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有關村里組織制度研究
以「村、里」組織制度相關的研究,薄慶玖(1971)的「臺灣省村里制度之研究」;
李惠明(1977)的「台北市里長角色之研究」;公訓報導專題報導(1981)的「里長的角 色與功能」;何燕萍(1987)的「臺灣省村里組織與功能之研究」;林淑慧(1987)的「影 響基層行政人員工作執之因素—高雄市里幹事之個案分析」;黃正雄(1987)的「村里 長角色之研究—桃園縣個案分析」碩士論文;呂育誠(2002)的「臺灣村里制度定位與 功能之研究」;(2010)的「村里組織設計及與鄉鎮市區公所關係探討」;高永光(2004)
的「村里長社會、行政及政治角色功能之研究」;修杰麟(2005)的我國村里制度定位 及演變;紀俊臣等(2010)的「臺灣基層組織整合之研究」;仉桂美(2010)的「村里之 法制定位與治理功能」;陳朝建(2010)的「地方制度法—村里制度與相關規範之修正 芻議」等為代表性,這些研究的重點說明如下。
壹、有關村里制度定位與功能
薄慶玖(1971)的「臺灣省村里制度之研究」中,其曾針對我國的村里制度、功能、
優缺點等,深入探討其間的問題,並提出些許解決辦法,為我國相當早期的村里制度研 究。
何燕萍(1987)的「臺灣省村里組織與功能之研究」,以文獻分析、深入訪談、問 卷調查等方式,對於會變遷對村、里組織所產生的問題,有深入核心之探討。其在結論 中,亦如同許多類似的研究一般,指出村、里制度不合時代的潮流,而當加以改善。
呂育誠(2002)在「臺灣村里制度定位與功能之研究」與(2010)的「村里組織設 計及與鄉鎮市區公所關係探討」中就村、里「編組」的特性與問題,就法制面與實作面 上分析。在法制上,村、里乃是我國地方自治體系的一個層級,以及一類特定的組織法 制架構;但是在實作上,由於條件的差異,其可能有 7,830(全國村、里數)種不同的 運作特性與需求,因此他認為調和「一致性」與「個別性」的落差,將是未來村、里體 制調整的基本課題。另外有關村、里組織設計建議;就概念面尋求 1.一致性與特殊性 2.
由下而上與由下而上 3.資源集中與資源分散 4.政府主導與民間主導。就實作面乃是以現 行制度為基礎,並在儘可能不增加或有限增加政府經費支出的原則上,藉由更靈活彈性 的管理與引導作為,使其能在前述四類矛盾考量中,尋求最適合在地需求的運作模式。
修杰麟(2005)的「我國村里制度定位及演變」一文中,認為我國村、里制度存在 確有其歷史意義與實質功能性,雖然隨著改朝換代、民生環境的更迭,再加上現代化給 予社會的挑戰,村、里制度以不同面貌在我們社會中呈現,但其重要性是無庸置疑的,
包括成為人民與政府的橋樑、民眾互助聯誼的管道、甚至是地方自治的基礎。在實務上,
村、里長有著傳達、執行上級命令的責任。另一方面,又由於村、里長是民選產生,所
以也是最基層的民意傳遞者。在今日,村、里制度也面臨許多挑戰,又加上現行制度對 村、里長的定位一直很不明確,前台北市長馬英九認為在地方自治實務運作上產生一些 四不一没有現象,造成目前里和里長的定位及功能不清,無法順利運作。所謂「四不」
是指;一、里長非公務員;二、里長非民意代表;三、里非行政機關;四、里非法人(不 是地方自治團體),而所謂「一没有」,是指里長没有好待遇。由於定位的模糊,連帶的 也引起對於村里相關政策的不穩定(政大臺灣研究中心,2004:1),這些發展都使得村、
里制度改革聲浪不斷,甚至出現廢除村、里主張。是故,政府在處理基層地方組織的政 策上應有所調整,對村、里制度應採「宜改不宜廢」角度,首先針對里長相關法律定位 問題進行釐清,再由定位確定而延伸相關角色及功能,再針對角色及功能討論里長產生 方式、過程,賦予新里長之角色定位。
貳、有關村里長的角色功能
李惠明 (1977) 的「台北市里長角色之研究」碩士論文,係以里長的角色為探討重 點。該文以角色理論(role theory)為研究途徑,並輔以問卷及法制研究等方法,針對里 長的地位、角色期望、角色履行以及角色衝突向加以探討。該文指出,當時里長所扮演 之角色已經面臨些許的困境。然而,在做過問卷統計後,發覺一般認為里長還是不應予 已廢除。是以,其建議應當針對其困境加以改進,方能避免其角色之愈加負面。
黃正雄(1987)的「村里長角色之研究—桃園縣個案分析」一文,是以村、里長的 角色扮演為重心,針對該問題以文獻分析、參與觀察、非正式的訪談以及問卷等方式加 以探究。該文對於本研究的影響在於認為基於民主精神為前提的狀況下,村、里長的制 度不宜取消,應往村、里長改革的方向考慮。
高永光(2004)針對里長的角色及功能分類為出發點,再佐以修杰麟(2005)實際 工作經驗針對村里長的功能性角色定位整理如下:
一、行政性角色
里基本上是配合區推動市政工作的行政協助角色,從「交辦事項」構成村、里長兩 大項目工作之一,可以看出。雖然交辦事項中包含文化、體育、衛生、健康、福利、救 助、救助、環保、綠化等在屬性上為文化及社會性工作,但本質上這些都是市政或區政 工作,而里長需要和市政府區公所配合辦理的事項。
二、自治性角色
從「里公務事項」中可以看出,里可以訂定年度工作的計畫,再加上村、里可以主 動建議在村、里內推動小型工程或公共建設,這些工作可以說是村、里長自願推動工作,
性質上屬於、自治性的角色。
三、溝通性角色
里長對於市政之宣導,因需要配合市府或區公所之行政,性質上屬於自願辦理事
項,所以在「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上列為里公務事項,而不是交辦事項,其理可明。
但里長需召開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及里鄰工作會報,同時,對民情要加以反映。
因此,村、里長扮演政府與村、里民之溝通者的角色,殊無疑問。
社會多元化之後,民意不易求得一致性,而此整合的工作,應由基層做起,村、里 長在社會角色的扮演上,遠較具政治角色重要,臺北市違建拆除之所以阻力較少,即是 政府和區公所能透過里長居中協調而有密切的關係(黃源致,2001:88-9)。
四、政治性角色
村、里長為民選,自然會有民意的壓力,而村、里長為勝選,在區域小的選舉區內,
個人人脈經營,比用理念或政見來贏得選舉容易。因此,村、里長政治性角色是自然形 成。所謂政治性角色,是指其角色扮演具有選民動員或選票動員的被期待生,從臺灣政 治環境來看,部份里長在選舉時被認為是地方「大樁腳」,在地方派系研究裡,里長也 常是派系「恩主與派下」侍從關係中,最基層的派下。因此村里被認為是一種政治性角 色(高永高,2004:4-5)。
參、村里幹事的研究
林淑慧(1987)的「影響基層行政人員工作執行之因素一高雄市里幹事之個案分 析」,針對里幹事一職作深入之分析。該文對當時里幹事服勤績效低落之現象,以文獻 分析、觀察、調查訪問及問卷調查之方式探究,指出里幹事在當時所面臨的困境。凡舉 有升遷不易、負責行政區劃分不良,肇至勞逸不均、經費不足、權威不足,上級監督機 關多頭馬車等問題,因而造成其服勤績效低落。其在文末乃針對前述諸多現象,分別提 出調整其工作內容、加強工作執行、調整里行政區、加強對里幹事的激勵以及加強監督 等方式,以改善其服勤績效。
張遵敏(1990)的「台北市里幹事角色功能之評估」一文,亦是專門就里幹事一職 的角色以及功能等二方面進行評估。該文以文獻分析法、觀察法、訪談法以及問卷調查 法,針對里幹事所處之生態體系、建制、工作性質、角色行為與功能運作等面向探討,
並在文末針對前述各面向,提出結構面以及功能面的調適策略。該文指出里幹事一職在 當時具有如下缺失: (1)里幹事的角色扮演尚未臻制度化(2)其功能面向係僅以「服務 功能」較為特殊(3)其功能運作常因區公所之職能有限而有所影響;而根據上述之缺 失,其在文末提出如下建議:(1)在結構面向上,如何強化服務觀念、調整組織結構、健 全人事制度等(2)在功能面向上,如何擴大區公所職權、減少里幹事功能重疊等。
綜觀上述三文,雖然提出年代距今亦已十年有餘,其所提出之缺失、改進之道,於 今是否仍可適用,固不無疑問,但也正好給予本研究探討、反省與回顧現今里幹事一職,
對於區、里與社區影響的機會。(內政部,2010 )
從以上的文獻回顧,可歸納出以村里長、村、里幹事及村、里制度、村、里組織與
社區織間功能與結構的「再定位」。民國 60 年探討村、里民大會為主,民國 70 年著重 於村、里制度、組織與功能、村、里長、社區組織等方面議題之研究。90 年研究者除對 村、里制度、村里組織、村里長、村里幹事、村、里組織與社區組織競竟合問題等研究 外;對於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是否改為有給職、無給職之研究論述,見於內政部委託國 立中山大學政治系所作「村里長是否改為有給職之研究」及董保誠教授「里長法律地位 及婁支給費用之研究」;內政部與國立台北大學共同主辦(2010)的「我國基層村角色與 功能再定位」圓桌論壇一(張四明,2010)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由來與變革之我 見」等報告。至於其他如;村、里再造與地方治理之運作、村、里組織設計與鄉、鎮、
市公所關係之探討、村、里制度與公民社會之建構等等問題;隨著全球化與地方化的雙 重壓力下,地方公共事務更為多元複雜,民眾自主意識也更加高漲。面對現行村、里制
市公所關係之探討、村、里制度與公民社會之建構等等問題;隨著全球化與地方化的雙 重壓力下,地方公共事務更為多元複雜,民眾自主意識也更加高漲。面對現行村、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