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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學院、歐洲法院與荷蘭自由大學

壹、歐洲學院

(一)歐洲學院背景

訪問團訪問歐洲學院,係由 Dominik Hanf 教授(Department of European Legal Studies)接待。

歐洲學院成立於 1949 年,是世界第一所跨國的研究所,目的為培育歐洲

(盟)各組織的跨國國際機構文官為主。當日接待我們參訪的是 Prof. Dominik Hanf.德裔為歐洲學院的專任教授,他告訴我們歐洲長期從事整合,從北約到歐 洲共同市場到今日的歐盟(共有 25 個會員國)全歐有三個類似的私立學院,除 歐洲學院外,另外兩所分別在義大利 Florence(弗羅倫斯)及荷蘭 Maastrich(馬 斯垂克),義大利弗羅倫斯的歐洲學院較偏重公法,而布魯日的歐洲學院較偏商 法及歐盟法(WTO),布魯日的歐洲學院有兩個校區,一個在比時利(布魯日), 另一在波蘭(華沙)。

(二)歐洲學院特色

(1)教師:除院長一人是常任(permanent)外,其他所有教授均為短期專任

(visiting),來自歐洲各國,每一年一聘。

(2)語言要求:英語與法語兩語言是必備語言,所有老師及學生均需有兩語言 的溝通能力,此舉對台灣學生是項高難度的挑戰。

(3)課程:歐洲學院有經濟、法律、行政的不同學程。但所有法律課程都是關 於歐盟所通過的共同法律,不論是歐洲議會所通過的成文法、條約或是歐洲 法院所達成的判決,皆為其主要研究對象。總而言之,歐洲學院的課程是為 了研究歐洲統一及全球化法律整合而開。

(4)學生:來自歐洲 25 個會員國,及歐洲以外地區如中國大陸、澳洲、巴西、

美國、加拿大(目前尚無台灣學生),其中語言能力方面,1/4 學生有五種語 言能力,1/3 為學生有四種以上語言能力。

(5)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於歐盟(EU),比利時中央政府及布魯日市政府(波蘭

校區,則由波蘭政府),其他歐盟會員國及非會員國,如美、澳、中國大陸都

有捐款指定為其本國學生專設獎學金及入學名額。

(6)學生輔導就學(Careers Service)全年有各式各樣活動強化學生與潛在僱 用機構的對談與準備作業。

(7)發展中心(Development Office)與歐盟及各國政府連線討論有助於彼此 發展的各種研究計畫、課程、活動,以便歐洲學院的開課及延攬師資。

(8)全球競爭中心(Global Competition Law Center):創立於 2004 年 1 月 1 日,主要目的是在推動並研究歐盟與全球競爭法政策與經濟分析,並提供及 促使學界、業界及行政機構政府執行者在競爭法領域內有一個互動的平台。

(9)歐盟國際關係及外交研究(EU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Diplomacy Studies):從今年(2006 年)開始,歐洲學院新開設研究所,提供外交方面 的研究學位、學程。

(三)討論

根據 Prof. Dominik Hanf 的介紹,訪問團與其就下列問題交換意見:

其一,有關其所頒發的學位性質及其他國家承認問題:Prof. Hanf 表示,

其所頒授的學位並不是像德國國立大學的政府認可的博士、碩士學位,但 Prof.

Hanf 認為;歐洲學院所頒授學位是否被其他國家承認,是別的國家的問題,他 認為不是歐洲學院的賣點。換言之,歐洲學院賣的是知識,有用的知識,而非學 位。

其二,有關師資問題,就歐洲學院的師資只有一位(永久)專任,其他師資 來源問題。Prof. Hanf 表示:所有其他老師都是客座 visiting,來自於 25 個會 員國,一年一聘。再者,針對此種制度利弊的問題,Prof Hanf 認為,每個老師 和學生接觸時間較短,學生和老師彼此熟悉度不夠,很難有深入的互動。

其三,有關歐洲學院是小規模的法(政、商)學院和英國現在的制度與律師 學院(lnn)關聯問題,Prof. Hanf 解釋謂,歐洲學院就是向英國的律師學院(lnn)

學習來的,讓老師(Barrister)和小律師或法學院學生,學習、吃在一起、住 在一起。(英國的律師學院 lnn 就是一個由圖書館、餐廳、教室和律師事務所組 合在一起的學徒制機構,從日常生活密切關係中學習法律)。

歐洲學院外觀上只有兩棟大樓,佔地不大,所收的學生也在百人以內,明顯 的是走「菁英教育」路線。課程設計是專為歐盟文官訓練而設。我國非歐盟會員 國,想要申請歐洲學院並非易事,不但有法語的高門檻障礙,還有學費及政府捐 款的問題。我國加入 WTO 後,競爭法是一項國際組織內的重要課題。歐洲學院提 供此等訓練課程,非常重要。我國未來如何獲取入學的機會有待努力。

貳、歐洲法院及歐洲第一審法院訪問情形

本團訪問歐洲法院及歐洲第一審法院。該二法院均派員接待並講解該等法院 之 運 作 及 其 在 歐 洲 整 合 所 扮 演 之 重 要 角 色 ( 包 括 第 一 審 的 Dimosthenis Papakrivopoulos; Referendaire, Cabinet de Mme le juge Cremona)。歐洲法 院及歐洲第一審法院解釋其相關組織與運作情形如下:

歐 洲 共 同 體 內 之 司 法 體 系 , 包 含 三 個 法 院 : 歐 洲 法 院 ( the Court of Justice)、第一審法院(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民事服務庭(the Civil Service Tribunal)。

歐洲法院設置之目的在於檢視共同體行為之合法性,並確保共同體法律在解 釋上與適用上之一致性。歐洲法院是由 25 位法官和 8 位 Advocates General 所 組成,其均是由各會員國之政府所指派,任期六年,可連任。每個國家指派一個 法官,可以將其法律文化帶入。各國所指派的法官,由各國各自決定,由各國提 出後再由所有會員國通過。

歐洲法院之院長是由法官互選,任期只有三年,但可連任。Advocates General 之職責則是在協助法官,公正獨立地就案件提供意見,亦即結論之建議,

給法官們參考。

歐洲法院法庭(Chamber)之組成有三種:(一)由全部法官參加:這只有在 相當特殊或極為重要之案件,才會舉行;(二)由 13 位法官組成 Grand Chamber:

例如有會員國是當事人,或是重要之案件,例如 microsoft 案件;(三)由 3 或 5 位法官組成:其他案件則由 3 或 5 位法官審理之,其庭長由法官互選之,5 位 法官之庭長任期三年,3 位法官之庭長任期一年。

第一審法院是歐洲共同體應歐洲法院之要求,於 1989 年 10 月 31 日設立,

目的在於減輕歐洲法院之負擔,並建構兩審之法院制度以強化法律保護。

第一審法院是由 25 個會員國所指派之法官組成,任期六年,可連任。院長 由法官互選,任期三年。法官均是公正獨立地審理案件。第一審法院和歐洲法院 不同之處,在於第一審法院並沒有常設之 Advocates General,由必要時由一位 法官來擔任 Advocates General 之工作。第一審法院是由 5 或 3 位法官組成,有 時亦會由一位法官組成,其亦可組成 Grand Chambe 或是由全院法官參加之庭。

大約有四分之三之案件,是由三位法官組成之庭審理之。

第一審法院受理之案件有幾類:由自然人或法人對共同體之作為所提出之案 件;由會員國對共同體提出之案件;對共同體或其職員行為之損害賠償案件;共 同體所簽訂之契約中明訂由第一審法院審理之案件;有關共同體商標之案件。由

第一審法院所為之判決,不服者可於兩個月內提起上訴,但只能針對法律問題提 起上訴。

至於共同體和其職員間之紛爭,則由民事服務庭處理之,不服者其判決者,

可向第一審法院提起上訴,但亦只限於法律問題。

EU 有 20 種語言,通常法官之助理不會只來自一個國家,但法語是最重要的 語言。

參、荷蘭自由大學訪談情形

(一)該校法學院情形

訪問團訪問荷蘭自由大學法學院(Faculty of Law of Vrije Universiteit Amsterdam,係由 Prof. dr. J.A. Winter 教授(Dean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負責接待。

自由大學係一非常著名且有悠久歷史的大學,且其國際化程度非常深。該校 法 學 院 對 國 際 學 生 提 供 兩 種 一 年 的 碩 士 課 程 : 國 際 商 業 法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及 國 際 商 務 與 貿 易 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nd Trade Law)。

國際商業法碩士班係提供有關商業活動政府管制法規的課程,EU 法、WTO 法、IMF 法、國際投資法等。該課程亦注重英美與歐陸法的課程(如國際契約與

公司法等)。國際商務與貿易法碩士課程目的,則在訓練必須處理國際貿易與商

務的執業律師,使其具備相關的知識與實務能力。

該校亦與世界許多學校簽訂協議,每年接受 50 位來自世界各國交換學生(我 國部分,該校與臺大簽約,每年由臺大法律學院選派一至三位學生至該校交換)。

(二)座談情形

訪問團與自由大學法學院討論若干重點:該校對學生學業上要求相當嚴格。

法學院教授多採行討論方式進行課程;教師於學期初即公布進度及預備討論的內 容;學生如未充分準備而無法回答問題或進行討論,將被要求離開討論課程,而 另行集中加強訓練。教授授課時數甚長(每週 14 至 16 小時)。

該校要求學生(特別是碩士班學生)參加模擬法庭辯論的訓練。此種訓練對 培養學生法律技巧及思考能力,非常重要。

該校從事國際化理念非常明確,有非常多的英文開設的法律課程,一方面吸 引國際學生(包括歐洲其他國家的學生),另一方面也選派其學生赴國外進修,

使其學生有許多機會接觸國際學生及國際環境,也增加自由大學的國際聲望。

有關歐盟法的問題,Winter 教授等認為由於歐盟法範圍十分廣,故許多領 域的國內法科目,均必須將歐盟法亦納入範圍。故歐盟法對於法學教育及法學研 究均有重大影響。渠等表示,在其學校,幾乎每一位教師均必須同時瞭解國內法、

歐盟法及國際法層面,而不能僅瞭解單一的領域(mono-discipline)。而且歐盟

法對國內法亦有滲透(penetration)的現象。簡言之,歐盟法影響各國法;反過 來說,各國法亦影響歐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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