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本文建議
一、限制進項稅額扣抵權行使應以法律明文規定
財政部 2000/10/19 台財稅字第 890457254 號函釋,加值營業人 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如於經查獲後 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稅捐機關於計算漏稅額時不准其扣抵銷項 稅額,此限制未申報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減各期漏申報銷項稅額,雖 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0 號及第 700 號解釋均認為無牴觸租稅法 律主義,建議進項稅額扣抵權為營業人稅法上權利之一,限制營業 人行使此權利,應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較為妥當。
二、進口型三角貿易應以民事契約認定三方當事人法律關係 進口型三角貿易建議應以三方當事人間民事契約個案認定法律 關係,不宜擬制貿易商、訂購商與供應商間之法律關係。依民事契 約判斷,倘貿易商銷售勞務對象若為國外供應商,依法開立應稅二 聯式統一發票;倘為國內進口商依法開立應稅三聯式統一發票,當 國內進口商為保稅區營業人時,符合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4 款規定之 構成要件時,得適用零稅率。
三、從加值稅立法意旨與體系,認定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範圍 跨境交易加值稅課稅原則採目的地國課稅原則,以確保加值稅 為消費稅之特性,出口國免除加值稅負擔,由進口國課徵加值稅,
是營業人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退稅制度設計,係為免除銷售地加值 稅負擔,並非給予租稅優惠。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與課稅區 營業人,貨物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以課稅區廠商名義報關出口者,
或依指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 外銷者,渠等交易方式,保稅區營業人可依營業稅第 7 條第 8 款及 第 9 款申報適用零稅率,而課稅區營業人於貨物實際出口時,可依 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1 款申報適用零稅率,同一批貨物保稅區營業人 與課稅區營業人均可適用零稅率。稽徵實務因營業人內銷漏開發票 情形嚴重,造成以零稅率退稅限額退還之溢付稅額實際應為內銷貨 物所應繳納之加值稅。建議刪除營業稅第 7 條第 8 款及第 9 款之規
定,或上述交易之保稅貨物因不進入課稅區,海關既然不代徵加值 稅,嗣貨物實際出口時,課稅區營業人亦不得申報適用零稅額,以 避免溢退加值稅。
四、加重納稅義務人及第三人之租稅協力義務
全球化的浪潮及日新月異的科技,稅捐機關面臨網路交易、跨 境交易、複雜交易型態及多元付款方式,倘無納稅義務人提供相關 交易資料,將無法查明課稅事實或造成調查困難、花費過鉅。既然 納稅義務人違反協力義務不影響稅捐機關調查課稅事實是否存在,
也不影響客觀舉證責任分配,我國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之概括性規定 稽徵實務上已不符需求,本文認為可參考德國租稅通則第 90 條對於 涉外課稅案件,加重納稅義務人之協力義務,納稅務人應依稅捐機 關要求對課稅事實為正確及完整之說明,甚至得授權以其名義向金 融機構調閱資訊,且對證據方法提出具有事實上或法律上可能性 者,不得主張為不能。當納稅義務人違反此協力義務,致課稅要件 事實無法查明,應減輕稅捐機關證明度,避免納稅義務人違反協力 義務而獲益。
五、加值稅退稅請求權應採短期消滅時效,且須符合法律保留 原則
營業稅法第 39 條未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財政部 2012/5/8 以台 財稅字第 10100079890 號令釋,針對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3 款 規定營業人溢付之營業稅額,怠於辦理註銷登記者,屬應辦理清算 申報者,其請求權自清算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經 5 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至於無須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合併、轉讓、解散或 廢止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經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實務與學者多 數認為時效制度屬絕對法律保留事項,應以法律明文規定,上開解 釋函令有關 5 年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因違反規定不予適用。
消滅時效制度設計目的係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證據衰竭失衡 情況,防止債務人舉證困難受到不利益。考量稅捐之課稅資料多在 納稅義務人的管領範圍,稅捐機關較難掌握,且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
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為 5 年或 7 年。建議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 第 3 款規定,應明文規定採 5 年短期消滅時效,以避免營業人利用 於停業多年後申請註銷登記,且拒不提供帳證資料,造成消滅時效 制度淪為保護納稅義務人未履行義務之制度。
參考書目
一、專書與專書論文(依姓氏筆劃排列)
1. 李惠宗(2004),《行政程序法要義》,初版,五南。
2. 林錫堯(2006) ,<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法學叢刊雜誌社主 編,《跨世紀法學新思維:法學叢刊創刊五十週年》,法學叢刊雜誌 社。
3. 邱祥榮(2002),《電子商務課徵加值型營業稅之探析》,初版,
翰蘆。
4. 施啟揚(2007),《民法總則》,7 版,作者自版。
5. 洪家殷(2002),〈論課稅處分〉,翁岳生教授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 會編,《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當代公法新論(中)》,
元照。
6. 殷乃平(1995),《消費稅論》,初版,華泰。
7. 財政部稅制委員會(2012),《稅捐稽徵法令彙編》,初版,財政部。
8. 財政部稅制委員會(2012),《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法令彙 編》,初版,財政部。
9. 張盛和(2001),<營業稅理論與制度>,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 廳主編,《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九十年度在職研修資料彙編-租稅理論 與實務》,司法院。
10. 盛子龍(2009),<因租稅核課處分違法而溢繳稅款之退稅請求權初 探-行政法院相關判決之分析與評論>,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 會主編,《訴願專論選輯-訴願新制專論系列之十》,元照。
11. 陳敏(2011),《行政法總論》,七版,作者自版。
12. 陳敏譯(2013),《德國租稅通則》,初版,司法院。
13. 陳清秀(2012),《稅法總論》,七版,元照。
14. 陳清秀(2012),<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適用範圍>,葛克昌主編,
《溢繳稅款返還請求權與行政法院判決》,翰蘆。
15. 陳愛娥(2006),<行政程序制度中之當事人協力義務>,台灣行政 法學會主編,《當事人協力義務/行政調查/國家賠償》,元照。
16. 彭惠珠、楊濛徽、鄭竹君(2009),<全球化下跨國勞務交易課徵 加值稅之研究>,財政部秘書室主編,《財政部 98 年度研究發展項 目評獎績優報告輯要》,財政部。
17. 黃士洲(2009),<論進項稅額扣抵的形式要件與規範實質-最高行 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1403 號判例評析>,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 廳編輯,《行政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 6 輯》,司法院。
18. 黃茂榮(2005),《稅法總論-法學方法與現代稅法》,增訂二版,
植根。
19. 黃茂榮(2008),《稅法各論》,增訂二版,植根。
20. 黃茂榮(2008),《稅法總論-稅捐法律關係》,第二版,植根。
21. 黃茂榮(2008),《稅法總論稅捐法律關係第三冊》,植根。
22. 黃源浩(2012),<論進項稅額扣抵權之成立與行使>,黃源浩著,
《稅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翰蘆。
23. 黃源浩(2012),<營業稅法上協力義務及違反義務之法律效果>,
黃源浩著,《稅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翰蘆。
24. 黃興旺(2001),<營業稅實務>,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編輯,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九十年度在職研修資料彙編》,司法院。
25. 葛克昌(2006),<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之適用範圍>,台北市 訴願會。
26. 葛克昌(2012),<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之溢繳稅款-稅捐稽徵 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增定>,葛克昌主編,《溢繳稅款返還請求權與 行政法院判決》,翰蘆。
27. 蕭文生(2005),<職權調查主義、當事人協力義務與舉證責任>,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編輯,《行政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 4 輯》,司法院。
二、期刊著作(依姓氏筆劃排列)
1. Joachim Englisch 著,陳俊仁譯,(2011),<服務提供地於歐盟 加值型營業稅體系之適用>,《月旦法學雜誌》,第 193 期,頁 138-164。
2. 李介民(2011),<行政法上請求權時效不完成制度>,《東海大 學法學研究》,第 35 期,頁 53-122。
3. 李建良(2009),<行政法上消滅時效之基礎理論初探-概念、客體、
法效>,《東吳公法論叢》,第 2 卷,頁 405-431。
4. 李建良(2009),<納稅義務人之協力義務、稅捐稽徵之職權調查 原則與租稅法律主義/釋字第 660 號解釋>,《台灣法學雜誌》,130 期,頁 243-251。
5. 林三欽(2013),<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裁處時效與執行期間 之關連性>,《東吳公法論叢》,第 6 卷,頁 5-30。
6. 林三欽(2013),<行政程序法上「消滅時效制度」之研究-兼論「行 政執行期間」與「退稅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相關問題>,《東 吳公法論叢》,第 2 卷,頁 433-473。
7. 林明昕(2013),<2013 行政法發展回顧:兼論 2012 情形>,《臺 大法學論叢》,第 43 卷特刊,頁 1076-1125。
8. 林誠二(2007),<消滅時效期間起算點之合理性判斷-簡評最高法 院九五年台上字第一六○七號判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94 期,頁 302-305。
9. 林誠二(2015),<消滅時效進行之障礙事由>,《台灣法學雜誌》,
264 期,頁 115-123。
10. 林錫堯(2010) ,<公法上請求權>,《東吳公法論叢》,第 3 卷,
頁 71-85。
11. 姜世明(2007),<證明度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98 期,頁 307-397。
12. 洪家殷(2010),<論行政調查中職權調查之概念及範圍-以行政程 序法相關規定為中心>,《東吳法律學報》,第 21 卷第 3 期,頁 1-41。
13. 盛子龍(2005),<租稅債務人申請退稅被駁回之權利救濟>,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計畫,計畫編號 NSC93-2414-H-194-021,頁 1-14。
14. 盛子龍(2007),<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稅款之退稅請求權與行政 救濟>,《中原財經法學論叢》,18 期,頁 1-39。
15. 盛子龍(2012),<租稅法上舉證責任、證明度與類型化方法之研究-以贈與稅課徵要件上贈與合意之證明為中心>,《東吳法律學報》,
第 24 卷第 1 期,頁 41-85。
16. 陳敏(1988),<租稅法之返還請求權>,《政大法學評論》,59 期,
頁 65-102。
17. 陳清秀(2010),<加值型營業稅之「所漏稅額」之計算-釋字第 660 號解釋評析>,《東吳法律學報》,第 21 卷第 4 期,頁 275-305。
18. 陳清秀(2011),<三方貿易營業稅課稅問題>,《稅務旬刊》,
2155 期,頁 7-19。
19.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