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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其他外國法制之介紹 一、英國

1、背景

英格蘭與威爾斯地區在 1995 年前對於配偶離婚時年金(pension)之處理相當模 糊。英國婚姻訴訟法(the Matrimonial Causes Act of 1973)允許法院將年金 納入解決離婚之考慮,但無義務須如此做。即使在計算配偶資產時將所有年金列 入,法院並無職權要求配偶之間轉移部分年金。當時唯一處理方式僅在解決離婚 或婚姻無效時,以年金價值抵銷(offset)其他資產。

當時保守黨政府起初不願改變現狀,但終究回應特別來自婦女團體壓力,爰在訂 定 1995 年年金法(the Pensions Act 1995)導入所謂「指定用途」制度(earmarking system)。

有關離婚時年金財產處理之新規定,自 1996 年 7 月 1 日起在英格蘭及威爾斯生 效,同年 8 月 19 日起在蘇格蘭生效,自 2000 年 12 月 1 日起適用全英國。除原 有抵銷方式外,新增兩種方式,一個係前述「指定用途」(自 1996 年起實施),

另一則是「年金分享」(Pension sharing)(自 2000 年 12 月起實施)。

2、簡介

依據家庭法(蘇格蘭)(the Family Law(Scotland)1985)第 10 條第(5)項 規(經 1995 年年金法第 167 條第 2 項修正),請領年金之權利或利益或壽險保 單及類似安排,均屬婚姻或同居夥伴關係之財產定義範圍內。特別是職業年金經 常構成婚姻中的最主要資產。

程序上離婚或婚姻無效時夫妻財產之處理,當事人任一方得向法院申請分割婚姻 財產(matrimonial assets),法院一旦受理後,即會安排第一次開庭(the first appointment),因配偶雙方皆須揭露其財產情形,參加年金計劃之ㄧ方當事人 會被要求向年金計畫管理者申請提供其年金權利之估算(a valuation of

his/her pension rights)及詳細資訊,俾法官決定採取何種處理方式較適當。

依據婚姻訴訟法第 25 條規定,法院享有很大裁量權,可以做成下列命令包括:

定期支付命令(periodical payment orders 或稱’maintenance’扶養費)、

一次給付(lump sums)、有關年金命令(orders in relation to pensions)

及財產調整命令(property adjustment orders)。

法院在行使裁量權時,第 25 條特別規定應首要考量家中未滿 18 歲之兒童之福 祉,該條 A(1)要求法院應考量「完全切割」(a clean break)之適當性(即 無給予配偶一方持續性支持之命令)。該條第(2)項並規定法院在行使裁量權 時之應考量事項(a list of matters)包括:毎位配偶之收入、工作能力(earning capacity)、財產及其他資產,財務需求,每位配偶離婚時與將來之義務及責任,

離婚前家庭生活水準,當事人年齡及婚姻期間,對於家庭福祉之貢獻情形等。婚 姻訴訟法第 25 條之重要性在於列出法院應考量事項及允許例外情形,判斷標準 主要是分割財產之「公平性」(equality of division),。實務上法官得依該 條規定綜合考量後做出不完全平均分配財產之決定。

為估算(valuation)年金數額進行財產分割,主要依據「1996 年離婚等(年金)

(蘇格蘭)規則」(the Divorce etc.(Pension)(Scotland)Regulations 1996)

辦理。有關屬於在相關日期(the relevant date)20構成婚姻財產部份之年金權 利之比率計算,係依據該規則第 3 條規定之公式「A×B/C」。

-A:在相關日期之年金權利之價值;

-B:當事人一方為年金計畫會員之婚姻存續期間;

-C:會員在相關日期前參加計劃之全部期間。

3、年金選擇(Pension options):「指定用途給付」(Earmarking)、「一次 給付命令」(Lump Sum Orders)及「年金分享命令」(Pension Sharing Orders)

-指定用途給付(Earmarking)及一次給付命令(Lump Sum Orders)

依據 1995 年年金法第 12 條規定,法院有權力將指定(earmark)年金部分比率 或固定數額之一次給付給予非會員之配偶/同居伴侶,當年金請領要件達到時可 以請領,通常為會員退休或死亡時。

「指定用途給付」(Earmarking)係法院所作之特別扣押命令(special

attachment orders),要求當參加年金計劃之配偶符合年金請領條件時,年金 計畫管理者應以某種形式支付前配偶年金,如果參加年金計劃會員轉到其他年金 計畫,此支付命令隨之移轉。

20 FAMILY LAW ACT 1975 - SECT 104 :"relevant date" , in relation to a

divorce

or the annulment of a

marriage

or the legal separation of the parties to a

marriage,

means the date of the institution of the

proceedings

that resulted in the

divorce,

annulment or legal separation.

依據 1995 年年金法規定,法院作出命令時有義務考量離婚當事人的年金資格,

法院命令可要求年金受託人(trustees)以下列任一方式或混合方式:

-支付參加年金計劃之會員之全部或部分年金給予前配偶;

-支付會員全部或部分之一次退休給付給予前配偶;

-支付會員全部或部分之一次死亡給付給予前配偶,當會員死亡時。

但此種支付命令有以下限制及問題:

-從離婚到開始支付年金前這段期間,如前配偶再婚,則指定用途年金(非一次 給付)之命令將自動終止(lapse),且會員將恢復全額年金給付。

-當會員死亡時,給予前配偶之年金給付亦將終止。

-指定用途給付命令增加年金管理者額外行政負擔,特別是當會員轉移年金計畫 時須適用繁複規定。

-指定用途制度之計算係依據「約當現金轉移價值」(Cash Equivalent Transfer Value,CETV)方式,通常會以最低可能值估算未來年金權利可能損失,導致無 年金權利之離婚一方領取較低數額給付。

由於上述限制及問題,使得非會員之前配偶完全處於被動地位',無法規劃未來 財務,可能退休時無法取得任何年金,僅能領取國家基礎年金(the basic state pension)。另一方面,此種方式無法達到前述所稱離婚配偶雙方在財務上完全 切割,因此,要求改革之聲又起。

-年金分享(Pension Sharing)

「年金分享」類似「指定用途給付」,亦屬法院對年金計畫管理者所發之年金分 享命令之ㄧ種。當法院命令年金給付應被分享時,前配偶可獲分配某種比率(最 高達 100%)的會員年金給付,該會員應領之年金數額隨之減少,前配偶將可獨 立取得領取年金給付之權利,與會員之權利分開,不受其之後情事變動所影響。

此一制度設計主要目的係給予離婚當事人及法院更多彈性與選擇,使離婚配偶之 關係能完全切割(clean break),並取得財務獨立性,期對離婚財產獲致最公 平之處理。

實務上係將年金計畫會員年金權利予以減少,稱為「年金的債項」(a pension debit),另一方面將相當於所減少數額之年金權利移轉給前配偶,稱為「年金 的債權」(a pension credit)。

依據「福利改革暨年金法」(the Welfare Reform and Pension Act 1999)第 31 條(Section 31)規定,「年金債項」生效係透過減少會員特定比率之年金 給付產生,或以減少特定數額,相當於會員年金權利的約當現金價值之特定比率 產生。

4、年金保障基金(Pension Protection Fund)

為避免雇主破產時對勞工之年金權利產生衝擊,英國政府依據 2004 年年金法,

透過向各年金計劃徵收費用建立「年金保障基金」,用以支付當年金計劃破產時,

補償會員之年金。依據 2006 年家庭法(蘇格蘭)第 10 條規定,此等補償費用亦 係屬於婚姻或同居伴侶財產之部分,亦可做為分配之標的。惟與其他年金權利不 同的是,法院所為年金分享命令或指定用途一次給付命令,不能用來對抗從年金 保障基金支付之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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