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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論文嘗試著介紹在國外已經開始熱列討論的歲入多元化之概 念,然而,歲入多元化若想成為一項可追求的政策目標,必須輔以完善 的財政分權制度設計,亦即,地方政府應擁有相當程度的租稅、支出自 主權。而多元化的主要訴求是,莫將地方財源集中於某一特定收入來 源,因為這樣的後果將導致歲入的不穩定,影響地方政府的發展。本研 究根據審計部所出版的「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決算綜合審核結果年報」將 地方政府的收入結構分為:自有稅課收入、統籌分配稅款收入、補助及 協助收入、以及其他各項收入四大類。在這樣的基礎之下,來進行歲入 多元化指標、歲入穩定度指標之分析。

本文的假設是,當此四類收入所佔地方收入的比例越趨近均衡,地 方歲入的穩定度也就越高。實證結果發現,當該地方政府的歲入結構愈 趨多元化,其歲入也愈加地穩定。其實,在我國的各地方政府中,除了 已經升格為直轄市的五都轄區政府之外,大部份的縣市政府其自有稅課 收入比例明顯不足(低於25%),若再加計其他各項收入的部份,則更 可發現到其高度仰賴統籌分配稅款和補助以及協助款之收入,歲入結構 明顯不夠多元化。因此,本研究也從這個結論當中,引導出以下幾項政 策建議。

首先,地方政府的歲入多元之結構,可以穩定其收入來源,方便各 地方首長準確地預測收入,以便施政之推動。針對某些自有稅課收入明 顯不足的縣市而言,檢討現行地方稅是為首要的任務,其中一個建議修 正的方向為財產稅。我國現行地方稅收的最大宗還是來自於財產稅的部 份,尤其是地價稅、房屋稅、以及土地增值稅等。然而,目前我國的土 地稅制充滿了問題,不論是公告現值、公告地價遠低於實際交易市價、

或是同一年度之土地移轉課不到土地增值稅等問題,在在都使得地方政 府的稅收無法極大化。因此,未來地方政府若欲增加自有稅收之來源,

調高土地與房屋的評定現值是我國地方政府無可迴避的義務。然而,或 許憚於選票的壓力,或者制度設計的限制,目前地方政府尚未驟然進行 這類的政策調整。未來,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也有必要針對各縣市的財政 努力之激勵機制進行研究,以使地方政府能夠更努力地朝向財政自主的 目標前進。

除此之外,對於自有財源項下的其他各項收入明顯過低的縣市而 言,開徵自治稅捐、復徵工程受益費或調整規費的收取等必須措施,也 是必要的(陳朝建,2010)。尤其是有關於工程受益費之收入,在英、

美、日等國家,已為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來源之一。而在我國的地方政 府的收入結構卻出現一路下滑,僅佔各地方政府的歲入結構比例大約在 1%左右,某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甚至停徵已久10。未來,為發揮地 方政府的徵收績效,有必要自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均應確實依規定辦理 工程受益費的徵收,並修法恢復徵收最低限額之規定(林錫俊,2000)。

最後,我國的行政區域在當前的五都架構之下,地方財政的趨勢已 形成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的格局,非五都的地方政府財政與五都的差距 越來越大,未來恐將更加仰賴上級政府之府際移轉收入,這也會使得歲 入多元化的結構受到挑戰。因此,本研究也建議在未來的地方財政激勵 機制當中,應鼓勵區域的合作(而非以鄰為壑的剝削),藉由直轄市政 府的帶領來協助其鄰近轄區政府的經濟發展,以增加自有稅課收入,來 達到歲入多元化的政策目的。

以上所列示之政策建議,其目的主要是為了激發地方政府首長之財 政努力,並進一步地讓地方財源能夠來自多方面,達到歲入多元化之效 果,從而穩定其收入結構之目的。然而,在此也必須明白指出本文的研 究限制之所在。歐美先進國家,尤其是聯邦體制的政府,由於財政分權 的制度已經是發展得很完整,給予地方政府很大的財政權。例如:地方 政府有權力自行決定稅率、稅基、與發行公債等。而地方政府的支出也 全然由地方民選首長來加以決定。因此,在完成財政分權之目標以後,

先進國家轉而透過歲入多元化來追求歲入穩定之政策目標。而反觀我國

10 如新北市已停徵。而台北市則自民國 77 年以後之工程受益費皆停徵。

財政分權的制度尚為成熟,地方政府的財稅自主權遠不如歐美先進國 家,也因此在鼓勵地方政府財政努力的過程中,恐會讓地方首長力有未 逮。而這也是本研究將歐美先進國家與我國地方政府在歲入結構的不同 基礎上而進行調整,將府際間的移轉收入,例如:統籌分配稅款、補助 款等,納入歲入多元化的收入部份進行分析討論,以使得該理論在我國 地方財政的研究上能夠有所適用。然為了使地方財政穩定,多元化應列 為為重要的政策目標,而加強財政分權、地方財政自主權,就更加刻不 容緩,不可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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