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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橘販賣方式與銷售組織的形成和變遷

在前面的討論中,我們已經對整個台灣柑橘貿易發展與分期,以及植物檢查 對於移出貿易的抑制,與交通網絡建立對貿易的促進有了認識。接著,將對於柑 橘商品在販賣上的實際運作方式來進行討論。首先,由於柑橘主要是做為消費商 品來賣出而非自家食用,因此在產地生產者所生產柑橘的販賣方式為何,對於生 產者本身在獲利上有什麼樣的影響,而在這個中間經紀商人又扮演了什麼角色。

換言之,既生產者「由生產至販賣」的口號或宗旨,其實際運作情形是如何。

其次,當柑橘產業發展到一定程度,為了因應大量販賣所須程序,以及生產 者的融資借貸,因此各種的農業共同販賣組織如產業組合、同業組合等也陸續出 現。這些與柑橘相關組合是屬於那種類型,其主要業務與事業為何?其內部主要 成份是中間出口商人,還是實際的生產者?最終,這些農業共同販賣組織對整體 柑橘產業上有什麼助益,或是造成了什麼阻礙?

第三,生產者賣出的柑橘商品,又要透過那些販賣方式與機構,到達台灣島 外消費者手中,而各地柑橘同業組合又扮演什麼角色。在觀察上述組織類型與販 賣方式,在不同時間點下造成的銷售統制力的改變,則可將日治時期柑橘銷售販 賣作一個大致的時代劃分。而由接下來的討論中將可發現,在此商品化的持續發 展之下,尤其是對外貿易的擴張,使得柑橘銷售組織已不能滿足於附屬於香蕉的 狀態,因而產生了自我的銷售組織系統。

一、生產地柑橘的販賣

在產地柑橘交易販賣有許多方式,其中最普遍的為經紀商人在收穫前,估計 樹上收穫量而締結契約的「立木買賣」方式,在台灣約有 5 至 7 成產量是以此方 法進行買賣。如新竹州內在 1926 年左右,柑橘販賣約有 7 成是以此方式,大約 在 9 月暴風雨過後,經紀商人就會估計柑橘園的收穫量與單價,給予生產者 3 分 之 1 至一半的金額,殘餘款項則於收穫時再支付,且不論收量增減、單價高低有 無變化,都不會對原先契約金額造成影響。但立木賣因為由商人自我採收,常會 導致樹勢損傷的弊端,且生產時期相同,於市場同時上市常使得單價下跌,更重 要的此交易方法使得遠處農民的利益被零售與批發商人所壟斷。雖然在收穫和販 賣上有那麼多缺陷,然而對於在開花期常發生經濟困難的生產者來說,為了取得 收穫前的貨款,因此也不得不選擇此方法來交易。187所以即使到了 1937 年時,新 竹州內仍有 73%的柑橘販賣是採取立木賣的方式。188

其次則是由生產者自己採收,於自宅和零售或經紀商人進行販賣的方式,但

187台灣總督府殖產局特產課編,《台灣の柑橘》,頁 80-81、149-150;台灣總督府殖產局,《柑橘產 業調查書》,頁 63-64。

188台灣總督府殖產局農務課,《主要農作物耕種梗概調查》(1940),頁 159。

此法在交易上生產者多處於弱者地位,零售或經紀商人多仍壟斷利益。第三則由 生產者直接輸送到市場委託批發商販賣,此方法雖較前兩者在販賣上較為合理,

但是在遠處出貨販賣時常為批發商的奸策所玩弄,或沒有顧慮到物價變動而招致 損失,因此若不選擇信用的批發商來進行交易的話,此方法要實行頗為困難,所 以依此方法販賣的極少。像是新莊郡內約有 25%的柑橘是由生產者自己利用交 通工具運送到台北市場,但因在大稻埕市場為奸商或無賴偽造斤量與盜食,且乘 其不熟悉交易方式在貨款支付上並不確實,都使得生產者蒙受極大的不利。189第 四,員林柑橘柑橘同業組合於 1929 年起在員林街經營批發市場,因此當地生產 者亦有採取搬運至批發賣市場與經紀商人進行買賣的方式,但全台僅限於此一 處。190第五,對於生產者最為理想的販賣方法,則是生產者共同組織組合,進行 大量生產物選果、分級工作的販賣方法。在地方當局多年來獎勵助成,再加上一 般柑橘生產者自覺下,至 1930 年時新竹州內已有 4 個,台中州內有 2 個與柑橘 相關的共同販賣組合設立。191

要特注意的是,由於台灣產柑橘大部分是於島內消費,而有進行輸移出貿易 的僅限於幾個比較大的產地,因為主要的輸移出商人與組織也多集中於該處。如 在台北州大稻埕有老泰生、捷茂泰、和英商會等輸移出商人,其直接從新莊郡和 尚州地方以「青田」或「採收後斤量」的方法購入柑橘,以每個月 6 次委託航行 至對岸中國的汽船,輸出到香港、廈門、上海與青島等地。而移出日本時由於植 物檢查相當嚴格且需要手續費用,再加上交易上易引起紛爭,因此交易數量十分 稀少。反之,台北州內較次等產地如淡水郡,其果實主要是由產地經紀商人賣給 淡水街的零售商,多是供應地方消費而已,只限於一部分優良品才於台北市場販 賣,並無輸移出至國內外。192

在新竹州內的新竹街則有為數不少進行大量交易的經紀商人,其中北門街邱 圭角與蔡田在 1926 年的收買價額都高達 7,000 圓以上,其柑橘主要是做為日本國 內移出,不良品則輸往台灣南部或台北。193在台中州員林郡在以前僅有立木賣方 式,但到 1926 年時已多自己採收後擔送至經紀商人所在的員林街,其中利用前 者販賣方式的約有 4 成,後者約有 6 成。在台中州椪柑的輸移出幾乎全從員林地 區出貨,僅有一小部分由豐原出貨。194不過,員林郡實際的栽培中心是在永靖庄,

次之為坡心庄,因此所謂的「員林蜜柑」多是永靖及坡心所產,只是經由員林街 經紀商人移出至日本而已。而員林街的經紀商人也常於島內各地收購柑橘,如南 投郡內的主產地名間庄,則因臨近植物檢查所位於的員林街,多於自己收穫後擔 送至員林販賣給當地的經紀商人。其他如台中州內的豐原郡、東勢郡,與台南州

189台灣總督府殖產局特產課編,《台灣の柑橘》,頁 115;台灣總督府殖產局,《柑橘產業調查書》 頁 63-64。

190台灣總督府殖產局特產課,《柑橘產業ニ關スル調查書》,頁 84-85。

191台灣總督府殖產局,《柑橘產業調查書》,頁 63-64。

192台灣總督府殖產局特產課編,《台灣の柑橘》,頁 115-120。

193台灣總督府殖產局特產課編,《台灣の柑橘》,頁 151。

194梶原通好、中西誠意、野口清秋共著,《滿洲北支青果輸出事情》,頁 25-29。

的曾文郡、虎尾郡等,都是販賣給來自台北、員林與豐原等地的經紀商人,剩下

195台灣總督府殖產局特產課編,《台灣の柑橘》,頁 190-193、209-211。

196大川弘義,《新竹州下に於ける柑橘移出の現象》,頁 3-4。

餘力。此外,由於作為副業生產量少,因此並無建設倉庫,即使是利用在來家屋 來貯藏,也因為認為繁雜且無知識和經驗而感到不安。由於上述金融與貯藏因 素,栽培者呈現困難的窘境,再加上本島何處產地多無統一販賣的機關,因此在 盛產期時往往造成同一地區大量移出,使得每年市場價格都呈現混亂暴落,並陷 入濫賣情形,讓出貨者自己招致極大損失。此外,又不施行信用程度調查,以致 發生欺詐行為無法收回本金,亦無施行產地品質調查,只因一出貨主的缺失使台 灣產柑橘全體名聲信用墜落,這些問題的出現皆由於販賣組織缺乏所造成。197 二、銷售組織的形成與銷售方式的演變

在 1925 年後,由於輸移出貿易數量呈現較大規模成長,為了因應大量於島 外販賣的形態,與對生產者銷售的幫助,因此在各主要產地成立共同出貨組合,

也就成為當務之急。在各地政府當局推動與生產者或中間商人需求下,各種柑橘 相關的共同販賣組織在 1925 年後也紛紛出現。

然而就當時農產物共同販賣組織中,何者最有利於當時栽培者與整體產業的 發展。首先就任意組合來說,此種組合不論是日本國內各縣,或是在台灣如新竹 州的「移出柑橘出貨組合」或台北州的「和尚州柑橘組合」,多因民眾缺乏自覺 心與德義心,雖大量眾集來販賣,但怠忽品種選別,能收到優良成果者的極少,

且在農民自覺與道德心不足下,依此種組織實在難以期望販賣能成功。次之如農 會及農會販賣斡旋所,隨著時間進展處理的數量及件數明顯增加,之後要依賴此 種機關的地方雖頗多,但因其不能經營營利事業,且缺少強制力,對於一地方特 產物依此種組織來施行販賣,大概也難以期望能成功。198

當時較為可行的是組織型態是「產業組合」或「同業組合」,兩者各有各自 的優缺點。就組織上來看,產業組合同業者或他業者皆可加入,且加入組合為個 人任意,反之同業組合僅限於同業者及與之相關的商業者加入,若得區域內 3 分 之 2 業者同意的話,則可強制其他同業者加入;就區域來說,前者為町村等一小 區域,後者則以一郡一府縣或全國為單位;在資本運用上,前者有金融之便後者 則缺少;在物資購入方面,前者對於生活必需品及生產需要物品皆得以購入,後 者則僅限於生產需要物資。但在販賣上,前者無強制力,在品等選別與包裝上都 深感不便,比起來後者則有強制檢查的優點;在利益分配上,比起前者組合利益 即自己利益,後者由事業經營上獲得的利益則單留做組合利益。若以農民來看,

比起同業組合來說,依產業組合法來經營販賣事業較為便利,但是做為地方特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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