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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安排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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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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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過渡安排手冊

(2.5 版)

2013 年 9 月

[英文版第 1 版由陳葉馮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編製]

[經教育局授權之計劃]

(2)

1. 本 手 冊 乃 為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IMC”)的 資 助 學 校 而 編 寫,目 的 為 協 助 法 團 校 董 會 以 順 利 及 有 效 的 方 法 去 處 理 由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前 過 渡 至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後 學 校 的 資 產 及 帳 目 。 法 團 校 董 會 應 依 從 本 手 冊 及

《 資 助 學 校 資 助 則 例 》 內 所 有 條 文 , 以 及 遵 守 由 常 任 秘 書 長 不 定 期 發 出 和 公 布 的 通 告 及 指 引 。

2. 本 手 冊 包 含 對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學 校 之 過 渡 安 排 建 議,學 校 可 因 應 個 別 情 況 及 校 本 需 要 , 而 作 出 適 當 的 過 渡 安 排 。

3. 歡 迎 任 何 改 善 本 手 冊 的 意 見 。 本 手 冊 的 更 新 版 將 會 作 出 不 定 期 公 布 , 以 反 映 被 採 納 的 意 見 。

(3)

內 容 頁 數

1 過渡安排之建議 1

1.1 摘要 1.2 方法

2 釋義、定義及縮寫詞 3

3 過渡安排 6

3.1 工作流程

3.2 成立過渡工作小組 3.3 訂定過渡 策略 3.4 編製過渡 計劃 3.5 推行過渡 計劃

3.6 審 計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前 的 學 校 帳 目 及 審 閱 成 立 法 團 校 董會後的首份帳目

4 參與過渡安排的主要人員及支援職員之角色及責任 18

5 過渡安排和實施新財務管理機制的風險 21

6 應做及不應做事項 23

附錄:

附錄一 過渡計劃(樣本) 37

附錄二 向教育局報告之有關過渡安排事宜 39

附錄三 學校資金及資產劃分指引 40

附錄四 會計及財務監控指引 45

附錄五 過渡安排的工作清單 47

(4)

1 過渡安排之建議

1.1 摘要

在法團校董會成立日(交接日),法團校董會便成為學校所有會計帳簿、帳目、

收據或其他文件、資產及負債的擁有人。由於校董會的會計帳簿、資產及負債,

實際上未必可以在交接日當天移交到法團校董會的手上,故要穩妥地完成有關的 過渡安排,可能需要一些時間。

此手冊之目的是制定建議,使校董會能計劃和執行過渡安排,使學校能順暢及穩 妥地過渡至法團校董會。本手冊的建議如下:

 成立過渡工作小組

 訂定過渡策略

 編製過渡計劃

 推行過渡計劃

 審計成 立法 團校 董會 前的最 後一 份帳目及審閱成立法 團校董會 後的首份 帳目

經法團校董會的批准,過渡安排可在交接日延展,但應在交接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整個過渡安排。然而,建議的過渡安排應是靈活及循序漸進地執行。學校在執行 計劃時遇上問題是可以預見的,例如未有充足人員去成立過渡工作小組或執行某 部分的過渡安排。就此而言,這些學校應適當地調節其過渡進展,及向專業人士 或教育局徵求意見。

法團校董會校董的充分支持,能保證順暢地完成過渡安排及成功地執行新的財務 管理機制。

1.2 方法

此過渡安排手冊詳述了以順利及有效的方法去處理過渡安排的必須步驟,並集中 闡明校董會及法團校董會的角色和責任,包括過渡工作小組成員之間的合作。此 過渡安排手冊附以流程圖和文件樣本作補充,協助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成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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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過渡安排,並以不同方案的例子加以說明,如交接日應否設在學校年結日之 前或後等問題,在本手冊第 3.5.6(c)節“完成過渡安排程序後之擬備會計帳目工作”

中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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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釋義、定義及縮寫詞

1) “設有 法團校 董會的 資助學校” (Aided IMC School) 指 已成立法團校董 會的 資助學校。

2) “周年 會計帳目” (Annual Accounts) 指包括收支帳及資產負債表之會計報表。

3) “審核 委員會” (Audit Committee) 指 由法團 校董會委 任或甄 選一 個小組委 員 會 , 工 作包 括建 立檢 查財 務 報 告之完 整 、 準確及公平 ,並制 定 審 核檢查之 本質、範圍及內部監控機制。

4) “過渡” (Change-over) 就設有法 團校董會 之學校的 管理上 而言,指由校 董會 (SMC)管理 模式轉 至 法團校董 會(IMC)管理模式之 過程。

5) “《 資助 則例》” (Code of Aid (CoA)) 指應用 在設有法團校董 會之 學校的《 資 助學校資助則例》 。

6) “企業 管治” (Corporate Governance) 指用以管理及監 控事業、公 司及團體的 方法。

7) “結算” (Cut Off) 指 就設有法 團校董 會之 學校界定 有關會計帳 簿、帳目 、資 產 及 債 項之 擁有 權的 過 程或 流 程 。於結 算 前之 擁有權應歸 前校 董會、 辦學 團體及其他組織所有;結算後之擁有權應歸法團校董會所有。

8) “過渡期的終 結日” (Date of Completion of Transition Period) 指 完成移交 所 有 會 計 帳簿 、 帳 目、 單 據或 有 關 文件、 資 產及 負債至 法團校董 會管理 層的 日期。

9) “《 教育條 例》 ” (Education Ordinance (EO)) 指香港法例第 279 章之《 教育 條例》 。

10) “教育局” (EDB) 指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之教育局。

11) “教育局通 告” (EDBC) 指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局發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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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擴 大的營 辦津 貼” (EOEBG) 指擴 大 的營辦開 支整筆津貼。

13) “財 務 管理 ” (Financial Management) 指主 要的 財 務 管理 及監 控服 務之 必須 基礎。在內文中,這 包括但 不限 於長期財政計劃 、年度 預算、會計帳 目、

披露事項、報告、內部監控及外部審核之要求。

14) “津貼 ” (Grant) 指政 府或教育 局發給學校的個別或 特定項 目的 津貼,從而 達 到個別資助學校的運作需要。

15) “法團 校董會 的帳目 ” (IMC Accounts) 指法 團校董會所編製 的周 年帳目。

16) “設有 法團校 董會的 學校” (IMC School) 指已根據《 教育條例 》第 IIIB 部設 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

17) “法團 校董會” (Incorporated Management Committee (IMC)) 指根據《 教育條 例》 第 40BN 或 40BX 條就該學校設立的法團校董會。

18) “校董” (Manager) 指(a)根據《教育條例》第 29 條或其 下已 被撤回之 條文下 註冊為學校校董的人士;及(b) 根據《教育條例》第 40AL 及 40AS 條規限 下,在第 40AB 條所指的替代校董。

19) “年結 日” (Period End Date) 指會計 帳期之最後一天 。

20) “常任 秘書長” (Permanent Secretary) 指教 育局常任 秘書長 。

21) “成 立法團 校董 會前 的會計帳目 ” (Pre-IMC Accounts) 指由校董會於 交接日 前所編製之會計帳目。

22) “校董 會” (School Management Committee (SMC)) 指未設有法團 校董會的學 校的校董會。

23) “職務分工” (Segregation of Duties) 指以防止或減少人為錯失或欺詐出現為 目 標 的 內部 監控 功能 。該 功 能 確保没 有 任 何一個單獨 人士 能全 面控 制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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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交易所涉及之全部過程,如開始、籌備、批核、記錄及保管等。

24) “辦學 團體” (Sponsoring Body) 指獲常 任秘 書長以書 面批准 作為 該校的辦 學 團體的社團、機構或團體(不論是否已成立為法團)。

25) “校監” (Supervisor) 指根據《 教育條例》 第 40AJ(2)條由 學校的辦 學團體 委 任 的 法 團校 董會 校董 或由 法 團 校董會 校 董 按照法團校 董會之 章 程 選 出的校 董。

26) “突擊現金盤點” (Surprise Cash Count) 指 由非涉 及保 管現 金之 獨立人 士不 定期地點算即時現金金額。

27) “工 作 小 組組 長 ” (Team Leader) 指 已賦 予 全權 代 表法團 校董會 去執行 過 渡 工作的小組領導人。

28) “交接 日” (Transition Date) 指法團 校董會的成立日 期。

29) “交 接期” (Transition Period) 指由交接日起至 過渡期的終 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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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過渡安排

3.1 工作流程

《 過渡安排手冊》

段落參照 成 立 過 渡 工 作小 組

 委 任 一 位 法 團 校 董 會 校 董 為 過 渡安 排 工作 小 組組 長

 承擔過渡安排過程的責任 3.2

編 製 過 渡 計 劃

 確定過渡期的終結日,日期必須 為自 交 接日 起 六個 月 內( 經法 團 校董 會 批准 )

 陳 述 須 為 過 渡 安 排 而 完 成 的 工

 於交接期內完成過渡安排 訂定過渡策略

 預備過渡計劃

 推行過渡計劃

 審核帳目

3.5 推 行 過 渡 計 劃

 界 定 資 產 的 擁 有 權 , 即 政 府 、 法 團校 董 會或 辦 學團 體

 移交帳簿及記錄

 開 納 至 少 兩 個 以 法 團 校 董 會 之 名 的 銀 行 戶 口 ( 一 個 用 以 處 理 政 府 資 金 , 另 一 個 用 以 處 理 非 政 府 資 金)

 擬 備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前 的 最 後 一 份 帳 目 及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後 的 首 份帳 目

3.3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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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上述流程圖列出在過渡期間可採取的連串工作過程。整個過渡安排須於交 接日起 6 個月內完成,惟個別過程的執行時間及所需時間則視乎各校之個 別歷史、規模、複雜性及資源的情況而定。

3.2 成立過渡工作小組

3.2.1) 過渡工作 小組:

 應由法團校董會成立

 需有 5 至 8 位成員(視乎學校規模),並包括但不僅限於:

- 組長(由 法團校 董會委派或由 法團校 董會 校董推選 ) - 校監

- 校長

- 校內會計 部職員

- 內部審核 員(若有的話)

- 校董會成 員

- 其他支援 職員( 例如:專業顧 問、法 團校 董會校董 及其他 職員 )

 應熟悉學校運作

 成員應包括有會計經驗的人士

 應對推行過渡計劃負上全面責任

3.2.2) 工作小組組長應 向所有成員扼要陳述過渡安排之目標、工作程序及流 3.6

審 核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前 的 最 後 一 份 帳 目 及 就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後 的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提 出 意 見

 確 保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前 已 審 核 之 帳 目 的 結 餘 轉 載 為 首 份 成 立 法 團 校董 會 後帳 目 的期 初 結餘

 就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後 學 校 執 行 之 內部 監 控系 統 的設 計 提出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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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3.2.3) 由於校長 需為原 校董 會移交的 資產負責,故校長不 宜作為 工作 小組組 長。此外,負責接收資產的人選,亦應由不參與原校董會之法團校董 會校董負責,以達致職務分工及避免任何利益衝突。

在資產點算過程,邀請外聘核數師監察或作見證人,可確保資產和記 錄能恰當地移交。

3.3 訂定過渡策略

過渡安排的目的是使學校能暢順、有系統及適當地由校董會移交至法團校董 會管理。

要達成上述目標,過渡工作小組應訂立適當策略來決定執行時間、個別組員 之角色和責任,以及過渡方案及詳細程序。

3.4 編製過渡計劃

3.4.1) 計劃詳情 :

過渡工作小組應:

3.4.1.1 決定過渡期的終結日,並得到 法團校董會的批准。

3.4.1.2 確定於交 接日需要移交的資產 及負債 (見 3.5.5.2 段)。

3.4.1.3 在校董 會及 法團 校董 會管 理 層的 協助 下 編 製 明細 表 ( 資產 、 負債、會計帳簿、帳目、收據及其他文件)(見 3.5.5.5 段)。

3.4.1.4 制定過渡期的進度表 。

3.4.1.5 確保過渡計劃取得法團校董會 的批准。

3.4.1.6 邀請 外 聘 核 數 師 監察 或 出 席 資產 盤點 過程 , 包括 要求 核數 師 確認明細表上之學校之固定資產、庫存、現金及其他資產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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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6 段)。

3.4.1.7 上 報 法 團 校 董 會 有 關 過 渡 安 排 之 進 度 及 異 常 事 項 ( 例 如 盜 竊、現金損失、欺詐、偽造文件等)。法團校董會 經了解後,

需向教育局滙報 (見 3.5.5.19 段)。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之 過 渡 計 劃 樣 本 及 附 錄 二 之 須 向 教 育 局 滙 報 之 有 關 過 渡安排事宜。法團校董會只需在發現異常事項(例如盜竊、現金損失、

欺詐、偽造文件等)的情况下,才向教育局滙報。在一般情況下,法 團校董會只需在會議記錄內,記錄過渡工作已經順利完成。

3.4.2) 過渡計劃由校長擬備 ,並經法 團校董 會批 准。

3.4.3) 依設有法 團校董 會學 校的個別規模及 複雜 情況,所有過渡 工作 須於交 接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3.4.4) 下列事項 應包括 在過 渡計劃內,並由校董 會執行:

3.4.4.1 確認記錄 在資產登記冊上之資 產及其 存放 位置正確 無誤。

3.4.4.2 結算於交 接日前 之所 有會計帳 簿及帳 目 (見 3.5.5.1 段 )。

3.4.4.3 確定 資 產 、 負 債 、 會 計 帳 簿 、 帳 目、 收據 及其 他 文件 是否 存 在差異,並向校長及校監呈報,以作出適當行動。

3.4.4.4 將所 有 資 產 、 負 債 、 會 計 帳 簿 、 帳 目 、 收 據 及其 他 文 件 交 予 法團校董會 (見 3.5.5.7 段)。

3.4.4.5 編製最後 一份截至交接日前一 天的帳 目。

3.4.4.6 於交接 日起 六 個 月內 完成最 後一 份 經 審 核 的 帳目 , 並 呈 交 教 育局。

3.4.4.7 最後一份經審核 帳目之涵蓋期,可由校董會決定為少於 12 個 月,或多於 12 個月而不超過 1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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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8 倘 校 董 會 為 學 校 管 理 公 司 的 話 , 該 公 司 應 根據 《 教育 條例 》 第 40BQ 條於過渡工作完結後解散。

3.4.4.9 過 渡 工 作完 結 後 , 所 有 校董 會名 下的 銀 行 帳 戶 應 予 結 束 , 其 後有關學校運作上的支出應由法團校董會支付。

3.4.5) 法團 校董會 應 負責:

3.4.5.1 批核過渡 計劃及過渡期終結日 。

3.4.5.2 為 學校 開設 兩 個 獨立 銀行 帳 戶 , 其 一 用 以 處 理政 府 經 費 , 另 一個用以處理非政府經費 (見 3.5.1 段)。

3.4.5.3 於 資 產 盤 點 過 程 中 核 對 所接 收之 資產 、 負 債、 會 計 帳 簿 、 帳 目、收據及其他文件,檢視有否任何差異 (見 3.5.5.8 段)。

3.4.5.4 查明所有 接收之債項 (見 3.5.5.10 段)。

3.4.5.5 確 認 帳 目 以 交 接 日 作 結算 , 於 交 接 日 前之 所有交 易應 記 錄 在 校 董 會 管 理 之 會 計 帳 簿 內; 於交 接日 起的 交易應 記 錄 在法 團 校董會管理之會計帳簿內 (見 3.5.5.11 段)。

3.4.5.6 簽收文件 及承擔責任 (見 3.5.5.12 段)。

3.4.5.7 擬 備 以 交 接 日 起 的 首 份 帳 目 , 確 保 帳 目 的 期初 結 餘 妥 善 登 錄 於會計帳簿內。

3.4.5.8 邀約 外 聘 核 數師 審閱 首年 帳 目之 期初 結餘 ,以 確 保 校 董 會 管 理 期間 所編 製的 最後 一份經 審核 帳目 內之 期末 結 餘 已 妥 為 登 錄及不存在差異。

3.4.5.9 設立適當內部監控機制及審核 委員會 以加强企業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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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推行過渡計劃

3.5.1) 為法團校 董會開設新的銀行帳 戶,並通知教育局將 政府津 貼存入該銀 行帳戶 (見 3.4.5.2 段)。

3.5.2) 學校資金 及資產 劃分

工作小組組長(或其代表)應確保校董會已清晰劃分由政府資金或由 辦學團體資金所獲得的資產,法團校董會作為獨立法人,應有全面保 管上述資產的權力。

在劃分政府、法團校董會及辦學團體間的資產擁有權,法團校董會需 參考本手冊附錄三之學校資金及資產劃分指引。此外,法團校董會亦 應注意部分建校資金可能包含政府資助款項,倘有此情況,法團校董 會需加倍留意如何決定該等資產之擁有權。

3.5.3) 資產之擁 有權

法團校董會應根據《教育條例》內附表 1 及 2 所載有關資產的擁有權 的規定,承擔學校與第三者簽定的任何合約或協議,並清楚記錄該等 合約或協議的詳情。

3.5.4) 接受捐贈

法團校董會應接收學校所有的捐贈(如有的話),並更新有關文件以 反映有關的擁有權。

3.5.5) 移交會計帳簿及 記錄

3.5.5.1 工 作小 組組 長 ( 或其 代表) 應確 保學 校 所 有 會計 帳 簿 及 記 錄 於交接日前均妥為結算 (見 3.4.4.2 段)。

3.5.5.2 工作 小 組 組 長 ( 或其 代表) 應盤 點學 校所 有資產 ,包 括固 定 資產 、 庫存 及現 金 。 如發現 任何 差異 ,應 立即 向 法團 校董 會 報告 (見 3.4.1.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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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3 工 作 小 組 組 長 ( 或 其 代 表 ) 應 查 明 截 至 結 算 日是 否 有 任何 未 記 錄 於 校 董 會 學 校 的 會 計 帳 簿 內 的 負 債 。 為 達成 此目 標, 工 作 小 組 組 長 ( 或 其 代 表 ) 應 檢 視 於 交 接 日 及 其後 所收 到的 任 何 發票 、公 用服 務單 據、銀 行月 結單 等是 否有 任 何 交 易 應 屬 於交接日前承擔。

3.5.5.4 工 作 小 組 組 長 ( 或其 代 表) 應通 知有 關公 用服務 單位 ( 如 電 力公司、水務局、電訊公司等):

a) 設立新帳 號所需 更新 的資料;

b) 已繳交之 按金需 轉至 法團校董會名下 。

3.5.5.5 工 作 小 組 組 長 ( 或 其 代 表 ) 應 擬 備 於 交 接 日 需 移 交的 資產 及 負 債 明 細 表 。 法 團 校 董 會學 校可 根據 最新 的資產 負債 表, 從 而 決 定 那 些 資 產 及 負 債 需要 移 交 。該 明細 表應以 現金 資產 、 非 現 金 資 產 、 現 金 債 項 及非 現金 債項 等作 分類, 每分 類均 需 附上其性質及價值 (見 3.4.1.3 段)。

3.5.5.6 可 安 排 外 聘 核 數 師 及 內 部 審 核 員 確 認 上 述 資 產 移 交 明 細 表 (見 3.4.1.6 段)。

3.5.5.7 校董會應 根據《教育條例》附表 1 及 2 的規定 移交 有關資 產、

負 債 、 會 計 帳 簿 、 帳目 、 收 據 及 其 他 文 件給 法 團 校 董 會 (見 3.4.4.4 段)。

3.5.5.8 法 團 校 董 會 應 查 核 所 接 收 的 資 產 、 負 債 、 會 計 帳 簿 、 帳 目 、 收據及其他文件是否存在差異 (見 3.4.5.3 段)。

3.5.5.9 倘發現 任何 異常 事件 (例如 盜 竊 、 現 金 損 失 、欺 詐、 偽造 文 件 等 ) ,法 團 校 董 會 應 與 校 董 會 商 討 , 查 明 原因 及達 成雙 方 同 意 的 處理 方 法 。 該 處 理 方 法 應 以 書 面 記 錄並由 雙方 簽署 , 並向教育局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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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10 法團校董 會應查明所有接受的 債項 (見 3.4.5.4 段 )。

3.5.5.11 法團校 董會 應確保帳目以交 接日 作結算,即祇有 於交 接日 或 往 後 所 發 生 之 交 易 才 記 錄 在 法 團 校 董 會 之 會 計 帳 簿 內 (見 3.4.5.5 段)。

3.5.5.12 法團校董 會應簽 收會 計帳簿及 帳目、資產及債項 (見 3.4.5.6 段)。

3.5.5.13 法團校 董會 應確保校董會將 所有 相關 銀行 結餘存入法團校董 會開設之銀行帳戶。

3.5.5.14 法 團 校 董 會 需 將 上 述 結 餘 顯 示 於 法 團 校 董 會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3.5.5.15 法團校董 會應為 學校 開設全新 的會計 帳簿 及帳目。

3.5.5.16 法團校 董會 學校之會計員將 前校 董會 學校 的會計帳簿 及帳 目 結餘錄入法團校董會的會計帳簿及帳目內。

3.5.5.17 法團校董 會應為 學校 建立新的 會計及 內部 監控系統 。

3.5.5.18 法團校 董會 應引 進穩 固的內部監管機制(包括銀 行帳 戶及現 金管理運作),以保障學校資產。有關保管資產的內部監控 之建議程序,見本文 3.5.6 段。此內部監控架構應由外聘核 數師或其他專業顧問(如內部審核員)作出評估。

3.5.5.19 工作小組組長(或其 代表) 然後應對過渡安排之 實施 進度 向 法團校董會報告,法團校董會亦需將任何異常事件(例如盜 竊、現金損失、欺詐、偽造文件等)向教育局呈報 (見 3.4.1.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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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資產之保 管 a) 保管資產

法 團 校 董 會 應 適 當 地 執 行 以 下 監 管 措 施 以 維 持 穩 當 的 會 計 及 內 部監控系統:

3.5.6.1 把各項固定資產之購入日期、存放位置、原值、累計減 值虧損、報銷等資料記錄在《固定資產登記冊》內。

3.5.6.2 每項或每類資產應配上序號標籤。

3.5.6.3 委派適當職員負責編製及監控《固定資產登記冊》。

3.5.6.4 安排獨立人士(如內部審核員或非負責編製和監控《固 定資產登記冊》的非會計部職員)負責每年至少一次資 產盤點工作。該職員亦需要調查及上報法團校董會任何 發現的異常事項。

3.5.6.5 於《固定資產登記冊》上之任何資產在需要報銷前需得 到 法 團 校 董 會 之 批 核 。 報 銷 報 表 上 需 列 出 該 項 資 產 名 稱、價值、數量及報銷原因等,並且由法團校董會批核 及顯示在帳目註釋中。

3.5.6.6 學校存貨記錄應經常保持更新,盤點應每 年至少一次,

任何差異應展開調查及上報法團校董會。

3.5.6.7 所有現金及其他有價值或重要文件(如存款收據、產權 契約等)必須存放在上鎖的防火櫃內。

3.5.6.8 非 負 責 保 管 現 金 及 有 價 值 文 件 之 內 部 審 核 員 須 每 季 進 行最少一次突擊現金盤點,以檢定有沒有任何損失或不 正當之運用。倘有任何異常發現,該內部審核員應向法 團校董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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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9 倘發現有任何資產損失,法團校董會應要求校長對該損 失作出報告。

3.5.6.10 會 計員 應 記 載 員 工 /學生所 有儀 器 的 借還 記 錄 於《 器 材 外借記錄冊》上。

3.5.6.11 不 准 有 任 何 無 確 實 文 件 之 借 貸 及 沒 有 證 明 或 未 批 准 之 轉帳。

3.5.6.12 確保學校 已購買足夠與資產有 關之保 險,以備補償任何 因盜竊、火災或現金運送過程之損失。

b) 銀行帳戶 之監控 與運作

法 團 校 董 會 應 確 保 學 校 實 施 以 下 現 金 運 作 監 控 程 序 以 防 資 金 被 不正當運用:

3.5.6.13 所有銀行帳戶由指定的聯名簽 署執行,而 支票應由 兩位 指定的法團校董會校董(銀行確認簽署)聯合簽署,例 如校監及校董(最好是校長以外的校董)。

在批核支出及簽署支票時,法團校董會應確保已依從職 務分工的原則辦理。

3.5.6.14 法團校董 會應按 本身需要確定 一份經確認的簽署名 單。

3.5.6.15 所有支票 均不應預先簽署,只可在 收到獲妥當授權 的文 件時才可簽署。除了用作補充校內零用現金外,學校亦 應避免發出現金支票。

3.5.6.16 所有未經使用的支票簿,均應由非執行銀行確認簽署的 校董或指定人士鎖好於防火文件櫃內。

3.5.6.17 校監或校長應親自處 理銀行的月結單。負責記錄銀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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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帳項的職員(如會計部職員)應擬備銀行對帳表。

3.5.6.18 校長應查閱每月 的銀行對帳表 及簽署作實 。 c) 完成過渡 安排程 序後 之擬備會計帳目 工作

校 董 會 及 法 團 校 董 會 應 分 別 依 據 教 育 局 周 年 帳 目 的 要 求 擬 備 法 團 校 董 會 成 立 前 的 最 後 一 份 經 審 計 帳 目 及 法 團 校 董 會 成 立 後 的 首份經審計帳目。法團校董會應同時參閱附錄四的會計及財務監 控 指 引 及 教 育 局 有 關 由 法 團 校 董 會 管 理 的 資 助 學 校 遞 交 周 年 帳 目的通函。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在 擬 備 法 團 校 董 會 成 立 學 年 的 經 審 核 帳 目時,可彈性採用不同方案。舉例來說,假若法團校董會在 2008 年 7 月 1 日成立,其法團校董會成立前的最後一份經審計帳目應 由 2007 年 9 月 1 日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涵蓋期為 10 個月。其 法團 校董 會的 首份 周 年 帳目的 涵蓋期 可 為 2 個月(由 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08 年 8 月 31 日),或延伸 至下一學年 共涵蓋 14 個 月(由 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08 年 8 月 31 日及由 2008 年 9 月 1 日至 2009 年 8 月 31 日,其中 2008 年 8 月 31 日及 2009 年 8 月 31 日的結 餘應分 別列出)。

假若法團校董會在 2008 年 11 月 1 日成立,其法團校董會成立前 的最後一份經審計帳目的涵蓋期可為 2 個月(由 2008 年 9 月 1 日至 2008 年 10 月 31 日),或延伸至上一學年共涵蓋 14 個月(由 2007 年 9 月 1 日至 2008 年 8 月 31 日及由 2008 年 9 月 1 日至 2008 年 10 月 31 日,其中 2008 年 8 月 31 日及 2008 年 10 月 31 日的 結餘應分別列出)。有關法團校董會首份周年帳目,涵蓋期為 10 個月(由 2008 年 11 月 1 日至 2009 年 8 月 31 日)。

在任何情況下,伸延帳目的涵蓋期不得超過 18 個月。

(20)

3.6 審 計成 立法 團校 董會前 的學校帳目及 審閱成立法 團校 董會 後的首份帳目

法團校董會可與外聘核數師商議以下項目:

i) 對成立法團校董會前的學校帳目進行審核。

ii) 確保成立法團校董會前的審核帳目期末結餘妥善地轉錄至成立法團校董 會 首份帳目 內之期初結 餘(請參 閱教育局有關由法團校董會管理的資助學 校遞交周年帳目的通函)。

iii) 對現行財 務系統 作出 與成立法 團校董會前 的學校帳 目相同 程度 之保證。

iv) 對法團校董會學 校已實施或建議實施之財務內部監控系統之設計作出評 估,並建議任何可以加強內部監控系統的改善措施。

v) 向教育局報告任何異常事項(例如盜 竊、現 金損失、欺詐、偽 造文 件等)。

vi) 法團校董會應確保應聘書中說明對外聘 核數師工作之要求 ,有關樣本可 參閱教育局網頁(

www.edb.gov.hk  學校行政及管理  校本管理  法

團校董會學校專區  財務管理  經審核的帳目)。

(21)

4 參與過渡安排的主要人員及支援職員之角色及責任

過渡安排之主要人員及支援職員

4.1 法 團校 董會

 批核過渡計劃及交接期終結日

 對過渡安排給予整體意見及指導

 為過渡安排及法團校董會的內部監控整體機制需要改善的地方作出建議

 承擔順利完成過渡安排的最終責任

 授權一位法團校董會校董聯同校監簽署法團校董會首份帳目

4.2 過渡安排工 作小組 組長

 由法團校董會委任或由法團校董會校董互選

 擔任過渡安排過程之領導人

 接受法團校董會的委託及肩負全面責任 法團校董會

校 長

學校會計/

非會計職員

外聘核數師 內部審核員

過渡工作小組組長 校 監

(22)

 認可過渡計劃以供法團校董會批核

 向法團校董會負責

4.3 校監

 簽署成立法團校董會前的最後一份經審計帳目(倘他/她於成立法團校董 會前是校董會的校監)

 簽署首份法團校董會的經審計周年帳目

 向法團校董會負責

 批核把校董會的銀行戶口結餘轉移至法團校董會的銀行戶口

4.4 校長

 編製過渡計劃

 推行過渡計劃

 監督學校會計職員及其他支援職員執行過渡安排之工作

4.5 外聘 核 數師

 審核成立法團校董會前的最後一份周年帳目

 審閱首份法團校董會帳目的期初結餘

 以獨立人士身分監察資產盤點過程,以保證該盤點過程恰當地進行,如進 行突擊檢查及核對《固定資產登記冊》

 向法團校董會就過渡安排及成立法團校董會後的內部監控設計作出建議

4.6 內部審核員(如有)

 監察過渡安排及給予適當意見

 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改善建議

4.7 學校會計/非會計職員

 協助校長執行過渡安排工作

 向校長負責

(23)

4.8 前 校董 會 校 監 與 過 渡 工 作小 組組長 分 別 負責 與前校董會 及法團 校董會運作

上 有關 的 事情 。 任 何有 關執 行過渡 安 排的 爭議, 必先知會校 監及工 作小組 組長處理。倘有需要,於法團校董會會議上議決。

有關辦學團體及法團校董會的職能,請參閱《教育條例》第 40AE 條。

(24)

5 過渡安排和實施新財務管理機制的風險

5.1 監控

5.1.1) 法團校 董會以 受託人 身 分擁 有及 處 理由政 府發放 給學校 的經費 及資 產。法 團校董 會亦以 同樣的身分擁 有及處理由學生繳交的堂費 及由 公眾人士給予學校的捐贈。

法團校董 會雖擁 有學 校的經費及資產的全 面管理及監管權,但仍須 依從《 教育條例》 、《 資助則例》 、其他政策、規則、規 例及通告 的規定。 由於部分法 團校董會校董可能未有足夠財 務管理經驗 ,故 對保管學校資金及資產仍有一定風險。

法團校董 會學校 不應將政府資 金用作高風 險的投資活動,例如 上市 及非上市公司的投資、衍生的投資工具或有期的金融證券。

法團校董 會不應 資助 非以學生利益為依歸的計劃和 活動,亦不應把 任何投資虧損記入政府帳目及/或非政府帳目。有關法團校董會資金 的投資,請參閱教育局相關通告。

5.1.2) 校董如出 現下列 行為 時,可使 學校資金及資產存在 風險:

 不誠實行為

 不瞭解學校管理及運作

 履行校董職務時,遇到與他個人利益衝突的情況

 披露應保密的法團校董會的內部資料

 濫用法團校董會資產於他可獲取個人利益的商業機會

 被其他人影響或跟隨其他人指示作投票決定

 未有以應有之小心態度及能力處理事情

5.2 資金流 動性

《 教育條例》第 40AF 條列明法團校董會可視乎本身需要及情況開設及操作

(25)

銀 行 戶 口, 將其 資金 作 合適 的 投 資,及 按 本身 需要以適宜 的方 式及合 適的 保 證 或 條款 安排 借貸 。倘 不 正 當地 運用上 述權 力,法團校 董會 學校可 能陷 於過度借貸或出現流動資金不足的情況。

當 法 團 校董 會運 用其 權力 於 有 關非政 府 資 助項目, 如籌款 、簽 署合約、契 約或協議等,法團校董會需遵守《 教育條例》、其他法例、《 資助則例 》、

相關通告(例如教育局通告第 14/2003 號)及學校行政手冊第 6 章所發出的 指引和規定。

5.3 資產損失

在過渡安排方面,最大風險應為資產損失。

為 避 免 或減 低此 風險 ,法 團 校 董會應 實 施 有效內部監 控程序 保 護 其資產,

例 如 定 期安 排一 位非 負責 保 管 該資產 的 職 員編 製該 資產之 登記 冊及執行盤 點工作。

5.4 過 渡安 排的工作清單

為 方 便 法團 校董 會學 校擬 備 其 過渡安 排 工 作,本手冊 附錄五 之 過 渡安排的 工 作 清 單已 列出 所有 主要 程 序 , 以 防止遺 漏及 疏忽。該清 單並 不包括 全部 程 序 , 而且 部分 步驟 可於法 團 校董會 成 立 前實施。此 外,法 團 校 董會可按 實際情況彈性運用其他方法處理其過渡安排。

(26)

6 應做及不應做事項

6(a) 財務管理應做之事項 參考文件

法團校董會的帳目 EO 40BB

會計及審計 法例規定

CoA 14.5

6.1 按以下規定妥善備存會計帳簿以及其他財務及會計 記錄:

- 《 資助 則例》 ;及

- 常任秘書 長不時 發出 的指示。

EO 40BB(1)(a) CoA 14.5(a)

6.2 安排就該法團校董會 的每一會計年度擬備該會的帳 目報表。

EO 40BB(1)(b)

6.3 按常任秘書長的指示擬備及提交帳目報表。 EO 40BB(1)(c) CoA 14.5(c) 6.4 帳目報表須包括收支帳目及資產負債表。 EO 40BB(2)(a)

CoA 14.5(d) 6.5 帳目報表須由有關法 團校董會學校的校監及一名獲

該法團校董會授權的校董簽署認證。

EO 40BB(2)(b) CoA 14.5(d) 6.6 按《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財 務 管 理 指 引 》

及《 學校行政手冊》 的 財務監控及報告要求,擬備 學校的會計程序指引。

CoA 14.5(b)

6.7 提供會計帳目及相關憑單給常任秘書長或任何學校 督學查閱。

6.8 保存最少七年之會計帳目及相關收據。

會計及財務監控 建議做法

(27)

會計帳簿

6.9 學校就所有收支備存妥善帳目,包括:

~ 銀行帳戶 及小額 現款 的現金出 納帳;

~ 點名冊及 堂費/其 他收 費登記冊 ;

~ 收據聯頁 和每日 收款 摘要;

~ 所有支出 的付款 憑單 ;

~ 《固定資 產登記 冊》;

~ 記載所收到 關於 建校、 家 具及 設備 的 非 經常 津貼 登記冊;

~ 總分 類 帳 及顯 示各 項經 常收入 和支 出 帳 戶的 明細 分類帳;

~ 教學人員、非教 學人 員及代課 教師出 席記 錄冊;

~ 個別員工 的公積 金/强 積金記錄;

~ 校舍租用 登記冊 ;

~ 捐贈登記 冊;

~ 有關習作簿 、文 具等 ( 如有 ) 存 貨和 售賣 記 錄;

以及

~ 圖書館的 書籍索 引資 料記錄。

6.10 不同的銀行帳戶處理政府經費及非政府經費。

6.11 為每一項政府津貼, 備存獨立的分類帳,和經常更 新帳目。

退回不得轉撥其他範疇的津貼的安排

6.12 注意附加在教育局資 助學校周年會計帳目 通函中之

「須特別注意事項及 年終盈餘的處理方法」,和在 相關教育局文件或通 告中依從退回不得轉 撥其他範 疇的津貼的指引之個別準則。

(28)

銀行帳戶的使用

6.13 向教育局呈交法團校董會銀行帳戶資料,以便教育 局發放撥款。

6.14 如校監或銀行帳戶的確認簽署人有所改變,法團校 董會將有關資料盡快通知教育局。

6.15 學校存備一份其銀行帳戶的確認簽署人最新的銀行 核證授權書。

籌款活動

為學校需要的籌款活動

6.16 就每筆超逾港幣 5,000 元的捐款記錄存案。

6.17 學校就每項籌款活動 編製財政報告,將有關的財政 報告在校內壁報板上 展示,然後妥為保存,以備核 數之用。

為外間機構的籌款活動

6.18 學校將收到的款項妥 善記錄,並向有關慈善機構取 得正式收據。在校內 壁報板上展示這些文件後,妥 為保存,以作記錄之用。

6.19 如果需要從收到的款 項,支付籌款活動所涉及的費 用,學校就有關籌款 活動編製財政報告,並在校內 展示,然後妥為保存,以備核數之用。

經營商業活動

6.20 學校在校舍內經營商 業活動,從中所得的收入應妥 為 記 錄 在 學 校 帳 項 內 。 這 些 帳 目 通 常 應 記 入 堂 費 帳、普通經費帳或資 本儲備帳,或是按照教育局核 准的其他方式處理。

(29)

內部監控

某些財產不屬於法團校董會 EO 40AH

6.21 法團校董會以受託人身分持有按照適用的《 資助則 例》 從政府獲取的津貼。

EO 40AH(2)

校監 EO 40AJ

6.22 在設立法團校董會後 14 天內,將首任校監就職一事 以書面通知常任秘書長。

EO 40AJ(5)(a)

6.23 在隨後各任校監獲選或獲委任後 14 天內,將該校監 就職一事以書面通知常任秘書長。

EO 40AJ(5)(b)

6.24 有關的通知須載有有 關校監的中英文姓名 及常任秘 書長指明的其他資料。

EO 40AJ(6)

6.25 以受託人身分處理政府給予的撥款及資產。 EO 40AF(2)(e) CoA 14.1(a) 6.26 以受託人身分處理學生繳交的堂費和市民的捐贈。 CoA 14.1(a) 6.27 根據法團校董會受託 的目的,並以學生及 學校的最

大利益為依歸,管理及處理學校資金及資產。

CoA 14.1(a)

6.28 確保所有從學校資金 及資產賺取的利潤均記入學校 帳目內。

CoA 14.1(a)

6.29 確保有足夠和定期的內部監控運作,包括: CoA 14.1(f)

~ 學校有系 統,有 效率 及有效地 管理;

~ 依循管理 政策;

~ 妥善保管 資產; 及

~ 保存完整 及準確 的記錄。

6.30 採取適當的步驟,發 展內部審核工作,並在適當時 按學校的需要及情况成立審計委員會。

CoA 14.1(g)

(30)

主導原則

6.31 因應本身的情況,釐定學校的會計及內部監控制度。

6.32 確保學校的管理及運 作符合《教育條例》、《教育 規例》、《資助則例》及教育局通告所載的規定。

6.33 遵從常任秘書長或校 方核數師所建議的內部監控程 序。

6.34 在設立學校內部監控制度一事上,須考慮以下各項:

~ 學校的組織架構,以及界定學校組織架構內各階 層的職權、職責和權力範圍;

~ 有關員工 的專業 操守 ;

~ 授權和監 督事宜 ;

~ 文件記錄 ,包括 : - 會計 制度 ;

- 運作 程序 ;及

- 在會 議中 重大財 務 決策的會議記錄;以及

~ 檢討機制 。

會計職務的分配

6.35 將計算、查核和記錄 學校應收或應付款項的職務,

和 收 取 或 發 放 這 些 款 項 的 職 務 分 給 不 同 的 員 工 執 行。

6.36 每次由一名員工將款 項交予另一員工時,確保收取 款項的員工在有關的記錄上簽署作實,並保存該等 記錄,為期與現金記錄的保存時間相同。

6.37 所有往來帳目取得有關負責人的授權或批准。

6.38 訂立程序,確保所有 人員具備處理其職務所需的能 力。

(31)

6.39 訂立組織架構,並且 就學校各方面的運作,界定和 分配各員工的職務,以及訂定各職級的從屬關係。

6.40 在使用其管轄的經費 時,應考慮如何運用,才能達 到最佳的經濟效益。

學校收入的處理

6.41 將所有收入,或其他經費來源,以風險最低的辦法 存放。

6.42 除將學校收入妥為保 存外,學校須將收入用於核准 的教育用途或購置學校設施上。

6.43 將盈餘存入持牌銀行的定期存款帳戶或儲蓄帳戶。

6.44 把款項分開存放在數 間不同的持牌銀行,以減低風 險。

6.45 把政府帳所賺取的利 息積存在有關的帳戶內,並根 據有關的政府津貼的指定用途予以運用。

6.46 決定現金存量。

6.47 在收到未經劃線的支票時,即時劃線並註明 「只存 入收款人帳戶」。

6.48 在所有作廢支票上即時註明 「註銷」,並保存在支 票簿內以防止再次使用。

6.49 收到任何款項時,發出附有聯頁或副本的正式收據。

6.50 確 保 收 據 依 照 指 定 的 式 樣 印 製 , 而 且 印 有 連 續 編 號;收據應順序發出 ,並且填上日期和蓋上學校印 鑑。

6.51 確保收據上註明付款人姓名和所付款額。

6.52 確保學校具備完善和 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 ,以防止 詐騙/盜用款項的情況出現。

(32)

6.53 盡速將所有收費存入 銀行及在學校適當的 帳目內清 楚列明。

6.54 在損毁或廢棄的正式收據上,即時註明「註銷」。

6.55 在保存期完結時,在 校長見證下銷毁損毁或廢棄的 正式收據,再由校長確認。

6.56 保存一本正式收據的登記冊。

6.57 任何未經使用或未用完的收據簿妥善鎖好。

6.58 所有學校收入存入以 學校名義開設的有關銀行帳戶 內。

6.59 盡速將收到的款項存入銀行。

6.60 編製每日收款摘要,記錄收款日期、所發出正式收 據的編號、收入的性質、金額及存入銀行的日期等。

6.61 盡量透過銀行帳戶收款和付款。

6.62 聯絡本身的銀行商談適當的安排。

6.63 檢討及加强現行的內 部監控制度和存放現金的保安 措施。

6.64 申請《 稅務條例》第 88 條適用於非牟利機構的繳稅 豁免。

付款安排

6.65 所有開支在獲得妥當授權後才可付款。

6.66 每當付款時,確保每項付款均有付款憑單證明。

6.67 付 款憑 單附 有發 票正 本, 列明所 提 供 貨 品 或 服務的 詳情。

6.68 付 款前 ,確 保有 關貨 品或 服務已 經 收 訖 或 已 屆預先 付款期限。

6.69 確 保已 獲得 批核 付款 及發 票上所 列 的 款 項 先 前從未 繳付。

(33)

6.70 確 保 所 有 已 繳 付 的 憑 單 及 發 票 蓋 上 「 已 繳 付 」 或

「PAID」字樣,並且由清繳款項的職員加上日期,

以防重覆付款。

6.71 盡量以劃線支票付款。

學校資產及其他貴重物品的保管

6.72 資本資產可提供的服 務年期如超過一年, 列作固定 資產。

6.73 存有一本《固定 資產 登記冊》,以記 錄其轄下的現 有固定資產項目。

6.74 根據以下的指引 ,作 出適當安排妥善 地保管校舍的 建築物,以及歸其管轄的現金和其他貴重物品:

~ 提 名 一 位 職 員 負 責 編 製 和 管 理 《 固 定 資 產 登 記 冊》;

~ 每年至少 一次實 地檢 查各資產 ;

~ 將檢查結 果及記錄妥 善保留;

~ 如檢查時 發覺 數量與 記 錄有 所不符 ,應進 行 調查 並向法團校董會報告;

~ 妥善鎖好所有現 金、 其他貴重 物品和重要文件;

~ 校長突擊點算現金 ,以查察現金有否損失或遭人 挪用;

~ 由一名職員 在年內不定期地進行 突擊點算 ,例 如 一年內進行至少三次;

~ 該名職 員在記錄簿填上檢查日期和結果,然後簽 署;及

~ 如發覺任何差異,向法團校董會報告。

(34)

6.75 確保《固定資產登記冊》上的物品及其他貴重物品 註銷或有關記錄調整取得法團校董會的批准。

6.76 註銷或調整有關記錄,需向法團校董會提交報告。

6.77 購買保險,以保障高於標準和非標準的家具及設備 因偷竊及爆竊而引致的損毁或損失,以及在運送途 中現金(非政府款項)的損失。

6.78 設立一本《器材外借記錄冊》,以記載職員或學生 外借儀器的記錄。

銀行帳戶管理和支票簽署 6.79 監控和處理學校的銀行帳戶。

6.80 確保銀行帳戶以法團校董會名義開設,其中一個獨 立帳戶單獨處理來自政府的撥款。

6.81 確保銀行帳戶(包括定期存款及支票)由其銀行帳 戶之兩位簽署人聯合簽署,例如校監及一名註冊校 董(最好是校長以外的校董)。

6.82 校內只保留一定合理數量的現金,以隨時應付小額 款項的支出。

6.83 在收到獲妥當授權的文件時,才簽署有關的支票。

6.84 把收到的支票簿記錄在登記冊上。

6.85 在發出支票時,記下領取人的姓名和收取日期,並 要領取人簽署作實,以作監控。

6.86 所有未經使用的支票簿,由指定之法團校董會校董

(非支票簽署人)或由其安排之職員鎖好。

6.87 校監或校長親自處理來自銀行的郵件,例如由校監 或校長親自開啟銀行發出的月結單。

6.88 銀行發出的月結單由校監或校長核對及簡簽後,方 可交予負責擬備銀行對帳表的職員辦理。

(35)

6.89 確保校長覆核每月製備的銀行對帳表,並對任何不 尋常項目和超過一個月未清帳的支票進行調查。

6.90 確保校長在查核銀行往來對帳表後,簡簽及註明查 核日期。

外聘審核

法團校董會的帳目 EO 40BB

會計及審計

經審核的周年帳目

CoA 14.5

6.91 法團校董會委任一名會計師為核數師。[「會計師」

指《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所界定的執業會計 師。]

EO 40BB(3)&(6) CoA 14.5(e)

6.92 按常任秘書長所指明的時間或於學年結束後 6 個月 內將核數師報告及審核報告提交常任秘書長。

EO 40BB(4)(c) CoA 14.5(g) 6.93 法團校董會准許常任 秘書長、任何學校督學或委任

的核數師查閱會計帳簿及法團校董會控制下所有與 法團校董會的財務往 來有關的憑單、收據、發票、

文件及記錄。

EO 40BB(5)

6.94 有關核數師的聘用及 應聘書,學校可參考教育局通 告第 17/2008 號或其更新版所載的指引,亦可參考 教 育局 網頁(www.edb.gov.hk  學校行政及管理 

校本管理  法團校董會學校專區  財務管理  經審核的帳目)內的核數師應聘書樣本。

6.95 核數費用可由學校及班級津貼支付。

6.96 根據《教育規例》第 64 條的規定,學校須隨時備妥 有關帳目,以供學校督學查閱。

(36)

會計記錄的保存 6.97 最少保存 7 年:

~ 各類帳簿 ,即現 金出 納帳簿、分類帳 簿等;以及

~ 各種付款 憑單、 銀行 存結單。

6.98 最少保存 2 年:

~ 季度報表 (副本 ), 薪金單( 副本) ;

~ 學校點名 冊;以 及

~ 租用校舍 登記冊 。

6.99 確保就會計記錄的保存、儲存及銷毁訂有充足妥善的 監控措施。

6.100 確保有系統地儲存這些會計記錄,以方便在有需要時 查閱。

其他事項

收入與支出的處理 CoA 14.2

6.101 所有收入只可用於教育用途。 CoA 14.2(a) 6.102 訂立一個妥善的學校資金運用架構及程序指引。 CoA 14.2(b) 6.103 非政府來源收入的保存及記錄,與政府資金的帳戶分

別處理。

CoA 14.2(c)

6.104 確 保 從 校 舍 出 租 所 得 的 租 金 或 利 潤 均 記 存 入 學 校 帳 目內。學校需要遵守教育局通告第 5/2011 號“租用資 助學校校舍”及相關指引。

CoA 14.2(d)

收取費用 CoA 14.3

寄宿費及堂費

6.105 法團校董會學校徵收堂費須得到常任秘書長批准,並 按月平均收取。

CoA 14.3(c)

(37)

6.106 寄 宿 費 應 在 學 生 寄 宿 學 校 期 間 的 每 月 首 個 上 課 日 或 之後收取。

CoA 14.3(b)

其他費用

6.107 收取其他費用及款項時,有關收費須得到大多數家長 明確同意。

CoA 14.3(d)

6.108 向有財政困難之學生作出豁免或提供足夠資助。 CoA 14.3(d) 6.109 所有上述收入存入學校“資本儲備基金”帳戶,用於

應付教育及學校的需要。

CoA 14.3(e)

6.110 就可記入“資本儲備基金”帳戶的項目擬定清單,並 就有關經費的使用提供程序指引。

CoA 14.3(e)

接受捐贈 CoA 14.4

6.111 如學校接受的捐贈(不論是現金或物資)會引致額外 的政府經常開支,必須預先獲得常任秘書長的批准。

CoA 14.4(a)

6.112 學校應將所有捐款及相關費用(除 6.111 項所述的費 用外)撥入學校的普通經費帳項下。

6.113 在接受捐贈前應注意以下事項: CoA 14.4(b)

~ 已遵守《防止賄 賂條 例》的有關規定 ;

~ 該 項 捐 贈 與 任 何 學 生 在 學 校 的 待 遇 或 將 來 在 學 校 可能接受的待遇無關;

~ 商業機構對學校的捐 贈不可附帶任何 特別條件;以 及

~ 校方所接受的捐贈或外間捐助會令學生受惠。

(38)

6(b) 財務管理不應做之事項

內部監控

某些財產不歸屬法團校董會 EO 40AH

6.114 任何屬於政府、辦學團體或其他人的財產,不得僅因 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成立而成為該會的財產。

EO 40AH(1)

6.115 按 照 個 別 津 貼 的 指 定 用 途 使 用 政 府 資 金 ( 例 如 使 用

「擴大 的營辦 津貼」 ,請參 閱“使用擴大的營辦津貼 的注意事項”)。

會計職務的分配

6.116 有 關 查 核 和 核 對 任 何 銀 行 帳 戶 及 經 費 現 金 結 存 的 工 作,不應交由參與日常管理這些帳戶的員工執行。

學校收入的處理

6.117 避免在校內存放大量現金。

6.118 不接受期票。

6.119 在保存期間內,學校不可銷毁已作廢之支票。

付款安排

6.120 不 應 把 安 排 準 備 付 款 文 件 及 批 核 付 款 工 作 交 予 同 一 人處理。

6.121 盡量避免預先付款。

銀行帳戶管理和支票簽署 6.122 所有支票不應預先簽署。

6.123 除用作補充校內零用現金外,避免發出現金支票。

(39)

外聘審核

會計記錄的保存

6.124 凡 屬 永 久 性 質 的 記 錄 , 在 未 經 常 任 秘 書 長 的 批 准 前,必須妥為保存,不可銷毁。如:

~ 周年帳目 ;

~ 校具清單 ;

~ 工程及設 備支出 及政 府非經常津貼記 錄; 及

~ 建校經費/捐款記錄等 。

其他事項

收入與支出之處理 CoA 14.2

6.125 不可將學校任何收入轉撥其他學校。 CoA 14.2(a) 6.126 不可將政府資助金耗用於學校的自資活動上。 CoA 14.2(c) 6.127 政府資助金不可用於額外的保險費用上。

徵收宿費及堂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CoA 14.3 6.128 除 非 獲 得 常 任 秘 書 長 書 面 批 准 , 學 校 不 得將 已 核 准

收取的其他費用及款項所得的收入轉出。

CoA 14.3(e)

註: 法團校董會可參閱《資助學校處理政府津貼小貼士》

(網址為

www.edb.gov.hk  學校行政及管理  財務

管理  一般財務)。

(40)

附錄一

ABC 學校

過渡計劃(樣本)

1. 過渡工作小組之名單

姓 名 職 位 職 責

甲 工作小組組長

乙 校長

丙 會計人員

2. 重要日期

(a) 交接日(法團校董會之成立日期) 2008 年 7 月 27 日 (b) 交接期之完結日(暫定) 2008 年 12 月 31 日 (c) 資產盤點日期(暫定) 2008 年 12 月 31 日 (d) 成立法團校董會前之最後一份會計帳目 2007 年 9 月 1 日至

2008 年 7 月 26 日 3. 於交接日移交之資產及負債額:

資產 $

負債 $

[資產及負債之細 節,請 參閱法團校董會成立前的最後一份經審計 帳目內 之資產負債表。]

[過渡工作小組需負責編製移交資產及負債的 明細表(視乎學校情況及需 要而編製)。]

(41)

4. 資產盤點 步驟

丙 方 在乙 方監 督下 , 負 責 執行資 產 盤點, 並向 甲方作出報 告。 外聘 核數 師 須 監察 (請 註明 監 察 之 方式 ) 於(日 期 )之 資產盤 點工作。 (請 參閱 第 4.5 段)

5. 向法團校董會之滙報

過 渡 工作 小組 向法 團 校 董 會滙 報 有關過 渡 安排 之進度 及明顯差 異。如 在 有關過程中發現異常事項(例如盜竊、現金損失、欺 詐、偽造文件等),

法團校董會需向教育局報告。

6. 過渡計劃之推行

於過渡工作清單上詳列之步驟,需經過渡工作小組討論,並預計沒有異常 事項。 [倘有任何異常事項,需向教育局報告。]

註:

(1) 建議在交接日或交接期期內執 行資產盤點。

(2) 校董會應為交接日前任何的資 產損失負責,而法團校 董會應為在交接日起任 何

的資產損失負責。

(42)

附錄二 向教育局報告之有關過渡安排事宜

若發現異常事項或明顯差異,法團校董會必須於過渡安排後立即向教育局 報告,法團校董會可決定須向教育局報告的事項。下列事項並非全面的,

法團校董會應考慮所有報告內容,以顯示其問責性。

以下事項(但不限於)為必須向教育局報告資料:

1. 於過渡安 排過程 中發現之異常 事件(例如盜竊、現金 損失、 欺 詐、偽 造文件等)

2. 任何由外 聘核數 師提 出關於過 渡安排 之報 告或建議 3. 任何有關 第(1)至 (2)項 之跟進工 作

4. 其他須向 教育局 提出 之事項

(43)

附錄三

學校資金及資產劃分指引 引言

1. 有關學校的資金和資產,《教育條例》有下列的規定:

i) 第 40AE(1)(a)及(c)條訂明,學校的辦學團體須負責承擔為該校的新 校舍裝修及提供裝備以達致(如適用的話)常任秘書長建議的標準 的成本;以及對其所擁有的資金和資產的使用,保持全面控制。

ii) 第 40AF(2)(a)、(d)及(e)條訂明,學校的法團校董會可:

- 租入、購買 或以其 他方式獲取、持有、管 理和享用 任何類別的財 產,以及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等財產;

- 運用和處 置它擁 有的 經費及資產;及

- 以受託人 身分處 理從政府獲取 的經費 及資 產。

iii) 第 40AH 條訂明 ,任 何屬於政府、辦 學團 體或其他 人並由其為學校 的運作而提供的財產,不得僅因該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成立而成為 該會的財產。學校法團校董會必須以受託人身分從政府獲取津貼營 辦學校。

iv) 第 40BE(c)(i)及(ii)條 訂明,在學校的 註冊 或臨時註 冊被取消時,常 任秘書長須以他認為公平的方式,運用該等財產(在學校法團校董 會解散前所擁有)償付該等負債,如有剩餘屬非公帑的財產,則將 該財產交還有關的捐贈者,除非該捐贈者在捐贈時,表示他不欲在 該會解散的情況下索回該財產。

2. 為 免產 生疑 問, 現有 學校 及 籌 辦中的 學 校 在成立法團 校董會 之 前 ,必須 清 楚劃 分政 府、 辦學 團體 及 學 校本身 就 其 資金和資 產的擁 有權 ,以免在 成立法團校董會之後造成混淆。

(44)

劃分學校資金及資產

3. 有 關 學校 一般 資金 和 資 產 的類 別 和擁有 權 在 「學校 的資金及資 產」 表中 列出 。屬 於政 府的 學 校 資 金和 資 產( 主 要 包 括所有 由政府提供 的經 常及 非經 常津 貼、 資產 津 貼 及 資助 建 立獨立 資 金以 作特別 用途, 如 優質 敎育 基金 、 語文基金 ) , 以 及 以政府 津 貼和資 助建 立獨立資金 以作 特別用 途 所購 買的 家具 、設 備 、 圖 書和 敎 具等。 至 於其 他非政 府的學校 資金和 資 產, 可能 屬於 學校 或 辦 學 團體 或 其他捐 贈 者。 在成立 法團校董 會之前 , 現有 學校 及籌 辦中 的 學 校 應與 辦 學團體 商 議, 清楚界 定兩者就 學校各 項 資產 的擁 有權 。如 涉 及 捐 贈財 產 時,亦 應 確定 捐贈者 在捐贈時 ,是否 表 示不欲在法團校董會解散的情況下索回該財產,以免日後引起紛爭。

4. 由於 我們 不能 確保 下 表 已 盡錄學 校 的資金 和資 產,因此, 在界 定擁有 權 前, 有關 方面 須小 心 檢 視 學校 所 有的資 金 和資 產項目 ,以避免 遺漏。 如 有疑問或需尋求協助,學校可聯絡所屬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

(45)

附錄三 (續) 學校的資金及資產

來源 資金 資產 *擁有權

成立法團校董會前 成立法團校董會後 政府 ♦ 所 有 由 政 府 提 供 的 經

常及非經常津貼

♦ 資產津貼

♦ 政 府 資 助 建 立 獨 立 資 金以作特別用途

♦ 優質教育基金

♦ 政府興建的校舍及擁有的土地,以 及由政府津貼購買的家具、設備、

圖書和教具

♦ 政 府 提 供 的 學 校 設 施 , 例 如 冷 氣 機,電腦設備等

政府 政府

辦學團體 ♦ 開辦費

♦ 捐款

♦ 以開辦費購買的家具、設備、圖書 和學校教具

♦ 由辦學團體捐贈的家具、設備、圖 書和教具

學校 法團校董會

♦ 辦學團體提供的奬學金 ♦ 辦 學 團 體 興 建 的 校 舍 及 擁 有 的 土

♦ 其他位於校舍內非政府的財產,例 如教堂

辦 學 團 體 或 學 校 ( 視 乎 辦 學 團 體 與 學 校 之 間的協議而定)

辦 學 團 體 或 法 團 校 董會(視乎辦學團體 與 法 團 校 董 會 之 間 的協議而定)

(46)

附錄三 (續) 學校的資金及資產

來源 資金 資產 *擁有權

成立法團校董會前 成立法團校董會後 學 生 / 商 業 活 動 / 機 構 /

其他

學校收入

♦ 銀行利息(來自政府提 供的津貼)

政府 政府

♦ 堂費/普通經費(包括為 特 定 用 途 徵 收 的 罰 款 / 費用,例如逾期交還圖 書 館 借 書 的 罰 款 及 註 冊費等)/寄宿費

♦ 商業活動的收入,例如 售賣習作簿/校服、經營 食 物 部 及 提 供 校 車 服 務等

♦ 捐款(包括慈善團體的 捐款/津貼,例如香港賽 馬會慈善信託基金)

♦ 由其他組織捐贈的家具、設備、圖 書和教具

學校或捐贈者 法 團 校 董 會 或 捐 贈 者

♦ 銀行利息(非來自政府 提供的津貼)

學校 法團校董會

(47)

附錄三 (續) 學校的資金及資產

來源 資金 資產 *擁有權

成立法團校董會前 成立法團校董會後 學 生 / 商 業 活 動 / 機 構 /

其他

♦ 其他類別收入,例如租 用學校校舍的費用

政府或學校

租用校舍收入:政府及 學校(請參閱教育局通

告第 5/2011 號訂明的

比 例 及 教 育 局 網 頁

www.edb.gov.hk  學 生 及 家 長 相 關 學 校 資 料 與 學 校 有 關 的 費 用 和 收 費 資 助 學 校 租 用 資 助 學 校 校 舍 租 用 資 助 學 校 校 舍徵收費用指引)

政府或法團校董會 租 用 校 舍 收 入 : 政 府 及 法 團 校 董 會 ( 請 參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5/2011 號

訂 明 的 比 例 及 教 育 局 網 頁

www.edb.gov.hk  學 生 及 家 長 相 關 學 校 資 料 與 學 校 有 關 的 費 用 和 收 費 資 助 學 校 租 用 資 助 學 校 校 舍 租 用 資 助 學 校 校 舍徵收費用指引)

* 如資 金 及資 產 的擁 有 權屬 於學 校 ,當 法 團校 董 會成 立後 , 法團 校 董會 便 擁有 並可 運 用和 處 置這 些 資金 及資 產 。

 當學校解散時,捐贈項目(款項或物品)的擁有權取決於它們是否需要退回給個別的捐贈者。除非捐贈者在捐贈時以書面表明學校 /法團校董會在學 校結 束 時不 需 要退 回 該物 品或 剩 餘的 款 項給 捐 贈者 , 否則 該 等物 品 或剩 餘 的 款項 均 需退 回 給捐 贈 者 。

(48)

附錄四 會計及財務監控指引

以下指引大部分均參照現行教育局所發出之校董會《學校行政手冊》(第 6.5 節:會計及財務監控)。

法例規定

每間法團校董會學校均須:

- 備存適當 的帳目;

- 在任何合 理的時 間內,提供帳目及與帳 目 有關的任 何憑單 予常 任秘書長 或任何督學查閱;及

- 保留帳目 及憑單 不少 於 7 年。

建議措施

a) 帳 簿

學 校 必須 就所 有收 支 備 存 妥 善帳 目。政 府 經 費及學校經 費應分 開不 同的 銀行 帳 戶處 理 。法團 校董 會 應為每 一 項政 府津貼, 備存獨 立的 分類帳 , 並須經常更新帳目,以免超支。一套妥善的帳簿應包括以下各項:

- 銀行帳戶及小額 現款 的現金出 納帳;

- 點名冊及 堂費 /其 他收 費登記冊 ,當中 包括 在每個學 生姓名 旁顯 示收據 編號,以及該生所付的堂費及其他收費的金額;

- 關於堂費、捐款、其他 收費及任 何其他 收入 的收據聯頁和每 日收 款摘要;

- 有關所有 支出的 付款 憑單;

- 固定資產 登記冊 ;

- 記載所收 到關於 建校 、家具及 設備非經常 津貼的登 記冊;

- 總分類帳及顯示 各項 經常收入 和支出帳戶 的明細分 類帳;

- 教學人員 、非教 學人 員及代課教師出席記 錄冊;

- 個別員工的公積金及 強積金記錄;

- 校舍租用登記冊 ;

- 視乎需要有關習作簿 、文具等的存貨和售賣記錄;以及 - 為圖書館內的書 籍設立索引資料記錄。

(49)

附錄四 (續)

b) 銀行帳 戶的 使用

法團校董會須在其名下(例如 xxx 學校法團校董會)開立和持有最少兩 個 銀 行帳 戶( 一 個 處 理 政府經 費 ,另一 個 處理 非政府 經費) 。 所有 銀行 帳 戶須 為聯 名戶 口, 而支 票 亦 須由兩 名 獲 授權的註冊 校董聯 署 簽 發。此 外 ,校 監應 否為 其中 一名 獲 授 權簽署 人 這 一議案,亦 須在由 校 監 主持的 會議中加以討論和議決。

學 校 銀行帳 戶 的獲 授 權 簽 署人 , 應填妥 承 諾書 並呈交 教育局, 以便發 放 撥 款 。如校監 人 選有 所改變 , 或是銀 行 帳 戶 的簽署 人其後有所 改變 ,則 法 團 校董 會應 將有 關 資 料 盡快 通 知教育 局 。學 校應為 其銀行帳 戶的 簽署 人存備一份最新的銀行核證授權書,以供核數之用。

c) 籌款活動

- 為學校籌款

- 收集捐款時, 應使用註有編號的收據/籌款票。

 - 籌得的款項及有關的各項開支, 須適當地記錄在學校帳目內。

- 每筆超逾 港幣 5,000 元的捐款 ,均應 予記 錄存案。

- 學校應 就每項 籌款 活 動編製 財務報 告。 有 關的財 政報告 應在 校 內 壁報板 上展示 一段 合理時間 ,以供教師 、家長及 學生參閱,然 後 妥為保存,以備核數之用。

- 為外間機構籌款

- 學 校 應 將 收 到 的 款 項 妥 善 記 錄 , 並 向 有 關 慈 善 機 構 取 得 正 式 收 據。這 些文件 應在 校 內壁報 板上展示一段合理時間,以供教師、

家長及學生參閱,然後妥為保存,以作記錄之用。

- 如果需 要從收 到的 款 項,支 付籌款 活動 所 涉及的 費用, 則學 校 應 編製財政報告並在校內展示,然後將財政報告保存以備核數之用。

d) 經營商業活動

學 校 在 校 舍 內 經 營 商 業 活 動 , 從 中 所 得 的 收 入 應 妥 為 記 錄 在 學 校 帳 項 內 。 這些 帳 目通 常 應 記 入堂費 帳 、普通 經 費帳 或資 本儲備帳, 或是 按照 教育局核准的其它方式處理。

(50)

附錄五

(第 1 頁、共 4 頁 )

過渡安排的工作清單

以下清單應由過渡工作小組組長或其代表填寫。請按工 作情況(即完成有關程序與否)於適當位置填上號。

1. 成立過渡 工作小 組

i) 學校管理層應成立過渡工作小組

ii) 法 團 校 董 會 應 提 名 或 選 出 一 名 法 團 校 董 會 校 董 擔任組長

iii) 組 長 應 向 所 有 組 員 扼 要 陳 述 過 渡 安 排 的 目 標 、 工作程序及流程

iv) 組 長 應 確 保 所 有 組 員 全 面 負 起 推 行 過 渡 計 劃 的 責任

2. 訂定過渡 策略

i) 組長應訂定過渡策略

ii) 過渡策略 應包括 以下 步驟:

- 編製過渡 計劃 - 推行過渡 計劃

- 審核法團 校董會 成立 前的會計帳目 3. 編製過渡 計劃

i) 過渡工作小組應該:

- 決定過渡 期終結 日期

- 確定須於 交接日 移交的資產及 負債 - 編製移交 資產及 負債的明細表 - 制定完成 過渡工 作的進度表 - 就過渡計 劃取得法團 校董會批准 - 邀請 外聘 核數師 監 察資產盤 點過程

- 向 法團 校 董 會 匯報 過渡 工 作 的 進 度。 法 團 校 董會其 後須就任 何異 常事件 ( 例如 盜竊、現 金損失、欺詐、偽造文件等)向教育局報告 - 確 保 過 渡 計 劃 由 校 長 擬 備 , 並 經 法 團校 董會

批准

ii) 校董會應 該:

- 確認資 產登記冊 上 記 錄的資產 和存 貨及其 存 放位置

- 結算至交 接日前一天的所有會計帳簿及帳目

已完成 未完成 備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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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董會組成的規定 校董會各類成員的人數包括校監 社會人士 營辦機構 其他持份 者 家長、 出任獨立 提名 教師或校 校董

當職員申報利益衝突後,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應視乎情況,作 出適當的決定及安排,以處理有關衝突,例如:不讓有關職員參與可能 引起利益衝突的工作、或准許該名職員繼績處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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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助學校資助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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