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 向教育局報告之有關過渡安排事宜
若發現異常事項或明顯差異,法團校董會必須於過渡安排後立即向教育局 報告,法團校董會可決定須向教育局報告的事項。下列事項並非全面的,
法團校董會應考慮所有報告內容,以顯示其問責性。
以下事項(但不限於)為必須向教育局報告資料:
1. 於過渡安 排過程 中發現之異常 事件(例如盜竊、現金 損失、 欺 詐、偽 造文件等)
2. 任何由外 聘核數 師提 出關於過 渡安排 之報 告或建議 3. 任何有關 第(1)至 (2)項 之跟進工 作
4. 其他須向 教育局 提出 之事項
附錄三
學校資金及資產劃分指引 引言
1. 有關學校的資金和資產,《教育條例》有下列的規定:
i) 第 40AE(1)(a)及(c)條訂明,學校的辦學團體須負責承擔為該校的新 校舍裝修及提供裝備以達致(如適用的話)常任秘書長建議的標準 的成本;以及對其所擁有的資金和資產的使用,保持全面控制。
ii) 第 40AF(2)(a)、(d)及(e)條訂明,學校的法團校董會可:
- 租入、購買 或以其 他方式獲取、持有、管 理和享用 任何類別的財 產,以及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等財產;
- 運用和處 置它擁 有的 經費及資產;及
- 以受託人 身分處 理從政府獲取 的經費 及資 產。
iii) 第 40AH 條訂明 ,任 何屬於政府、辦 學團 體或其他 人並由其為學校 的運作而提供的財產,不得僅因該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成立而成為 該會的財產。學校法團校董會必須以受託人身分從政府獲取津貼營 辦學校。
iv) 第 40BE(c)(i)及(ii)條 訂明,在學校的 註冊 或臨時註 冊被取消時,常 任秘書長須以他認為公平的方式,運用該等財產(在學校法團校董 會解散前所擁有)償付該等負債,如有剩餘屬非公帑的財產,則將 該財產交還有關的捐贈者,除非該捐贈者在捐贈時,表示他不欲在 該會解散的情況下索回該財產。
2. 為 免產 生疑 問, 現有 學校 及 籌 辦中的 學 校 在成立法團 校董會 之 前 ,必須 清 楚劃 分政 府、 辦學 團體 及 學 校本身 就 其 資金和資 產的擁 有權 ,以免在 成立法團校董會之後造成混淆。
劃分學校資金及資產
3. 有 關 學校 一般 資金 和 資 產 的類 別 和擁有 權 在 「學校 的資金及資 產」 表中 列出 。屬 於政 府的 學 校 資 金和 資 產( 主 要 包 括所有 由政府提供 的經 常及 非經 常津 貼、 資產 津 貼 及 資助 建 立獨立 資 金以 作特別 用途, 如 優質 敎育 基金 、 語文基金 ) , 以 及 以政府 津 貼和資 助建 立獨立資金 以作 特別用 途 所購 買的 家具 、設 備 、 圖 書和 敎 具等。 至 於其 他非政 府的學校 資金和 資 產, 可能 屬於 學校 或 辦 學 團體 或 其他捐 贈 者。 在成立 法團校董 會之前 , 現有 學校 及籌 辦中 的 學 校 應與 辦 學團體 商 議, 清楚界 定兩者就 學校各 項 資產 的擁 有權 。如 涉 及 捐 贈財 產 時,亦 應 確定 捐贈者 在捐贈時 ,是否 表 示不欲在法團校董會解散的情況下索回該財產,以免日後引起紛爭。
4. 由於 我們 不能 確保 下 表 已 盡錄學 校 的資金 和資 產,因此, 在界 定擁有 權 前, 有關 方面 須小 心 檢 視 學校 所 有的資 金 和資 產項目 ,以避免 遺漏。 如 有疑問或需尋求協助,學校可聯絡所屬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
附錄三 (續) 學校的資金及資產
來源 資金 資產 *擁有權
成立法團校董會前 成立法團校董會後 政府 ♦ 所 有 由 政 府 提 供 的 經
常及非經常津貼
♦ 資產津貼
♦ 政 府 資 助 建 立 獨 立 資 金以作特別用途
♦ 優質教育基金
♦ 政府興建的校舍及擁有的土地,以 及由政府津貼購買的家具、設備、
圖書和教具
♦ 政 府 提 供 的 學 校 設 施 , 例 如 冷 氣 機,電腦設備等
政府 政府
辦學團體 ♦ 開辦費
♦ 捐款
♦ 以開辦費購買的家具、設備、圖書 和學校教具
♦ 由辦學團體捐贈的家具、設備、圖 書和教具
學校 法團校董會
♦ 辦學團體提供的奬學金 ♦ 辦 學 團 體 興 建 的 校 舍 及 擁 有 的 土 地
♦ 其他位於校舍內非政府的財產,例 如教堂
辦 學 團 體 或 學 校 ( 視 乎 辦 學 團 體 與 學 校 之 間的協議而定)
辦 學 團 體 或 法 團 校 董會(視乎辦學團體 與 法 團 校 董 會 之 間 的協議而定)
附錄三 (續) 學校的資金及資產
來源 資金 資產 *擁有權
成立法團校董會前 成立法團校董會後 學 生 / 商 業 活 動 / 機 構 /
其他
學校收入
♦ 銀行利息(來自政府提 供的津貼)
政府 政府
♦ 堂費/普通經費(包括為 特 定 用 途 徵 收 的 罰 款 / 費用,例如逾期交還圖 書 館 借 書 的 罰 款 及 註 冊費等)/寄宿費
♦ 商業活動的收入,例如 售賣習作簿/校服、經營 食 物 部 及 提 供 校 車 服 務等
♦ 捐款(包括慈善團體的 捐款/津貼,例如香港賽 馬會慈善信託基金)
♦ 由其他組織捐贈的家具、設備、圖 書和教具
學校或捐贈者 法 團 校 董 會 或 捐 贈 者
♦ 銀行利息(非來自政府 提供的津貼)
學校 法團校董會
附錄三 (續) 學校的資金及資產
來源 資金 資產 *擁有權
成立法團校董會前 成立法團校董會後 學 生 / 商 業 活 動 / 機 構 /
其他
♦ 其他類別收入,例如租 用學校校舍的費用
政府或學校
租用校舍收入:政府及 學校(請參閱教育局通
告第 5/2011 號訂明的
比 例 及 教 育 局 網 頁www.edb.gov.hk 學 生 及 家 長 相 關 學 校 資 料 與 學 校 有 關 的 費 用 和 收 費 資 助 學 校 租 用 資 助 學 校 校 舍 租 用 資 助 學 校 校 舍徵收費用指引)
政府或法團校董會 租 用 校 舍 收 入 : 政 府 及 法 團 校 董 會 (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5/2011 號
訂 明 的 比 例 及 教 育 局 網 頁www.edb.gov.hk 學 生 及 家 長 相 關 學 校 資 料 與 學 校 有 關 的 費 用 和 收 費 資 助 學 校 租 用 資 助 學 校 校 舍 租 用 資 助 學 校 校 舍徵收費用指引)
* 如資 金 及資 產 的擁 有 權屬 於學 校 ,當 法 團校 董 會成 立後 , 法團 校 董會 便 擁有 並可 運 用和 處 置這 些 資金 及資 產 。
當學校解散時,捐贈項目(款項或物品)的擁有權取決於它們是否需要退回給個別的捐贈者。除非捐贈者在捐贈時以書面表明學校 /法團校董會在學 校結 束 時不 需 要退 回 該物 品或 剩 餘的 款 項給 捐 贈者 , 否則 該 等物 品 或剩 餘 的 款項 均 需退 回 給捐 贈 者 。
附錄四 會計及財務監控指引
以下指引大部分均參照現行教育局所發出之校董會《學校行政手冊》(第 6.5 節:會計及財務監控)。
法例規定
每間法團校董會學校均須:
- 備存適當 的帳目;
- 在任何合 理的時 間內,提供帳目及與帳 目 有關的任 何憑單 予常 任秘書長 或任何督學查閱;及
- 保留帳目 及憑單 不少 於 7 年。
建議措施
a) 帳 簿
學 校 必須 就所 有收 支 備 存 妥 善帳 目。政 府 經 費及學校經 費應分 開不 同的 銀行 帳 戶處 理 。法團 校董 會 應為每 一 項政 府津貼, 備存獨 立的 分類帳 , 並須經常更新帳目,以免超支。一套妥善的帳簿應包括以下各項:
- 銀行帳戶及小額 現款 的現金出 納帳;
- 點名冊及 堂費 /其 他收 費登記冊 ,當中 包括 在每個學 生姓名 旁顯 示收據 編號,以及該生所付的堂費及其他收費的金額;
- 關於堂費、捐款、其他 收費及任 何其他 收入 的收據聯頁和每 日收 款摘要;
- 有關所有 支出的 付款 憑單;
- 固定資產 登記冊 ;
- 記載所收 到關於 建校 、家具及 設備非經常 津貼的登 記冊;
- 總分類帳及顯示 各項 經常收入 和支出帳戶 的明細分 類帳;
- 教學人員 、非教 學人 員及代課教師出席記 錄冊;
- 個別員工的公積金及 強積金記錄;
- 校舍租用登記冊 ;
- 視乎需要有關習作簿 、文具等的存貨和售賣記錄;以及 - 為圖書館內的書 籍設立索引資料記錄。
附錄四 (續)
b) 銀行帳 戶的 使用
法團校董會須在其名下(例如 xxx 學校法團校董會)開立和持有最少兩 個 銀 行帳 戶( 一 個 處 理 政府經 費 ,另一 個 處理 非政府 經費) 。 所有 銀行 帳 戶須 為聯 名戶 口, 而支 票 亦 須由兩 名 獲 授權的註冊 校董聯 署 簽 發。此 外 ,校 監應 否為 其中 一名 獲 授 權簽署 人 這 一議案,亦 須在由 校 監 主持的 會議中加以討論和議決。
學 校 銀行帳 戶 的獲 授 權 簽 署人 , 應填妥 承 諾書 並呈交 教育局, 以便發 放 撥 款 。如校監 人 選有 所改變 , 或是銀 行 帳 戶 的簽署 人其後有所 改變 ,則 法 團 校董 會應 將有 關 資 料 盡快 通 知教育 局 。學 校應為 其銀行帳 戶的 簽署 人存備一份最新的銀行核證授權書,以供核數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