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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預算及施工規範

第二節 植栽規範

一、 一般說明

(一) 植栽規格係指株高、冠寬、幹徑、根球、枝葉密 度‥,等相同之植物,植株規格均以修除徒長 枝,以後所量得的尺寸為準。

(二) 株高、H:指苗木梢頂至地面之高度。

(三) 冠寬、W:指樹冠水平方向植徑尺寸平均值。

(四) 米徑、∮:指樹幹離地面一公尺處之直徑平均值。

(五) 所示規格為最小標準,苗木大小應大於或等於指 定之植株高度、冠帽或米高直徑。同一規格植群 之植物,其標準規格已列明差距者,可比照辦 理,若未列明差距者,則植株高矮之差距,不得 超過標準高度之 20%,枝葉幅度較標準規格小 者,其差距不得小於標準規格之 10%,但枝葉幅 度可大於標準規格。以上所指標準規格,係指經 修剪後之枝葉幅度及高矮。

二、 工期限制

性能實驗群環境生態綠化規劃之研究 第七章 預算及施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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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符規格尺寸者

(2) 有顯著病蟲害.折枝折幹.裂幹.肥害.藥害.老 衰.老化.樹皮破傷者。

(3) 樹型不端正、幹過於彎曲、樹冠過於稀疏、

偏斜及畸型者。

(4) 挖取後擱置過久.根部乾涸.葉芽枯萎或掉落 者

(5) 剪形類植物材料,其型狀不顯著或損壞原型 者。

(6) 護根土球不夠大、破裂、鬆散不完整或偏斜 者。

(7) 灌木、草花等分枝過少,葉枝不茂盛者。

(8) 樹幹上附有害植物者。

(9) 針葉樹類失去原有端正形態、斷枝斷梢者。

(10) 草皮不帶草根或原土,原土厚度小於二公 分,破碎零散,含有雜草者。

9、 混合草種中每一草種的發芽率不得低於百分之 七十。

10、 混合草種中每一草種的純度在百分之九十以 上,有害的草種不能超過 0.5%。其他作物之種 籽需少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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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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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得含有底土、礦渣、黏質土,且不得呈泥濘之 狀態。

(5) 乙方為達到上述要求,而決定施用肥料或其它植 物助生劑或土壤改良物時,該等物質應與土壤充 份拌合後使用,改良後栽植成效均由乙方負責。

(三) 肥料

1、 肥料種類說明:本工程所使用之肥料種類,應依 設計圖及施工說明書之規定辦理,若設計圖及施 工說明書未有註明,或有兩種以上同等品時,乙 方應將選用之種類先徵得甲方工程司同意後施 用之。

2、 有機肥料:本工程所述有機肥,應為完全腐熟之 堆肥或廄肥或經甲方工程司鑑定含有有效肥分 有機物。

3、 化學肥料:本工程所述之化學肥料均應為台肥公 司之產品。

4、 施用量:肥料之施用量視植物之大小不同以適合 量施用之。

5、 施用次數及時間:施用肥料時間在種植後立即施 用及養護期間每三個月施用一次。施用時間在早 上或傍晚間或可溶於水中一起澆灌之。

(四) 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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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運送裝卸及儲存植物材料運送

(一) 喬木吊運前,主幹應予包裹材料自基部捆綁至最 低分枝處以上 150mm,並應力求整齊、美觀。

吊運繩索捆綁處,應以較厚的軟性物質包裹、保 護之。

(二) 運 送 過 程 中 應 以 覆 蓋 物 或 抗 蒸 散 劑 保 護 植 物 材,以免乾枯、受損。運至現場之植物若有任何 損傷將被退回,並應於三日內以未受損之植物換 植。

(三) 植物放置於車上後,無論運送距離長短,均應以 繩索固定,以維護人、車及植物之安全。

(四) 運輸沿線的交通狀況及管線、天橋、牌樓之高度 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以作妥善之處理。

1、 肥料運送:應以未開封之原包裝運送至工地;其上 應標有製造商之名稱、商標及成份分析。

2、 材料儲存:植物應儘量於運送當日種植完畢,如 植物運抵工地當天未栽種時,應通知工程司且立 即存放於蔭涼之土地上,並加遮蔽設施、澆水,

以免乾枯、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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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鬆土時應將雜物收集後運棄。

(4)確保傾向排水,使水流至排水系統。

(5)在土壤充分灌水後,其表面不可有下陷,形 成凹洞的情況。

6、 栽植材料之準備:開始栽植前,所有材料應經過 核准,並置於現場,具備有充足之數量。

(三) 喬木及灌木種植 7、 植穴開挖及施基肥

(1) 依設計圖說所示,先將預定種植位置在現場標 示,依工程司認可後再行挖穴。

(2) 植穴之大小,依圖說之規定挖掘。

(3) 穴內原有石礫及混泥土塊與其他有礙生長之雜 物,均應運離工地。

(4) 設計圖說上規定須填入調配客土時若植穴所掘 出之廢土量少時,可就地圍繞形成盆窪地之凸 起之週邊,若土量多而影響該區排水時,該廢 土必須運離工地。

(5) 植穴挖好後,應在穴底舖置腐熟堆肥或其他適 用之肥料與土壤拌合物,其用量依設計圖所示。

8、 種植

(1)灌木與喬木植入植穴後應將捆繩及包裹物解 除或除去上方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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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之栽植範圍,經甲方工程司認可後施工。

(2) 種植時應按圖說規定,有疏有密或保持均等 間隔種植,但為求種植後良好效果及配合現 場,其種植之株行距可徵得甲方工程司之同意 後,將之縮小.拉大.或疏或密,但未經甲方 工程司同意,植株數量不得減少。

(3) 第一次栽植應將栽植區全面鬆土 20 公分,並 應將石礫、混凝土塊及草根、雜物及其他有害 生長之雜物等撿除另將多餘土壤運離現場,並 維持預定坡度,以利排水。

(4) 草花採用三吋盆(袋)以上培育,進場時應經監 工人員認可後方可栽植,凡有病蟲害生長不良 及土團(球)破裂、枯萎及不符規定之花苗,均 應立即運離現場。

(5) 草花於運送前及栽植後應充分澆水,並於栽 植前除去塑膠盆(袋),方可栽植。

(6) 施工時,如承商發生疑問,應隨時與甲方監 工人員連繫,並接受其指導。

(7) 每日進場之草花,應於當日二十四小時內栽 植完畢,施工期間須保持現場環境及道路整 潔與暢通,如有泥土或雜物散落地面,應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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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追肥一次,施用量為每平方公尺用尿素或 台肥一號 0.02 公斤。

(3) 肥料可溶入水中於澆水時一併行,但應注意 不得傷及植株之花葉。

(五) 播種

1、 撤播草籽用量需依圖說執行,以交叉方式均勻撒 播。

2、 剛下過雨後或土壤過於乾燥或多風時,均不宜撒 播草籽。

3、 以不超過 50 公斤重的滾壓機,滾壓撒播草籽區。

4、 在草籽撒播後,應立即噴霧灑水。

(六) 復原與清理

1、 栽植區於栽種期間應隨時清除碎片、損壞之木 樁、修剪之枝幹及栽培容器,並整治工地。

2、 支撐材料之移除:依工程司指示,將支柱移除並 運離工地,移除過程中不得傷及植物。若發現指 定移除支撐材料之植物不適宜該作業時,應通知 工程司另作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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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養護

(一) 養護期

1、 養護工作應於栽植後即日開始,正式養護期為工 程經正式驗收合格後算起 12 個月。

(二) 日常養護工作 1、 澆水

苗 木 定 植 後 應 立 即 澆 水 , 澆 水 量 為 喬 木 每 株 15~20 公升/次,灌木每株約 5~10 公升/次。澆水 時間以早晨或傍晚為佳,盛夏中午高溫達 30℃以 上不宜澆水。承包商應視植栽生長需求及天候狀 況經常澆水以維成活良好。

2、 病蟲害防治

承包商應每月巡查檢視並視實際情況需要辦理 病蟲害防治。若發生病蟲害時,應儘速防治並連 續噴施農藥至病蟲完全控制為止。施用之農藥種 類及用量,由承包商自行決定,承包商應視病蟲 種類和樹種慎選農藥及調製合適濃度,並遵守農 藥安全使用規定,不得影響植栽生長或傷及用路 人及鄰近作物,若施用不當,由承包商負完全責 任。

3、 中耕除草及施追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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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善時,得隨時通知乙方改善,乙方應即照辦。

若拖延不予辦理時,以不計養護期及不予驗收處 分,直至乙方改善獲甲方工程司認可,方予計算 養護期,或予以驗收。

八、 注意事項

(一) 為提高工地施工管理及苗木之存活率,承包商應 於接獲決標通知之日起,20 天內成立辦公室,以 統籌工地一切事宜,隨時派員前往瞭解及督導施 工管理情形、人員配備,必須包括一名以上工程 技術人員(具有植栽工程現場經驗三年以上能閱 讀並了解本契約文件且能全權代表承包單位者 來執行監督及溝通協調本工程各項作業)。

(二) 植栽定植位置如設計圖所示,承包商應據以施 工,非經甲方工程司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三) 契約中已明示之工作及在工程慣例上應辦理的 事項或甲方工程司書面通知者,均為本工程承包 商所應辦理之工作,承包商應確實遵照辦理。

(四) 工程完工後,於辦理養護期滿驗收結清尾款前,

承包商應提送包含本工程中所有植栽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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