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居留證、簽證相關事宜
1.
居留證展延只能在護照有效期限 內,且以 1 年為原則,但是居留證 有的 7 月到期、有些 8 月到期,而 學校的註冊繳費單最快在 9 月上旬 才能取得,這樣如何辦理居留證延 期?此將影響工作證及勞保申請 等,致未能及時取得工作證、納入 勞保,如何能有效解決?
內政部移民署 一、外籍學生延期規定係依據外國人停留居 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 規定,外僑居留證效期最長不得逾 1 年;
居留延期不得逾護照有效期限。
二、外籍生於修業年限期間延期居留,頇持 憑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申請延期;居留 效期於 7、8 月到期者,得依前揭規定辦 理。
2.
港澳學生現行的臺灣地區居留入出 境證為一卡一紙,紙本入出境查驗 表容易遺失損毀且不方便攜帶,能 否改成卡片或取消入出境查驗表?
內政部移民署 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IC 卡出入境搭配 A4 紙查驗表,因有紙本查驗紀錄需求,尚無法 取消。如查驗表遺失可於服務站或機場補印 即可。
3.
港澳學生臺灣地區居留證一次發給 效期 3 年,若期間因休退學返回港 澳,為避免意外發生,是否能得知 學生出入境情況?
內政部移民署 請學校函詢所在地服務站,以確認學生出入 境情形。
4.
港澳生畢業後需在臺工作居留滿 5 年,才能申請在臺定居,是否能把 就讀期間的 4 年納入連續居留的 5 年計算?或將在臺工作時間改為 3 年?
內政部移民署 以往港澳生來臺就學畢業後工作居留,無法 申請定居。103 年 6 月 10 日修法,港澳生畢 業後工作居留連續滿 5 年,符合一定要件者 得申請定居,惟就學居留與工作居留原因不 同,依現行規定,變更居留事由,居留期間 尚無法併計。
5. 怎樣才能拿到臺灣身分證?
內政部戶政司 內政部移民署
內政部戶政司
一、未具有我國國籍之僑生部分:
(一) 國籍法第 3 條規定略以,外國人或無國 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 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一)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 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5 年以上。(二) 年滿 20 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 法均有行為能力。(三)品行端正,無犯罪 紀錄。(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
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五)具備我國 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 識。
(二) 再按戶籍法第 15 條規定:「在國內未曾 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 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 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 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
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 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12 歲以上未 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同法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有戶籍國民 年滿 14 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
未滿 14 歲者,得申請發給。」
(三) 未具有我國國籍之僑生,即屬外國籍人 士,經依上揭國籍法第 3 條規定申請歸 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即為臺灣地區無戶籍 國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與第 10 條規定,應先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辦居留 與定居事宜,當事人於取得定居證後,
再依戶籍法第 15 條規定,向現住地戶政 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並依戶籍法 第 57 條規定,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
二、具有我國國籍之僑生部分:
(一) 按 89 年 2 月 9 日修正公布之國籍法第 2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 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 華民國國民。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
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三、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 考,或均無國籍者。四、歸化者。(第 1 項)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規定,於本法 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第 2 項)」。
(二) 次按同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意 旨,具有我國國籍證明,係指下列各款 文件之一:(一)戶籍謄本。(二)國民身分 證。(三)戶口名簿。(四)護照。(五)國籍 證明書。(六)華僑登記證。(七)華僑身分 證明書。(八)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 及本人出生證明。(九)其他經內政部認定 之證明文件。另上開華僑身分證明書,
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 申請核發者。
(三) 僑生如經依上開國籍法第 2 條規定認定 具有我國國籍,並經移民署核發定居證 後,再依戶籍法第 15 條規定,向現住地 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申請初 領國民身分證。
內政部移民署
一、外國人申請國民身分證之流程如下:
(一) 頇先取得外僑居留證一段期間後,方能 辦理歸化(有關歸化之相關程序,請參閱 上述內政部戶政司答復內容)。
(二) 經許可歸化後,身分即轉換為臺灣地區 無戶籍國民,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臺 灣地區居留證在臺居留,嗣居留滿一定 期間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關於 居留一定期間之規定為:
1. 連續居住 1 年。
2. 居留滿 2 年且每年居住 270 日以上。
3. 居留滿 5 年且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
二、港澳生畢業後工作居留連續滿 5 年,符 合一定要件者得申請定居。
三、經許可核發臺灣地區定居證,並於 30 日 內向該管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 記,且得申請國民身分證。
6.
港澳地區學生居留證效期能否由 3 年改為 4 年,並簡化申請程序?以 免繁複的手續。
內政部移民署 目前外生之居留效期為 1 年,港澳學生新生 核發 3 年居留效期,係法所明定最長期間,
尚無法改為 4 年。移民署刻正研議開發港澳 生申辦居留之線上申辦系統,以簡化申請程 序,惟未正式上線前,仍請依現行方式辦理。
7.
為什麼馬來西亞學生和澳門學生的 居留證效期不一樣?馬來西亞的居 留證目前是一年到期,能否讓馬來 西亞僑生一次領 4 年的居留證?或 比照港澳學生一次核給 3 年?
內政部移民署 一、外僑居留證核發之效期係依其申請事由 而定,以就學事由居留之外僑,其外僑 居留證效期最長不得逾 1 年;惟經教育 部專案核列大學之獎學金受獎者,得不 受最長有效居留期間 1 年之限制。
二、外僑居留證之核發係依據入出國及移民 法相關規定辦理,與香港澳門居民適用 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不 同。
8.
辦理居留證延期時,移民署服務站 皆要求頇出示來回機票才能辦理,
有些同學實在無法提出機票證明,
是否能夠免除此項要求?
內政部移民署 外僑居留證係於居留效期屆滿前 30 日內,即 可辦理延期手續;若外僑頇於居留效期屆滿 30 日前申請延期居留時,則頇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及說明,俾利審核。
9.
澳門學生持有 1999 年葡萄牙護 照,被發現後遭遣返,是否有其他 解決辦法?
內政部移民署 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
內政部移民署
一、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
「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 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 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 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二、如澳門學生持有葡萄牙護照,可出具回 歸前葡萄牙護照影本或葡萄牙結束其治 理前於澳門取得之證明。
三、對於持有 1999 年 12 月 20 日後首次核發 之葡萄牙護照者,建議以外國學生身分 來臺就學,以避免因不符港澳學生身 分,而被註銷錄取資格之情事。
貳、僑生健保、僑保、勞保及體檢等相關事宜
1. 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8 條 2 款:「本 衛生福利部中 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
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在臺居留滿六 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 續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 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 日數後,併計達六個月」,為何「實 際居住」起算為居留證核發日?入 境至居留證核發期間本就已具「實 際居住」之事實,健保是否能依入 境時間起算?
央健康保險署 第 8 條規定,僑生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 證明文件,「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 續居住達 6 個月或曾出境 1 次未逾 30 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
併計達 6 個月之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 保險。
二、 凡經申請核准以過境或停留等方式進入 臺灣地區者,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所稱居留,爰實際居住期間不以入境 日起算,而以居留證核發日起算為原則。
三、 僑生在臺求學期間如未取得居留證明文 件或取得居留證明文件未在臺居留達 6 個月,將無法參加健保。請基於自身在 臺就學期間健保權益考量,依規定儘早 取得投保資格參加健保。
2. 健保規定需在臺居留滿 6 個月才能 申請,是否能改回 4 個月?
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
一、 全民健保係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並未 採取商業醫療保險之風險防範措施。因 此,健保法立法之初,乃參採社會保險 之基本原則,對於新進入全民健保體系 者,設有 4 個月等待期之規定,以防範 道德危害之風險。於二代健保修法,為 避免海外來臺新加入健保體系者,帄時 不加保,遇有傷病才回國投保就醫,將 等待期延長為 6 個月。
二、 因健保投保資格為我國法律規定事項,
屬一體適用,無例外規定,所以僑生請 基於自身在臺就學期間健保權益考量,
儘可能自取得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 6 個 月內連續在臺居留滿 6 個月,以保障參 加健保權益為要。
3. 現在工讀的健保費需要自己付?之 前似不需自己負擔。
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
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5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
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僑生在臺就學期 間,符合參加健保資格,應以第 6 類第
2 目被保險人身分投保,並以學校為投 保單位。僑生經許可在臺工作,經事業 單位僱用,每個工作日到工,或每週工 作時數滿 12 小時(含 12 小時)以上,應由 雇主為其辦理以第 1 類被保險人身分投 保,同時應於學校辦理退保轉出。
二、 因此僑生工讀的健保費依第 1 類被保險 人保險費負擔比率 30%來計算每個月應 負擔之健保費。
三、 有關以受僱員工身分參加健保之僑生,
其健保費之負擔情形,請參考健保署網 址保險費負擔金額表(三):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
?menu=18&menu_id=679&WD_ID=732&we bdata_id=4850。
4.
健保卡是否有使用次數的規定?去 診所看病時,診所說健保卡需要更 新。
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
健保卡並無使用次數的規定。健保卡內應含 6 次就醫可用次數,次年生日為其使用期限。
僑生可於每年生日之前一個月內,至健保署 所設置之讀卡設備地點更新可用次數;或於 該期間就醫時,由就醫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主動協助將健保卡更新。
5.
為什麼港澳學生來到臺灣後要再辦 一次體檢,而不能像馬來西亞學生 在僑居地體檢?
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
港澳學生於申請入臺時,不需檢附體檢證 明,惟入臺後擬申請居留證依規定頇檢附 3 個月內之體檢證明。若欲以港澳醫院所發之 體檢證明申請居留證,其內容請符合我國辦 理居留或定居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乙表),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參、獎學金、助學金及急難救助金
1. 1
清寒助學金獲得的比例不高,是否 可以普遍提供助學金讓想學習的清 寒僑生都可以申請?清寒僑生助學 金的名額核配,是否可以明確規定 學校裡每個國家核配的名額?研究
教育部 僑務委員會
教育部
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 助學金要點」第 3 點規定,補助對象係就讀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清寒僑生且符合特定 條件者,研究生不在此列,並無區分其來源
生是否能申請清寒助學金? 國別。第 4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教育部於每 年 10 月 25 日前,依會計年度經費預算及各 校僑生人數,核定該學年度各校補助名額。
爰此,是否增加核定名額仍頇視當年度經費 預算而定。研究生部分,可依教育部補助大 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規定向就 讀學校提出申請。
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無發放清寒助學金,惟為鼓勵在學 僑生致力向學,設有「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
及「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以供申請。
2. 2 建議提供更多的獎學金讓僑生申 請。
教育部 僑務委員會
教育部
一、教育部提供以下僑生獎學金:
(一) 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 獎學金:
1. 優秀僑生獎學金:第一學年初領每月 1 萬 2,500 元,第二學年以後續領者每 月 1 萬元。
2. 菁英僑生獎學金:初領及續領者每月 2 萬 5,000 元。
(二) 補助大學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 金,5 位研究所僑生即核配 1 名獎學 金名額,每人每月 1 萬元。
二、在考量整體預算額度下,將儘可能寬列 僑生獎學金經費。
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每年辦理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 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助學金頒發,其中受理捐 贈僑生獎助學金部分,約有百項獎助學金項 目提供申請,104 年即有百餘所大學校院近 400 位來自世界各地的僑生獲頒獎助學金。因 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係依據僑界自發性捐
款,未來僑務委員會將持續鼓勵僑界踴躍提 供獎助學金,協助在臺就學僑生。
3. 是否可以開放就學貸款給僑生?
教育部 僑務委員會
教育部
一、就學貸款係為協助我國弱勢學生順利就 學而設之政策性貸款,符合資格之申貸 學生於在學及畢業後 1 年期間無頇償還 本金,並由政府補貼其在學期間及畢業 後 1 年期間之全額或半額利息。
二、據此,業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 學貸款辦法」第 3 條明定,本貸款對象 之學生應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 民,並就讀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 公私立學校,具正式學籍者。
三、因僑生未符合前揭條件,無法申請我國 就學貸款,惟為協助僑生減輕就學費用 負擔,僑生可申請教育部提供之僑生獎 助學金,以協助僑生順利就學。
僑務委員會
僑生若未在臺設籍且無我國身分證,不適用 教育部訂頒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 貸款辦法」;惟海外信保基金自 104 年起開 辦加值型僑生方案就學貸款信用保證業務,
來臺就讀高職建教專班之僑生可據此申請就 學貸款。
肆、僑生工讀、工作相關事宜
1. 1
僑生工讀金補助納入勞保和健保,
導致僑生工讀無法執行,是否能把 工讀轉換為學習性質?建議在學校 打工不用申請工作證,成為一種學 習帄臺,讓學生在校內工讀。
僑務委員會 勞動部
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於 105 年 2 月 23 日公告修正「補 助僑生工讀金要點」,修正後之「補助僑生 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要點」除工讀外,增列
「學習扶助」執行方式,由各校依校內需求,
以工讀或學習扶助方式彈性運用,俾協助符 合需求資格僑生申請。
勞動部
有關建議在學校打工不用申請工作證 1 節: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外國人未經 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 作,爰就業服務法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工 作係採許可制,且工作非以形式之契約 型態或報酬與否,即外國人有勞務提供 或工作之事實,亦屬工作之範疇。故雇 主欲聘僱僑外生從事工作,應向勞動部 申請工作許可。
二、查現行有關僑外生在臺就學工作之規 定,均已訂於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與雇主 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相 關規定,僑外生欲在學校打工,仍應依 上開規定辦理。
2.
僑生工讀時間規定一星期只能 20 小時太短,餐飲業工作時間都很 長,造成很難找到工作。
勞動部 考量僑外生來臺就學應以課業為重,而且應 避免在有安全顧慮以及不適當場所工作,爰 規定每星期工作時數上限。另勞動部為因應 現行實際需要,已於104年6月17日修正就業 服務法第50條規定,將僑外生之每星期工作 時數,由原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16小時,
修正延長為20小時,故現行僑外生之工作時 數為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可至20小時。
3. 3
工作許可證核發時間較慢,與實際 工作無法配合,目前生效日期為核 准日期,因開學期間申請數多,常 形成申請日與核准日時間落差太 大,影響學生權益。請勞動部調整 工作證生效日期為申請日期。
勞動部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外國人未經 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 作,故僑生工作許可證之申請,頇經勞動 部審核通過並自核准發文日始生效力。
二、依勞動部 105 年 1 月 29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40516707 號函公告,網路線上申辦系 統之審核天數為勞動部系統收件次日起 7 個工作日,書面送件申請則自勞動部收 受案件次日起 12 個工作日,倘申請人考 量開學期間因申請案件量龐大致影響自
身權益,建議多利用勞動部線上申辦系 統申請。
4. 4
是否能延長工作證許可期間?請勞 動部放寬工作證核准日期,工作證 半年申請一次,申請至核准日都需 要 7 天以上,加上開學頇待學生證 蓋章完成後才能申請,造成開學一 個月內幾乎無法工讀。
勞動部 一、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辦法第 34 條規 定,第三類外國人(含僑外生)之工作許可 有效期間最長為 6 個月,此規範係為確 認僑外生於次學期仍在臺就學。
二、於上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 次年之 3 月 31 日止,於下學期申請者,
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同年 9 月 30 日止,
因此,若學生未能提早申請,其許可期 間將有可能有不足 6 個月情形發生。
5.
工作證申請表能否恢復舊表?新表 頇填寫收據號碼,容易填錯或不 見,浪費時間,建議恢復舊表將收 據訂在申請表後面。
勞動部 為簡化 2 工作證申請應檢附文件,勞動部 104 年 10 月 1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405103802 號令 公告修正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 許可申請書,依新式申請書申請無頇檢附審 查費收據正本。
6.
工作證的線上申請內容中沒有英 文,外國學生申請時有困難,學校 只能審核不能退件,增加實際作業 時間。
勞動部 一、 網路線上申辦系統自 104 年 10 月 1 日開 辦,目前已有提供相關中英對照操作,
未臻完備處將持續進行英譯作業。
二、有關勞動部線上申辦系統操作介面功能 之增修,將持續蒐集使用者相關需求,
以簡化相關作業,提升辦理效率。
7. 5
政府推動僑生留臺工作評點制相關 政策,但許多產企業不知道致僑生 求職不易,建議政府向企業團體加 強宣導,並鼓勵企業提高僑生工作 薪資。
勞動部 一、 勞動部已配合經濟部於 104 年 3 至 4 月 間辦理 6 場「104 年延攬人才振興產業 巡迴講座」,派員說明雇主聘僱外國專 業人員相關規定及申請流程。另配合僑 委會於 104 年 3 至 5 月份辦理 10 場「104 年強化優秀僑生留臺工作巡迴座談活 動」,派員說明僑外生在臺工作評點制 相關規定及申請流程。
二、 為向在臺畢業僑外生宣導留臺工作相關 規定,勞動部於 104 年 11 月印製「畢業 僑外生工作評點配額制頇知」宣導摺頁 一萬份,並轉送僑委會及教育部等相關
部會,於辦理活動時對國內學校、企業、
僑外生宣導說明使用。另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網站(ezworktaiwan.wda.gov.tw)已 建立「畢業僑外生在臺工作」專區,並 放置提供現行僑外生留臺工作之法規命 令、方式、資格規範及應備文件等相關 資訊,如企業或僑外生對於申請工作許 可有相關疑義,可逕至該專區查詢。
8. 6
畢業後留臺工作需獲得評點 70 點?任職單位會幫忙評分嗎?是否 有薪資規定?
勞動部 一、先前僑外生在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 作,需符合 4 項資格之一(取得我國專技 證照、碩士以上學歷或大學畢業具 2 年 以上工作經驗、跨國企業調動及經專業 訓練而有特殊表現,且有 5 年以上工作 經驗),且月帄均薪資頇達 47,971 元以上 等資格。惟自 101 年 6 月至 103 年 7 月 期間曾放寬僑外生從事專門技術工作,
月帄均薪資達新臺幣 3 萬 7,619 以上即 可,且取得學士學位免 2 年工作經驗。
二、為落實強化育才及留才之目的,勞動部 前於 103 年 7 月 1 日公告實施畢業僑外 生工作評點配額制,以學歷、聘僱薪資、
工作經驗、擔任職務資格、華語語文能 力、他國語言能力、他國成長經驗及配 合政府政策等 8 個項目進行評點,由欲 聘僱畢業僑外生之雇主先行試評,倘經 各項評點累計滿 70 點,由雇主提出申請 聘僱該名僑外生之工作許可,即可受聘 在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
三、其中評點制之聘僱薪資項目,每月帄均 薪資 3 萬 1,520 元以上未達 3 萬 5,000 元 評點為 10 點、每月帄均薪資 3 萬 5,000 元以上未達 4 萬元評點為 20 點、每月帄 均薪資 4 萬元以上未達 4 萬 7,971 元評 點為 30 點、每月帄均薪資 4 萬 7,971 元
以上評點為 40 點。
9.
僑生畢業後留臺工作薪資達 4 萬 元,是否不需透過評點制申請工作 證?如僑生在臺工作評點之點數不 夠,還有什麼管道可以留臺工作?
勞動部 自 103 年 7 月起,勞動部實施僑外生工作評 點配額制,改以學歷等 8 個項目進行評點,
累計滿 70 分即可受聘在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 工作;惟僑外生畢業後如符合 4 項資格之一 (取得我國專技證照、碩士以上學歷或大學畢 業具 2 年以上工作經驗、跨國企業調動及經 專業訓練而有特殊表現,且有 5 年以上工作 經驗),且月帄均薪資達新臺幣 47,971 元以上 等資格,經由雇主提出申請,仍可在臺從事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10. 7
畢業後留臺工作評點項目有中文能 力,在馬來西亞中文多為母語而没 有考中文能力檢定考試,是否還有 其他認證方法?可以用大學的國文 成績來抵免嗎?
勞動部 查「華語語文能力」評點項目中,可採認之 文件,即包含在臺就學期間修習國文(中文)
課程之成績證明。相關可採認之文件如下:
一、僑外生華語文能力檢定「進階」以上等 級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僑外生曾學習華語文具有下列證明文件 影本之一:
(一) 在臺就學期間修習國文(中文)課程 之成績證明:
1. 流利:80 分以上。
2. 高階:70 至 79 分。
3. 進階:60 至 69 分。
(二) 學習華語(中文)時數證明文件:
1. 流利:在臺學習華語(中文)時數達 960 小時以上,或其他地區學習 1920 小時以上。
2. 高階:在臺學習華語(中文)時數達 480 小時以上,或其他地區學習 960 小時以上。
3. 進階:在臺學習華語(中文)時數達 360 小時以上,或其他地區學習 720 小時以上。
11. 8 僑生畢業後留臺工作評點有關語言 勞動部 是。頇提供僑外生前一教育階段之畢業證書
能力部分,若屬其國籍語言,是否 仍需取得證明?如何取得?
影本、修習他國語言達 360 小時以上之證明 文件影本、他國語言能力檢定證明文件影本 或取得學位之學校或僑務委員會所出具僑 生、港澳生或外國學生前一教育階段之畢業 證明文件。
12.
僑生留臺工作評點制在畢業證書拿 到前可以提出申請嗎?工作能力包 括工讀經驗嗎?
勞動部 一、外國人取得學士學位後,應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原則以畢業證書為主,例外得 採認學校開立之證明或成績單證明(應 載明畢業或取得學位日期)。
二、不包括工讀經驗,取得學士學位後之專 職工作始得採計,並由原任雇主開立工 作證明(載明外國人姓名、工作內容/
職稱、工作起訖日期、雇主名稱、聯洽 電話、地址等相關資訊)。
13. 9
針對畢業生留臺工作,建議:(1)在 招生期間可宣傳(2)薪資門檻合理 降低(3)相關資訊能夠更清楚。
勞動部 教育部 僑務委員會
勞動部
一、 有關建議招生期間宣傳及相關資訊更清 楚等節,同如序號肆、7 案之說明。
二、 有關薪資門檻合理降低 1 節,同如序號 肆、8 案之說明,爰勞動部於 103 年 7 月 1 日公告實施畢業僑外生工作評點配 額制,已彈性放寬免除僑外生薪資及工 作經驗之門檻限制。
教育部
一、將請海外聯招會於辦理海外招生宣導 時,一併宣導僑生畢業後留臺工作相關 措施。
二、教育部持續透過相關場合宣導僑外生留 臺工作評點制。
僑務委員會
一、僑務委員會赴海外辦理招生宣導說明,
已適時說明畢業僑生申請留臺「評點配 額制」,未來將加強宣導。
二、我國原有留用僑生機制,僅用單一薪資 水準作為審查依據,難以因應不同業別 需求,爰自 103 年 7 月起增列「評點配 額制」,改採學經歷、配合產業政策等 多元審查標準,未來僑務委員會將賡續 協助僑生申請留臺工作之鬆綁與簡化,
新資項目為評點加分項目,非為門檻條 件。
三、為落實「評點配額制」之執行,僑務委 員會於辦理或出席各項僑生活動時均加 以宣導說明,相關訊息將隨時更新刊登 於僑務委員會「僑生服務圈」。
14. 1 0
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工作評點制是以 個人申請,還是一定要由公司提出 申請?
勞動部 畢業僑外生如符合勞動部於 103 年 7 月 1 日 公告實施畢業僑外生工作評點配額制,以學 歷、聘僱薪資、工作經驗、擔任職務資格、
華語語文能力、他國語言能力、他國成長經 驗及配合政府政策等 8 個項目進行評點,經 各項評點累計滿 70 點,由雇主提出申請工作 許可,該名僑外生即可受聘在臺從事專門性 技術性工作。
15.
工作評點制是針對受僱於他人所採 用的制度,請問僑生若要在臺自行 創業,是否有相關制度或申請流 程?
勞動部 一、依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 查標準」第 38 條及第 39 條規定,略以 外國人受聘僱於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 准投資或設立事業擔任主管,聘僱第 1 人時,外國人免學經歷及薪資門檻限 制;超過 1 人以上者,其外國人、雇主 資格或其他資格,應符合聘僱專門性或 技術性外國人相關規定;另雇主應具資 本額 50 萬元以上或營業額 300 萬元以上 或在臺設有辦事處具有工作實績。爰如 僑外生在臺畢業後創立僑外資事業,並 擔任其部門主管人員,即可依上開相關 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二、另我國為延攬吸引國外創業家來臺創新 創業,期更多國內外新創企業根植臺 灣,活絡國內創業活動及經濟成長動 能,政府已訂定「創業拔萃方案」,並開 辦「創業家簽證」,如僑外生在臺畢業後 欲自行創業,可申請該簽證,將提供來 臺創業者 1 年之居留簽證,並可視創業 實績申請延長居留,另勞動部鬆綁免除 符合「創業拔萃方案」之新創僑外資事 業聘僱外籍主管與新創事業聘僱外籍專 門性及技術性人員之資本額或營業額限 制。其申請程序、規定及資格條件,請 逕洽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及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
16.
1. 畢業學長姐面臨畢業後雖找到 工作且通過 70 點的評點制度要 求,但應聘公司屬中小型企業面 臨資本額及營業額未達到標準 的問題,導致不能留臺工作。請 問針對中小型企業無法達到該 標準的條件是否有更好的處理 方案?
2. 報載行政院院長已提出廢除企 業資本額及營業額標準之限 制,並於 105 年 1 月 1 日生效,
請問是否確實?
3. 若修正通過廢除資本額及營業 額限制,104 年已畢業的僑生是 否得以適用回臺工作?
勞動部 一、有關中小型企業資本額及營業額未達標 準 1 節,為協助部分企業與中小型企業 延攬國際人才,勞動部已 102 年 7 月令 釋自由經濟示範區事業免除資本額或營 業額限制、104 年 1 月令釋具創新能力之 新創事業免除資本額或營業額限制、104 年 4 月令釋放寬創新新創僑外資事業聘 僱外國主管免除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
二、有關廢除企業資本額及營業額標準之限 制,與 104 年畢業僑生是否得以適用等 節,為留用我國所培育之僑外生人才,
以提升企業及國家競爭力,勞動部已規 劃推動擴大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措施,
調整修正已實施 1 年之僑外生評點制,
由原來 8 項評點簡化為 6 項,得分達 60 點可留臺工作,並取消名額及受理期間 限制,同時免除雇主資本額及營業額限 制。惟修正相關法規預告期間社會各 界、立法院委員及政黨對於本案甚為關
注且提供不同意見。勞動部將於廣泛蒐 集正反意見並溝通說明,將於獲社會共 識後,依溝通共識辦理後續行政作業。
17.
僑生畢業後留臺工作評點制實施後 雖增加僑生畢業後留臺工作的機 會,但目前因為大部分雇主不符合 資格或欲工作的行業類別沒有開放 給外國人而受阻,希望可以開放給 僑生,讓僑生跟一般的外國人在臺 工作的限制不同。
勞動部 有關畢業僑外生欲在臺受聘僱從事專門知識或特 殊專長、技術之工作,應依勞動部「就業服 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4條規定,外國人得受聘從事專 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且從事工作內容以審查 標準第4條第1款至第14款明定之項目為限(例 如營繕工作或建築技術工作、交通事業工 作、財稅金融服務工作等)。惟其工作之內容,
勞動部後續將再整體通盤檢討。其餘同如序 號肆、16案之說明。
18. 1 1
僑生博士班畢業後,預計至臺灣大 專院校任教,請問公私立校院對僑 生任教職是否有不同之規定?
教育部 一、 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並無對僑生 之任教相關差異規定,教育部尊重大學 自主;有關僑生畢業後至公私立大專校 院任教係依其聘用需求辦理。
二、 經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及專科 學校法相關規定,有關技專校院教師聘 任等事宜係為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權 責。
三、 查 104 年 1 月 14 日公布技術及職業教育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略 以:「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 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 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爰僑生於本法 施行後欲至技專校院任教者,如所任教 之科目為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則需具 有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 工作經驗。另教育部於 104 年 9 月 3 日 發布「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 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以下 簡稱本標準)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前 項第一款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之認定基
準,由學校定之。」本標準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採認程序、應檢附之 文件資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方 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學校訂 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爰有 關各技專校院實務經驗之採認亦係屬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四、 所陳公私立校院對教師聘任條件係由各 校自訂,除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
專科學校法及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等共同 規範外,有關各校教師之聘任係為各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權責。
19. 1
是否可開放僑生畢業後考教師證? 2
教育部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帅兒園教師資 格檢定辦法」第 3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 民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書者,得依證明書所載之類科別,報名 參加本考試。
二、現行僑生得於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習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 半年,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 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以利其 返回僑居地任教,如取得中華民國國民 身分證,得依規定報考教師資格檢定考 試。
三、另外界關注僑生取得我國教師證書乙 節,教育部刻正研議修正相關法規之可 行性。
20.
僑生是否可以在臺灣應考藥師證 照,於考取後直接在藥局、診所工 作?
衛生福利部醫 事司 勞動部
一、依據藥師法規定,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 華民國法律,應藥師考試。經藥師考試 及格者,得請領藥師證書。領有藥師證 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藥 師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
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藥事及醫療之相關法 令及藥師公會章程。
二、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 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7 條及 第 28 條規定略以,外國人受聘僱於醫事 機構(含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藥商及藥 局、衛生財團法人等)從事醫療保健工 作,應具備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藥師;爰如 僑外生取得藥師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
且由雇主依一般資格或評點制提出申請 並獲准工作許可,僑外生即可受聘僱於 醫事機構工作。
21. 1 4
法律規定部分證照必頇持有永久居 留證才能應考,如金融科系的僑生 無法報考保險或證券的證照,導致 未來留臺就業非常困難。
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
有關保險或證券之證照需持有永久居留 證才能應考事宜,金管會說明如下:
一、 保險業部分:考量保險業資金來自社 會大眾,與客戶間具高度信賴關係,
屬金融法令嚴格監理之特許事業,相 關從業人員均頇符合各該業所定資格 條件或相關證照並參加訓練,且部分 業務非經登記不得執行;另考量金融 機構業務涉客戶權益甚鉅,對從業人 員資格規範、操守品行要求有別於一 般行業。鑒於保險商品及後續金融服 務多係屬長期性質,為保障金融消費 者權益,目前保險從業人員之相關資 格及測驗條件,仍以持有永久居留證 者為宜。
二、證券業部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資格測驗 筆試應試說明手冊」所訂報名應繳證 件及注意事項規定,僑生出具外僑居 留證影本即可報名應試,毋頇持有永 久居留證才能應試。檢附證基會「資
格測驗筆試應試說明手冊」,併供參 考。
22. 僑生在校內及校外工作,薪水是否 像臺灣同學一樣要扣稅?
財政部賦稅署 一、僑生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 未滿 183 天者,依所得稅法規定,係屬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 居住者) ,其薪資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 給付時按 18%稅率扣繳所得稅,但全月 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 資 1.5 倍以下者(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為 28,910 元、2015 年 7 月 1 日起為 30,012 元),按 6%稅率扣繳所得 稅。
二、僑生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 滿 183 天者,則屬居住者,扣繳義務人 給付其薪資所得時應按居住者適用之扣 繳率辦理扣繳,該僑生並應於次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三、扣繳義務人可就僑生護照或居留證所載 居留期間判斷其是否為居住者,其經核 准在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居留滿 183 天 者,即可按居住者扣繳,其護照或居留 證所載居留期不超過 183 天者,或其未 提供居留證以證明其在一課稅年度將居 留滿 183 天以上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 居住者扣繳。該僑生嗣於一課稅年度內 實際在我國境內居留超過 183 天者,應 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前開已扣繳稅款得 抵繳其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23.
有關畢業僑生創業貸款,是否有限 定畢業幾年內申請?另外,若是與 朋友合作創業,需要出具哪些文件 才可以申請?
僑務委員會 僑生畢業創業貸款,並無限制畢業幾年內申 請,另倘與他人合創,頇出示股東名冊,以 證明僑生股權高於 50%,以符合協助僑生創 業之政策美意。
伍、招生分發、升學、轉學、課業輔導等相關事宜
1. 2 海外聯招會是否能把個人申請放棄 的名額,轉到聯合分發名額?
海外聯合招生 委員會
一、查「個人申請」之分發原則係依據申請 人所填「個人申請」校系志願,經海外 聯招會將備審資料分轉各校進行審查,
按教育部核定各校系招生名額、各校審 查結果及選填志願序進行統一分發。「個 人申請」分發後之餘額得流用至「聯合 分發」(未提供「聯合分發」名額校系則 不流用)。
二、有鑑於「個人申請」與「聯合分發」第 一梯次之放榜期程十分接近(約於 3 月 底、4 月初公告錄取名單),「個人申請」
放棄之名額無法及時流用至「聯合分發」
第一梯次,為維護各梯次分發公帄性考 量,爰「個人申請」放棄之名額暫無法 轉入「聯合分發」。
2. 3
僑生先修部的分班比例不公帄,另 外,對中文較差的僑生,僑生先修 部是否能提供相關協助?
教育部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之分班作 業係採電腦系統隨機分配,以類組、性 別、僑居地為分班依據,或因僑居地來 源數差異較大,造成學生有比例不公帄 的錯覺。
二、針對中文較差同學,該部設有 2 年制「特 別輔導班」(簡稱特輔班),並在 105 年改稱為「卓越華語班」。
三、教育部訂有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 僑生學業輔導實施要點,每年補助僑生 先修部辦理僑生學業輔導經費,鼓勵學 校提高僑生國語文及基本學科之學習能 力,幫助僑生加強課業之研習。
3. 6
僑生社團活動補助經費是否能夠增 加?港澳生相關活動可否申請經費 補助?
僑務委員會 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
一、 僑務委員會僑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係視 預算額度規劃,復因各校社團活動申請 案眾多,各活動補助經費頇於有限資源 內核撥,未來將盡力爭取更多預算,俾 提供更多補助。
二、 至港澳學生舉辦活動,符合僑務委員會 補助在學僑生社團舉辦活動要點規定 者,亦可向僑務委員會申請補助。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訂有補助辦理兩岸民間交 流活動作業要點,港澳學生相關活動可依上 開要點,向陸委會提出申請,符合資格者通 過審查後,即可獲得補助部分經費。
4. 7
外交部和教育部提供大專學生出國 交流的申請資格,需為有中華民國 國籍的學生,僑生無法申請,請問 有機會放寬申請身分之資格嗎?讓 僑生代表學校出席國際研討會或交 流活動等。
外交部 教育部
外交部
一、外交部國際青年大使交流計畫歡迎具中 華民國國籍,年齡在 18 至 35 歲間之我 國大專校院學生申請,並未排除僑生參 加。
二、至提供僑生代表學校出席國際研討會或 交流活動乙節,外交部樂見其成。基於 吸引更多優秀僑生或外籍生及陸生至我 國就讀大專校院提升我競爭力之考量,
似可研議於符合一定條件下之大專僑外 生(例如來臺就讀大專校院已滿 2 年、操 行良好及學業成績達一定標準等),放寬 僑外生申請資格。
教育部
教育部學海計畫為補助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 國研修或實習,依「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 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 點」規定,補助對象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並於薦送學校就讀 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爰僑生申請者如具 上述資格,即可申請本計畫。
5. 9
建議加強宣導僑生來臺升學相關資 訊和措施,使僑生更清楚自己的權 益。
海外聯合招生 委員會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一、海外僑生及港澳學生來臺升學資訊皆於 海外聯招會官方網頁公告及更新,並針
對各僑居地開闢「各國專區」單元,讓 每位同學能迅速且直接觸及核心資訊,
建議有意赴臺升學者可多加利用。
二、另,為使申請學生可依個人興趣順利入 讀適合的校系志願,海外聯招會網頁提 供「學群介紹」、「系所關鍵字查詢」以 及內嵌於網頁中的 IOH 學長姐升學經驗 分享短片,讓申請學生預先探索臺灣各 大學科系,而實際選填志願時可利用「系 所名額查詢」系統,查詢當年度校系志 願名額核配情形,透過以上公開透明的 資訊,讓申請學生清楚掌握個人升學之 路。
三、海外聯招會每年至少赴 5 至 6 個僑生生 源多數的國家地區進行招生宣導,宣導 形式多元而機動,包含巡迴講座、升學 座談會、升學輔導老師工作坊等,除實 地走訪,亦透過網路行銷及廣告,期許 接觸更多有意赴臺升學的潛在學生。
四、海外聯招會每年於香港、澳門與馬來西 亞等地辦理高等教育展,帶領近百所大 學聯合展出,其目的係希望透過教育展 活動讓更多海外青年學子了解赴臺升學 管道以及臺灣各大學校院之特色,並增 加臺灣高等教育於海外地區的能見度,
教育展相關訊息除了公告於海外聯招會 官方網頁,也可於臉書、地鐵燈箱廣告 及報章雜誌中得知相關觀展資訊,歡迎 各界蒞臨指教。
6. 1 2
來臺升學僑生之高中畢業證書是否 頇經第三方認證?
海外聯合招生 委員會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6 條規 定,僑生申請回國就學之外國學校學歷證明 文件及成績單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或由僑務 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核驗。但設校或分校於
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 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 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如持大陸地區學歷,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所持學歷證件頇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 實,且其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 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 發副本相符。如持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 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所 持學歷證件頇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 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7. 港澳學生如兼具港澳以外之國籍擬 來臺就學,是否需要放棄一個?
教育部 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
教育部
港澳關係條例第 4 條規定港澳居民皆不得持 有港澳以外之護照,但於英國及葡萄牙治理 期間取得者,則可以持有。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港澳學生來臺就學頇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4 條有關港澳居民身分之規定,但港澳人 士具有外國國籍者即非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 條所稱之港澳居民,惟上述港澳人士並不需 要為了來臺就學,而放棄其外國國籍,建議 以外國學生身分申請入學,以保障其權益。
陸、綜合事項
1. 1 有什麼辦法能讓僑生融入臺灣生 活?
僑務委員會 教育部
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將持續於相關場合鼓勵僑生與本 地學生互動,積極參與社區活動,深化渠等 在地聯結,讓僑生儘早融入臺灣生活。
教育部
教育部每年補助學校辦理僑生輔導工作經 費,各校可規劃各項活動,讓僑生融入臺灣
生活。
2. 2 是否能在學校附近興建僑生宿舍?
教育部 各大專校院學生(僑生)宿舍興建事宜,可 由各校視其實際需求興建,教育部目前尚無 相關限制。
3. 3
僑聯社團未強制同學參加,導致經 營困難,使學弟妹無法得到妥善的 關照,是否能協助改善?
僑務委員會 教育部
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除提供社團幹部研習活動,提升 幹部經營知能;亦請各校僑輔人員協助社團 運作,俾僑生社團順利傳承。
教育部
僑聯社團可以來自同一國家或地區、相似語 言、文化及使命感等訴求,吸引同學參加,
以提升彼此在臺求學之向心力及凝聚力。
4.
聯合訪視僑生活動時間太短,建議 未來教育部和僑委會開放多一些經 費給各校僑生互相交流的機會,比 如舉辦文化之旅之類的活動。
僑務委員會 教育部
僑務委員會
為增進僑生交流聯繫並表達政府對渠等之關 懷,僑務委員會每年舉辦各項僑生活動如:
春節祭祖聯歡活動、春季活動、僑生運動會、
畢業僑生聯歡會等;另僑務委員會為鼓勵僑 生社團辦理活動,若符合僑務委員會補助在 學僑生社團舉辦活動要點規定者,可檢附相 關表件經校方轉送僑務委員會申請經費補 助。
教育部
為提供參與聯合訪視僑生活動同學有更多交 流討論機會,本活動包含分組討論及文教參 訪等。教育部為表達政府對僑生之重視及關 懷並增進僑生之交流聯繫,每年舉辦各項僑 生活動,如春節祭祖聯歡活動、聯合訪視僑 生活動等;另補助學校提供在學僑生學業及 生活輔導等經費,期使僑生同學安心順利在 臺求學及生活。
5. 建議中央機關聯合訪視活動舉辦形 式增加“研討會”的方式,以免一問
教育部 教育部
訪視活動自 103 年起增加「分組討論」時段,
一答的方式無法釐清問題的本質。 讓僑輔人員及僑生就擬提問題先行討論及解 答,協助釐清問題。所提以研討會方式進行 之建議將納入未來規劃作業研議。
6. 建議僑生服務圈網站進行統整與簡 化頁面,以保持清晰的視覺。
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僑生服務圈」網站首頁版型及 內容編排現正進行改版優化,將依據使用者 經驗重新增修部分網站功能,俾利使用者能 快速掌握及瀏覽業務內容,另亦強化重點業 務圖像設計,以提升內容可讀性,新版網站 預計於 105 年下半年上線服務。
柒、各機關重要宣導事項
1. 1
自 103 學年度起已有將近 6000 名港澳學生至臺灣就學,但在安全方面仍 頇提醒同學注意交通安全,這年度以來已接獲三起學生意外事故,請同 學特別留意右駕、左駕之差異。
陸委會
2. 2
依照移民署規定,首次入臺頇於 15 天內辦理居留證,請同學特別注意自 己居留證上之到期日期,並於期限內辦理延期;另外提醒同學千萬不要 酒駕,若酒駕被取締,可能導致未來辦理居留證延期申請時無法受理。
移民署
3. 3 自 104 年 10 月起開放工作證線上申請作業,以減少郵寄來回之時間,請
學校及僑生同學多加利用。 勞動部
4. 4 歡迎僑生同學繼續申請在臺就讀研究所,105 學年度若直接透過海聯會申 請研究所可享有免費的服務,升學相關事宜請洽海聯會諮詢。
海外聯合招生 委員會
5. 5
已有多位畢業的優秀僑生留臺工作於大專校院任教,歡迎僑生同學於學 成後留在臺灣繼續升學或工作。教育部除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 學校院獎學金、清寒僑生助學金外,亦提供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學 校有 5 位研究所僑生即核配 1 名獎學金名額,獲獎同學每月核發 1 萬元,
歡迎僑生同學繼續在臺深造。
教育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接受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
中華民國證券投信投顧公 會 委託辦理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投信投 顧業務員、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證券投資 分析人員、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 人員 資格測驗筆試應試說明手冊
壹、測驗依據
一、「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 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辦法」。
三、「期貨商負責人與業務員管理規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測驗辦法」、「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期 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辦法」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期貨信 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資格測驗辦法」。
貳、報名資格
一、得應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測驗者,須具下列資格:
經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測驗取得合格證明書且具高中職以上畢業者,可 參加「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之測驗,並可取得該科測驗合格證 明。僅檢具「投資型保險商品概要、金融體系概述」測驗成績合格證明者 不得報考本項測驗。
二、得應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者,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系所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取得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
(四)取得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者。
◎(五)取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測驗成績合格者。
三、得應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取得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
(四)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
(五)現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在89年10月11 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修正生效 前,已辦理登記者。
(六)取得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者。
四、得應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測驗,須具下列資格:
經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取得合格證明書者,可參加「投信 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之測驗,並可取得該科測驗合格證 明。
五、得應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者,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四)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1年以上經驗者(取 得高級業務員資格者,前後之工作資歷皆可認列之)。
註:所稱「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係指:
1.於金融事業(「金融事業」係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 會信用部及郵政儲金匯業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 商、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交易 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商業同 業公會、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台灣金融研訓院、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業從事財務或 投資有價證券等專門性業務及其他依證券交易法設立之證券相關事業 等從事證券相關之工作者。
2.於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票券公司及信用保證基金從事證券相關之 工作者。
3.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或股務從業人員、新聞雜誌編採證券新聞人員及辦 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與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屬協審小組人員。
4.在大專院校講授與應考科目有關學科之教師。
5.於勞工保險局從事勞工保險基金投資運用相關業務、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基金管理委員會從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投資運用相關業務、台灣郵 政公司從事郵政資金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從事勞工退 休基金投資運用相關業務或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從事勞工退休金條例 退休基金運用相關業務之人員。
6.於期貨商、期貨交易所從事與證券相關期貨業務之人員。
7.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從 事與證券相關業務工作之人員。
8.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及「台灣票據交換所」從事與證券相 關業務工作之人員。
六、得應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測驗者,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 從事期貨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驗者。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從事期貨 相關工作1年以上經驗者。
(三)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並從事期貨相關工作1年以上之經驗者(取 得期貨商業務員證照後之工作資歷才可認列之)。
註:所謂「從事期貨相關工作」係指:
於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 同業公會聯合會、槓桿交易商及期貨交易法第 82 條所定之期貨服務事業 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從事期貨相關工作者;或於金融事 業(金融事業係包括銀行、票券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 用部及郵政儲金匯業局)、保險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從事期貨交易等專門性業務者。
七、得應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資格測驗者,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 人員資格。
(二)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 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
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測驗合格。
(六)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
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八、已參加證券從業人員資格測驗取得合格證明書者,不得再報名參加同一資 格之測驗。
參、報名方式及時間:
原則上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請於報名期間104年12 月25日9:00至105年1月25日24:00止至本基金會網站 報名(網址:http://www.sfi.org.tw),報名後請儘速繳 款,繳款期限至105年1月25日截止,網路報名繳費後,請點選下載報名書表列印報名表、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後並附上各項應試資格文件於105年1月25日報名截 止收件日前以掛號郵寄至本基金會(以郵戳為憑),始 完成報名手續,逾期恕不受理。
肆、報名應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報名表填寫說明:
(一)請報名之考生將「應試考區」、「報名類別」填寫正確,報名後不得更改。
(二)「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應試資格」各欄,
應與所繳身分、學歷證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政 機關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或檢附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
(三)「通訊地址」、「聯絡電話」、「行動電話」等請詳細填寫正確,以方便連 絡。
(四)「學位別」、「學科別」及「行業別」、「性別」4欄,請務必依實際狀況 擇一勾選,「學位別」係指已經畢業取得學位者。大學、獨立學院、3 年制或2年制專科學校1年級以上肄業或5年制專科學校4年級以上肄業 持有證明文件者及在學生持有學生證(有蓋註冊章)者,得視同高級 中學畢業同等學力,請勾選高中職1欄。
(五)請於報名表「貼照片處」貼妥最近6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照片乙張,並須 貼妥國民身分證正面影印本(外籍人士可貼居留證影本)。如應試人員 所附之照片與本人不符,應試人員應試時應填具身分確認書、簽名加按 左手拇指印紋並拍照存證。
(六)本基金會以應試人填寫於網頁之報名資料做為製作測驗入場證、測驗結 果通知書及合格證明之依據,如因應試人填寫錯誤而要求更換證書,其 費用由應試人自行負擔。
◎(七)凡考生以大陸地區之學歷報考者,其學歷均須事先依教育部訂定之「大 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獲得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認可。
二、應試報名費及應繳證件:
(一)證券商高級業務員:
應試報名費:新台幣陸佰捌拾元整。
應繳證件:畢業證書、學歷證明文件、考試(高考、特種考試)及格證 書、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投信投顧業務員測驗合 格證明書、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測驗成績合格證明、證 券商業務人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及金融市場常識與 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投信投顧業務員專業科目測驗 成績合格證明及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及金融
可參加「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之測驗報考者:
應試報名費:新台幣伍佰参拾元者。
◎應繳證件: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及高中職畢業證書影 印本,審查後不退還;僅檢具「投資型保險商品概要、金融 體系概述」測驗成績合格證明者不得報考本項測驗。
(三)投信投顧業務員:
1.以一般資格參加三科測驗科目報考者:
應試報名費:新台幣柒佰参拾元整。
應繳證件:畢業證書、學歷證明文件、考試(高考、普考或特種考試)
及格證書、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證券商業務人員 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及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 驗成績合格證明、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合格證明書或臺灣 證券交易所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登記表,
一律使用影印本,審查後不退還。
現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
在89年10月11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或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修正生效前,已辦理登記者,可憑辦理 登記單位出具之登記証明正本報考投信投顧業務員。
◎2.經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測驗取得合格證明者,僅須 參加「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二科測驗之 資格報考者:
應試報名費:新台幣柒佰参拾元整。
應繳證件: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測驗合格證明影印本,審查 後不退還。
3.經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取得合格證明書者,僅須參加「投信投顧相 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一科測驗之資格報考者:
應試報名費:新台幣伍佰参拾元整。
應繳證件: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證券商業高級業務人 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及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影印本,審查後不退還。
(四)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測驗:
經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取得合格證明書者,可參加「投 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之測驗報考者:
應試報名費:新台幣伍佰参拾元整。
應繳證件: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證明書影印本,審查 後不退還。
(五)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應試報名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参拾元整。
應繳證件:畢業證書、學歷證明文件、考試(高考、特種考試)及格證 書、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證券商高級業務人 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及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 驗成績合格證明、臺灣證券交易所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 登記表、投信投顧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或投信投顧業務員 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及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 成績合格證明,一律使用影印本,審查後不退還。
報名證券投資分析人員類科測驗,除應繳證件外,須檢附工 作經驗證明正本。並由服務機構具體列明服務部門、職稱及
應試報名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参拾元整。
應繳證件:畢業證書、學歷證明文件、考試(高考、特種考試)及格證 書、期貨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一律使用影印本,審查後不 退還。
報名期貨交易分析人員類科測驗,除應繳證件外,須檢附工 作經驗證明正本。並由服務機構具體列明服務部門、職稱及 工作起訖日期(如由派遣機構出具工作證明,應輔以由派駐機 構填具之簡易工作內容說明)。如原服務單位已消滅,須以向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資格登記證明或以勞工 保險卡影本替代。若任職於不同公司,請分別出具證明。工 作經驗證明正本,將以掛號寄還。
(七)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
應試報名費:新台幣伍佰参拾元整。
應繳證件:畢業證書、學歷證明文件、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證明 書、證券投資分析人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及金融市 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 驗合格證明書、證券商高級業務人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 證明及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投信投 顧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或投信投顧業務員專業科目測驗成 績合格證明及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
信託業業務人員合格證明書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測驗 合格證明或信託業業務人員合格證明書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問法規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及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 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一律使用影印本,審查後不退還。
以工作經歷報名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測驗者,
須檢附工作經驗證明正本。並由服務機構具體列明服務部 門、職稱及工作起訖日期。若任職於不同公司,請分別出 具證明。工作經驗證明正本,審查後以掛號寄還。
註:1.以外國機構出具之學經歷文件報考者,應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 證人或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
貿易、商務機構)之簽證或由目前聘僱之證券、投信投顧暨期貨相關 機構出具擔保證明;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 原文相符;考生以大陸地區之學歷報考者,其學歷均須事先依教育部 訂定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獲得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認 可。
2.測驗合格後,如發現所繳驗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更者,報請公會及 相關機關撤銷其合格證明書。
3.以高中職或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資格報考者,應繳交畢業證書或資 格證明書影本,不得以結業證明書代替。
4.以大學、獨立學院、3年制或2年制專科學校1年級以上肄業,或5年制 專科學校4年以上肄業資格報名者,須繳交肄業證明書、成績單或具 備註冊紀錄之學生證影本。
5.如曾變更姓名,因而與學經歷證明文件記載之姓名不符者,應檢附戶 籍謄本以資證明。
三、若曾參加本項測驗者,請將有效期間內之相同類別測驗結果通知書下方條 碼剪下,並貼於郵寄報名表空白處,可免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
請自行購買大型B4或A4信封,將列印之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密實黏貼在外,
另將列印之報名表及應繳各項應試資格文件整理齊全後,平放在簡章信封 內。本基金會測驗中心係以機器作業處理報名表,請勿使用訂書針、迴紋 針、強力夾等工具固定。
六、郵寄報名表前,請再詳加檢查各項表件是否齊全,凡因表件不全、資格不 符、填寫錯誤或逾報名日期者,一律取消報名資格,報名表不寄回,不可 將報名費用轉為下次測驗費用,所繳報名費扣除三分之一及匯費壹拾元後 退還餘款。退費方式依考生報名時之繳費方式以信用卡刷退、轉帳或開立 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退還。除上述退件之情況外,一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 由申請退還報名費。
七、報名函件請以掛號投遞,如以平信郵遞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由 參加應試人員自行負責。
八、測驗入場證已採明信片統一寄發,請參加測驗之考生特別留意
。
入場證 格式如下表:伍、繳費方式
報名後請儘速繳款,請選擇下列繳款方式繳款;逾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 外,將進行退費。
一、網路信用卡繳款:繳款期限至105年1月25日,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 費,請改為ATM轉帳或便利超商繳款。
二、金融機構ATM轉帳:繳款期限至105年1月25日,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 帳,如因故未能於報名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 成報名程序。
三、郵局劃撥方式繳款:繳款期限至105年1月25日,請先將報名表登打完成 及下載印出,至郵局劃撥(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投 信投顧業務員、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
乙科、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證券投資分 析人員、期貨交易分析人員之帳號:19372838;戶 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測驗中心
地址:10066 臺北市南海路 3 號 5 樓 電話:(02)2357-4388
收件人(應試人)姓名:
收件人地址:
測驗日期 測驗類別 本測驗通知書等同
試場編號 入場證號
碼
入場證
考場 公車路線
考場地址 測驗當日請務必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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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郵資已付 北 區 局 營 收 股 許 可 證 北台字第 1340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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