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支領失業給付者報名費減半優 待
對象 報考時需檢附之相關證明
一、低收入戶者 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
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
二、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支領失業給付者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暨給付收據」影本,且須在支 領失業給付期間報名始享有優惠。
四、支領失業給付者之學生子 女
1.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暨給付收據」
影本,且須在支領失業給付期間報名始享有 優惠。
2. 戶籍謄本(與支領失業給付者之關係證明) 五、身心障礙人士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六、身心障礙學生
七、原住民(含學生) 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如戶籍謄本)
1. 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2. 一律以通訊方式完成報名手續。
3. 報考時需連同報名表及其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郵寄至本中心。未依規定繳 驗證明文件,亦未於報名表聲明身分申請優待,而以一般應考人身分報考者,報 名後不得要求享有報名費優待。
柒、身心障礙人員參加資格測驗之處理方式
凡報名參加資格測驗之應試人員係屬上肢肢體及視覺障礙,應試人員致閱 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者,應於報名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報名 時請繳交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及報名日期前1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經本中心審查合 格後,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20分鐘。
捌、測驗
(以下測驗皆於 105 年 3 月 6 日舉行,請應試人擇一報考)一、地點:分台北考區
、
台中考區及高雄考區,參加應試人員應自行選定應試 考區,報名後不得更改。二、測驗時間及科目(各類別測驗節次時間說明如下): 以下測驗應試科目有共同科目和專業科目。
1.共同科目:為「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題數為 100 題,測驗 題型採四選一單一選擇題,測驗時間為 60 分鐘,可以單科方式參加測 驗。
※ 有關「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考試之報名相關事項請至證基會金融 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專區網站查詢並另行上網報名,網址:http:
//www.sfi.org.tw。
2.專業科目: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 年 8 日 10 證期(期)字第
1000036719 號函洽悉在案,自 101 年第 2 次筆試測驗起實施辦理證券
間 式 第 1 節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50 題 07:50 08:00~09:00
採測驗式 答案卡作 答 註:經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測驗取得合格證明書且具高中職以上畢業 者,可參加「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之測驗,並可取得該 科測驗成績合格證明。
(二)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日之節次時間安排如下:
節 次 專 業 科 目 測驗題目 預備時
間 測 驗 時 間 作 答 方 式 第 1 節 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試卷「投
資學」 50 題 07:50 08:00~09:00
採測驗式 答案卡作 第 2 節 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試卷「財務 答
分析」 50 題 09:20 09:30~11:00 第 3 節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50 題 11:20 11:30~12:30 (三)投信投顧業務員測驗日之節次時間安排如下:
節 次 專 業 科 目 測驗題目 預備時 間
測 驗 時 間 作 答 方 第 1 節 投信投顧相關法規 式
(含自律規範) 50 題 07:50 08:00~09:00
採測驗式 答案卡作 答 第 2 節 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 50 題 09:20 09:30~11:00 第 3 節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50 題 11:20 11:30~12:30 註:
1.經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取得合格證明書者,僅須參加「投信投顧相 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一科之測驗,該科測驗及格者即可取得「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 證明」。
2.經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測驗取得合格證明者,僅須 參加「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二科之測驗,
該二科測驗及格者即可取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業務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
(四)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測驗日之節次時間安排如下:
節 次 專 業 科 目 測驗題目 預備時 間
測 驗 時 間 作 答 方 式 第 1 節 投信投顧相關法規
(含自律規範) 50 題 07:50 08:00~09:00
採測驗式 答案卡作 答 註:經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取得合格證明書者,可參加「投 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之測驗,並可取得該專業科目測 驗成績合格證明。
(五)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日之節次時間安排如下:
計 算 題 佔
07:50 08:00~09:30
採答案
不得提出異議
。
(五)應試人員如需要應試證明
,
可於最後乙節測驗結束前,
請監試人員將入 場證送至試務中心蓋到考證明章後發還。
(六)應試人員違反下列規定者,扣除該科目成績5分至20分:1.誤坐他人座位 或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者。2.裁割、污損答案卷(卡)者。3.不依答案 卷(卡)、試題上之說明或附註事項作答者。4.繳答案卷(卡)後,未即離場 或未經監場人員許可返回試場者。5.攜帶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6.
未得許可移動座位、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等情事經監試人員制止而故犯 者。7.考試中隨身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隱藏式針孔攝影機或其他通 訊器具及不必要之電子器材者。8.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需或規定 以外之物品,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
(七)應試人員違反下列規定者,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或其全部分數:1.未得 監試人員同意擅離試場者。2.拆開或毀損答案卷彌封者。3.掣去卷面座 號或條碼,在答案卷(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文字、標記、或在 入場證上書寫文字、標記及自備稿紙書寫者。4.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 試卷(卡)或互相交談者。5.每節測驗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答案卷(卡) 上書寫、或測驗完鈴響畢後,仍繼續作答不繳答案卷(卡)者。6.未依規 定繳交答案卷(卡)或試題卷者。7.抄寫試題攜出場外者。8.其他有違反試 場規則及妨害考場秩序情事者。
(八)應試人員違反下列規定者,取消當次測驗資格,已測驗之各科成績均認 無效:1.將座位、答案卷(卡)或試題互換者。2.傳遞文件、資料或有關信 號。 3.夾帶書籍文件者。4.在桌椅、文具、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 文字者。5.未依規定時限而強行繳交答案卷(卡)出場者。6.冒名頂替、護 航、帶小抄等作弊情事。7.以手機交談,經監場人員制止不聽者。
(九)前項冒名頂替及以偽造或變更過之證明文件取得應試資格之違規情形者
,
本基金會得對違規人(冒名頂替之違規人包括應試人與頂替人_)為下列 之處理:1.取消當次測驗應考資格
,
已完成之測驗科目成績均屬無效。
若取得當次測驗之合格證明書者
,
撤銷其合格證明書。
2.違規人屬證券 或期貨從業人員者,
洽由公會函請違規人所屬公司對違規人為停職、
降職
、
減薪或其他之適當處分,
併通函告知各會員公司,
且1年內不得參 加本基金會所舉辦之各項測驗,
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相關機構。
3.違規人非屬證券或期貨從業人員者
,
則將違規情況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相關公會及服務機關處理
,
並且1年內不得參加本基金會所舉辦之各項測 驗。
4.對違規人相關資料由本基金會記錄建檔,
並配合公會進行相關違規處理情節予以公告
。
5.本基金會於必要時,
得將違規人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四、試題疑義:
(一 )每 節測驗完畢後
,
應試人員得索取該節測驗之試題,
若提早繳卷者須 於該節測驗完畢後才可索取試題。
各類測 驗 (除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期 貨交易分析人員測驗外)對試題或對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認有疑義,
請至遲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3日內提出
,
逾期不受理;證券投資分析人 員、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測驗對試題或對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認有疑 義,
請至遲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7日內提出,
逾期不受理。
(二 )各類 測驗 (除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測驗外)之測驗式試 題正確答案於測驗完畢後第1日下午3時後在本基金會測驗中心公佈欄 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