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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榜示日期:預定 105 年 11 月 1 日榜示。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項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於榜 示後 7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洽 詢(電話:(02)22369188 轉 3943、3944)。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不 予寄發。

三、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依 104 年 8 月 3 日新修正之「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 辦法(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規定,以網路系統申請之方式辦理:

(一)應考人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或分站(http://register.

moex2.nat.gov.tw),點選「申請複查成績」

,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 資料,繳納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並以一次為限(系統送出申請後

,不得修改或刪除),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

(二)收費基準:申請複查筆試成績,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

(三)申請期限及繳費期限:線上申請自 105 年 11 月 2 日(預定榜示日之 次日)起至 11 月 11 日下午 5 時止,並於 105 年 11 月 12 日前完成繳 費(惟實際榜示日期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四、依典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或 閱覽其試卷。(上開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業於 104 年 11 月 27 日 發布,惟其施行日期另定之,俟施行後始配合實施)

五、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

應考人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限本人為之,並以複查其筆 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明審

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為限。

應考人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登入考選部國 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資料,繳納 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 費者,不予受理。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 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分階段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 序分別於各試、各階段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 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 日起十日內提出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第 2 條之 1 應考人申請複查筆試成績,每次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 幣五十元。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

亦同。

應考人申請複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

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每種考試 方式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第 3 條 複查成績受理期限、申請方式、收費基準、應載明事項,

均應登載於各該考試之應考須知。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 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 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試題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全部調出。以 線上閱卷評分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 印,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電子簽章,以及應 考人申請複查科目之各題分數。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 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 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 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 訛,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 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將讀入之答對題數及實得分 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 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 則第二十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 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者,應將應考人

之試卷或評分表全部調出,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各 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應考人 提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

原核算成績時之年終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 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應考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 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或評分表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應考人全部試 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 者,經典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 考試院補行錄取。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 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者,經典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 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 報請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

三、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 準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試務機關複查成績時,如發現有下列情事者,應即報請典 試委員長處理:

一、試卷漏未評閱。

二、申論式試題中,計算程序及結果明確者,閱卷委員未 按其計算程序及結果評閱。

三、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

四、試卷成績計算錯誤。

五、試卷每題給分逾越該題配分。

六、典試或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

前項考試典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如總 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任何複製行為、提供 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 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六、依典試法第 27 條規定,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一)任何複製行為。

(二)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三)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 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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