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公開揭露的再思考:外部性、交易成本與 揭露的最適(Optimal Disclosure)
5.3 本文關於前述質疑的想法:回到資訊的本質與 規範目的
因而在兩種不同的揭露思維下,出現了所謂的混合說。此種作法採用部 分強制部分自願的方式,一種作法是只針對核心事項強制要求揭露,其他的 部分則由公司自行決定是否與揭露的範圍。另一個作法,是讓公司自由決定 對不同的「顧客群」(investment clienteles)進行區別性的揭露,以合理有效 分配揭露的效益與成本。但無論是針對資訊種類或顧客類型,這兩種作法所 考慮的其實都是所謂多組均衡的可能,而實際上是由傳統的全面強制揭露制 度中進行折衷型的調整。
5.3.1 揭露的範圍作為財富的界分
從資訊與市場的觀點,沒說出口的話或沒有揭露的東西,到底是什麼意 思?沒說出口的,其實跟說出口的一樣,在各自情境下,都有著許多解讀可 能。從抽象的觀點,讀者對於說與不說的內容,都必須經過解讀與判斷,因 而,從實際影響與確定與否的觀點,代表的意義並沒有本質上不同。或者 說,從分配的角度,資訊在未揭露狀態下,偏好的可能正是資訊揭露所損害 的同一組投資人。因而從經濟分析的觀點,資訊強制公開揭露的範圍其實只 是一種財富分配的措施;最多同時加上交易成本移轉而已。
43 關於自願性的資訊揭露,理論面的重要討論,可參考 Roberta Romano, Empowering Investors: A Market Approach to Securities Regulation, 107 YALE L.J. 2359 (1998). See also Roberta Romano, The Need for Competition in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Regulation: A Response to Critics, 2 THEORETICAL INQUIRIES L. 387 (2001).
財富分配的考量有數個不同的面向。但純從交易成本的觀點來看,使用 者的屬性就成為重要的因素:因為不同的使用者會有不同承擔成本的意願與 能力;而成本的原始分配(initial endowment)也會影響不同使用者對於資訊 最後流通或處理的狀態。從這個觀點,首先,可以理解的,並不是所有的投 資人都有興趣或有能力或意願處理同等數量與精細度的資訊,因而,針對不 同的投資人,使用不同密度、甚至是不同白話程度的資訊,或許就有其必要 性。換個角度說,公司假如只希望吸引小額投資人,或許就可以被允許提供 簡化版本的財務資訊,以節省成本;而假如公司希望只吸引專業機構投資 人,則可能可以提供另外不同程度的資訊,以符合機構投資人的需要並阻擋 個人投資人的進入。換言之,可以從「能力」與「需要」的觀點,利用「階 層」或「類型」的方式,來處理揭露的問題。
因而,在這種思維下,揭露變成是一種公司與投資人雙向選擇的問題,
不必然也不需要出現單一風貌;提供上,也不一定需要由公司透過法律的強 制規定主動提供44。
5.3.2 問題的轉向:從資訊揭露轉向資訊正確
但除了財富分配的觀點,從資訊的內容來看,替代性的模型(階層揭露 或被動揭露)也出現了另一組問題。相對於強制揭露,階層揭露或被動揭露 都是某種程度的不揭露或暫緩揭露,而在不揭露的情況下,由於解讀更多元 化,加上個別資訊來源的不同,無可避免會發生一定的混亂情況。特別是在 涉及公司專有資訊且無法直接檢證資訊真假的情況下(例如公司上個月的營 收,就是無法不透過公司而直接確認的資訊),可能不是資訊的量,而是資 訊的提供者,才是真正的關鍵45。因而,從正確的觀點,公司內部的提供,
44 類似見解,Edward B. Rock, Shareholder Eugenics in the Public Corporation, 97 C OR-NELL L. REV. 849 (2012).(討論公司如何逆向去選擇自己的股東,以類似優生學的方 式去創造符合其對公司性質的想像的股東。)
45 事實上,在複雜的金融商品日益興盛的情況下,學界也有相當的聲音主張目前的揭 露制度已經大幅不足,而需要全面更新。See Steven L. Schwarcz, Rethinking the
Dis-才能得以確保正確資訊在市場上流通。這也是本文理解下,重新建構公開揭 露制度的出發點。
所以強制揭露真正的關鍵,從本文的立場,可能不是集體交易成本的減 低,而是內容正確。這也跟資訊的所有權的結論相符合46。但從這個觀點出 發,設計上,仍存在一定的空間。亦即,資訊可以是公司主動提供,但也可 以採用回覆義務的方式,由投資人主動索取。因而從規範目的出發,其實重 要的應該不是或不只是資訊的定期提供(規定公司什麼一定要說),反而應 該移轉到所謂澄清或更新的義務(假如大家都相信不存在的事情,或是之前 明文承認過存在的東西嗣後情況變化)。順著此一邏輯,證券法上揭露制度 的重心,應該由定期定量轉向事件導向,同時從法規設計上,承認資訊的不 完美性與保障小型投資人的極限,轉而鼓勵更多的市場參與者或中介機構相 互作用,讓市場共同去解讀與轉譯資訊,並透過價格去傳遞此一資訊,以期 或可達到穩定市場及促進交易的功能47。
closure Paradigm in a World of Complexity, 2004 U. ILL. L. REV. 1 (2004). 此一國家介入 強化資訊提供的路徑,其實一直以國家介入解決市場供應不足的主流思想,但檢討 的聲浪也都一直存在。重要的文獻,請參照 Alan Schwartz & Louis L. Wilde, Interven-ing in Markets on the Basis of Imperfect Information: A Legal and Economic Analysis, 127 U. PA. L. REV. 630 (1979).(強調「資訊的不充足」並不是法律介入的主要原因;就像 國家不會管同樣品質的東西有些公司賣的比較貴,而有些消費者也純因不知道有更 便宜的同等選項存在而買入,而以法律方式介入。而主張需要這樣的資訊不充足已 經造成交易的實質條件的「競爭性」有所喪失的程度。);Paredes, supra note 16.
46 關於與股價相關連的「現實」,公司是否真的是一個稱職的描述者,或甚至是否真 的知悉應該如何「描述」這組「事實」,Henry Hu 教授在最近的一篇重要文獻中,
提出不同的意見。請參見 Henry T.C. Hu, Too Complex to Depict? Innovation, “Pure In-formation,” and the Sec Disclosure Paradigm, 90 TEX. L. REV. 1601 (2012).
47 一個類似且關連的爭議,除了關於資訊的正確外,在於關注到底強制揭露是否有助 於股票價格(包括發行價格與交易價格)的正確性。此一問題由於所涉及的層面甚 廣,限於篇幅,無法在此進行充分的處理。相關文獻,可主要參見 Merritt B. Fox et al., Law, Share Price Accuracy,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The New Evidence, 102 MICH. L. REV. 331 (2003).(提出新的實證調查結果,認為強制公開揭露有助於股票價格的
5.3.3 仍然無法解決的問題:資訊正確與資訊立即的矛盾
但即便揭露的重心轉向彈性個別與資訊正確為思考基準的制度,無可避 免的,前段描述的困境還是會出現:第一點,所謂的「即時揭露」(real-time disclosure),其實很難真的即時,有太多的個人希望利用資訊的優勢進 行交易,因而會努力維繫合法資訊優勢並延長化;因而事前交易的危險總是 揮之不去。
第二點,正確與即時兩者間的落差總是會出現,亦即兩者處於一種緊張 關係,越主動即時的陳述,很可能不完整或相對草率而越無法精準明確。相 反的,越希望精準明確,則通常需要越多的時間反覆查證與確認用語。因 而,這兩者之間如何平衡,也是替代性制度下必須解決的問題。
因此問題的思考可以繼續:當正確與即時可能無法並存時,何種程度上 堅持揭露的內容一定要確定,就變成另一個需要思考的問題。假如事實發生 的過程是漸進的,我們怎麼「鼓勵」擁有資訊的人「主動」在「事中」就提 供相關的資訊48?這部分,在法規無法明確提出抽象規範的情況下,如何避 免公司過度保守(在不實陳述的法律風險威脅下,這是很可能的情況)而能 自願提供資訊,在制度設計上,也就變得更明顯重要49。
正確,而股票價格正確會有助於整體實體經濟的效率。);Marcel Kahan, Securities Laws and the Social Costs of “Inaccurate” Stock Prices, 41 DUKE L.J. 977 (1992). 不同意 見,請參見 Lynn A. Stout, The Unimportance of Being Efficient: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Stock Market Pricing and Securities Regulation, 87 MICH. L. REV. 613, 645-47 (1988); See also Adolf A. Berle, Modern Functions of the Corporate System, 62 COLUM. L. REV. 433, 445-47 (1962).
48 特別是,在交易常態中,越是不確定的事情,反而投資者有更大的需求,越更急切 獲得更多資訊。因而此種要處理的情況,其實就是最主要與需要處理的類型,而不 能當成變體來處理。
49 一個可能的思考,是以提供附加條款或警語的方式來處理,以維繫即時制度下的正 確性。類似觀點,Ray Ball, Sudarshan Jayaraman & Lakshmanan Shivakumar, Audited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Voluntary Disclosure as Complements: A Test of the Confirmation Hypothesis, 53 J. ACCT. & ECON. 136 (2012).(強調經理人可以私下自願公布一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