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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核廢料與環境正義

『微』量徵引書籍;被研究者的觀點,33 位報導人,以南田村村民為主,南田 村的鄰村 -- 森永村和安朔村的村民為輔。

第一節 核廢料與環境正義

核廢料處置場,選擇在偏遠與人口較少之地;而公投門檻的設計過高;倘若 要核廢料場址的公投,達到環境正義的門檻,可以預期是窒礙難行,請參看案例 一。

案例一:〈反對式公投核廢處置場 新公投難度高 環團批違環境正義〉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修改《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中 有關公投的方式,環保團體一致反對,認為政府是便宜行事,要民眾自己發起公 投,還得通過連署門檻,過程非常困難,且一般人根本無法組織動員。此舉會使 弱勢者更形弱勢,不符合環境正義!關注核廢料議題多年的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 書長崔愫欣表示,政府想挑簡單的路走,後續只會遭遇更大爭議。因為沒有一個 地方願意接受核廢料,無論是台東達仁還是金門烏坵都對強烈反彈,硬加在頭上 的東西,絕對會激起民怨。綠黨召集人潘翰聲也說,這樣的做法「當然不行」, 核廢料場挑中的地方,往往就是最弱勢的地方,把發起公投的責任推給居民,相 當不負責任,一般民眾根本沒有這樣的能力。且台灣的公投法門檻極高,連政黨 發起都無法通過,何況一般小老百姓,這樣的作法違反「環境正義」!看守台灣 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說,感覺是原能會實在沒辦法,才會想用這種方式解決,相當 不可取。偏鄉老百姓平常要工作,哪有時間去搞公投?對於回饋金的發放方式,

擬從補助公共建設,改為直接發給當地人高額回饋金,崔愫欣認為,此舉的確較 有吸引力,但不要低估了台灣老百姓的認知與力量。畢竟,核廢料是千年、萬年 的毒害,大家還是會為子孫好好考量。 ( 吳俊德 網路資源,2013 年 4 月 2 日 上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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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主流的西方、白人、中產階級環境運動,有越來越多人擔心環境污 染的分佈,例如有毒廢棄物及污染的問題。不管是在各國國內或國際上,都越來 越容易見到社群因為其相對貧窮及弱勢,而直接遭受到環境災害。這些社群就會 把這種環境不文明的現象當作是環境非正義。( Susan Buckingham and Mike Turner 著,蔡依舫 譯 2010:63 )

核廢料廠址總是挑選弱勢之地,這是國內環境非正義的一個案例,因為所選 之地之居民,相對於其它地方,屬於相對的貧窮與弱勢,在這樣的狀況之下,政 府便認為此乃簡單易行、不會有太多阻礙之路,其次,即便可能引發抗爭,也會 如同『小蝦米對大鯨魚』這般地難與政府抗衡,再其次,主流社會對弱勢之地,

較少投予關注,相形之下,弱勢之地的發聲,只能微弱地進行,收不到訴諸廣大 公民社會重視並且予以協助的效益。

環境法律是保障環境正義的一個重要管道,以下援引的案例二,提到兩項環 境決策的當局宣示,並且提示了執政當局應該謹守環境正義和環境法律的這一道 防線,來作決策。

案例二:〈政府環境決策應謹守環境法律規範〉

執政當局最近有兩項重大的環境決策宣示,一為蘭嶼核廢料掩埋場將於本年 底前遷移至台東大武鄉的決定;一是為了加速偏低的污水下水道建設進度,擬修 改法令、放寬限制,准許廠商以 BOT 方式在污水處理廠上方進行投資開發,作 為商場、辦公大樓或安養中心等用途。由於這兩項宣示的內容,政治性的操作大 於專業性的考量,所以注定不可能達成。充其量只是給個緩衝說法,以展延過去 承諾的時限與執行率即將跳票的迫切危機而已。政府要是真有誠意解決這兩項問 題,除了應宣示相關的決策計畫內容之外,應該還要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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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先完成有關「放射性核廢料之處理政策」及「土地使用政策」的「政府政 策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及審查。有了環境影響評估的相關資料作為佐證,國人可 以知道,這兩項環境決策是經過深思熟慮的,而不是信口開河。若能這樣做,除 可彰顯政府決策品質、執行決心,還能塑造政府遵守法令規範的民主形象。執政 當局見不及此,一再以應付搪塞的態度敷衍了事,實在令人遺憾。《環境影響評 估法》是為了「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與政府政策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以有效達 成環境保護之目的」而制定。環境影響評估在進行程序中,有多重的控管機制,

可以讓計畫方案或決策更為精實、符合公義並避免錯誤,諸如「程序控制」

(procedural control)可以防杜疏忽遺漏與故意規避情事、「專業控制」(professional control)可以查核計畫內容的完整性與可及性、「評核控制」(evaluative control)

可據以評析執行績效可靠度與風險、「外部控制」(public and outsider control)可 容納與平衡多元的見解,而「司法控制」(judicial control)擁有監督仲裁與防弊 的功能。政府政策若故意忽視或規避此項環境正義的程序檢驗,其實是嚴重的行 政疏失,也是不符合環境公義精神的舉措。不論是核廢料掩埋場的場址決定也 好、污水下水道處理系統廠站的共同開發方案也好,對於環境一定都會產生許多 層面的影響;所以執政當局應該要謹守法律規範,恪遵環境法令的規定,先完成 環境影響評估及通過審查程序,才可以將政策內容定案。 ( 胡思聰 網路資 源,2013 年 4 月 3 日上網 )

核廢料選址的政策,已然規避環境正義的程序檢驗,是因為此路不通或者此 路難以達成決策之目的,睽諸實情,即可明瞭兩者皆是!

核廢料污染的影響是什麼?為什麼違反了環境正義?案例三,陳述了核廢料 的傷害,作了說明。

10 告,核能研究所不能把育加山(Yucca Mountain)核廢料儲存場環評報告中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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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拿來當作新報告的研究數據,因為那些數據故意且已被證實低估了對環境的影 響。」( 藍巧軒編譯,蔡麗伶審校 2013,2013 年 4 月 3 日上網 )

美國的核安監督團體都已提出警訊了,核廢料會對環境造成影響,若是好的 影響,根本無需擔憂,但是會提出警訊,代表是對環境破壞的影響,台東能不警 惕嗎?

以上引用核廢料與環境正義,唇齒相依的三個案例 -- 以門檻過高的公投決 定廠址、政府的決策與環境法律、核廢料的危險性,帶出環境不正義的結果,緊 接著,由遠而近,『能近取譬』,先從國外的例子作為『對照組』、國內的例子作 為『實驗組』。

12 已達 6 成。然而目前美國「核子設施安全防護委員會」(Defense Nuclear Facilities Safety Board , DNFSB)對於廠區安全發出警告,因為委員會質疑在放射性廢液長期 的腐蝕和侵蝕之下,廠區內的不銹鋼管路、處理管線以及噴射攪扮器是否真的可 以維持 40 年的使用壽命。玻璃狀化的流程如下,首先將放射性廢液與液態玻璃 攪扮均勻並加熱到攝氏 1149 度,接下來再將溶液倒入不銹鋼的小罐,理論上,

在「玻璃狀化」狀態下,放射性物質不但穩定也對環境無害,而其放射性預期在 數百到數千年衰減。在今年(2012)1 月 20 日,核安委員會主席維諾古(Peter Winokur) 在一份寫給能源部環境管理副部長霍奇佳(David Huizenga)的信上寫道,「本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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