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倫敦大學亞非學院座談
95 年 7 月 11 日訪問團一行人訪問倫敦大學亞非學院,主要由該校亞非學院 東亞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法律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Michael Palmer 教授接待與 進行座談。相關行程及座談情形如下:
Time Theme Host \ Guider 12.30 am 茶敘
Greetings & coffee
東亞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法律曁社會科學院 副院長 Michael Palmer
(Chair, Centre of East Asian Law;
Associate Dean for Research, Faculty of Law & Social Science)
羅昌發院長
Chang-fa Lo (Leader, Taiwan Team) 1.00 pm 午餐與學術討論
Lunch & Discussion
台灣考察團及 SOAS 法律系教師 Taiwan Team;Michael Palmer Dr. Clara Della Croce;Dr. Kuo 2:30 pm 圖書館參訪
Library Tour
中文導覽 Librarian 3:30pm 團體照相
photo-taking
Michael Palmer 教授安排專業攝影師於 SOAS 門口全體拍照留念
亞非學院的參訪分為餐敘及圖書館導覽二大部分。本日行程除原參訪團團員 外,國科會駐英科技組胡昌智組長也特地前來致意並全程隨行。餐敘由 Michael Palmer 教授夫婦招待參訪團員於 SOAS 教授餐廳用膳,並邀集對亞洲及台灣法制 研究之系上教師參與。
餐會中除漫談台灣法學教育改革之現況並交換意見外,Michael Palmer 教 授並與參訪團團長羅昌發院長以及國科會駐英科技組胡昌智組長交換將來互相 參訪及合作之邀約。羅昌發院長大致介紹台灣法學教育改革之進程以及困難,
Michael Palmer 教授表示:英國的法學教育改革與台灣一樣,因為學風各異而 且學術獨立,各校有不同的方向,例如 Warwick 大學所強調之 e 化法律教學,
SOAS 與許多傳統大學就沒有跟進,不過在強調師生間的互動式教學方面,就是 普遍發展的趨勢,另外,因為英國是普通法國家,判決先例的研習與法庭實習一 直是教學重點,可能與大陸法系國家有一點不同。Michael Palmer 教授同時提 到:歐洲學者對於台灣法律的研究興趣已經日漸提升,建議台灣學者多多涉足國
際間關於台灣法律研究的學術場域。
圖書館導覽除引介 SOAS 圖書館所陳列之中文藏書區外,並簡要介紹捐書者 與館藏數量及內涵。參訪團團長羅昌發院長並建議雙方交換贈閱法律期刊。
Michael Palmer 教授表示近年內將開設關於台灣法律的研究所課程,希望與來 訪學者建立長期之合作關係。
二、英國皇家法院(Royal Courts of Justice)參訪情形
(一)歷史及背景
英國皇家法院於 1882 年 12 月 4 日由維多利亞皇后揭幕,成為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的永久院址。地址位於四家倫敦法律學院(London Inns)附近。
19 世紀中葉時,英格蘭和威爾斯地區的法院系統各自獨立,故不同的執法 標準和歧異的判決問題日益嚴重。1873 到 1875 年通過「Judicature Acts」統 一高等法院。該法案廢止先前混亂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以最高法院取而代 之,並包含高等法院(High Court)以及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
高等法院由三個庭組成:Chancy 承接以前高等法院的業務,Queen's Bench 合併三個習慣法法院(King's Bench, Common Pleas, Exchequer),Probate
(遺囑), Divorce(離婚) and Admiralty(海事)庭取代 Probate, Divorce and Admiralty 三個法院。最後一個庭於 1970 由家事法庭(Family Division)取 代。本來希望高等法院會取代 House of Lords 的地位,但是後者一直以來仍然 接受最終的上訴。1972 年成立第三個法院:Crown Court,專門處理刑事相關的 案件。
(二)法院的所在
1868 年任命 George Edmund Street 為建築師,並於 1873 年由 Messrs. Bull
& Sons of Southampton 開始 建造。由於建造過程遭到攻擊,因而後來引進外 國(特別是德國)的建築工人繼續建造,並受到警察嚴密的保護。經過八年的建 造,皇家法院於 1882 年 12 月 4 日由維多利亞皇后揭幕。不幸的是,Street 先 生在完工前即已去世。450 間房子總共花費一百四十五萬英鎊;建築物由東到西 總共 145 公尺寬,由北到南 141 公尺長,最高的尖塔則有 75 公尺高。
法院入口處有歷史上著名的法官和律師的人頭畫像,最高處則有耶穌基督 的塑像;在北邊還有貓和狗,象徵打官司的訴訟當事人。每個法庭都有自己獨特 的內部裝潢,分別由不同的建築師設計。
在大廳的左側,有兩個很華麗的柱子,是由從外國聘來的建築工人雕刻的,
不過後來因為不在整體的計畫中而被迫中斷。在大廳拱門前,有一個未完成的樑 柱,這是因為 George Street 認為只有耶穌基督才可能完成完美的建築物,乃故
意未完成以表示尊敬。大廳底部鑲嵌的地板本來計畫要一直延伸到窗戶,不過在 George Street 過世後,沒有人願意向國會請錢而未能完成。窗戶上則有歷代法 務大臣以及圖章保管人的衣袖塗層。
(三)開庭情形
只有大律師(Barrister)才可以代理當事人出庭訴訟,小律師(Solicitor)
不可出庭。大律師出庭時,原則上應穿上法袍並戴上假髮,審理案件之法官,亦 同。大律師的假髮上有辮子,辮子的數量多少與穿戴的大律師年資的深淺成正 比。在簡單民事案件中,法官亦得宣示其自己及出庭的大律師無須穿法袍及戴假 髮。
各法庭空間大致相同,布置莊嚴,四周放置許多古老裁判彙編及書籍。
開庭情形與我國法院並無重大差異,法官需就卷宗資料及大律師發言勤做筆 記,大律師陳述時,亦需起立。與我國法庭布置相較,皇家法院法庭甚至更為高 高在上,大律師陳述之位置與法官座位相距稍遠,法官與大律師相互傳遞資料 時,需透過座位在法官位置下之其他法庭人員。
(四)安全措施
英國皇家法院安全措施嚴密,一般人雖可隨時進入法院參觀開庭,但入口處 有安全人員檢查隨身衣物行李。另有一間控制室,透過許多一般人不易注意之攝 影機隨時監控法院內外各地及各法庭。本團人員參觀時,因為不知方向而有左顧 右盼之行為,引起警衛注意而趨前詢問。經告知後,該警衛非常客氣,立即引領 本團人員進入前述監控室參觀。該警衛並向本團人員展示皇家法院近年來從訪客 身上搜出之不法隨身物品,包含:槍枝、凶器、大塊石頭、菜刀等,令人驚奇。
該警衛另稱:皇家法院近年來甚至提供電影拍片使用。本團參訪時,法院入口處 一項布置即為電影「新超人」拍攝之布景。
三、倫敦律師學院參訪情形
(一)總說
倫敦共有 4 個律師學院(inn):Inner Temple、 Middle Temple、 Lincoln's Inn 及 Gray's Inn。
四個律師學院都在倫敦市區,且相距不遠。Inner 和 Middle 教堂之間,包 含從泰晤士河到 Fleet 街的區域,,被認為是大不列顛帝國首都中最具吸引力也 最寧靜之地。
每一個學院都有很好的用餐大廳、公共廳、圖書館以及教堂。每個學院都由 從會員中選出的獨立資深大律師(barrister )和法官所管理,他們因為坐在會 所大廳的長桌或長凳上,而被稱為「benchers」。每間學院的總管,也就是 benchers 的主席,被稱為「Treasurer」,任期是一年。每間學院都會策封各世界各地的名 人為「榮譽 benchers」。大英帝國皇室的一些成員就被策封為榮譽 benchers;前 總理 Margaret Thatcher 女士和現任總理 Anthony Blair 都具有大律師資格,並 均是 Lincoln 學院的榮譽 benchers。
安靜的環境、整齊的庭院以及著名的建築物是學院最吸引訪客之處。尤其是 建築物常成為電影取景的地方。各學院建築物的風格可以媲美古代牛津和劍橋大 學。然而,目前各學院已無學生,而係作為大律師的事務所。
英國律師有大律師(barrister)與小律師(solicitor)之分。大律師專精 於法庭訴訟或為當事人處理專門法律問題。在法律分工之下,大律師接受小律師 之協助而為當事人處理事務。大致上,小律師通曉許多不同領域之法律事務,而 大律師則專注於代理當事人出庭訴訟,並就其具有專業學識與經驗之較少領域法 律事務提供諮詢意見。
小律師人數超過 9 萬人,遠多於約 1 萬名之大律師(包括英國及威爾斯在 內)。前述大律師中,大約三分之二之事務所即位於倫敦四個學院中,其餘則散 佈於 Birmingham、Liverpool、Manchester 及 Newcastle 等省城。
執業之大律師皆為僱主,且不同於小律師,大律師彼此間不得合夥。然而,
大律師們普遍共同分享學院的辦公空間,並有共同聘請的職員負責安排大律師庭 期及大律師與小律師或當事人開會等行政事務。通常在入口大廳附近,就可以看 到依照年資由資深到資淺排列的大律師名單。近年來,大律師分享辦公室情形更 為增加,故目前常可看見 30 名以上之大律師姓名出現在門前的木板上。
大部分的學院都有四層樓,不過通常只有底下兩層是辦公用途,樓上有時候
作為律師承租的寓所。每間學院也有自己的圖騰象徵:Gray 是老鷹的頭和翅膀 以及獅身的 Griffin;Lincoln 是一個有十字標誌的盾牌和小獅子在左上方。
Middle Temple 則是以神的小羊為辨認標誌。Inner Temple 則是以希臘神話中 Muses 所騎之飛馬做為圖騰象徵。
十四世紀時,劍橋與牛津大學講授的法律課程是羅馬法,而不是在英國地區 通用的普通法,所以想要執業的律師,就必須到律師學院學習。Gray 學院在 1350 年建立,其他的三間學院也差不多在同一時期建立。
學院的學員一起在大廳用餐,並藉此機會聆聽資深律師的授課,因而在大廳 共同吃飯的傳統也被保留下來。16 世紀開始的百年是學院的黃金世代,學院掌 握整個法學教育的主導權,皇室的成員也常到學院來學習。1640 年代,宗教戰 爭後清教徒掌權,學院的黃金世代也宣告結束。
(二)各學院概述
Gray 學院是以 Reginald de Gray 爵士命名,十四世紀才成為律師學院。打 敗西班牙無敵艦隊的 Lord Effingham 和建立倫敦交易所的 Thomas Gresham 都是 Gray 學院的成員。另外最著名的成員應該屬 Francis Bacon。Bacon 係歐洲文藝 復興的關鍵人物,後來也成為英國政府體系的法學名人,並為律師學院的花園提
Gray 學院是以 Reginald de Gray 爵士命名,十四世紀才成為律師學院。打 敗西班牙無敵艦隊的 Lord Effingham 和建立倫敦交易所的 Thomas Gresham 都是 Gray 學院的成員。另外最著名的成員應該屬 Francis Bacon。Bacon 係歐洲文藝 復興的關鍵人物,後來也成為英國政府體系的法學名人,並為律師學院的花園提