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一、村、里長的角色功能
村、里制度從光復初期到現在已深入到民眾的日常生活中,演變成一種民意匯集的 功能。一是扮演著執行的角色,二是扮演傳達的角色。
(一)配合協助宣導政令
是村、里長職權也是義務:村、里長機制的設計,很大的一項工作就是政令宣導,
可以在最短時間內讓民眾知道。政令能傳達到遠端才能取信於民。
村、里長主動親民的政務推動者:當民眾有意見反映,由村、里長做為疏通管道,
主動貼近民眾。村、里長延伸「施政」目標到最尾端的推手。
(二)扮演社會福利通報者
當前社會正趨向高齡化、少子化社會,加上城鄉區域各項發展不均衡,對於社會產 生衝擊與影響。在政策執行過程,村、里長扮演社福通報的角色。
(三)災情查報通報之執行者
颱風、水災及坡地災害三者是息息相關的天然災害,當有災害發生,村、里長必須 查報及通報災情,作有效預防及防範危害,將傷亡降至最低 。
加強宣導與建置災害預警系統:村、里長在整個災害防救體系運作中,第一時間內 就是透過村、里廣播系統宣導民眾事先做好防範工作。
充實完善的收容設備:收容所設置地點以村、里內各級學校、村、里(社區)活動 中心、廟宇、體育館等符合安全檢查之公共設施予以臨時安置。
辦理講習、培訓防災人員:災害防救是一項整體性的長期工作,培訓防災專業人員,
是刻不容緩之事。「災害防救」是台灣最應注重的課題。
(四)溝通協調為民服務
村、里長扮演政府與村、里民之間溝通協調、為民服務的一個多重角色功能的扮 演人。而良好溝通者的角色,不但可增進回應需求與創造價值的功能,尚可使地方政府 在爭取上級政府支持,及相關機關合作的過程中,取得更有利的地位。(吳定,2009)
聯絡人及基層服務工作者:村、里長是村里的領導人,村、里長是基層的第一線人
員,服務品質良窳,影響到民眾對政府形象的觀感。
承上啓下資訊傳達者:村、里長負有承上啓下的功能,將上級的政策、目標下達,
也將民意輿論的種種因素上傳,讓執政者了解政策推動之因應對策。
是潤滑劑與和諧關係者:良好的溝通協調係建立在和諧的人際關係基礎上,當民眾 有不滿情緒時,村、里長需要扮演著潤滑角色,因而更顯重要。
二、村里長與鄉鎮市公所的運作關係與問題
村、里長雖係民選,鄉、鎮、市長對之無任免權,惟在行政體制上,村、里長與 鄉、鎮、市、區公所在業務上存在著直接隸屬關係。
(一)上下層級關係
村、里長執行鄉、鎮、市公所交辦事項及出席村里業務會報:村、里長執行上級所 交辦事項。並依法出席各公所召開之村、里業務聯繫會報一次。
將村、里民大會決議案或建議案轉請鄉、鎮、市公所處理:決議案或建議案不屬於 本村、里執行者,應於會後三日內轉請鄉、鎮、市公所處理。
支領鄉、鎮、市公所編列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村、里長由鄉、鎮、市公所編列 支領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台幣四萬五千元。
村、里長的懲處由鄉、鎮、市公所執行:村、里長違反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時,由鄉、鎮、市公所停止其職務或解除其職務。
(二)村里長對鄉鎮市公所負責,執行其權力
在鄉、鎮、市公所的組織之下,村、里長的權力主要包括下列四項。
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村、里為表達民意、宣導政令…,得視實際 需要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並由村、里長擔任主席。
主持鄰長會議及村、里工作會報:鄰長會議由村、里長召開,每年至少二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並得與村、里工作會報合併舉行。
督導考核村、里幹事:考核項目有(一)村、里、鄰長及村、里民對村、里幹事服 務態度之反映。(二)村、里幹事與村、里內各種組織聯繫情形。
成立巡守隊或守望相助隊:為強化村、里、社區治安,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都 極力輔導村、里長召集民眾成立村、里巡守隊、或守望相助隊組織。
(三)村里長與鄉鎮市公所的其他運作關係
村、里長可受公所邀請參與施政規劃:村、里長為了履行競選承諾或為支持者謀福 利,對轄內的發展,都希望能參與提供意見,為造福地方而努力。
村、里長傾聽、了解民眾心聲,傳達給鄉、鎮、市公所作為施政參考:當村、里長
(村、里民眾)對施政有疑問,傾聽意見轉達公所做為改進之參考。
村、里長組織動員力量大,助益鄉、鎮、市公所施政推動:村、里長由於經過選舉
的洗禮及運作,其組織動員力量是不可忽視的。當有緊急重大事故時,村、里長要組織 動員是非常快速的,他是村、里民眾的動員組織者。
村、里長可向鄉、鎮、市公所爭取村、里建設經費:村、里長都把工作當成是專職。
盡力向各級政府、民意代表爭取各項村、里建設經費造福地方。
村、里長與鄉、鎮、市公所為夥伴關係:公所民政課與村、里長的聯繫接觸頻繁,
對轄內事件瞭若指掌。有問題會在第一時間通報,是很的夥伴關係。
(四)村里長與鄉鎮市公所間的問題
由於村、里長來自民選,為了兌現選民所付託辦理地方公共事務。難免各有本位主 義或因理念不同而發生不一致之共識,與公所間就有不協調的問題。
派系不同、造成對立衝突:村、里長如果與鄉、鎮、市長因選舉各存已見,公所規 劃的施政計畫,村、里長未必願意配合,而產生對立。
注重少數意見,能力不是首要:村、里長選舉由於門檻過低而良莠不齊,影響到對 村、里事務推動的能力與品質。如果僅接受或反應少數人的意見,需要受幫助的人,容 易被排擠忽視。
多元的暢通管道-建設經費爭取:村、里長由於選舉助力,成為各級民意代表相爭 拉攏的對象,也會聯合向有關機關爭取村、里建設經費。
服務區域大小懸殊、勞逸不均:目前臺東縣各村、里的戶數差距很大,臺東市里戶 數最多的有 3,000 多戶,最少的為 100 多戶,如此的懸殊,造成里長為民服務產生勞逸 不均的現象。
三、村里幹事的職權及其與村里長的關係與問題
村、里幹事是國家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與村、里長同時在最基層的第一線福務桑 梓。村、里長與村、里幹事雖其各有各的功能,村、里長對選民負責,村、里幹事在行 政機關指揮、監督下協助推動村、里業務。
(一)村里幹事由鄉鎮市公所派任
村、里幹事的配置方式:村、里幹事之配置,以一村、里一幹事為原則,由民政課 長承首長命令指揮監督,受配屬村、里長之督導,辦理村、里公務。
村、里幹事的辦公方式及人力運用:有關村、里幹事之差假,由公所管理。在公所 辦公的,除所屬村、里之業務外,得支援公所臨時重大、緊急業務事項。聯合辦公處及 單獨辦公之村、里幹事外出之業務,以下午辦理為原則。
村、里幹事的服務事項:計有(1)執行鄉、鎮、市公所交辦事項。(2)村里福利 建設事項。(3)接受人民申請服務事項等三大類。
(二)村里幹事受鄉鎮市公所的督導與考核
各鄉、鎮、市公所依據「臺東縣加強村里幹事服勤管理暨督導考核實施要點」規定,
每年先行辦理村、里業務年度考核,臺東縣政府再據以輔導考核。
督導考核方式:依照「村里幹事服務要點」辦理考核,督導考核由鄉、鎮、市公所,
由民政課長負責辦理。
督導考核項目:依照「村里幹事服勤事項之項目」辦理,有特殊優劣事蹟者予以奬 懲。提出改進意見,以輔導村、里、業務步入正軌,達到優良績效。
實施奬懲、建立榮譽制度:對於績優村、里幹事及工作事實,應予公開表揚,其績 優事實作為考績及選拔績優村、里幹事之重要資料,建立榮譽制度。
(三)村里幹事為民服務的實際作為
在地方公共事務日趨複雜、民眾對地方政府要求也更多樣化的情境下,基層地方公 務人員不能再僅以「作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消極態度因應,或是僅從本位立場來辦 理各項業務,因為如此不但不能達成使命,更可能招致外界抗爭(呂育誠,2006)。
以親切的態度熱忱服務:基層人員同樣可藉由非正式的方法或管道發揮功能,例 如;藉由親切服務態度,提升民眾對地方政府的好感。
傾聽民眾需求、依法行政:在為民服務時,如果碰到村、里民眾因故而有不滿情緒,
這時要扮演「傾聽」的角色,耐心的詳加說明依法行政的立場。
村、里幹事為接觸民眾的第一線公僕:身為第一線公僕,在與民眾互動的過程中,
村里幹的專業判斷,不僅影響民眾的權益,也接受來自於民眾的影響
(四)村里幹事與村里長的關係-工作有互補、有重疊
關於村、里長與村、里幹事二者競合之問題,學術研究有所討論,有認為 村、里 長的工作與村、里幹事的工作高度重疊,但也有論者認為廢除村、里長僅留村、里幹事 容易引起民憤、民怨。
村、里幹事與村、里長的工作可以互補的部分:村、里幹事辦理一切村、里事務,
均依法行政。處理事情無法圓融。民眾對於村、里幹事無信任感,無所託付對象。村、
里長與村、里幹事之間就是互補的。
村、里幹事與村、里長的工作有重疊部分:村、里業務視村、里長自身的服務熱誠 與否,熱心的村、里長搶著做。不僅工作高度重疊,人力重複利用,讓民眾霧裡看花。
(五)村里幹事與村里長因工作重疊產生的問題
從村、里長與村、里長在推動村、里業務中發現,二者的關係存在著互補與重疊。
互補是相輔相成、一體兩面的。在重疊面上,卻存在著下列的問題。
人力重複利用、服務品質未必提升:二人同時去做,就人力運作分配上是重複的使 用,是一種資源的浪費,甚至還被民眾認為是擾民,引起民怨。
處理為民服務案件,產生適法上之問題:村、里長必未能依法行政,將徒增相關單 位在審查這些民眾案件時的困擾,也影響到民眾對政府的不信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