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沿革
經由 1976 年的婚姻改革法,德國實施了照護平衡(Versorgungsausgleich)制 度。有關的規定,係規定於民法的第四篇家庭法第七節離婚第三款 1587 條以下
(現行法分為五目共 17 個條文 1587-1587p)。在其後的修法中,1983 年增訂苛 刻條款的修法(Gesetz zur Regelung von Harten im Versorgungsausgleich von 21.2.1983),可說是最為重要的修法。
二、現行制度
現行法的主要條目如下:
民法第四篇 家庭法
第七節 離婚
第三款 照護平衡
第一目 通則 1587
第二目 照護期待或期望的價值平衡 1587a-1587e 第三目 照護平衡之債 1587f-1587n
第四目 當事人合意 1587o 第五目 照護債務人 1587p
在以上條文中,1587 條指出照護平衡的標的乃指在婚姻期間所形成對於老年或 失能照護的期待或期望。惟依第二項之規定,非經由財產或勞動所獲致之期待或
17 其原文為 Die Leistungen von Personalfuersorgeeinrichrichtungen, Sozialversicherungen und Sozialfuersorgeeinrichtungen. 若譯為中文,或可譯為:人事照護機構、社會保險及社會扶助機構 的給付。
期望,皆不予計入。
1587a 可說是整個照護平衡制度的核心條文。依其規定,照護期待或期望值高 者,應將其超過離婚配偶部分之半數讓與其離婚配偶。
1587b 規定,照護平衡應經由家事法院裁定。
1587c 的限制與排除條款則規定,在特定情形下,例如明顯出現不公平的現象 者,則可加以限制或排除。
1587d 則規定,裁判後若因特定之情事,致有不公平等情事發生,亦可請求將原 有的照護平衡停止。
1587 規定彼此的告知義務。此外,則規定請求權人死亡時其照護平衡請求權因 此消滅,但義務人死亡則不消滅,而轉為繼承債務。
從 1587f 至 1587n 的八個條文係規定,在特定情形下,如有照護期待或期望未能 確定等情形,將形成請求權人對於義務人的照護債權。在特定情形下,亦有得以 提前請求補償金(Abfindung)之可能(1587l)。1587m 則是等補償金取消的有關規 定。1587n 則是此等補償金可以折抵贍養費的有關規定。
基於 158718o,當事人可就照護平衡的內容加以約定。惟此等約定應經由法院許 可。法院認為有顯失公平者,得以不許可。
至於 1587p,則針對已對義務人給付者,義務人應有債務責任的有關規定。
以下僅將其綱領條款,即 1587 條及 1587a 第一項、第二項分譯如下:
1587 條:
離婚配偶在婚姻期間獲得 1587a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老年、失能照護的期待或期望 者離婚配偶應適用照護平衡。凡非基於財產或勞力所獲得的期待或期望,不予併 入計算。
所謂婚姻期間係指結婚時之當月以至離婚時之當月。
照護平衡所植基的期望或期待應完全適用以下規定,並排除夫妻財產有關規定之
18 參見 Guenter Beitzke, Die deutsche Löschung: Das Familienrecht, in: Zacher, 1984, 231.
適用。
1587a 第一項:
照護期待或期望值較高的離婚配偶為照護平衡的義務人。擁有照護平衡權利的離 婚配偶可獲得兩人照護價值差額的半數。
1587a 第二項:
此項共分為 5 款,第四款又分為四目,第 4 款 2 目,而極為冗長,因此僅摘要說 明如下):
應調查的價值差異包括以下各種期待或期望值,亦即第一款所規定的公務人員的 退休金、第二款所規定的法定年金,第三款所規定的企業年金,第四款所規定的 類似的定期金以及第五款所規定的私人保險年金。
由此可知,法律條文所明文規定的乃是定期金給付之照護平衡。至於一次給付 者,例如所謂資本人壽保險 Kapiatallebenversicherung、企業所給的一次給 付,其是否應屬照護平衡之標的,在過去曾有爭議。但在今日,尤其司法實務,
已將其認定為應予計算的標的19。此等認定,原則上並非基於照護平衡之明文規 定,而是經由法院判決所形成之實務共識。
三、改革計畫
依據 2007 年 8 月 29 日德國法務部所提出改革計畫,既有的照護平衡制度的基本 原則雖繼續獲得高度肯定,甚且要更加貫徹。也因此有必要將既有的法律規定加 以改革。其改革的理由主要有二:
1. 既有的法律每每無法完全貫徹合理共享(gerechte Teilhabe)的目標,也就是 在實務運作上每每偏離法律所揭櫫之理想。其二,則是既有的法律過度複雜,使 得僅有少數專家才能理解。
因此,此次改革將繼續原有的基本原則並強化此一制度。又鑑於此一制度的繁複 性,因此此次改革將著重在技術層面的改革。其所追求之目標,尤在於將既有制 度給予簡化,並制訂一個共有 48 個條文稱為照護平衡法 Gesetz uber den
19 Palandt, 1587 條,63 版(2007),頁 1790。
Versorgungsausgleich 的特別法。
考其改革內容,尤其第一條之規定,今後夫妻任何一方所獲得之老年或失能的期 待或期望的半數,將歸屬於其配偶。經由如此改革,將不再有彼此比較、加減以 及差額折半的計算過程。
僅將其綱領條款的第一條、第二條翻譯如下:
在照護平衡之事件,在婚姻期間由配偶一方所取得之期待權 Anrecht(婚姻時期 所佔的部份)之一半應歸於配偶之另一方。
任何在婚姻期間獲得請求權者,皆為本法平衡義務人。此婚姻期間期待值的二分 之一歸給該期間的配偶。
第二條:
本法所稱之期待權係指照護之期待以及持續照護之請求,尤其是屬於法定年金保 險、政府體系,例如公務人員照護、自由業的照護、企業老年照護及私人預護 private Vorsorge.
符合以下規定者,皆屬應予平衡之期待權:
(1) 經由勞動或財產所形成或維持之期待權;
(2) 其目的為老年及失能之保障,尤其職業不能、就業不能及勤務不能;
(3) 以年金給付為其型態者,依據企業年金法而給付者。
以資本方式給付者,亦同。
本法所稱之期待,在婚姻結束之時,縱然仍未符合必要的等待期間、最低投保期 間或相類的時間要件時,亦不受影響。
本法所規定之期待權,不適用夫妻財產制之平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