過會員大會才能決定。63如1953 年,會館購置新會所(圖 2-8)時需要 9 萬 餘元,會員出的費用就有6 萬元之多,剩餘的 3 萬直到 1962 年才由浯聲協進社清 還債務。64這裡要特別介紹浯聲協進社這一組織。浯聲協進社成立於 1947 年,是

62 楊大金主編,《馬來西亞吧生雪蘭莪金門會館廿週年紀念特刊》,頁 119。

63 楊大金主編,《馬來西亞吧生雪蘭莪金門會館廿週年紀念特刊》,頁 119。

64 楊大金主編,《馬來西亞吧生雪蘭莪金門會館廿週年紀念特刊》,頁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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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娛樂性質為主的俱樂部。浯聲協進社並不隸屬或附屬於會館,是一個獨立存在 的組織,在1949 年也有註冊成為合法社團。實際上會館本身較不適合存在這類娛 樂性質活動,因而需要另外組俱樂部。這一組織也成為了會館早期重要的經費來源 管道。65

資產方面,會館從 1961 年開始有正式委任產業信託人。66由於社團不具有法 人的地位,社團所擁有的產業必須註冊在信託人名下。信託人通常是由會員大會中,

選出德高望重的會員擔任。67會館章程中對產業信託人的規定為:「如本會館置有 不動產業時,所有不動產業均須隨即交由受託人管理,惟必須簽訂有正式之受託書 方可。各受託人隨時均可辭退其受託責任。如受託人中有逝世或染患神經病、長期 遷離本坡或離開本坡一年之久者,將被認為自動辭退。如受託人有因行為不檢而致 不適繼續充任為本會館之受託人時,本會館得召集會員大會由大會將其受託人地 位取消,然後由大會另選別人以承其缺。受託人名額不得超過五名,不得少過兩 名……」。68

圖 2-9 雪蘭莪金門會館早期會所

圖 0-9

(資料來源:新加坡金門會館提供)

65 金禧紀念刊編輯委員會,《吧生雪蘭莪金門會館金禧紀念刊(1996 年)》(雪蘭莪:巴 生雪蘭莪金門會館,1996),頁 68。

66 楊大金主編,《馬來西亞吧生雪蘭莪金門會館廿週年紀念特刊》,頁 41。

67 橫眉,《煙雨華團》(吉隆坡:永聯印務有限公司,2003),頁 55-56。

68 楊大金主編,《馬來西亞吧生雪蘭莪金門會館廿週年紀念特刊》,頁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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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商報》1949.10.05。

74 〈巴生華人社團聯合組織慶祝獨立委員會決建牌樓並張燈結彩〉,《南洋商報》1957.07.26。

1955.08.09。

80 〈巴生金門會館成立賑災委員〉,《星洲日報》1967.06.11。

81 〈巴生華人社團代表亦議決應列華文為官方語文 分組華人學生家長會推派委員協助兒童登 記〉,《南洋商報》1956.08.20。

82 〈巴生華人社團成立委員會積極推動登記選民 下星期一派員沿戶登記〉,《南洋商報》

196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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