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2月18日訂於哥本哈根)本公約於1981年9月3日生效。1 980年7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公約,同年11月4日交存批 准書,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接受公約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約束。
公約1981年9月3日生效。
全 文 本公約締約各國,
注意到《聯合國憲章》重申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 信念;
注意到《世界人權宣言》申明不容歧視的原則,並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 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且人人都有資格享受該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得有任 何區別,包括基於性別的區別;
注意到有關人權的各項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有義務使男女在權利平等的基礎上享 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
考慮到在聯合國及各專門機構主持下所簽署的各項國際公約旨在促進男女權利平 等;
還注意到聯合國和各專門機構所通過旨在促進男女權利平等的決議、宣言和建 議;
關心到儘管有這些不同的文件,歧視婦女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
考慮到對婦女的歧視違反權利平等和尊重人格尊嚴的原則,阻礙婦女與男子在 平等的條件上參加本國的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妨礙社會和家庭的繁榮發 展,並使婦女更難充分發展為國家和人類服務的潛力;
關心到在貧窮情況下,婦女在獲得糧食、保健、教育、訓練、就業和其他需要 等方面,往往機會最少;
深信基於平等和公正的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建立,將大有助於促進男女平等;
強調徹底消除種族隔離、一切形式的種族主義、種族歧視、新老殖民主義、侵 略、外國佔領和外國統治、對別國內政的干預,對於男女權利的充分享受是必不可 少的;
申明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加強,國際緊張局勢的緩和,各國不論其社會和經濟制 度如何彼此之間的相互合作,在嚴格有效的國際管制下全面徹底裁軍、特別是核裁 軍,國與國之間關係上公平、平等和互利原則的確認,在外國和殖民統治下和外國 佔領下的人民取得自決與獨立權利的實現,以及對各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尊
重,都將會促進社會進步和發展,從而有助於實現男女的完全平等;
確信一國的充分和完全的發展,世界的福利以及和平的事業,需要婦女與男子 同樣充分參加所有各方面的工作;
念及婦女對家庭的福利和社會的發展所做出的巨大貢獻至今沒有充分受到公 認,又念及母性的社會意義以及父母在家庭中和在養育子女方面所負任務的社會意 義,並理解到婦女不應因生育的任務而受到歧視,因爲養育子女是男女和整個社會 的共同責任;
認識到要同時改變男子和婦女在社會上和家庭中的傳統任務,才能實現男女充 分的平等;
決心執行《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內載的各項原則,並爲此目的,採取一切必 要措施,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現的這種歧視;
茲協定如下:
第 一 部 分 第 一 條
爲本公約的目的,“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是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除和 限制其作用或目的是要妨礙或破壞對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 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承認以及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 使這些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 二 條
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定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政策,消除 對婦女的歧視。爲此目的,承擔:
(a)男女平等的原則如尚未列入本國憲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者,應將其列入,
並以法律或其他適當方法,保證實現這項原則;
(b)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適當時採取制裁,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 視;
(c)爲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確立法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 共機構,保證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歧視;
(d)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爲或作法,並保證公共當局和公共機構的行動 都不違背這項義務;
(e)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
(f)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 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
(g)同意廢止本國刑法內構成對婦女歧視的一切規定。
第 三 條
締約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 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力謀婦女的充分發展和進步,以保證她們在與男子 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 四 條
1.締約各國爲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爲 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或分別的標準;這些措施應在 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
2.締約各國爲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包括本公約所列各項措施,不得 視爲歧視。
第 五 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爲模式,以消除基於因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 於男女定型任務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方法。
(b)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瞭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 共同責任,但瞭解到在任何情況下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
第 六 條
締約各國同意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打擊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和 迫使婦女賣淫以進行剝削的行爲。
第 二 部 分 第 七 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本國政治和公衆事務中對婦女的歧視,
特別應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條件下:
(a)在一切選舉和公民投票中有選舉權,並在一切民選機構有被選舉權;
(b)參加政府政策的制訂及其執行,並擔任各級政府公職,執行一切公務;
(c)參加有關本國公衆和政治事務的非政府組織和協會。
第 八 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視的條件 下,有機會在國際上代表本國政府參加各國際組織的工作。
第 九 條
1.締約各國應給予婦女與男子相同的取得、改變或保留國籍的權利。它們應 特別保證,與外國人結婚,或婚姻期間丈夫改變國籍,均不當然改變妻子的國 籍,使她成爲無國籍人,或把丈夫的國籍強加於她。
2.締約各國在關於子女的國籍方面,應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 三 部 分 第 十 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並保證婦女在教育方面享 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特別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保證:
(a)在各種教育機構,不論其在農村或城市,職業和行業輔導、學習的機會 和文憑的取得,條件相同。在學前教育、普通教育、技術、專業和高等技術教
育以及各種職業訓練方面,都應保證這種平等;
(b)課程的選擇、考試、師資的標準、校舍和設備的質量相同;
(c)爲消除在各級和各種方式的教育中對男女任務的任何定型觀念,應鼓勵 實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於實現這個目的的教育形式,並特別應修訂教科書和 課程,修改教學方法;
(d)領受獎學金和其他研究補助金的機會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識字和實用識字教育的機會相同,特別是爲了 儘早縮短男女之間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減少女生退學率,並爲離校過早的少女和婦女辦理種種方案;
(g)積極參加運動和體育的機會相同;
(h)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輔導的機會,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關於計劃 生育的知識和輔導在內。
第 十 一 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 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
(b)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包括在就業方面相同的甄選標準;
(c)享有自由選擇專業和職業,升級和工作保障,一切工作福利和服務條件,
接受職業訓練和再訓練,包括實習訓練、高等職業訓練和經常訓練的權利;
(d)同樣價值的工作享有同等報酬(包括福利)、平等待遇的權利,在評定 工作的表現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
(e)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特別是在退休、失業、疾病、殘廢和老年或其他 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以及享有帶薪假的權利。
(f)在工作條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機能的權利。
2.締約各國爲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爲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權 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
(a)禁止以懷孕或産假爲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狀況爲理由予以解雇的 歧視,違反規定者得受處分;
(b)實施帶薪産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的産假,不喪失原有工作、年資或社 會津貼;
(c)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服務,特別是通過促進建立和發展托兒設施 系統,使父母得以兼顧家庭義務和工作責任並參與公共生活;
(d)對於懷孕期間從事確實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婦女,給與特別保護。
3.應參照科技知識,定期審查與本條所包函的內容有關的保護性法律,必要 時應加以修訂、廢止或推廣。
第 十 二 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 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取得各種保健服務,包括有關計劃生育的保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